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公司營銷員的傭金合並計稅怎麼計是不是需要把獎勵放進去知道的詳細說下,謝謝!
營銷員是代理制,所有收入統統計稅,獎勵同樣也要納稅的。
⑵ 保險行業薪酬怎麼制定
保監會2012年4月11日發的《關於堅定不移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精華:
保險營銷員用工制度不符合《保險法》《勞動法》不利於保障營銷員的利益。「金字塔式」的組織與傳銷行為相似,是營銷隊伍素質低的內在根源,形成「廣增員,高脫落,低素質,低產能」的惡性循環。嚴重損害保險業形象,危害行業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
改革的基本思路: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加大對營銷員銷售誤導和管理失控的處罰。提升營銷員的素質,改善保險營銷職業形象。引導保險公司理順與營銷員的用工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為營銷員提供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督促公司弱化增員利益激勵制度,探索扁平化管理。強化公司增員責任,禁止營銷員和營銷團隊自行招聘營銷員。
提高保險業准入門檻,報考資格證的學歷要大專以上,建立營銷業務質量評價體系。未按期達成行業要求的公司,採取限制招聘,限制考試和執業登記人數,限制批設分支機構等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建立保險銷售公司,逐步分離銷售職能。鼓勵保險公司深化與保險中介機構的合作,建立穩定的專屬代理關系和銷售服務外包模式,鼓勵公司擴展網路銷售,電話銷售,社區門店,交叉銷售等銷售渠道和模式,支持大型保險中介集團,企業開展個人壽險營銷業務。嚴格按照用工制度,激勵考核制度不得有增員利益和血緣關系。
對採取新模式的保險中介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引導行業和社會投資,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合作辦學,建立保險職業教育體系。保險公司所屬報刊雜志不得刊登宣傳,鼓勵和推介增員誤導,營銷話術等相關文章和宣傳資料。
詳情請點擊我的頭像資料,入我的QQ空間查看保監會下發的原文件
⑶ 如何看待保險營銷員改制
【摘要】自保監會下發了《關於營銷員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來,引起了很多保險從業人員的討論。在意見中就改善營銷員的待遇和保障問題,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保監會表示,這可以通過多種靈活形式進行,比如可以將代理制轉為員工制,也可以在不改變現行代理傭金制的基礎上,增加一個勞動身份,提高福利待遇。 對於一向受關注的代理人制改員工制,代理人有不同的看法。8年前加入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至今的俞崎表示,相對代理制改為員工制,他更關心對自己作為代理人的雙稅制何時能改革。 而對於保險業代理人的高流動性,俞崎認為,這只是表面現象,而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保險業的委託代理的特殊性,應客觀看待。 跟李開復一個級別 俞崎1992年首師大物理系畢業後,曾當過2年物理老師,後又從事過期貨行業,在麥當勞和宜家家居做過7年的餐廳經理。2005年初他進入中美聯泰大都會北京分公司做一名保險代理人,這之後,他就再沒有轉行或跳槽。 對於保險業代理人高流動性,他認為,這是由於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所致,是正常的現象,應客觀看待這一「問題」。 「我曾聽過這樣一個統計,中國的個體公司,今年開業100家,5年之後開張的就剩5家了。也就是說自主擇業、自己做老闆的公司,5年以上存活率只有5%。如果一家員工制的公司,員工的留存率只有5%,那肯定有問題。但保險公司不同,每個代理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公司,每個人都是自己的CEO,留存率較低也就不足為怪了。」 「某種角度講,我跟李開復一個級別,他是CEO,我也是CEO。」 量身定做 沒那麼簡單 保險產品計劃是為客戶量身定做的,這是很多代理人都在說的,也在努力這樣做的。但即便從業時間快8年了,俞崎也認為,真正做到量身定做,並沒有那麼簡單。 「保險計劃通常是很多不同的保險產品的組合。一個可以稱之為量身定做的保險計劃,是讓客戶覺得在現有條件下,他能比較滿意的保險產品組合。而長期的跟蹤服務,才會使客戶的保險計劃不斷完善。」 「代理人要在保險公司的合規要求下,跟客戶保持溝通交流,最終將不同的保險產品像搭積木一樣,為客戶將產品組合好,而不能引導客戶關注收益,忽視保障。」 相比員工制 更關心稅制 與自己同時進入大都會的代理人已經不多,俞崎至今仍是選擇自己做銷售,而沒有構建自己的團隊,原因有二,一是大都會的基本法體現了銷售和組建團隊並重的理念;二是因為個人更願意服務於自己的客戶。 對於代理人從代理制改為員工制的問題,俞崎詼諧地將其比喻為「個體老闆全部轉為公務員」,他認為這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俞崎認為代理人並沒有身份上的問題,不平衡的心理來源於雙重稅制。什麼時候稅制能夠改革,是他更為關心的問題。比如:應該允許保險公司為代理人開立集體社保賬戶,允許非北京籍的代理人也可以享受社保;同時將代理人社保費用稅前列支。 慧擇提示:不同的人所適合的政策是不一樣。不是每個營銷員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有的營銷員或者保險代理人,他們有自己一定的客戶量,不需要改制也可以生活的很好。保險會這次下達的《意見是》以保險行業最底層的營銷人員的利益為出發點的。
⑷ 保險制傭金制度
具體險種具體傭金制度
一次性繳的一般提4%
5年交的一般提10-15%
10年繳一般提20%
不同險種\不同職務\不同交費年限\不同公司,所提的傭金都是不同的
⑸ 保險營銷員與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如何處理
1.稅制改革前的處理
(1)保險營銷員的傭金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的精神,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下同)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保險企業營銷員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保險企業是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稅款並於次月15日內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由於保險公司計算機管理手段比較先進,財務核算較為規范,各地對保險業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一律不得採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實行查賬徵收。
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為4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2)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處理。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年第2號)等規定,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
從證券公司取得傭金收入的證券經紀人與從事其他勞務活動而取得收入的納稅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現在:一是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委託,不得兼做他職,其主要收入是傭金收入,且大多數證券經紀人月收入處於較低水平;二是證券經紀人收入水平與市場交易量、客戶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關,證券經紀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間、不同月份之間有較大波動;三是證券經紀人與保險營銷員一樣,在展業過程中,為招攬客戶及維護客戶需要自行額外負擔展業成本,但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可在稅前扣除,造成其實際承擔的稅負高於保險營銷員。
