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賣出去的時候為什麼老先顯示客戶股票不足
原因如下:
1、查看下委託明細,是不是有委託掛單,需先撤單再重新賣出。
2、當日買入股票當日不能賣出,必須次日(T+1日)才能進行賣出交易。
3、查看下所擁有的股票數量,賣出時輸入的的股票數不能大於所有用的股票數。
⑵ 忘記了股票的客戶編號怎麼辦
您好,如記得交易密碼,可通過我-業務辦理-證券賬戶類-找回客戶編號進行自助找回或通過撥打我司客服熱線95575轉人工進行身份校驗後找回;如忘記交易密碼,請本人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到我司營業部辦理密碼重置及找回客戶編號等手續。
⑶ 信用卡嚴重逾期會查其他股票賬戶嗎
信用卡逾期不僅有最低未還款部分的5%滯納金、賬單全額罰息(日息萬分之五,消費當日開始計息,按月計收復息直到本息還清為止)還會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5年內就很難再申請信用卡和銀行貸款了; 逾期超過三個月或銀行催款兩次以上還不還款的,銀行會凍結你卡片並將你列為禁入類客戶(黑名單),同時還會起訴你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法院強制執行。起訴後拒不還款且欠款金額超過1萬的,法院會依據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來量刑!
⑷ 股票跌了要如何安慰客戶
告訴他所持有股票的前景下跌只不過是暫時的
麻煩採納,謝謝!
⑸ 如果長時間沒有進行股票交易,證券公司會凍結客戶的帳戶嗎
長期不使用的賬戶會被歸置休眠賬戶。休眠賬戶就是指三年以上一直沒有買賣過股票、A股賬戶里沒有股票、資金賬戶里的錢也不超過100元的賬戶。
休眠賬戶主要由證券公司按休眠賬戶標准根據投資者賬戶實際使用情況來確定;對於沒有指定交易或託管證券公司的A股賬戶由登記結算公司來確認是否為休眠賬戶。可以先對照休眠賬戶標准,看看自己的賬戶符不符合休眠賬戶的條件,如賬戶長期不用,沒有股票,也沒有多少資金,最好到證券公司確認一下自己的賬戶是不是休眠賬戶。
可以通過自己委託交易的證券公司,按這個公司提供的賬戶查詢方式,查詢自己的A股賬戶以及資金賬戶是不是休眠賬戶。也可以拿本人身份證向任何一家證券公司查詢自己的A股賬戶是不是在登記結算系統中作休眠賬戶處理了。
⑹ 進入股票操作里說客戶狀態不正常是什麼意思
一般交易軟體周末要維護什麼的,容易出問題,沒事,我這個軟體周末就登陸不上去
⑺ 什麼叫客戶股票不足
就是股票帳戶中沒有股票了你還在繼續掛單賣就顯示客戶股票不足
⑻ 我要賣出持有股票時說客戶股票不足是什麼意思
此種提示有兩種可能。
1、持有股票數量不足。
2、部分股票剛掛單買入還處於凍結狀態不可交易,即t+1交易制度。
T+1
「T」指交易登記日,「T+1」指登記日的次日。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T+1的交易方式,中國股市實行「T+1」交易制度,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
1992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取消漲跌幅限制後實行了T+0交易規則。
1993年11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取消T+1,實施T+0。
1995年基於防範股市風險的考慮,滬深兩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0回轉交易方式改回了T+1交收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2001年2月滬深兩市的B股市場對內放開,依然執行著T+0回轉交易方式。這樣,內地投資者在滬深兩市做A股、B股交易時,分別執行著T+0和T+1兩種交收模式,因此有人建議兩市盡快統一此項制度。
2001年12月滬深兩市B股由T+0調整為T+1。同時,可轉債交易制度卻從T+1調整至T+0。《證券法》第106條也明文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這從法律角度規定了中國股市的交易採取T+1方式。
⑼ 投資股票會出現強行平倉嗎
投資股票會出現強行平倉
信用交易中的強制平倉,一般是指當客戶對融資未能按約定條件償還,券商將該客戶及其擔保人帳戶中的股票賣出,或者凍結、扣劃帳戶中的保證金,所得資金用於清償融資欠款的行為。
在信用交易中,強制平倉可能有兩種情況:
一是客戶與券商雙方在融資協議中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條件,因客戶逾期未還欠款或者保證金,股票市值之和達到約定下限,券商即採取平倉措施;
二是在融資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清償手段,券商為追回逾期融資欠款而按行業習慣進行強制平倉。本案中,券商與股民之間似乎並不存在明確的強制平倉約定。為了全面起見,下面對兩種情況分別展開分析。
(一)在客戶與券商約定強制平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融資協議是主合同,確立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強制平倉的約定是從屬於該主合同的擔保合同,確立的是擔保之債的關系。
強制平倉的約定是為了保證融資主債權的實現,融資關系是強制平倉約定存在的前提。如果券商和客戶之間不建立融資關系的話,就沒有約定強制平倉的必要。我國《擔保法》規定,股票可以作為一種權利質押,擔保主債務的履行。券商與客戶之間對強制平倉的約定,已經具備擔保的實質要件。
