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七批可再生能源補貼什麼時候發放
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充發揮價格杠桿引導資源優化配置積極作用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發[2013]24號)關要求決定進步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現關事項通知:
、光伏電站價格
()根據各太陽能資源條件建設本全三類太陽能資源區相應制定光伏電站標桿網電價各資源區光伏電站標桿網電價標准見附件
(二)光伏電站標桿網電價高燃煤機組標桿網電價(含脫硫等環保電價同)部通再能源發展基金予補貼
二、布式光伏發電價格
()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准每千瓦0.42元(含稅同)通再能源發展基金予支付由電網企業轉付;其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余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燃煤機組標桿網電價收購
(二)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徵收各類基金附加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其相關並網服務費
三、執行間
區標桿網電價政策適用於20139月1備案(核准)及20139月1前備案(核准)於20141月1及投運光伏電站項目;電價補貼標准適用於除享受央財政投資補貼外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四、其規定
()享受家電價補貼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再能源發展規劃符合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關管理規定
(二)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准期限原則20家根據光伏發電發展規模、發電本變化情況等素逐步調減光伏電站標桿網電價布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標准促進科技進步降低本提高光伏發電市場競爭力
(三)鼓勵通招標等競爭式確定光伏電站網電價或布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標准通競爭式形網電價電價補貼標准高於家規定標桿網電價電價補貼標准
(四)電網企業要積極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必要並網接入、計量等電網服務及與光伏發電企業按規定結算電價同要及計量審核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與網電量並據申請電價補貼
(五)光伏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記載保存光伏發電項目網電量、自發自用電量、電價結算補助金額等資料接受關部門監督檢查弄虛作假視同價格違行予查處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光伏發電網電價執行電價附加補助結算監管確保光伏發電價格政策執行位
附件:全光伏電站標桿網電價表
B. 建一個100MW的光伏農業蔬菜大棚,佔地3000畝,可以拿到國家或省哪些補助呢
得不到補貼分布式定義為6MW以下,以因地制宜、清潔高效;度電的補貼,國家補助是沒了,省裡面具體看地方政策,例如山東省給予地面電站0,需要發改委有配額,並跑完「路條」才能並網,地面電站並網只能售電、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為原則;
向你這么大的電站負荷太大隻能申請地面電站;裡面有政策定義和各地區售電價格,可以看看去年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還有當地政府在財政,這種大項目需要申請的,不是想上就能上。即便上了,每個地方的支持力度也不一樣的。
C. 光伏發電國家政策補貼原則上20年什麼意思
光伏發電國家政策補貼原則上20年的出處有兩處:
國務院於2013年07月04日發布的國發〔2013〕24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大條完善支持政策中明確指出:上網電價及補貼的執行期限原則上為20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其中原文表述如下:
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准,期限原則上為20年。國家根據光伏發電發展規模、發電成本變化情況等因素,逐步調減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標准,以促進科技進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發電市場競爭力。
兩份文件明確傳遞信息如下:
1、光伏發電項目確實能享受國家補貼。
2、補貼期限是自投入運營起開始計算,期限原則上為20年。
3、光伏發電項目的補貼趨勢是逐步降低,降低的依據是科技進步和成本降低水平。
原則上補貼20年的意思即是,20年間,光伏發電會有不同程度的補貼,取決於幾個因素:
光伏發電技術的發展帶來的成本的降低
光伏發電的在未來的受重視程度
光伏發電在未來能源份額中的比重的大小
拓展資料:
光伏發電的主要原理是半導體的光電效應。光子照射到金屬上時,它的能量可以被金屬中某個電子全部吸收,電子吸收的能量足夠大,能克服金屬內部引力做功,離開金屬表面逃逸出來,成為光電子。硅原子有4個外層電子,如果在純硅中摻入有5個外層電子的原子如磷原子,就成為N型半導體;若在純硅中摻入有3個外層電子的原子如硼原子,形成P型半導體。當P型和N型結合在一起時,接觸面就會形成電勢差,成為太陽能電池。當太陽光照射到P-N結後,空穴由P極區往N極區移動,電子由N極區向P極區移動,形成電流。
資料來源:網路
網路—光伏發電
D. 發改委2013年1638號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引導資源優化配置的積極作用,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有關要求,決定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
E. 建始光伏發電項目騙局
為何認為光伏發電項目是騙局?
要麼你玩手機玩傻了,要麼你就是被人騙了.....
抽一點時間看下關於關伏發電的政策,直接打開國家部及湖北地區部門的官網查找文件,看原文件!
