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走私百美金普通貨物主管如何定罪
走私百美金普通貨物主管應當依法定罪量刑。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 葯、核 材料、假 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 植物及其製品、淫 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採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㈡ 走私普通貨物罪中的概念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葯、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㈢ 走私香煙的罰款比例是多少
罪名: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0月8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擅自銷售進料加工保稅貨物的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2000年10月16日:
為依法辦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據海關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擅自銷售進料加工保稅貨物的行為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經海關批准進口的進料加工的貨物屬於保稅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進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
石獅香煙走私家族首犯蔡萬和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新華網福州2003年11月27日電(記者 余瑛瑞)】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石獅特大香煙走私案做出一審判決.13名被告人均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刑,其中,走私家族首犯石獅市永寧鎮沙堤村村民蔡萬和與另一被告人蔡天示被判處無期徒刑,並分別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0 萬元和350萬元.其他11名被告人根據罪行輕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年、6年6個月、5年、4年6個月、4年、3年6個月、2年、1年6個月、1年6個月緩刑2年等不等刑期.
福建石獅特大香煙走私案案發於2002年,當年2月24日至3月2日,廈門海關緝私局先後在被告人蔡萬和、蔡萬華等人豪華住宅的地下倉庫中查獲多次走私入境的中華牌香煙502箱、雲煙牌香煙575箱、上海紅雙喜牌香煙88箱、牡丹牌香煙342箱又42條、三五牌香煙131箱、七星牌香煙399箱又37條、南洋雙喜牌香煙399箱又22條,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上述走私香煙應繳稅額合計為人民幣7257059.65元.
案發後,廈門海關經過一年多的深入調查取證,使案件成功告破.一個專門在夜裡出動的跨境走私香煙的專業化走私家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龐大的股份制家族走私集團以石獅市永寧鎮沙堤村村民蔡萬和為首,200多個成員遍布石獅和晉江兩市的6個鎮的十幾個村莊.蔡氏家族遠近親屬祖孫三代270多人中,除老邁、年幼以及外出者,其餘不論男女,均以不同形式參與了香煙走私活動.
被告人蔡萬和、蔡天示組織他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國外運輸香煙入境,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9508298.40元.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萬和、蔡天示、蔡萬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盧遠煌、龔詩榮、龔詩傑、邱文其、劉繼恩、王常春、鄭忠義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黃基虎、吳麗華、董寶川起輔助作用,均為從犯.
低報價格走私 寧波一老闆被判刑
【新華社2003-09-04作者:柴驥程 管偉星】低報、瞞報商品價格日漸成為一些不法企業進行走私的主要手段.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寧波保稅區凱靈公司低報價格走私案作出一審判決,企業被判罰金1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2002年1至9月,寧波保稅區凱靈貿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羅某的策劃實施下,採用塗改報關單證,低報價格方式,分別從寧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進口90多噸韓國、日本產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境內銷售牟利.凱靈公司進口貨物價格異常的現象引起了海關的注意,2002年9月,當凱靈公司又採取上述方式走私進口貨物時,寧波海關採取果斷行動.經查,該案案值達人民幣358萬元,偷逃國家稅額60餘萬元.
抄的,看對你有沒幫助.
㈣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什麼行為
屬違反我國刑法的犯罪行為。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葯、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附刑法條文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七、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㈤ 公司 走私普通貨物600萬稅額,從犯會怎樣處罰
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稅額在600萬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對公司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犯會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十條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㈥ 走私普通貨物罪被緝私局起訴到開庭還要多長時間
立案就要7天左右,還有庭前審查,至少半個月
㈦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釋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26 法釋〔2000〕30號)
第五條第五款 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 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 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條第二款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括弧中是什麼意
根據《刑法》第153條對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1月14日)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問題1]如何區分走私案件中的「貨物」與「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屬於選擇性罪名,由於海關核稅部門對入境「貨物」和「物品」採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徵收稅款(物品的稅率一般低於貨物的稅率),故同一走私對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導致核定的偷逃稅額不一,從而直接影響定罪量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區分二者應當以是否「自用」為標准。即「物品」是指個人運輸、攜帶進出境的行李,郵寄進出境的財物,包括貨幣、金銀等。對於超出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財物,應當視為「貨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於饋贈親友。合理數量,指海關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相應地,「貨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為人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出售的財物。
[問題2]如何認定走私犯罪單位的自首?
