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三節 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交收的違約處理
第七十條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處置賬戶,用以存放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
第七十一條結算參與人可以視客戶的風險狀況,採取包括要求客戶提供交收擔保在內的風險控制措施。
客戶提供交收擔保的具體標准,由結算參與人與客戶在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議中明確。
第七十二條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發出指令,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並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
第七十三條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將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第七十四條違約客戶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可以將證券處置賬戶內的相應證券賣出,或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用於補足違約客戶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餘的,應當歸還該客戶;尚有不足的,結算參與人有權繼續向客戶追償。
第七十五條結算參與人未及時將客戶應收資金支付給客戶或未及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應收證券從其證券交收賬戶劃付到客戶證券賬戶的,結算參與人應當對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結算參與人應當承擔對客戶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客戶對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收義務,也不得影響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交收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的證券劃付。
第七十七條沒有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結算權利義務關系,參照本辦法執行。
B.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二節 集中交收的違約處理
第六十一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專用清償賬戶,用於在結算參與人發生違約時存放暫不交付或扣劃的證券和資金。
第六十二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證券交收劃付指令,在該結算參與人當日全部應收證券中指定相當於已交付資金等額的證券種類、數量及對應的證券賬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交付結算參與人;並指定相當於不足金額的證券種類和數量,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不交付給結算參與人。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有效證券交收劃付指令的,應當依據結算業務規則將相應證券交付結算參與人,將暫不交付的證券劃入專用清償賬戶,並通知該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資金或提交交收擔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有效證券交收劃付指令的,屬於結算參與人重大交收違約情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擬交付給結算參與人的全部證券劃入專用清償賬戶,暫不交付結算參與人,並通知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資金或提交交收擔保。
暫不交付的證券、補充資金或交收擔保不足以彌補違約金額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扣劃該結算參與人的自營證券,並在轉入專用清償賬戶後通知結算參與人。
第六十三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動用資金,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的擔保物中的現金部分;
(二)證券結算互保金中違約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三)證券結算互保金中其他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六十四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暫不交付相當於違約金額的應收資金。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暫不劃付的資金劃入專用清償賬戶,並通知該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證券,或者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動用下列證券,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證券交收: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以沖抵的相同證券;
(二)委託證券公司以專用清償賬戶中的資金買入的相同證券;
(三)其他來源的相同證券。
第六十六條違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處分違約結算參與人所提供的擔保物、質押品保管庫中的回購質押券、賣出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用於補足違約結算參與人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餘的,應當歸還該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不足償付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追償的證券或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予以彌補。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彌補損失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繼續向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第六十七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或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違約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違約金應當計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六十八條結算參與人發生重大交收違約情形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暫停、終止辦理其部分、全部結算業務,以及中止、撤銷結算參與人資格,並提請證券交易所採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請中國證監會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暫停或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並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的處罰措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請證券交易所採取停止交易措施的具體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商證券交易所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及對違約結算參與人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置措施的,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年度報告中列示。
C.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與「其他股權」怎麼區分
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專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屬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依法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權、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權等,這些股權的表現形式都為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這些股票都實現無紙化管理,其發行、轉讓等行為都要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股票的過戶、結算、保管等行為都要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同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電子化運營方式,既方便當事人和第三人登記、查詢,也節省登記成本。因此,以這些股權出質的,質權須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才能設立。
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其他股權,指不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非公開發行的股東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等。以這些股權出質的,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D.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證券賬戶的管理
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資料。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代為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遵循方便投資者和優化配置賬戶資源的原則。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開戶代理資格。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其他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應當妥善保管相關開戶資料,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0年。 上市證券的發行人,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所發行證券的登記業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委託其辦理證券登記業務的證券發行人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的範本。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政府債券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上市政府債券的登記業務。 證券公開發行後,證券發行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已發行證券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據此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
證券發行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資料的合法、真實、准確、完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承擔由於證券發行人原因導致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有誤而產生的損失和法律後果。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以協議轉讓、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行政劃撥等方式轉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業務規則變更相關證券賬戶的余額,並相應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因質押、鎖定、凍結等原因導致其持有人權利受到限制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加以標記。 證券發行人申請辦理權益分派等代理服務的,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和協議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有關資料並支付款項。
證券發行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推遲或不予辦理,證券發行人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說明有關情況。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設立客戶證券總賬和自有證券總賬,用以統計證券公司交存的客戶證券和自有證券。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維護其客戶及自有證券賬戶,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議。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和公布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議中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委託,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根據成交結果完成其與客戶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並承擔相應的交收責任;客戶應當同意集中交易結束後,由證券公司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證券賬戶與證券公司證券交收賬戶之間的證券劃付;