1.國務院 國發【2013】24號
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國家發改委 發改價格【2013】1638號
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3.國家能源局 國能新能【2014】406號
關於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
4.湖北省發改委 鄂發改能源【2016】667號
關於完善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通知
5.湖北省發改委 鄂能新能【2017】10號
關於有序推進全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通知
6.湖北省物價局 鄂價環資【2015】90號
關於對新能源發電項目實行電價補貼的通知
7.湖北省物價局 鄂價環資【2017】92號
關於合理調整電價結構有關事項的通知
可以肯定一點,玩手機玩廢了的人,遇事或被騙,就怪國家政策....國家政策非常好,對各行各業的政策都不錯,地方也非常支持及發展扶持!看你是湖北的我才這樣說,省得全國行內人士罵你,免得相關部門請你去喝茶......你一人作傻被騙是小事,把國家「十三五規劃」的項目說成騙局,誤導全國人民.....足夠讓你吃15天的青菜蘿卜了!
F. 光伏太陽能並網賣電價格
8月30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發布《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補貼被定為0.42元/千瓦時。同時,該政策地面電站根據所在區域不同,首次明確上網電價分為0.9元、0.95元和1.0元/千瓦時三檔。其中,河南省作為第三類資源區,執行1元/千瓦時的上網電價。
作為國家新出台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0.42元/千瓦時的補助標准,相比3月徵求意見稿中的0.35元/千瓦時,提升了20%。
G. 湖南省發改委關於太陽能光伏電站上網電價
湖南主要是分布式光伏電站。你問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吧?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文):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有餘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
2、根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發布的「關於降低全省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通知「(2015年4月16日發文):湖南電網統調燃煤發電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下調2.2分錢(含稅,下同),調整後我省統調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為0.472元/千瓦時(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
因此,分布式光伏電站的上網價格為0.472元/千瓦時。
H. 關於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的權威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加大投融資政策支持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記者采訪。
問:國家為什麼要出台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
答:循環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消費模式深刻反省的結果。循環經濟是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是解決我國資源環境瓶頸約束的根本性舉措。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抓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循環經濟。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十一五」規劃綱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重大戰略任務。黨的十七大提出了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的更高要求。《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提出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
近年來,各地方、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一系列措施,取得積極進展。短短幾年時間,循環經濟從理念變為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出現了一大批循環經濟的典型,探索出了企業、企業間或園區、社會三個層面的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模式。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大幅度降低,經濟和環境效益明顯提高。重點行業單位產值能耗物耗逐步降低,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和「三廢」綜合利用率有較大提高,污染物排放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循環經濟具有很好的資源環境和社會效益,是典型的政府推動、政策法規驅動、投資拉動型的經濟模式,需要政府完善政策機制,引導社會投資。目前,國家鼓勵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與循環經濟作為國家戰略還不匹配,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發展的動力不足,企業長期面臨著投資不足、融資難等問題。國家四部門出台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就是按照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的方針,綜合運用規劃、投資、產業、價格、財稅、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個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發展,解決企業發展循環經濟融資難問題。
問:《通知》對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到循環經濟領域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通過制定規劃引導社會資金。按照《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要求,國家將制定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同時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確定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領域、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為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指明方向,減少社會投資的政策風險。國務院先後批復了甘肅循環經濟總體規劃、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總體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總結這兩個規劃編制經驗的基礎上,正在研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二是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支持循環經濟重點項目建設。各地發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也要將「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循環經濟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項目和技術示範產業化項目,採取直接投資或資金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投資力度。
三是發揮產業政策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認真清理限制循環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制訂並細化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體系,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加大循環經濟技術、裝備和產品的示範、推廣力度。
四是發揮價格杠桿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研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消費者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資源循環利用產品,使得循環經濟項目能夠對社會資金產生巨大的吸引力。
問:信貸融資是解決循環經濟發展融資難的一個重要措施,請問《通知》對信貸支持循環經濟發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對列入國家、省級的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示範基地)、企業,和重大循環經濟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給予包括信用貸款在內的多元化信貸支持。
二是對由國家、省級政府支持的節能、節水、節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減量化項目,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等再利用項目,以及廢舊物資、大宗產業廢棄物、建築廢棄物、農林廢棄物、城市典型廢棄物、廢水、污泥等資源化利用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給予信貸支持。
三是對示範市、縣園區(示範基地)的循環基礎設施、相關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公共網路信息服務平台的建設和運營,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應給予相應的信貸支持。
四是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寬抵押擔保范圍,創新擔保方式,研究推動應收賬款、收費權質押以及包括專有知識技術、許可專利及版權在內的無形資產質押等貸款業務。
五是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產品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問:在拓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直接融資渠道上,《通知》提出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園區(示範基地)、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工具,探索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示範基地)內的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
二是鼓勵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和項目,鼓勵社會資金通過參股或債權等多種方式投資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投資於資源循環再利用企業和項目的創業投資企業。
三是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和再融資,鼓勵企業將通過股票市場的募集資金積極投向循環經濟項目。
此外,支持符合條件的循環經濟項目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支持鼓勵循環經濟項目申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
問:投融資政策涉及面廣,涉及部門也較多,在確保政策落實方面,請問《通知》中是怎麼規定的?
