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新房集團詐騙,是真的嗎
中新房集團是不是詐騙,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求證,讓警察協助進行辨別確認。
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最具權威。
全國統一報案電話110。
㈡ 中推是真的還是假的
五黑就是真的
㈢ 有人推銷濟南中合集團的KDLK手錶不知真假,可信嗎
我買了好幾對,認准中合集團,其它的都是假的,因為中合太有錢,每到一個地方為了打出集團產品牌子,都會大降價做前期銷售,機會真的只有一次,人家那麼有錢的集團還會騙人嗎?
㈣ 我投資了ccg中劵,說是上市了,可是都五個月沒消息了!ccg是不是騙人的
ccg中劵是騙人的,屬於網路傳銷。
8月1日,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向媒體宣布:經過五個多月縝密偵查,在哈爾濱、沈陽等地公安機關大力配合下,常德市公安局成功破獲了「中券資本」「國盟資本」特大網路傳銷案。
凍結銀行卡300餘張,扣押現金及財務折款5億元,抓獲王某禹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5人,其中王某禹、柴某等6名主要骨幹成員已被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據辦案民警介紹,經常德市公安局偵查查明哈爾濱人王某禹於2015年12月份從境外傳銷組織「新亞洲集團」引進傳銷項目「中券資本」,謊稱該項目是代理銷售美國懷俄明州中券資本集團有限公司(簡稱CCG)的證券,在國內招募會員加入。
(4)中推集團是真的嗎擴展閱讀
中券資本項目實行雙軌制傳銷獎金制度,參加者按照繳納購買證券產品的費用多少確定級別,注冊報單成為該公司會員後,會員可享受該公司的獎勵。
會員每推薦一名下線會員可獲得其投資額的10%作為「直推獎」;同時,每名會員的下線人員都形成左右兩個市場,按照小區的業績和會員級別相對應的返獎比例,獲得90%-20%的「對碰獎」。會員還可以按推薦關系拿三代下線5%的「代數獎」。
公安機關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凡是要交納入門費、會費、拉人頭推薦他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的行為都涉嫌傳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嫌犯罪,參與傳銷也是違法。投資者要擦亮眼睛,切勿盲目投資。
㈤ 萌推是真的嗎
這個廣告千萬別相信,就是讓你上當好讓你去買他們家的東西。
萌推
萌推(萌推商城)於2018年3月6日上線 ,隸屬於上海突進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個綜合型電商App ,其商品品類有食品、女裝、男裝、電器、家居、家紡、美妝、母嬰、箱包、運動、生鮮,商品以單品的形式呈現。
萌推套路
套路一:以「第一單全額返」活動,促使用戶注冊賬號。
作用:沒有先引導注冊,是為了最大限度擴大第一層用戶漏斗,使更多的人看到活動,避免用戶怕麻煩而造成流失。
套路二:先選購特價商品後引導注冊。
作用一:利用免費商品使得用戶決策時間變短。
反正都是免費的,隨便挑一個順心的商品就好,實在不知道買什麼,還有「維達衛生紙」這樣的主流品牌的大眾必需品。大多用戶在這個流程中都能順利進行,較快決策。
作用二:選擇商品後再跳轉注冊。
用戶邏輯也很簡單——「都花時間選完商品了」、「反正也不花錢」,在這樣的心理作用下,注冊賬號就非常自然而然了。尤其對比其他電商——「新用戶有返現活動,但是要你先注冊賬號才能用」,帶著明晃晃的利誘手段,明顯萌推無論是對用戶心智還是流程轉化上都要更勝一籌。
套路三:注冊後直接跳轉購買流程。
作用:注冊成功後沒有跳轉首頁,而是直接引導用戶下單。最大可能地減少這一環節用戶流失。
套路四:在用戶可能跳出的環節中推出其他返現活動。
用戶跳出後萌推將推出「簽到領現金」活動,現金5元立馬到賬先引誘大家,領取同時贈送5元無門檻使用券。先現金後優惠券的套路與「第一單全額返」的活動不同,可能是考慮到跳出的用戶對全額返活動不感冒,所以換一種,直接用錢。
這還沒完,雖然給你錢和優惠券了,但是你萬一沒有啥想買的怎麼辦?於是,萌推用「9.9元新人專區」來進一步引導用戶,專區內有日常生活必需品,而且9.9元的價格,讓用戶不需要花一分錢,降低用戶防衛心理。
㈥ 我在這個公司被騙了二萬多元,這個公司就是一個騙子公司
我也被青島三利集團騙了兩萬押金,辭職人事部張雪蓮忽悠在放棄押金聲明簽字了。後來看有的員工打官司,因為這聲明敗訴了。辭職就不給工資不給結算兩萬押金。
在職就是扣工資20%等15年後給你。幸虧離開了。據說現在還有很多被騙的大學生。
大家自己搜青島三利 民事判決書。看看法院的判決書就知道實際情況。雖然青島三利可以鑽法律漏洞,但是騙子就是騙子。流氓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流氓公司,遠離流氓公司。
徐鵬飛、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2民終7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飛,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煙台市牟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艷紅,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東二號路北。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繼紅,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鵬飛、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麗斯酒店)、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鵬飛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劉艷紅,被上訴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繼紅,上訴人三利集團、被上訴人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鵬飛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徐鵬飛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三利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事實錯誤。關於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的焦點問題是預獎勵金,一審法院對預獎勵的真實性、性質、應否支付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最終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未達到預獎勵憑證中載明的支付條件的論斷是錯誤的,與事實嚴重不符。徐鵬飛認為,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僅僅以員工簽有預獎勵憑證為由認定預獎勵金不屬於勞動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對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中徐鵬飛主張三利集團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資19389元,應屬所謂的預獎勵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應足額全部發放給徐鵬飛。而一審法院僅酌定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獎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對徐鵬飛工資總額的錯誤認定,也導致一審中要求三利集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發生錯誤,徐鵬飛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是23597元[3371元×7個月],一審法院只認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個月]。二、一審法院對徐鵬飛職工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第四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裡,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性質上屬於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按照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年休假工資報酬是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而應支付的一種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徐鵬飛的請求應予支持。而一審法院以勞動者向單位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項福利待遇,應受仲裁時效的約束,是適用法律錯誤。徐鵬飛在一審中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審法院僅判令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審法院認定三利集團收取徐鵬飛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是錯誤的。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莫麗斯酒店與三利集團系關聯企業,徐鵬飛由三利集團安排至莫麗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鵬飛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徐鵬飛與莫麗斯酒店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是錯誤的。