(二)實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用於回購的質押券。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不影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對證券公司提交的質押券行使質押權;
(三)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並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將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與客戶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證券託管關系的事項報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上述事項加以記錄。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託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存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證券的質押、鎖定、凍結或扣劃,由託管證券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E. 股票交易里的知識「登記指定」
「登記指定」是新開戶帳戶進入系統的一個必要程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一個股東帳戶指定一家證券公司為結算單位。
「登記指定」,要你以1元委託,只是一種軟體的手段,相當於你的一種「確認」,不實際花費。
(5)證券登記法擴展閱讀: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登記結算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登記結算秩序,防範證券登記結算風險,保障證券市場安全高效運行,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登記結算,適用本辦法。
非上市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登記結算業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集中統一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證券登記結算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和解散,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F.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是什麼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
1、證券帳戶和結算帳戶的設立
這是專門為投資者買賣證券而設立的,證券帳戶用於記錄投資者的買賣證券情況,結算帳戶的作用在於證券交易中為買賣雙方清算交收服務。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帳戶,實際上就是證券公司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了一種服務的關系,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提供證券交易的有關服務。
2、證券的託管和過戶
託管就是證券持有人將其所持有的證券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這樣便於交易結算,也比較安全;過戶就是根據證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結果,將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記錄下來;所用的形式是將一個所有者帳戶上的證券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帳戶上,這種轉移是股權、債權的一種轉移,它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辦。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這是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股權、債權的登記,它是根據證券交易中結算、交收、過戶的結果進行的,這種登記是確定了投資者的權利,並形成了證券持有人名冊。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這就是在實際履行交易雙方的責任,完成一方交付證券,另一方支付價款的過程,這樣證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開始並繼續。
5、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一般來說,證券在發行後並上市交易,在投資者之間流動,發行人再難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證券,但是要向股東派發權益,或者向債權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辦法就是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持有人登記名冊派發,可以做到准確、便捷,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它有一個限定,就是與上述業務有關的事項,這是合理的,也可以說是相關業務的延伸,這是又一項法定的職能。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除了上述六項業務外,還會有一些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提供的服務,但它需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
G. 證券登記公司和證券交易公司是一回事嗎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指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登記清算公司在我國目前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專門為證券交易所提供集中登記、集中存管、集中結算服務的專門機構,稱為中央登記結算機構;二是-代理中央登記結算機構為地方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者提供登記、結算及其他服務的地方機構,稱為地方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在不同的國家,證券公司有著不同的稱謂。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作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證券經紀商(Broker-Dealer);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作商人銀行(Merchant Bank);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於一直沿用混業經營制度,投資銀行僅是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的一個部門;在東亞(以日本為代表),則被稱為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H.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參與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結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沒有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結算參與人簽訂委託結算協議,委託結算參與人代其進行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結算協議和委託結算協議範本。
第四十二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業務。
結算銀行的條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第四十三條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集中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四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和資金集中交收賬戶,用以辦理與結算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申請開立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用以辦理證券和資金的交收。同時經營證券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的結算參與人,應當申請開立自營證券、資金交收賬戶和客戶證券、資金交收賬戶分別用以辦理自營業務的證券、資金交收和經紀業務的證券、資金交收。
第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採取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的,應當根據業務規則作為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以結算參與人為結算單位辦理清算交收。
第四十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參與多邊凈額結算的結算參與人簽訂的結算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於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證券交易合同,該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收取證券或資金的權利,以及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支付資金或證券的義務一並轉讓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二)受讓前項權利和義務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享有原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權利,並應履行原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多邊凈額清算時,應當將結算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軋差計算出應收應付凈額,並在清算結束後將清算結果及時通知結算參與人。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相關業務規則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集中交收前,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客戶收取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並在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留存足額證券和資金。
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劃付,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九條集中交收過程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交收時點,向結算參與人收取其應付的資金和證券,同時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交收完成後不可撤銷。
結算參與人未能足額履行應付證券或資金交收義務的,不能取得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對於同時經營自營業務以及經紀業務或資產管理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如果其客戶資金交收賬戶資金不足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動用該結算參與人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完成交收。
第五十條集中交收後,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客戶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
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劃付,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一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結算業務規則中對結算參與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交收以及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期限分別做出規定。
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的交收期限內完成證券和資金的交收。
第五十二條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原因導致清算結果有誤的,結算參與人在履行交收責任後可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予以糾正,並承擔結算參與人遭受的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