因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及附加,再減去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稅制改革後的處理
(1)稅制改革後保險營銷員與證券經紀人傭金的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三條的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考慮到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在開展業務時,承擔一定的展業成本,對其傭金收入全額計稅,不盡合理。稅制改革前,為支持保險、證券行業健康發展,適當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稅負,經商原保監會、證監會同意,將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40%視為展業成本不予征稅。稅制改革後,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應當依法納入綜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萬元的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發生一定變化,為此,調整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計稅方法,保持稅收政策連續穩定。
(2)預扣預繳。
日常預扣預繳時,綜合考慮新舊稅制銜接,為最大程度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稅收負擔,依照稅法規定,對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繳稅款。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月份的累計收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後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預扣預繳環節暫不扣除,待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主要考慮是,一方面,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當在匯算清繳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多為自己繳付「三險一金」,支付傭金單位較難掌握這些情況並為其辦理扣除;同時,部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還有任職受雇單位,由支付傭金單位辦理可能出現重復扣除。
(3)匯算清繳。
年終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展業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除20%費用後余額的25%計算。
3.代理人應納稅費的委託代征和代扣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所稱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託保險企業代征。
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按照現行規定依法代扣代繳。
例3-43
張三是甲人壽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主管稅務機關已委託該公司代征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稅費。
已知,張三兄弟兩人,父母健在,都已61歲;有一個女兒,正在讀小學三年級,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由張三扣除;每月自行繳社會保險費1500元。
2018年12月,取得代理傭金含增值稅收入41200元;2019年張三沒有工資薪金、其他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從該保險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如表3-32所示。
圖3-13
⑹ 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計酬方式
保險公司業務員是保險代理人身份,一般採取無底薪傭金制,全部收入來源於傭金,可能會有各種不同的收入形式,它們的實質還是傭金,即使所謂底薪也是傭金的一種形式,聽著好聽罷了。如果你是客戶建議你別跟業務員談返佣(優惠等),一則這是違法的,你將先自己和業務員於不法;二則,保險業務員的收入一般很低,即使江蘇人均也不過1100元左右(稅前收入,扣稅則先全額計扣營業稅再扣所得稅),他們也有家人要養活,而且保險公司幾乎不負擔他們的任何費用包括養老和醫療,請別把他們當財主;如果強行要求,別抱怨今後服務不周。
⑺ 保險公司不騙人業務員怎麼會騙人業務員自己都是被騙進去的,隱瞞傭金制度
先講一個經常看到的腦筋急轉彎,就是三歲小孩和泰山哪一個跳得高?答案是三歲小孩。因為泰山不會跳,而三歲小孩怎麼地也能跳個幾厘米高。前不久,我在博客中有過一篇文章《股市不騙人,只有人騙人》,其實保險也是這樣,具體的保險產品如同泰山不會跳一樣,是不會騙人的,騙人的只有保險營銷員。
一般買保險的,最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受騙:
1、保費扣除。
保險一般是由保險營銷員賣出去的,保險公司會給付一定的傭金給營銷員,另外會發生一些其他費用。所以保險如剛剛投保一兩年就退保,保險公司會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保險合同我看過一些,沒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險營銷員一般出於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訴客戶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費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於是發生客戶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費一半的情況,於是這些客戶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其實保險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費用。營銷員不予提示,甚至欺騙客戶隨時退保,本金無損,或客戶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於是造成退保時的反差。
2、10天的猶豫期。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費,保險公司交付保單後的10天內,投保人可以退保,並且得到所有的保險費。遺憾的是,同樣是部分保險營銷員故意隱瞞這10天猶豫期的規定,客戶一般也不仔細看合同條款,於是客戶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個案例,有人向某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後,感覺不適合自己,要求退保,營銷員說不能退,否則要扣除不少錢。這個人就向主管部門投訴,因為在10天內,當然是可以的。主管機關就要求這個保險公司退保,於是這個營銷員打電話給客戶,說本來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爭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騙客戶,卻反而說成是自己幫了客戶的忙。
3、自殺條款。
在我准備參加司法考試期間,約2003年吧,曾看到一個新聞,說某中西部的農民,在兒子考上大學後,沒有學費,於是買了保險後自殺,希望以這種方式為兒子帶來大學學費。其實根據《保險法》規定,買保險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位父親白死了。象這種情況,自然不能說保險公司騙人,因為自殺並非屬於保險事故。相反,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就要賠償。而如被保險人參予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了,豈不是慫勇犯罪?