答:一是各級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根據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風險特點,加強人員培訓,引進有關專業人才,努力提高金融機構對涉及循環型企業和項目的授信能力,同時藉助第三方評審和外包等方式,提高對循環經濟實施信貸支持的能力。
二是建立四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實現政策、法規、技術、項目信息、專家資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部門負責篩選綜合效益好的循環經濟園區(示範基地)、企業、項目,並推薦給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各級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
三是加強政策指導,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發展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認定核准辦法或標准,為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支持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支撐。同時,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要對循環經濟金融服務進行跟蹤監測,及時總結、評估,並加強與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共同配合,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反饋信息。
I. 關於印發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的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 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 號)的精神,現就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從我國醫葯產業發展現狀和醫療服務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合理調控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水平,促進衛生事業和醫葯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衛生事業公益性特點,在強化政府對醫葯價格監管的同時,注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競爭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市場。
二是鼓勵研發創新與使用基本葯物和適宜技術並重。醫葯價格制定要有利於激發企業和醫療機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動力,研究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保護和扶持中醫葯發展,提高醫葯行業整體競爭能力,同時要兼顧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鼓勵使用基本葯物和適宜技術,減輕群眾不合理的醫葯費用負擔。
三是促進企業和醫療機構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政府制定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質量差別,鼓勵企業提升產品質量,促進醫療機構改善醫療服務條件和提高診療技術,滿足群眾多層次的用葯及醫療服務需求。
四是醫葯價格改革與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葯價格改革要有利於促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與相關政策協調配套,同步推進。價格調整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利益和群眾承受能力,統籌兼顧,逐步疏導矛盾。
(三)目標任務
到 2011年,政府管理醫葯價格方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和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比較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逐步好轉,葯品價格趨於合理,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到 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醫葯衛生事業發展規律的醫葯價格形成機制;醫葯價格能夠客觀及時反映生產服務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醫葯價格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方法科學;醫葯價格秩序良好,市場競爭行為規范。2009-2011年的主要任務:
——完善醫葯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政府管理葯品及醫療服務價格範圍,改進價格管理方法,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合理調整葯品價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葯品價格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葯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葯品價格。科學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價格。
——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在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臨床診療、護理、手術以及 其他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 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對植(介)入類等高值醫療器械價格的監管。
——強化成本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完善葯品成本價格監測制度,加強葯品價格形勢分析,公開市場價格信息,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定期開展醫葯價格檢查,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醫葯費用清單制度,提高收費透明度。 (四)調整政府管理葯品價格範圍。政府管理葯品價格的重點是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及生產
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葯品。其他葯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對其中臨床使用量大面廣的處方葯品,要通過試點逐步探索加強價格監管的有效方法。
(五)葯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葯品價格的政策、原則和方法;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中的處方葯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葯品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政策,負責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中的非處方葯(不含國家基本葯物)、地方增補的醫療保障用葯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配的葯物制劑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形式和內容。
(六)政府制定公布葯品指導價格,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的葯品,除國家免疫規劃和計劃生育葯具實行政府定價外,其他葯品實行政府指導價。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由政府定價形 式改為政府指導價,並對流通環節按全國性批發和區域性批發分別制定進銷差價率的上限標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政府規定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
(七)政府制定葯品價格原則上按照通用名稱制定統一價格。政府制定葯品價格,一般情況下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已針對特定企業制定的價格,與統一指導價有較大價差的,要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價差。今後對於符合國家鼓勵扶持發展政策且具有明顯不同質量標準的葯品,可以依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有差別的價格政策。
(八)政府制定葯品價格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政府制定葯品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國家 宏觀調控及產業發展政策、葯品臨床價值等因素。對於臨床必需但市場不能保證供應的普通葯品,可以適當提高價格。
