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幣合同匯兌損益是否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不能簽訂補充協議
㈡ 與客戶簽訂一份匯率差額協議書怎樣寫
不是的.一般談定什麼幣種就以什麼幣種付.
到時候匯率損失是自己的.你自己估算一下.HKD和RMB一般相對波動較小的.
㈢ 如果合同約定了應收賬款的結算匯率,各期還需要計算匯兌損益嗎
假設你的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某銷售合同約定計價貨幣是美元,金額USD100萬,90天結算,約定與人民幣的匯率6.5,即對方無論用什麼貨幣支付給你,你收到650萬人民幣就算合同價款結清。那麼,對你來說,應收賬款的債權金額其實是固定的人民幣650萬元,而不是其他幣種金額,此債權不屬於會計准則所指的需要計算匯兌損益的「外幣貨幣資產賬戶」
㈣ 按照FIDIC施工合同條款,由於貨幣及匯率的變化,承包商可以提出的索賠是
答案:成本+利潤補貼
解釋:可以索賠的項目通常有工期、成本增加、工期+成本增加 、成本+利潤補貼等。由於貨幣匯率變化可能增加成本和減少利潤,與工期無關,所以不能索賠工期。
㈤ 關於「保值條款」的問題。
貨幣保值條款是防範匯率風險常用的一種手段。即在交易談判時,雙方協商在合同中(往往是長期合同中)加入適當的保值條款,以防匯率多變的風險。在合同中規定了一種(或一組)保值貨幣與本國貨幣之間的比價,如支付時匯價變動超過一定幅度,則按原定匯率調整,以達到保值的目的。 常用的貨幣保值條款有: 1、黃金保值條款 </B>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各國貨幣與黃金脫鉤,黃金平價失去作用,浮動匯率製取代了固定匯率制。因而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大大增加,為此,有的國家採用市場黃金價格來保值。 其具體做法是:在訂立合同時按簽約日的黃金價格將支付貨幣的金額摺合為若干一定數量的黃金,到支付日再將特定數量的黃金按當時的金價轉換成一定數量的計價貨幣。如果黃金價格上漲,則支付貨幣金額要相應增加,反之,則相應減少。實行黃金保值條款的前提是黃金價格保持穩定,目前黃金價格本身不斷波動,這種方法已不能起到避免風險的作用。 2、硬貨幣保值 即在合同中訂明以硬貨幣計價,用軟貨幣支付,記錄兩種貨幣當時的匯率,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果由於支付貨幣的匯率下浮,則合同中的金額要等比例調整,按照支付日的支付貨幣的匯率計算。這樣,實收的計價貨幣金額和簽訂合同時相同,支付貨幣下浮的損失可以得到補償。如前幾年,我對香港地區出口的部分商品在港幣計價成交合同中曾走了一條保值條款,即:若港元兌美元的匯價上下浮動各達3%時,就按照港元對美元匯價變化幅度,相應調整港元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到3%時,價格不變。 例:設某出口商品合同單價為10港元,摺合2美元(當時匯率為1美元=5港元)。待港商支付貨款時,匯率變為1美元=6港元,由於匯率變動幅度超過3%,故單價應改為12港元。若匯率變為1美元=4港元,單價應為8港元。由此可見,從美元角度分析,不論港元對美元匯價是漲是落(指超過3%而言),雙方都不承擔匯價風險。 3、一籃子貨幣保值 一籃子貨幣的含意是多種貨幣的組合。在浮動匯率制下,各種貨幣的匯率每時都在變化,但變動的幅度和方向並不一致。用一籃子貨幣保值就是在合同中規定用多種貨幣對合同金額進行保值。 具體的作法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協商確定支付貨幣與一籃子保值貨幣之間的匯率,並規定出各種保值貨幣與支付貨幣之間匯率變動的調整幅度。如果到支付期時匯率的變動超過規定的幅度,則要按合同中已規定的匯率調整,從而達到保值的目的。由於一籃子貨幣當中,貨幣的匯率有升有降,匯率風險分散化,這就可以有效避免外匯風險,把較大的外匯風險限制在規定的幅度內。目前在國際支付中,對一些金額較大、期限長的合同和貸款:用特別提款權和歐洲貨幣單位等一籃子貨幣保值的極為普遍。 由於貨幣保值條款中使用的是指數,因此把它稱作貨幣指數化。主要有兩種形式: 1、簡單指數形式。目前常用的是一攬子貨幣保值。在運用這種方法時,首先確定一攬子貨幣的構成,然後確定每種貨幣的權數,先定好支付貨幣與每種保值貨幣的匯價,計算出每種保值貨幣在支付總額中的金額比例,到期支付時再按付款時匯率把各種保值貨幣的支付金額折算回支付貨幣進行支付。由於一攬子貨幣中的各種保值貨幣與支付貨幣匯價有升有降,匯價風險分散,可有效的避免或減輕外匯風險。 例如,我國出口企業有價值為90萬美元的合同,以歐元、英鎊、日元三種貨幣保值,他們所佔的權數均為1/3,和美元的匯率定為:US$1=EUR0.82、US$1=£0.6、US$1=J¥110,則以此三種貨幣計算的價值各為30萬美元,相當於24.6萬歐元、18萬英鎊、3300萬日元。若到期結算時這三種貨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變為:US$1=EUR0.80、US$1=£0.5、US$1=J¥112,則按這些匯率將以歐元、英鎊、日元計價的部分重新折算回美元,付款時我國出口企業可收回96.21萬美元的貨款。 2、復合指數形式。它是在簡單指數基礎上把商品價格變動的因素也結合進去,使價格也指數化,以確定復合指數,達到避免外匯匯率和商品價格變動風險的目的。 使用貨幣指數時,一般對各種保值貨幣的匯價變動規定有調整幅度。如調整幅度定為0.8% ,如果匯率變動不超過0.8%,則按原定匯價結算;若超過0.8%,則按當時匯率調整。
㈥ 國際貿易中的所有合同條款的內容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
㈦ 外幣折算中用不用到合同約定的匯率
外幣交易是指企業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價或結算的交易。外幣交易折算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兩個環節,一是發生外幣交易時的初始確認與結算時差額的確認;二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對相關項目的折算。
外幣折算交易日的初始確認企業發生外幣交易時,應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匯率變動不大的,除外幣投入業務外,也可採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通常為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折算。企業主要外幣交易發生時的會計處理如下:向銀行買入、賣出外幣時,在兌換當日按即期匯率折算入賬並確認匯兌損益;買入或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勞務時,在交易日以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入賬,在收付款項結算時確認匯兌損益;取得或歸還外幣借款時,均按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入賬,不產生匯兌差額;收到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應採用收款日即期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貨幣 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折算差額。