4、疾病險不賠。
有些人買了醫療疾病險後,得了病保險公司卻不賠,自然非常憤怒。這主要是四種情況:
一是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規定了一個觀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險公司成立後90後以後得合同約定的疾病,保險公司才給付保險費。這樣的規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則大家都在檢查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保險公司的賠付一定非常多,這樣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費,這對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內得病保險不賠,是合理的,不叫騙人;
二是除外責任,目前愛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這在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中都有明確規定,這樣被保險人得了愛滋病保險不賠,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實告知的責任,保險公司不大可能對被保險人的情況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回答自己的身份狀況,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於正常保險水平標准收保險費,如果已經得病了,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拒賠同樣是合理的,也是考慮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種情況才是真正的騙人。就是我曾看過一些報道,根據保險合同,有些公司的醫療險,必然要按合同規定的辦法治療,而實際上按這些辦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條。另外比如腎壞了,也不賠,因為根據條款,只有兩只腎都壞死才能賠,理由是人有一隻腎就可以正常生活。具體記不太清了,總之離譜的情形比較多。
5、分紅低。
分紅保險最早出現在英國,是為了抵禦通貨膨脹。保險公司把實際利率高於預期利率,實際死亡率低於預期死亡率,以及實際費用低於預期費用的部分的總和,不少於70%分給投保人。這部分紅利顯然是不固定的,同時中國的保險公司絕大部分保費只能存入銀行或是買國債,少量可以買股票和基金,這樣分紅不可能象招商銀行的漲幅那樣多。而不少營銷員騙投保人說分紅險象基金一樣。分紅險還是比較合理的,在90年代中期,當時中國通脹厲害,銀行利率也高,當時就因為沒有分紅險,保險公司以明顯高於10%的收益率銷售的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不良資產,而當時買保險的人,已經沒事偷著樂好幾年了。但如果利率規定太低,當利率上漲,又對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紅險是比較合理的。
6、個人所得稅。
05年時,我在現在的律師事務所實習,辦公室隔壁有人就咨詢過我一個案例,有營銷員對他們公司的幾個員工說,買他的保險,保費部分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就相當於打折買保險。這當然是騙人的。《個人所得稅》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等發現上當時,早過了10天的猶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損失不少保費。但沒辦法,當時並沒有把這個人的話錄音錄下來,這個保險營銷員死不承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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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壽險介紹人也有傭金怎麼規定的
返佣是可恥的,保險公司如果抓到證據,馬上解除合同.
但給介紹人(而不是投保人)適當的報酬並不屬於返佣的范疇!
當然這是業務員個人的私下交易,也不受法律保護,除非雙方簽下合同.
買保險還要關注服務,幫朋友找個服務好的業務員才是真理,即使他不給報酬也值.
希望能夠幫到你.
⑼ 保險公司業務員營銷體制的改制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給保險公司人事制度提出了新的難題,目前全國170多萬保險營銷員中,保險公司與員工簽署的一般都是委託代理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針對這一現象,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魏迎寧日前指出,員工制和營銷員體制在保險業中可以並存,讓市場來優勝劣汰。據記者了解,目前保險營銷員的收入來源主要靠傭金,勞動關系不明確,一般也不享有正式員工的勞動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這種局面的形成有行業的特點和歷史原因。隨著市場的發展,也表現出一些弊端,對壽險市場健康發展形成制約。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就要實施,保險業要全面來看待《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保險行業來說,有一種觀點認為,員工制是一種趨勢,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營銷員體制符合保險行業的特點,也是一種方式。對此,魏迎寧認為,目前兩種營銷機制的並存證明了保險市場的進步。同時,通過市場發展規律來由市場選擇何種形式更適合未來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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