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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關系勞動

發布時間:2021-04-18 08:33:59

⑴ 老闆扣傭金受勞動法保護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⑵ 在勞動法上,如何區別「傭金」和「提成」的概念為何勞動仲裁無法受理傭金的案件

傭金一般理解為僱傭某人或某單位從事某項業務的報酬
而提成則通常為某人做業務,根據業務量對應獲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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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將你和公司的關系定義為了承攬、勞務關系,那麼你的事情就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疇,屬於民法調整,要上法院。
如果將你和公司的關系定義為了勞動關系,那麼這個「傭金」的詞彙,我們也應該實事求是的認定為是提成的一種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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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如果勞動仲裁人員仔細判斷的話,從你有勞動合同且「傭金」這個詞彙是在勞動合同中的內容來看,應該定義為業務提成。

⑶ 傭金和勞務費有什麼區別嗎

區別:
1.《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沒有明確傭金的具體內容,請參照第二條「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手續費及傭金是勞務費的一種,不是所有的勞務費都需要受財稅[2009]29號文件限制。我們理解,財稅[2009]29號文件強調三點:一是代理勞務,代理勞務的界定可參照營業稅相關規定;二是代理方應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三是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
上述財稅[2009]29號規定的代理勞務之外的勞務支出,應根據稅法第八條規定處理,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勞務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2.工資與勞務費不同。對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中規定的五個原則的兼職或臨時人員報酬,企業所得稅前可以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否則按勞務費處理。

⑷ 什麼是傭金是工資嗎

1、傭金(Commission)的定義: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獲取傭金回的人一答般就是代理人、經紀人、中介之類的,一般抽取傭金在成交額的5%以下。
2、工資(Wages)的定義:是指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

3、傭金和工資區別:
第一種情況:傭金可以算在工資裡面,但不一定等同工資,舉例說明一個證券經理有最低保底工資,額外有傭金提成,傭金就是工資的一部分。這種情況一般是職員在企業或者機構上班時出現的情況,多出現在房產、證券、律師事物等方面的銷售傭金、代理傭金之類。如果沒有保底工資和其他用傭金無關的收入支出,傭金可認同為工資,但這種情況極少出現。
第二種情況是不算在工資裡面的。舉例說明:一個獨立中間商為兩家企業建立合作關系,中間商可以是企業可以是個人,如果是企業,那就是公司的傭金,不能算做工資裡面;如果是個人就是個人傭金,那就是個人所得收入,不存在僱傭關系,也不能算是工資。

⑸ 有關勞動法傭金方面的規定

兼職屬於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小時計算薪酬,你可以要求外企支付的

⑹ 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從《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內容也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也就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雖然現實生活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經常含有必須履行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應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採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⑺ 傭金與提成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提成即將企業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業和員工之間分成的方式。

2、條件不同。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而提成主要是單位或公司制定的方案實行獎勵制度。

3、法律特徵不同。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賬。而提成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企業或公司自行實行的一種對員工的「福利」。

(7)傭金關系勞動擴展閱讀

傭金與提成這兩種不同獎勵形式對比:

1、提成率很透明,有助於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對於提升單店的業績顯有成效。

2、獎金配比無據可依,給員工的概念很模糊,容易引起爭端,形成做多了也沒意思的概念,對於積極性提升做用不大。但是可以營造較良好的團隊。

3、基本無法提高員工積極性,但是不會引起員工的爭端,對團隊凝聚力培養最有利。

員工會注重個人的業績忽視團隊的凝聚力,或者只關注銷售的方面和影響業績的因素而不願承擔團隊的其他輔助性工作,過於急功近利,故具有激勵性的提成制度也需要配套的管理制度改善它可能衍生的管理的弊端。

⑻ 工資的法律定義,僱傭關系的傭金在法律上也叫工資嗎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僱傭關系並不屬於勞動關系 所得傭金叫做報酬

⑼ 傭金和薪水有什麼區別

所謂的傭金:通俗點的說法就是提成.也可以叫抽佣.收取利潤額的百分點的勞動報酬。職業適用:業務人員、中介、貿易商。
所謂的薪水:通俗說發是工資、待遇。定期發放的勞動報酬。職業適用:工人、公司職員、公務員。

⑽ 請問下銷售人員的傭金算不算工資的組成部分,在勞動法裡面哪一章哪一條有規定

如果銷售人員屬於該公司的員工並且雙方是勞動合同關系,那麼這應該叫提成而不是傭金,提成是屬於工資組成部分的。
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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