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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證券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5-27 09:42:40

❶ 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買賣證券從而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按業務場所一般分為兩類,即場外(如櫃台)自營買賣和場內(交易所)自營買賣。場外自營買賣是捐證券經營機構通過櫃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戶和證券經營機構直接洽談成交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買賣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在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自營買賣證券。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一般是指場內自營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場內自營買賣業務的規定較為復雜,如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其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從業者(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又分為交易廳自營商和自營經紀人。前者只進行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而不辦理委託業務;後者則在自營證券買賣業務的同時兼營代理買賣證券,但其代理的客戶僅限於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並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為其所專業經營的幾種證券維持連續市場、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經營機構為自己買賣匕中證券的行為。上市證券包括:在證券交易聽桂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中同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H營業務資格證書》。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南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 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X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現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沒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為了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降低市場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中還明確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分開操作,嚴格禁止從事違反有關證券按規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

❷ 股權眾籌規范發展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並下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把股權眾籌分為公募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定義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股權眾籌平台的准入標准等。列出了九條股權眾籌平台的禁止性行為,如不得進行股權代持,不得進行證券的轉讓業務等。該文件目前仍為徵求意見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指出股權眾籌融資必須在中介機構平台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披露必要信息,投資者應具備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該文件屬於政策性指導意見。2015年7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私募股權眾籌是場外證券業務,開展私募股權眾籌並接受備案的主體主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類。該文件屬於行業自律性規則。2015年8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調整個別條款的通知》,將《場外證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項「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2015年8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下《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定義股權眾籌的概念,把市場上通過互聯網形式開展的非公開股權融資和私募股權融資行為排除在股權眾籌的概念之外。股權眾籌明確為,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把公開、小額、大眾作為股權眾籌的根本特徵,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機構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該文件屬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下發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版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經營機構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以互聯網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豁免注冊或核准」,可見,我國也很可能將建立股權眾籌小額融資豁免制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申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向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登記和申請許可權申請。經營中所開展的私募股權融資信息,通過場外業務報告系統向中證報價進行備案。