(九)科學確定葯品之間的差比價關系。進一步完善葯品差價比價規則,合理確定同種葯品中代表劑型規格品及價格,其他劑型規格品價格按照規定差價或比價關系制定。對可替代葯品和創新葯品定價逐步引入葯物經濟性評價方法,促進不同種類葯品保持合理比價關系。
(十)鼓勵葯品研發創新。在合理審核葯品成本基礎上,根據葯品創新程度,對銷售利潤實行差別控制。允許創新程度較高的葯品在合理期限內保持較高銷售利潤率,促進企業研製開發創新葯品。
(十一)引導仿製葯品有序生產和競爭。對今後國內首先仿製上市的葯品,價格參照被仿製葯品價格制定;被仿製葯品在國內尚未上市的,首先仿製葯品的價格依據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製上市的葯品,價格按照低於首先仿製葯品價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種仿製葯品生產企業達到一定數量時,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等情況制定統一價格。
(十二)鼓勵基本葯物生產供應。按照通用名稱合理制定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核定基本葯物零售價格,要嚴格控制營銷費用,壓縮流通環節差價率。保持基本葯物價格相對穩定,保障國家基本葯物正常生產和供應。
(十三)控制葯品流通環節差價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導價葯品的流通差價率,對流通環節差價率(額)實行上限控制,並對高價和低價葯品實行差別差率控制,低價葯品差價率從高,高價葯品差價率從低,利用價格杠桿促進葯品流通領域兼並重組,擴大規模,集約經營,降低成本,減少流通費用。
(十四)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葯品銷售加成政策。按照「醫葯分開」的要求,改革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逐步取消醫療機構銷售葯品加成。改革過渡期間,要逐步降低醫療機構葯品加價率,在總體不突破 15%的前提下,可按價格高低實行差別加價政策。必要時對高價葯品實行最高加價額限制。中葯飲片加價率標准適當放寬。鼓勵地方結合公立醫院試點改革,統籌開展公立醫院銷售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醫院取消葯品加成後減少的收入,可通過增加財政補助,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和設立「葯事服務費」項目等措施進行必要補償。
(十五)規范葯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葯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制定購銷價格,要加強行業自律,公開價格信息,提高價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價格歧視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六)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各種醫療服務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十七)醫療服務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和方法,加強對地方制定醫療服務價格的指導和協調。基本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由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十八)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公益性質。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兼顧群眾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制定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所依據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財政補助、醫療機構銷售葯品和醫療器械(耗材)差價收益核算。
(十九)改革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臨床診療需要,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合理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從嚴控制簡單以新設備、新試劑、新方法等名義新增醫療檢查檢驗項目,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逐步改革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的定價方式,積極探索有利於控制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定價方式。社區、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開展的便民個性化服務,可以按照服務時間、服務次數等方式制定價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和不同職級醫師的服務價格。根據醫療機構等級、醫師級別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對醫療服務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導價格。要逐步拉開價格差距,促進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體現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按照醫療服務補償合理成本的要求,結合政府財政投入情況,合理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逐步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等項目價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價格監測。完善服務成本審核方法,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折舊費用按額定工作量測算。降低偏高的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促進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集約化使用。
(二十三)加強醫療器械價格管理。合理控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醫療器械范圍。對單獨收費的品種,要建立目錄進行管理。對高值特別是植(介)入類醫療器械,可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發布市場價格信息等措施,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二十四)加強價格評審,健全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體系。完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評審制度,加強價格評審專家隊伍建設,健全葯品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醫葯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信息採集分析系統。
(二十五)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公開政府定價程序和方法,增強價格決策透明度。建立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制度。完善地區間醫葯價格信息交流協調機制。制定和調整價格要廣泛聽取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服務單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消費者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積極性。
(二十六)積極探索建立醫葯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在政府制定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改革醫療保險支付方式,逐步實行按病種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和總額預付。積極探索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醫院協會)、葯品 供應商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葯費用及付費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支付方式和費用談判機制的試點。
(二十七)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醫葯價格明碼標價工作,全面推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器械和葯品價格公示及住院費用「一日清單」等制度。定期開展醫葯價格專項檢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醫葯價格監督的長效機制,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
衛生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J. 湖北省光伏屬於幾類地區
湖北省光伏屬於三類地區。
2013年9月2日,發改委出台《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按照光照條件將國內光伏電站補貼分為三類地區,分別實行0.9,
0.95,
1.00元/度的標桿電價,分布式電站統一補貼0.42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