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台灣上櫃、興櫃市場究竟是怎樣的場外交易市場
股票交易有分上市櫃,但是上市櫃到底有何差別呢?
在台灣的股票市場除了大家所常聽聞的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外,還有興櫃市場與未上市交易市場。在集中市場進行交易的被稱為上市股票;在店頭市場進行交易的稱為上櫃股票;而在興櫃市場與未上市市場交易的股票,都稱為未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指已經公開發行,並於集中市場以開掛牌買賣的股票,公司申請上市須符合以下條件
設立年限:設立達三個會計年度(成立三年以上)
資本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系屬科技事業之明確意見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獲利能力∶最近一年內不能有虧損,且符合底下其中之一的條件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最近五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其他有關持股規定參考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准則
第4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條件
上櫃股票
指已經公開發行,並於店頭市場以開掛牌買賣的股票,公司申請上櫃須符合以下條件
設立年限: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資本額: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獲利能力∶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財務報表之稅前純益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比率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或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股權分散: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逾五百萬股。
其他有關持股規定參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台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准則
第3條 申請股票在櫃台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條件
因此上市公司在設立時間、資本額、獲利能力三方面的資格,皆遠比上櫃公司嚴格。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上市公司需公布其財務報表。
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半年報系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第1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系於每營業年度第1 季及第3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個別月份之財務報表,采自願公告制。(一般公司大多會自行公布每個月的財務報表,以讓投資人明白公司運作狀況。)
財務報表與公開資訊詳見:台灣證券交易所 & 證券櫃台買賣中心 公開資訊觀測站
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由台灣證券交易所運籌帷握,而且已有數十年的歷史,其公信力早已為廣大的投資人所接受;上櫃公司由早年的店頭交易進展至目前的櫃台買賣,在歷史、規模、公信力等各方面均不如集中市場。因此,一般公司均以上櫃為第一階段的目標,第二階段才是上市。但也有直接上市的股票。
一般投資人應優先選擇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的上市公司股票,或在櫃台交易中心買賣的上櫃股票。至於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並不在法律的保障范圍內,也沒有證交所、櫃買中心等單位維持市場秩序,股價漲跌幅度較大,公司起起落落也較為頻繁,公司財務報表也未必公開,因此還是少碰為妙。
興櫃市場
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台買賣
為公開發行公司。
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系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余系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台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准則
第六條 興櫃股票發行人申請條件
目前法令規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使公開發行公司得預先熟悉證券市場相關規范及其運作,及透過價格發現,以協助公開發行公司與承銷商議定市場接受度較高的承銷價,並有效降低盤商非法仲介該等股票的機會。
申請上市、上櫃的股票,除了公營事業、證券業與店頭市場二類股票外,都應先在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但滿六個月不代表一定可以上市櫃,必須等到符合上市櫃標准後(設立年限、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等等條件)才能申請上市櫃。因此,興櫃不等於上櫃。
發行股票的目的
股票上市(櫃)對公司的利益
便利籌措長期資金,加速企業成長。
提高公司聲譽,帶動業績成長。
促進內部管理健全,增加經營績效。
易獲國內外各界之支持。
透過市場分散股份,以達利潤分享之均富目的。
股票上市(櫃)對股東的利益
易於流通及變現。
得為融資融券或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
透過各方資料提供,了解公司財務業務動態。
經由上市,公司能取得資金作為下一步發展之動力來源,股東亦可分享此一成長收益。
股票上櫃與上市申請條件比較表
櫃台買賣市場與集中市場股票買賣制度比較表
(資料來源:證券櫃台買賣中心)
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被處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及終止上市之規定,參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至第51-3條。
上市公司主動申請終止上市之規定,參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
注意股票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托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異常情形達一定標准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即於市場公告該證券名稱及其交易資訊之內容 (漲跌幅度、成交量、周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凈值比、券資比等)。
簡單的說,就是最近交易狀況跟以往不太相同的股票!