資產負債表日依據項目類型進行分類調整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將外幣項目按照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分類調整其會計處理。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時,會產生匯兌損益。除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記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以及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有條件地予以資本化外,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記入當期財務費用。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應當根據其不同的計量模式,採取不同的會計折算處理方法。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歷史匯率)折算,不做調整;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採用公允 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的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以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的存貨等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的可變現凈值與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存貨成本進行比較,以較低者作為報表反映金額,差額作為當期損益。此外,對於外幣交易頻繁、外幣幣種較多的金融企業,也可以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雖然分賬制與統賬制的賬務處理程序存在差異,但同一外幣交易事項最終產生的匯兌差額應該一致。
外幣財務報表中將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擁有境外經營機構的企業,在編制合並報表前,需將以外幣表示的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進行列報。外幣財務報表折算的技巧可歸納為兩點:選擇現行匯率作為折算匯率,將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折算方法如下: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未分配利潤」以折算後利潤分配表中該項目的金額直接填列。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按上述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作為「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列示。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前應首先調 整境外經營的會計期間和會計政策,根據調整後與企業相一致的會計期間與政策,編制相應貨幣的財務報表。
㈧ 匯率標準是怎麼制定的
1、 直接標價法
直接標價法,又叫應付標價法,是以一定單位(1、100、1000、10000)的外國貨幣為標准來計算應付付出多少單位本國貨幣。就相當於計算購買一定單位外幣所應付多少本幣,所以就叫應付標價法。在國際外匯市場上,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目前都採用直接標價法。如日元兌美元匯率為119.05即1美元兌119.05日元。。在直接標價法下,若一定單
位的外幣摺合的本幣數額多於前期,則說明外幣幣值上升或本幣幣值下跌,叫做外匯匯率上升;反之,如果要用比原來較少的本幣即能兌換到同一數額的外幣,這說
明外幣幣值下跌或本幣幣值上升,叫做外匯匯率下跌,即外幣的價值與匯率的漲跌成正比。直接標價法與商品的買賣常識相似,例如美元的直接標價法就是把美元外匯作為買賣的商品,以美元為1單位,且單位是不變的,而作為貨幣一方的人民幣,是變化的。一般商品的買賣也是這樣,500元買進一件衣服,550元把它賣出去,賺了50元,商品沒變,而貨幣卻增加了。
2、 間接標價法
間接標價法又成應收標價法。它是以一定單位(如1個單位)的本國貨幣為標准,來計算應收若干單位的外匯貨幣。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歐元、英鎊。澳元等均為間接標價法。如歐元兌美元匯率為0.9705即1歐元兌0.9705美元。在間接標價法中,本國貨幣的數額保持不變,外國貨幣的數額隨著本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變化。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少,這表明外幣幣值上升,本幣幣值下降,即外匯匯率上升;反之,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多,則說明外幣幣值下降、本幣幣值上升,即外匯匯率下跌,即外匯的價值和匯率的升跌成反比。因此,間接標價法與直接標價法相反。
3、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所表示的匯率漲跌的含義正好相反,所以在引用某種貨幣的匯率和說明其匯率高低漲跌時,必須明確採用哪種標價方法,以免混淆。
4、美元標價法又稱紐約標價法,是指在紐約國際金融市場上,除對英鎊用直接標價法外,對其他外國貨幣用間接標價法的標價方法。美元標價法由美國在1978年9月1日制定並執行,目前是國際金融市場上通行的標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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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出口貨物離岸價與人民幣匯率牌價及合同約定匯率
出口貨物美元,人民幣匯率有在岸價和離岸價嗎
「匯率」亦稱「外匯行市」或「匯價」,是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比率,是以一種貨幣表示另一種貨幣的價格。由於世界各國(各地區)貨幣的名稱不同,幣值不一,所以一種貨幣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貨幣要規定一個兌換率,即匯率。從短期來看,一國(或地區)的匯率由對該國(或地區)貨幣兌換外幣的需求和供給所決定。外國人購買本國商品、在本國投資以及利用本國貨幣進行投資會影響本國貨幣的需求。本國居民想購買外國產品、向外國投資以及外匯投機影響本國貨幣供給。在長期中,影響匯率的主要因素主要有:相對價格水平、關稅和限額、對本國商品相對於外國商品的偏好以及生產率。
㈩ 海外工程建築工程合同中約定了匯率可以按實調整,在其後簽證的補充協議中約定「除另有規定外,本補充協
「補充協議」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因此,既然在補充合同對於匯率的問題進行了重新約定,即視為主合同中的相應約定條款已變更,那麼也就不存在以原合同中的條款作為「另有規定」來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