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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病假傭金發放

發布時間:2021-04-29 16:37:47

Ⅰ 平時拿最低工資,病假期間工資怎麼算

在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病假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確定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准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 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案中王某平時的工資已經是最低工資,所以其病假工資基數就是最低工資。
二、根據工作年限確定病假工資系數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 100%計發。
本案中王某在A公司工作已超過8年,其病假工資系數為100%。
三、確定發放病假工資還是疾病救濟費。
根據上述病假工資基數及系數,以及病假天數,可以確定相應病假工資。但是如果連續病假天數超過六個月以上,那麼用人單位將不再發放病假工資,而開始發放疾病救濟費,標准為: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所以在本案中,王某病假工資基數為最低工資,系數為100%,80餘天的病假期間應發放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和其正常出勤的工資相同。A公司扣減違反了上述規定,故應予補足。但如果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那麼可以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但由於其本人工資為最低工資,故按最低工資的80%發放疾病救濟費。如果公司希望減少員工消極怠工的現象,可以考慮另設全勤獎以鼓勵員工的正常出勤。

Ⅱ 病假工資可否按照最低工資的百分之80發放

國家勞動法是那樣規定的。但是具體執行的只有國企和有規模的私企,三資企業及獨資企業才執行了。很多小微私企並沒有執行勞動法的條款。也沒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

Ⅲ 勞動法中病假期間最低工資保障的問題

請事假單位是可以不發放工資的。不履行請假手續不來上班的可以按曠工論處。
現在我國平均每月工作日為21.75天,請事假的這3天工資已經超過150元。所以企業應發放550元。
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正常出勤也只能發最低工資的單位。
如果不是全月都請病假,那病假工資可以按日核算。
例如:1、出勤半個月,請半個月病假。那麼出勤的半個月發600元,另半個月按病假工資用600元乘以百分比。
2、請半個月病假,另半個月請事假或曠工的。那麼半個月按病假工資用600元乘以百分比,剩下半個月是不發工資的。
綜上,工資不是用來扣的,工資是根據出勤天數和平均日工資來計發的。

Ⅳ 關於員工病假 公司需發放多少工資

該員工的質疑是對的。口頭請假也是請假,病假不同於其他事假,往往因為病情緊急來不得履行請假手續,可以之後補辦病假手續。應該根據勞動法補發其最低600元基礎工資,加班費和獎金以及崗位補貼等不予補發。

Ⅳ 病假到底是按本市最低工資發還是本人基本工資發

每個企業的規定都不一樣,
病假幾乎都是按照基本工資發放薪水!

有個別企業是百分之六十到七十,
如果不太清楚,建議問公司的財會部門,
畢竟工資是大事!

Ⅵ 病假工資是否享受最低工資標准

病假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近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由此可見,勞動者獲得最低工資的條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二是提供了正常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患病住院,顯然是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的勞動,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工資,是合法也是合理的。病假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准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原勞動部發布的?1995?309號文件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Ⅶ 病假期間工資按本地最低工資的80%發放這條合理嗎

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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