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教關於傭金發票、傭金稅的問題
我介紹一國外企業向國內某公司購買東西,傭金在金額的5%以內,現此公司需要我開具傭金發專票(香屬港上市),請問這樣的情況我需要開傭金發票嗎?——是的,要開的。
如果我是以國外的身份要的傭金,需要開此傭金發票嗎?——也是要的。
這個傭金,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於每一次取得勞務報
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減除800元費用後乘以20%的稅率為應納稅額。
每次取得報酬4000元以上的,應減去20%費用後乘以20%的稅率為應
納稅額。但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徵收辦法,即
一次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過
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20%、
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建議按照個體工商戶開發票,這樣稅率還低一點,營業稅稅率5%,加上附加稅和所得稅,也就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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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土地競拍支付傭金能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解答】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傭金是支付給中介機構而不是支付給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的,因此不應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但可以計入管理費用計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因此,工程部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❸ 的傭金等費用可否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傭金是支付給中介機構而不是支付給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的,因此不應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但可以計入管理費用計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因此工程部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❹ 銷售傭金是否能在稅前抵扣
問:我司在銷售機器時,會給中介公司或中介人支付的一定的傭金費用,請問此部分傭金費用是否可在稅前抵扣?因為中介公司或中介人不會開具傭金服務費的發票給我司,那我司在入賬時憑何入賬?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綜上,可以按規定扣除,但是必須有合法的憑證,沒有發票,不得扣除。您單位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發票。 補充作答: 問:上述合法真實的憑證是否指服務費發票?若個人可否去稅局代開傭金服務費的發票,代開發票繳納的稅金為哪些? 答:對於提供服務的單位來說,這是應稅收入,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應該開具發票。 對於購買勞務的單位來說,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發票,才能入賬和報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個人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構申請代開發票。代開發票,針對個人,各個地方規定不同,一般均是按綜合徵收率來徵收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❺ 的傭金等費用可否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銷售傭金屬於銷售費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❻ 土地增值稅核算時,是否對廣告費和銷售傭金進行扣除
廣告費和銷售傭金都屬於銷售費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
❼ 購買土地支付給拍賣行的傭金可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
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該將土地拍賣傭金記入。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所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該記入扣除項目。
❽ 土地競拍時支付的傭金可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詳細
有部分地方稅務局的工作人員解釋說,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作為扣除項目,應以上述附表中列舉的項目為准。那麼,在參加土地競拍時支付的傭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又是否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呢? 【解答】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傭金是支付給中介機構而不是支付給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的,因此不應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但可以計入管理費用計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因此工程部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