處置股票
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公布為注意股票者,自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對該證券採行處置措施。
(一)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鍾或每十分鍾撮合一次,全額交割股票約每十分鍾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委託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三)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四)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Ⅱ 台灣證券櫃台買賣市場的OTC的相關要求
1.企業上市的適合范圍。台灣OTC的規定是「本土的中小型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可見,此規定是比較寬松的,所以便上市企業的產業領域遠遠超過了高科技范圍。
2.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經兩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
3.企業上市的業務記錄。至少有三年的業務發展過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計虧損者;或最近平均達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4.企業上市的盈利要求。台灣OTC規定在上市前兩年內,每年的合並全年收入及除稅前純利必須為資本總額的2%,但符合資格的科技類企業則不受此條例的限制。 5.企業上市的信息公布。台灣OTC規定每季度進行報告,及時披露重大消息,遵守一系列有關維持上市地位數值的標准。
6.最低公眾持股量。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的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總額10%以上或逾500萬股。
Ⅲ 台灣有沒有證券交易所
有的。
台灣證券交易所是主掌台灣股票市場的商業機構。1961年10月23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專式被屬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對外營業。在成立初期,證交所的辦公場所是向民間企業承租而來,當上市公司數目逐漸增加之後(尤其在1980年代後期尤其激增),交易場所開始不敷使用,使得台證所被迫在台北市區各地分散辦公。這個問題在2005年遷入台北101後才獲解決。台灣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為股東大會,下設董事會,由13名董事組成,從中推舉產生5名常務董事,一名董事長。
Ⅳ 台灣證券交易所概述
台灣交易所簡介
台灣證券交易所網址
http://www.tse.com.tw/
台灣證券交易所(英文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TSEC)是主掌台灣股票市場-加權指數交易市場的商業機構。1961年11月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起正式對外營業。台灣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為股東大會,下設董事會,由13名董事組成,從中推舉產生5名常務董事,一名董事長。實際位置位於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博愛路17號。
台灣證券交易所自成立起,即採用股份有限制的官民合資的公司組織,擁有台幣資本1.2億元,由45家公營和民營事業投資組成,其中公營事業及銀行佔39%,民營事業股佔61%,其股東全部為法人,無自然人參與。台灣證交所的交易類型除了常規的次日交割、指定日交割以外,從1974年正式開辦證券信用交易的融資業務。
Ⅳ 台灣股市中的集中市場和櫃台市場是什麼意思
集中市場
台灣證券交易為提供有價證券之競價買賣所開設的市場叫做集中市場。與現在的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所開設的「櫃台市場」有所區別。
櫃台買賣市場
台灣證券櫃台買賣市場(OTC/ROSE/TAISDAQ) 也稱台灣「二板市場」,因長期承擔輔助上櫃股票轉為上市股票的任務,被視作台灣上市股票的「預備市場」。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前店頭市場曾經盛行,證交所成立的同時被關閉,但1988年又重新成立股票店頭市場,目的是為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開拓股票流通渠道。 1994年成立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OTC),旨在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台灣二板市場遂告成立。2000年5月台灣參考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將櫃台買賣中心更名為「台斯達克」(TAISDAQ),成為台灣中小科技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的主要平台,以及創業投資退出的主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當年台灣還實施了櫃台第二類股票制度,即「台灣創新成長企業類股」(TIGER, Taiwan Innovative Growing Enterpreneurs),目的是形成一個新的台灣創新企業市場,為條件不夠但又成長看好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的提供籌資渠道,被稱為第二類股票交易市場,與 TAISDAQ並為台灣二板市場。但因制度限制嚴格,而企業發展、尤其是高科技企業成長風險又不斷增大,導致績效不佳,最終命運像日本的新興市場與德國的高科技股票市場一樣,在2004年被廢止。
OTC的現狀
台灣的櫃頭市場有些不同於美國NASDAQ及歐洲的第二板市場。按產業領域來分析,美、歐第二板市場的公司主要是高科技電子、互聯網網站類公司,而台灣櫃頭市場的情況是:截止到1998年11月,在台灣OTC市場的上櫃公司總數為157家。其中,資訊電子業上櫃公司58家,佔40%的比重;證券類上櫃公司17家,佔11%的比重;機械電器類上櫃公司18家,佔12%的比重;鋼鐵業9家,佔6%的比重;金融保險類7家,佔4%的比重。
OTC的相關要求
1.企業上市的適合范圍。台灣OTC的規定是「本土的中小型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可見,此規定是比較寬松的,所以便上市企業的產業領域遠遠超過了高科技范圍。
2.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經兩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
