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實行單一匯率是在哪一年
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並軌,正式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貳』 當前人名幣匯率是單一匯率還是復匯率
當前人民幣是單一匯率。我國從1994年1月1日起,匯率並軌,採用的就是單一匯率制度了。
『叄』 我國現行的是什麼匯率制度,請經濟專家回答
目前我國採用的是受央行干預的不完全浮動匯率制度。即為匯率受市場買賣的影響而波動,同時也會受到央行相關政策進行干預。
『肆』 匯率並軌中的雙重匯率分別是什麼
979年至1984年:人民幣經歷了從單一匯率到雙重匯率再到單一匯率的變遷。
1985年至1993年:人民幣對外幣官方牌價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向雙匯率回歸。
1994年: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建立銀行之間的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
2005年:中國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人民幣匯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公布,
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並軌以後,實施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等主要貨幣的匯率,各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掛牌。
中國對人民幣匯率改革的立場如下
一,實行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是中國一貫的方針;
二,推進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
三,人民幣匯率改革是中國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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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1957年至今,我國匯率制度的變遷
人民幣匯率制度的變遷
改革歷程:
1、1949年-1979年的計劃經濟時代的高估配給匯率制
2、1979-1993年轉軌經濟時期的雙重匯率制。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在《關於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建設以市場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的改革方向。
3、1994-2005年採用事實上頂住美元的單一匯率制。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並軌,事實上是實行了盯住美元匯率制度。其中近10年裡,固定匯率為1美元=8.28人民幣。
4、2005年7月22日改革後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攬子貨幣進行調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中國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人民幣對美元一次性升值2.1%,即1美元=8.11人民幣。
5、2007年1月4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設定每日人民幣中間匯率,並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200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將人民幣兌美元日交易區間從此前的在中間價上下0.3%擴大到0.5%。
6、2008年9月雷曼危機出現後,中國又回到盯住美元匯率制,直到2010年6月恢復匯改。
7、2012年4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4月16日起,擴大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浮動幅度。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0.5%擴大至1%。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提供當日美元最高現匯賣出價和最低現匯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當日匯率中間價的幅度由1%擴大至2%。
『陸』 簡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過去30年中,黨中央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適應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進程。
『柒』 我國目前的浮動匯率制度的特點
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軌,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1994年的管理體制改革建立了現行人民幣匯率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奠定了市場對外匯資源配置的主導性地位。現行人民幣匯率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 市場匯率。現行匯率制度將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基礎放到了市場上,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銀行間市場交易情況公布匯率,外匯指定銀行可以在一定浮動范圍內制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對匯率的調控也由過去的行政干預轉向市場調解為主。過去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制定調劑外匯用匯投向指導序列和最高限價措施等行政手段。干預外匯調劑中心的市場准入和市場運作,現在則通過外匯公開市場錯作吞吐外匯、平抑供求,以穩定匯率。
(2) 單一匯率。境內所有本外幣的交易均使用一種匯率,取消了過去的官方匯率供匯和上繳。由於匯率是在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運作中形成的,消除了過去外匯調劑市場條塊分割、地區差價,因而全國使用的基準匯率是統一的。雖然各家外匯制定銀行都可以根據基準匯率自行制定掛牌匯率,但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對掛牌匯率浮動幅度的限制和外匯公開市場操作,使各家銀行的掛牌匯率基本保持了一致。因此,銀行間市場和結售匯市場這兩個層次的市場中生成和執行的匯率,全國都是基本一致的。實行單一匯率制度,為我國消除歧視性的貨幣安排,實行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創造了條件。
(3) 浮動匯率。1973年後,國際貨幣體系由固定匯率制度時代轉入浮動匯率制度時代,1972年英鎊匯率浮動,人民幣匯率就採取一攬子貨幣計算方法,依據國際市場匯率的變化進行調整,與國際市場接軌。1988年我國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實行官方匯率與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調劑市場匯率隨著市場外匯的供應狀況浮動。這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准備了條件,逐步使人民幣匯率制度融入國際浮動匯率制度。
(4) 由管理的匯率。中國人民銀行對匯率波動進行管理,是為了保證匯率在宏觀經濟目標范圍內平滑運行,促進國際收支的中長期平衡,避免短期的投機性波動。這種干預是順勢干預,並不改變外匯供求方向和影響外匯市場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規定銀行掛牌匯率浮動幅度、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吞吐外匯等辦法,對匯率波動進行調控,以維護相對穩定的金融環境,支持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近年來人民幣穩中有升,其好處有:(1)進一步提高了人民幣在國內外的地位。人民幣匯率的長期穩定,改善了市場預期,較好的發揮了本國和地區經濟穩定器的作用。(2)促進了國企改革和國內經濟結構調整。1994年以來,人民幣匯率主要由市場供求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市場干預只是防止匯率大幅波動,這使得國內企業逐漸改變了對貶值的以來思想,靠改進管理、降低成本,走以質取勝的道路來擴大出口。我國出口產品結構迅速升級,初級產品減少,完全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比重也逐漸下降,機電產品比重不斷上升。同時,還促進了我國東部沿海地區按照比較有事原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產業的進程,促進了國內經濟結構戰略調整和產業升級。(3)穩定了金融,吸引了資本流入。1994年以後外國企業在中國的投資,不僅沒有遭受損失,相反其資產凈值還由於人民幣升值而受益。人民幣匯率穩定促進了外商來華投資持續大量流入。