因此,莫麗斯酒店與徐鵬飛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徐鵬飛沒有約束力,徐鵬飛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徐鵬飛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就餐預付款,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以不是勞動爭議糾紛為由不予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四、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處理范圍,錯誤。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利用其優勢地位,以交納慈善基金的名義,不管徐鵬飛同意與否,直接扣除徐鵬飛的工資,並非徐鵬飛自願交納。而且,慈善基金交納後三利集團對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沒有對徐鵬飛進行過公示,徐鵬飛根本不知道被剋扣的所謂"慈善基金"去了哪裡。所以,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團剋扣徐鵬飛工資的行為,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支持徐鵬飛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請求。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團辯稱,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決第一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2、一審法院在審理認定中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根據預獎勵憑證的背面《聲明》載明的內容,預獎勵金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錯誤。二、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當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三、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1、徐鵬飛職時就簽訂了"青島三利集團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因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所以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但公司可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員工,承擔其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作為對員工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獎勵。若勞動合同期限無論何種原因未履行完畢的,不為其承擔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其與莫麗斯酒店餐費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2、徐鵬飛入職時就簽訂了"就餐合同書",且其個人寫了"先行就餐申請",先行交納2萬元給莫麗斯酒店,所有發生的費用由徐鵬飛和莫麗斯酒店結算,與三利集團無關。且就餐合同書中第二條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四、三利集團從未強制要求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從未從工資中扣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五、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故三利集團不應當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犯廠規廠紀,依據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以合法解除與徐鵬飛的勞動合同關系,並張貼公告,且已電話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支持三利集團的訴訟請求。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三利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徐鵬飛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徐鵬飛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超出徐鵬飛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不欠付徐鵬飛工資,且一審法院亦認定預獎勵金並非是工資,而是工資之外的附條件的一種額外獎勵金,故一審法院超出徐鵬飛訴訟請求,應予以撤銷。2、一審法院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預獎勵金憑證的背面《聲明》中已明確載明:預獎勵是對職工附條件給予的額外獎勵,聲明中第2)條載明: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類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第6)條載明:被獎勵人不管什麼情況和什麼原因(以沒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等為理由離職的)只要中途離職的,本獎勵一律無效。第5)條載明:如被獎勵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的或違反廠規廠紀被公司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處理的,本獎勵無效。且在正面的"預獎勵有效條件"中明確載明:"被獎勵人達到以下條件預獎勵才能有效,否則無效: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依然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可見預獎勵金性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結合自身高科技專利產品的保密性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獨創的經營激勵機制,符合企業自主經營、自主制定經營體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理應得到社會提倡和國家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按照職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也干擾了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合法經營體制,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二、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1、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離職原因是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事實不符。徐鵬飛入職後,單位曾多次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各級領導多次找徐鵬飛談話勸其繳納社會保險,這有其主管領導和多名證人可以證實。但是徐鵬飛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是不繳社會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拿到現款。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反廠規廠紀,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2、徐鵬飛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偽造的(報告書上的公章與三利集團的公章不相符),存在違法情形,不應採信。三利集團未為徐鵬飛出具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三、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
徐鵬飛答辯稱,一、三利集團對預獎勵金的載明對抗國家勞動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不能約束徐鵬飛。預獎勵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徐鵬飛離開三利集團系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徐鵬飛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但未提交任何落實意見。一審認定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予以採納正確。三利集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三、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其無證據證明已經安排徐鵬飛休過帶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陳述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徐鵬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鵬飛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㈦ 千贏集團非法集資是真的嗎
我 6歲割豬草,7歲放牛。8歲開始走夜路讀春秋,12歲就精通麻將,撲克,八搭二,推筒子。13歲煙在手,二鍋頭拿碗整,14歲騎上嘉陵125追過狗,15歲迪廳舞廳斗過毆,白酒二斤,啤酒拿瓶,正所謂:白酒兩斤半,啤酒任你灌!16歲縱橫情場無敵手,直到現在看破紅塵,深藏功與名!雖然農村戶口,依然值得擁有。想我重出江湖,現在依然孤獨……
㈧ 上海中智公司是騙人的嗎
靠譜,很知名的人力招聘公司呀 都是和大型企業合作的,和其他某服之類比起來,更專業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