答:認定走私犯罪單位的自首,關鍵在於把握自首行為是否出於單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單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認定:
1.單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走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並依法對犯罪單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給予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單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該自然人不能認定為自首。
2.單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並如實交代罪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到案後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
3.沒有參與單位犯罪的單位負責人主動投案,參與單位犯罪的有關人員到案後能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可以單位自首論,並依法對犯罪單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給予從寬處罰;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不予認定自首。
[問題3]集團(總)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擅自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為集團(總)公司或者本部門謀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確定犯罪主體?
答:依照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職能部門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因此,集團(總)公司內部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內設職能部門,以本部門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亦歸部門所有的,應當以該部門作為單位走私犯罪的主體。
對於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所有的,應當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認定:
1.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事前經集團(總)公司負責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的,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所有的,應當認定為集團(總)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而非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犯罪。
2.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者個人擅自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行為,集團(總)公司事前不知情,事後亦未予追認甚至明確表示反對的,因部門或個人的行為不能體現集團(總)公司的意志,依照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即使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也不應認定集團(總)公司為走私犯罪的主體,而應當認定具體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相關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者個人為犯罪主體,違法所得歸單位視為該內設部門或個人對違法所得的處置。在量刑時,可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
[問題4]單位與個人共同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時,如何適用法律?
答:單位與個人相勾結,共同走私的,均應對共同走私所偷逃應繳稅額承擔刑事責任。鑒於單位犯罪的起刑點高、法定刑相對較輕,對此,應依照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的具體情況及單位與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認定:
1.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為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如果單位起主要作用,對單位和個人均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如果個人起主要作用或者個人與單位作用相當,對個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
2.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超過25萬元的,以主要實行犯的定罪處罰標准為基點,區分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單位為主實行走私犯罪,個人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定罪量刑均應適用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以保證主從犯在處刑上的相互協調性。
(2)個人為主實行走私犯罪,單位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由於犯罪單位無法適用個人犯罪所對應的自由刑或生命刑,且適用單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會加重犯罪單位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的刑罰,故應當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對應的法定刑。
(3)單位與個人共同出資、共同實施走私行為並按比例分成,難以區分主次作用的,應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相應的法定刑。由於走私罪中單位與自然人各自對應的法定刑相差懸殊,有必要適當注意犯罪單位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與作為共犯的個人在量刑上的平衡,對作為共犯的個人適度從輕處罰。
[問題5]如何認定走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答:依照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海關監管現場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認定既遂、未遂問題的函》的批復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問題可以區分下列幾種情況分別認定:
(1)對於行為人通過國家設置的海關監管場所「闖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海關查驗關口,或者進入海關專設的監管貨場而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2)對於行為人攜帶、運輸走私貨物、物品「繞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國(邊)境線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3)對於行為人採用在境內郵寄貨物、物品方式進行走私的,只要行為人在郵政部門辦理完畢郵寄手續,即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如果在辦理郵寄手續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4)對於行為人故意實施上述走私行為,但屬「對象不能犯」情形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問題6]對於走私犯罪中的貨物或物品,是判決「予以追繳」還是「予以沒收」?