其一,股票權利質押需要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擔保的主債、質物的處分條件,如何行使質權等內容。強制平倉的書面約定也表明了以客戶保證金、股票作為償還融資主債的擔保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約定了平倉的還款期限或者市值下限,以及券商單方面實施平倉的方式,符合股票質押約定的事項。
其二,擔保中的質押物,質押權利憑證必須由擔保權人合法佔有,質押擔保關系才生效。在融資和強制平倉的關系中,客戶的股票已託管於券商的總帳號內,客戶保證金也因存款關系存於券商的保證金帳戶內,可以說券商已經合法佔有、保管客戶的保證金和股票。
可見,強制平倉的約定,雖然沒有「擔保」「質押」等字眼,但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以平倉作為償還融資的保證,其內容具備了擔保關系的實質要件。不過,《擔保法》規定,股票的權利質押以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出質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股票強制平倉約定,只是一種未生效的股票質押。而保證金強制平倉,雖然滿足了交付質權人佔有的生效條件。但是,由於信用交易融資主合同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而無效,所以作為從合同的強制平倉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既然,融資主合同和強制平倉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那麼這兩種關系的性質就是無效合同之債,屬於合同之債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在券商與客戶未約定強制平倉的情況,券商在無法回收融資款時對客戶進行強制平倉是否構成侵權,在理論和實務上存在爭議。
認為不構成侵權的主要有以下3種觀點:第1種意見認為,券商是按照證券行業慣例進行平倉,不構成侵權。第2種意見認為,這種強制平倉屬於擔保關系中的留置權的實現,不需要事先就留置權作出約定即可處分,不等於侵權。第3種意見認為,強制平倉是券商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避免了客戶股票進一步貶值使損失繼續擴大,這種規避市場風險的行為對客戶也有好處,不是侵權。
認為構成侵權的意見認為:首先,任何行業慣例都只是一種習慣,習慣並不能當然成為我國的法律淵源。任何未經國家認可賦予法律效力的習慣均沒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按習慣進行的強制平倉既無法律效力,也不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約定。即使證券交易所內部有規定,只要股民透支,並在24小時內沒有歸還,券商就可以強行拋售其股票。但這種證券交易所內部規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不無疑問。其次,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是「法律明文規定」這個條件。我國《擔保法》規定只有保管、運輸和加工承攬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股票融資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未經約定的強制平倉行為不符合法定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不能認定為行使留置權擔保的一種形式。最後,第3種觀點的理由也難以成立,一是強制平倉的直接目的,是券商回收融資款,即使約定了以一定的市值為平倉界限,這界限也是為了避免融資款無法回收的風險;二是所謂的緊急避險的「風險」對客戶而言並不一定存在,因為市場的變化無法准確預見,強制平倉前的股票同時存在升值和貶值的兩種可能性,預料的虧損和盈利僅系主觀的判斷,不等於客觀上必然會出現的損益事實,因此強制平倉不等於替客戶規避了風險,也可能使客戶錯過了抄底反彈的翻身機會。
從法理上說,在信用交易中券商在無法回收融資款且未與客戶約定強制平倉情況下,其債務返還請求權沒有債務人積極配合未能實現,券商應當求助公力救濟,而不應當採取強行拋售股民股票的私力救濟。因為私力救濟是作為公力救濟的一種例外,應當嚴格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否則無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即使迫於情況緊急,一時無法求得公力救濟,如股民為逃避債務,具有抽逃資金嫌疑,券商也只能採取自助行為的私力救濟。即扣押惡意透支股民非透支部分的股票,然後請求公力救濟。否則就侵害了股民合法取得的股票權益,構成侵權
⑽ 李某收到公司客戶長期拖欠的10萬 他認為沒人知道 就沒存入公司賬戶 直接買了股票 他妻子發現後 極
你好,李某收到客戶付款後,沒存入公司賬戶,而存入個人賬戶的行為,已經是構成挪用公款犯罪了。後面的用挪用公款買股票,那隻是犯罪行為的延續,他賣掉股票還錢給公司,這屬於犯罪嫌疑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刑法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答案 無疑是A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