⑴ 企業法人和控股股東必須是同一個人嗎他們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區別在哪裡謝謝!
企業法人和控股股東不是同一個人。
1、角色不同
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股東只是公司的版資權金投入者。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2、權利不同
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享有收益分配權、重大經營決策權、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利。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行為構成公司的代錶行為,並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可以由董事長、經理擔任。
3、責任不同
法定代表人權利來源於公司,公司執行的決議來源於股東會,若法定代表人按合法許可權及規定執行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最終公司發生經濟損失是由公司承擔責任;若決議違法且構成刑事犯罪,法定代表人作為直接經濟責任人需要承擔責任。
⑵ 控股股東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回資本總答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⑶ 股份公司可以只有一個股東嗎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這個問題。不可以是股份公司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要進行公司登記類型變更,屬改制。要轉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性質 。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幫助。
⑷ 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可以只有一個股東嗎
可以啊,可以百分之百持股,後面需要再加股東也是可以的
⑸ 控股股東有幾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下列的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的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的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並且需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同時還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⑹ 自然人控股公司可以只有一個股東嗎
如果說公司名稱叫有限公司,那麼股東最少得二個以上(含二個)。其中一個股東出資比較多,也是大股東,當法人代表,也算控股了。
⑺ 弱弱地問一下高人:大股東和控股股東有什麼區別
1、意思不同
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權利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
3、影響不同
控股股東必需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不一定是控股股東,例如萬科的大股東是華潤集團,可是它的持股量卻僅有17%上下,談不上控股股東。
大股東是佔有率最高的股東。而在股東大會中每持一份股就一份表決權。而大股東全部的股票最高,其表決的票數也愈多。因此大股東對合並、分立或是散夥企業有著重特大影響的,盡管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可是這是客觀事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