3.企業上市的業務記錄。至少有三年的業務發展過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計虧損者;或最近平均達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4.企業上市的盈利要求。台灣OTC規定在上市前兩年內,每年的合並全年收入及除稅前純利必須為資本總額的2%,但符合資格的科技類企業則不受此條例的限制。 5.企業上市的信息公布。台灣OTC規定每季度進行報告,及時披露重大消息,遵守一系列有關維持上市地位數值的標准。
6.最低公眾持股量。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的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總額10%以上或逾500萬股。
Ⅵ 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買賣市場
台灣店頭市場(ROSE)即台灣證券櫃台買賣市場(OTC),也稱台灣「二板市場」,因長期承擔輔助上櫃股票轉為上市股票的任務,被視作台灣上市股票的「預備市場」。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前店頭市場曾經盛行,證交所成立的同時被關閉,但1988年又重新成立股票店頭市場,目的是為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開拓股票流通渠道。 1994年成立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OTC),旨在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台灣二板市場遂告成立。2000年5月台灣參考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將櫃台買賣中心更名為「台斯達克」(TAISDAQ),成為台灣中小科技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的主要平台,以及創業投資退出的主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當年台灣還實施了櫃台第二類股票制度,即「台灣創新成長企業類股」 (TIGER, Taiwan Innovative Growing Enterpreneurs),目的是形成一個新的台灣創新企業市場,為條件不夠但又成長看好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的提供籌資渠道,被稱為第二類股票交易市場,與 TAISDAQ並為台灣二板市場。但因制度限制嚴格,而企業發展、尤其是高科技企業成長風險又不斷增大,導致績效不佳,最終命運像日本的新興市場與德國的高科技股票市場一樣,在2004年被廢止。
Ⅶ 台灣證券櫃台買賣市場的介紹
台灣證券櫃台買賣市場(OTC/ROSE/TAISDAQ) 也稱台灣「二板市場」,因長期承擔輔助上櫃股票轉為上市股票的任務,被視作台灣上市股票的「預備市場」。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前店頭市場曾經盛行,證交所成立的同時被關閉,但1988年又重新成立股票店頭市場,目的是為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開拓股票流通渠道。 1994年成立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OTC),旨在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台灣二板市場遂告成立。
Ⅷ 台灣證券交易所的介紹
台灣證券抄交易所(TWSE),全稱台灣證券交襲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TSEC),簡稱台證所或證交所,為主掌台灣股票上市公司交易市場(即所謂的集中市場)的機構,位於台灣台北市信義區的台北101大樓之內。也是台灣唯一之證券交易所。是主掌台灣股票市場的商業機構。1961年10月23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對外營業。
Ⅸ 台灣證券櫃台買賣市場的簡介
2000年5月台灣參考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將櫃台買賣中心更名為「台斯達克」(TAISDAQ),成為台灣中小科技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的主要平台,以及創業投資退出的主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當年台灣還實施了櫃台第二類股票制度,即「台灣創新成長企業類股」(TIGER, Taiwan Innovative Growing Enterpreneurs),目的是形成一個新的台灣創新企業市場,為條件不夠但又成長看好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的提供籌資渠道,被稱為第二類股票交易市場,與 TAISDAQ並為台灣二板市場。但因制度限制嚴格,而企業發展、尤其是高科技企業成長風險又不斷增大,導致績效不佳,最終命運像日本的新興市場與德國的高科技股票市場一樣,在2004年被廢止。
Ⅹ 亞洲證券交易所在哪裡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1、上海證券交易所於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黃浦路15號浦江飯店成立。1993年1月27日在上海浦東新區奠基建造上海證券大廈;上海證券大廈竣工後,上海證券交易所搬遷至新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內營運。
2、深圳證券交易所位於深圳羅湖區,地王大廈斜對面。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於1991年7月3日正式營業,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國證監會直接監督管理。
3、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於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為香港證券交易所。
4、台灣證券交易所在1961年10月23日成立,於1962年2月9日開始運作。交易所位於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3樓(台北101辦公大樓3樓)。
(10)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台買賣中心擴展閱讀
早期證券交易主要採取現貨交易方式,但隨著商品經濟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形式呈現出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復雜、由單一向復合的發展趨勢。各國證券交易方式的分類標准出現多元化趨勢,既可按單一標准分類,也可兼采多種標准分類,並形成了現貨交易、信用交易、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等並存的交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