答: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貨物或物品應當歸屬於「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而不是違法所得。亦即「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通常包括犯罪工具和某些犯罪對象,比如非法經營的專營、專賣物品等(違禁品除外)。「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刑事判決中,對於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判決「予以沒收」,而非「予以追繳」。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總則部分(試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2005]83號 2005.01.01發布)
第二十四條[罰金刑的適用]在依法判處罰金刑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在對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處倍比或限額罰金時,一般應以個人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判處罰金的基數,並以一至五倍為限度;個人沒有從中獲利或者數額難以查清的(個人犯罪的場合亦同),可以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偷稅罪、非法經營罪等)。(2)在對犯罪單位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經營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犯罪數額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侵犯著作權罪、走私淫穢物品罪等)。(3)在對犯罪個人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銷售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一千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如盜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對於一人犯數罪被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採用相加原則實行並罰,執行總和數額;如果被分別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並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㈨ 走私罪怎樣量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㈩ 請問有關走私普通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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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一、概念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葯、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葯、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根據國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為3種情況:
其一,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主要有: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或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圖片、膠卷、音像製品、軟體等物品;烈性毒葯、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植物及其製品;有礙人畜健康,來自疫區或者其他能傳播疾病的儀器、葯品等;按規定允許攜帶除外的人民幣;瀕危和珍貴植物 (含標本)及種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一般性動物及其產品;等等。
其二,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即國家對其進出口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物品,如煙、酒、汽車、摩托車、電視機、電冰箱、計算器、個人電腦、外幣及有價證券、通信保密機、無線電收發報機、貴重中葯材及其成葯等。
其三,國家不禁止、不限制進出口但應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如服裝、精礦、海蟄、淡水魚、蝦、土特產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妝品、玻璃製品、造紙原料等進口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行為方式的具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葯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
根據修訂後的本條的規定,只有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葯、核材料、偽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貴重金屬、珍稀植物、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普通貨物、物品主要是指應納稅的、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對於這類物品,國家並不禁止或限制進出口,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必須通過徵收關稅對其需求進行適當的調節。一般來說,只要對我國國計民生不發生重大影響,對我國國內經濟發展不發生重大影響的貨物、物品,如我國的服裝、土特產品,國外的玻璃製品、化妝品等都可以自由進出口,但是必須依法繳納關稅。
2、擅自出售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捐贈進口貨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
(1)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57條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入境時未繳納關稅,因此不能象其他國內商品一樣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如果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保稅貨物不能復運出境需轉入國內市場的,必須事先經過海關批准並補繳關稅,如果行為人不經允許擅自採取隱瞞、欺騙手段在境內出售的,即屬於走私行為。
(2)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捐贈進口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海關法》第40條規定,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可以減免或者免徵關稅。特定減免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國務院批準的海關總署《對進出經濟特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寄物品的管理規定》第9條和《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第4條分別對經濟特區進口的減免稅貨物、物品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的免稅貨物、物品作了具體規定。此外,屬於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還包括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而必須引進的儀器、設備;學校、科研機構專為教學科研而用的某些設備、器材等。
根據《海關法》及其他海關法視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為對這些貨物、物品實行減稅或者免稅,是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或其他社會發展需要而給予某些地區或單位的優惠政策,這些貨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讓其流人市場,否則就等於境內任何地區、單位都可以通過這一渠道減稅或免稅進口貨物,這勢必破壞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影響國家經濟建沒,因此我國法律將擅自出售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規定為走私行為予以懲治。
3、間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
根據本法第155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一般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門的貨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違禁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以及偽造、買賣海關單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用於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這種間接走私行為又可稱之為准走私行為或者牽連走私行為,因為這類行為的主體並沒有直接從事走私活動,但其行為又與走私有很密切的聯系,甚至有的行為人與走私分子之間達成了一種默契。由於這些行為的存在,使走私的貨物、物品得以迅速銷售、擴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實現,因而這類行為與走私行為一樣對國家外貿管製造成破壞,情節嚴重的也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上述行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是指明知對方是走私分子,並且直接向其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是指不符合我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進出口商品一般必須從國家指定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但經國家批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在其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憑進出口單證進出境,既無「許可證」又無「單證」的,即屬沒有合法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海關單證」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時向海關進行申報的專用單證,如報稅單等:「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外貿管理機關簽發的允許貨物、物品進口或出口的憑證。
上述走私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應以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達到較大為標准。根據本條的規定,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價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以視為數額較大。除此之外,武裝掩護走私、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則可直接視為「情節嚴重」而認定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三、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結果犯。依本法規定,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復雜。如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關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物品;(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3)未補繳應繳稅額;(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補繳了關稅的;雖然未補繳關稅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稅,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毒品、武器、彈葯、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對象均為特定。隨著實踐的發展,單個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對象將進一步縮小。
四、處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偷逃應繳稅額之多少承擔刑事責任: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稅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稅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稅率分別計算然後相加。
5、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 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接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2000.9.26 法釋〔2000〕30號)
第五條第五款 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 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 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條第二款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