亞洲金融危機以後,我國現行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安排經受了時間的考驗,證明是負荷中國國慶的匯率制度選擇。但是,有管理的浮動不僅要有管理,而且也要求浮動,人民幣匯率穩定不等於固定。為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適應入世後我國國際收支可能發生的變化,國際資本流動可能產生的沖擊,以及促進國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提高匯率風險意識,促進國內金融市場發展,今後隨著各方面條件成熟,我國還要增加人民幣匯率政策彈性,擴大匯率浮動區間,進一步發揮匯率的杠桿調節作用。
『捌』 匯率並軌
建國以來,我國實施嚴格的外匯管制和固定匯率制,匯率一般是間隔一段相當時間調整一次。這是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所決定的,顯然與改革、開放、發展對外經濟貿易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迅速多變不相適應。80年代作過一些改革,如1981年起實行官方牌價與貿易內部結算價並存,開始出現變相的雙重匯率;後來又改行外匯留成制,開設外匯調劑中心,出現外匯調劑價,實際上形成雙重匯率。
結束1988年設立外匯調劑市場以來我國正式實行的匯率雙軌制,將牌價匯率(1美元兌換5.8元人民幣)和調劑匯率(ius兌換8.7¥rmb)在接近調劑匯率的水平上合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 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的形成主要靠銀行之間的外匯買賣進行,形成以銀行為主體的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代替原來的外匯調劑市場,央行入市向外匯交易吞吐外匯,保持各銀行掛牌匯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
『玖』 我國匯率制度改革的歷史及背景
變革歷程:
1979年至1984年:人民幣經歷了從單一匯率到雙重匯率再到單一匯率的變遷。
1985年至1993年:人民幣對外幣官方牌價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向雙匯率回歸。
1994年: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建立銀行之間的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
2005年:中國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影響匯率制度的重要事件:
人民幣匯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公布。
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並軌以後,實施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銀行,德意志銀行等七家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等主要貨幣的匯率,各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掛牌。
2015年:在制定當日人民幣中間價時,首先參考上日「收盤匯率」,即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人民幣兌美元收盤匯率(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的供需狀況。
同時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變化「,即在一籃子貨幣兌美元匯率有所變化情況下為保持人民幣對一籃子貨幣匯率基本穩定所要求的人民幣對美元雙邊匯率的調整幅度。各家做市商可以根據對不同籃子的權重選擇不同從而報出不同中間價。
形成背景:
1994年以前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新中國成立以來至改革開放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人民幣匯率由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和控制。
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需要,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匯率體制經歷了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49~1952年)、五六十年代的單一固定匯率制(1953~1972年)和布雷頓森林體系後以「一籃子貨幣」計算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73~1980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進入了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改革開放新時期。為鼓勵外貿企業出口的積極性,我國的匯率體制從單一匯率制轉為雙重匯率制。
經歷了官方匯率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並存(1981~1984年)和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1985~1993年)兩個匯率雙軌制時期。其中,以外匯留成制為基礎的外匯調劑市場的發展,對促進企業出口創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和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流通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的人民幣雙軌制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一方面多種匯率的並存,造成了外匯市場秩序混亂,助長了投機;另一方面,長期外匯黑市的存在不利於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和人民幣的信譽。外匯體制改革的迫切性日益突出。
1994~2005年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改革外匯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
1993年12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採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具體包括,實現人民幣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價格並軌;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實行結售匯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等。
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正式並軌,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向銀行買賣外匯,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形成市場匯率。中央銀行設定一定的匯率浮動范圍,並通過調控市場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
1997年以前,人民幣匯率穩中有升,海內外對人民幣的信心不斷增強。但此後由於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為防止亞洲周邊國家和地區貨幣輪番貶值使危機深化,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主動收窄了人民幣匯率浮動區間。
隨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步減弱,近幾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金融領域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外匯管制進一步放寬,外匯市場建設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拓展,為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創造了條件。
黨中央、國務院於2005年7月21日出台了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改革的內容是,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
根據對匯率合理均衡水平的測算,人民幣對美元即日升值2%,即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兩個多月來,人民幣匯率制度有序過渡,平穩運行。
(9)我國進行匯率並軌實行單一匯率是在擴展閱讀:
現行人民幣匯率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人民幣的升值預期,有利於縮小國際收支差距,對於我國金融市場的維護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一些層面方面看,這一匯率制度依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比如人民幣匯率因素貿易巨額順差關系太過密切。
「外需」變身為「內需」將推動國內資產泡沫迅速形成,還有一旦人民幣匯率出現拐點,升值預期的消失將導致投機人民幣升值的外資大量出逃等,這些問題都需逐步加以完善。
從長遠來看人民幣匯率應適用浮動匯率安排,而近中期內應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這是我國人民幣改革的方向所在,也是中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