❸ 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制度是什麼

一、證券商市場准入的程序制度
我國法律對證券商的概念和范圍沒有界定,按照一般的學理解釋,證券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是證券市場的主要參加者,以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經紀業務或證券承銷業務為自己的特殊經營領域,因而在整個證券市場上居於中心地位。在證券商市場准入的程序制度設計方面,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注冊制與許可制兩種體制。
(一)注冊制
注冊制要求申請者提供全面、准確、真實的資料,只要申請者符合法定的設立條件,監管機構就允許其注冊為證券商,即可經營證券業務。
注冊制以美國為代表。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任何經紀商或自營商就任何證券進行交易或誘使或試圖誘使買賣,除非該經紀商或自營商依法注冊,否則皆為非法。申請的格式以及所含內容應符合為對公眾利益或投資者保護而制定的規則。美國《統一證券法》對證券從業者的管理主要規定了兩種形式:一是初步從業登記,二是持續監督管理。初步從業登記依據該法第201條規定進行,凡在州內從事證券流通之業務者進行強制登記,目的是通過管理者的審查排除不適法的從業者。如果管理者發現申請注冊有下列三種不適法情況者,可以拒絕注冊:第一,申請資料不完整;第二,申請者不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道德和精神水準。判斷標準是先前有無證券犯罪,被發禁止令、吊銷資格,申請者從事非誠信或道德證券交易活動;第三,申請者不具備從業資格。包括申請者的職業培訓、經驗、證券交易知識等。該法還規定證券商、代理人或投資顧問未注冊從事證券業務,不管其是否了解法律關於代理人、證券商、投資顧問的定義,亦不管其是否需要登記將構成犯罪。持續監督管理是證券商注冊後的繼續監督措施。上述規定與美國立法的整體思路是一致的——監管信息的真實與及時披露,保證投資者在證券商之間選擇時獲得必要的信息,證券商則通過競爭有進有出,達到市場均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商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也是注冊制,《證券條例》第四十八條:「除非以依照本部分法律進行了登記,所有人(不論為個體或法人或合夥企業成員或法人團體的董事)不得在香港從事證券交易或以從事證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現。」
注冊制有以下特點:
(1)對證券商的設立實行自由政策,符合條件者均可注冊從業,但注冊條件近年來有日趨嚴格之勢;
(2)注冊制更強調證券商的個人責任;
(3)注冊制一般以保證金的繳付為必要條件,以用於擔保證券商從業中對他人損害的賠償。注冊制體現公開原則,即注冊申請書必須隨附公開說明書,其內容必須詳實,不得有虛假、含糊或遺漏。否則,當事人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這一制度所表現出來的價值觀念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自由性、主體活動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經濟的規范性與效率性。在這一制度下,個體的行為都是自由的,只要符合法律的公開原則,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證券商。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強調形式審查,因而降低了審核工作量,極大的提高了證券商進入市場的時間效率。因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商准入程序制度中佔有突出的地位。
(二)許可制
許可制又稱審批制,指申請者除具備一定條件外,還須獲得主管機關的特許方可經營。被授予特許權的機關要對證券商從業資格進行實質性審查,衡量申請者的各種狀況和證券法的實質性要求後,再決定是否授予許可,因此許可制帶有更多的政府幹預色彩。
日本在金融改革前是實行許可制的代表。《證券交易法》規定,欲經營證券業,須向大藏大臣提出申請。後者根據不同的經營業務授予不同的特許。申請者申請特許,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擁有足夠的資本、良好的信譽、良好的收支前景等。而大藏大臣則根據證券業務量和現有證券商的數量,營業所在地的經濟狀況等決定是否發給特許。
我國台灣地區實行的是許可制。《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營業執照,可得營業,證券商設置規則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可以看出,許可制有兩個主要特點:
(1)對市場進入持控制態度,不僅嚴格規定各種設立條件,而且只有具備合法條件並取得主管部門許可者方可從業;
(2)對業務種類採取分類許可制度,雖然證券商可兼營多種證券業務,但每種業務都要獲得相應的許可。
二、證券商市場准入的實體制度
雖然,證券商設立體制因各國(地區)證券市場的成熟程度不同而有注冊和許可之分,但在證券商准入的實體性管理方面,兩者具有許多相同的地方,這是世界經濟一體化、證券市場全球化的必然結果,也反映了世界各國致力於防範證券市場風險,保障大眾投資者交易的安全性、穩定性的共同願望。美國196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後,增加了證券市場經營者資歷與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因此證券商申請注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符合規定的最低資本數額並繳納規定的保證金;
(2)證券商及從業人員應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的知識經驗,通過一定的考試和審查。 日本證券市場准入的實質性條件:
(1)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2)擁有規定的資本額和凈資產;
(3)具有相當的證券業務知識和經驗;
(4)比較完備的設施等。
此外,公司的董事、監事中有下列情況者不予注冊:
(1)禁治產者或准禁治產者;
(2)破產中的未復權者;
(3)被處監禁以上刑罰,該刑罰執行終了或受執行行為終止之日起,經過時間不滿5年者;
(4)證券公司被注銷登記,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以前是公司的董事,從公司注銷日起經過時間不到5年者;
(5)根據《證券交易法》以及其他法令的規定,被處以罰金刑,執行終了或免於執行之日起未滿5年者。
我國台灣地區證券商准入的實質性要件:
(1)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滿足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
(3)證券商之董事、監事或經理及證券商僱傭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的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的限制性規定;
(4)證券商發起人申請時,應向指定的銀行存入所規定的款項;
(5)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獲得可在證券交易所電腦聯機的承諾;
(6)申請在櫃台或場外市場經營業務,應先向證券商同業公會取得交易通訊電腦承諾。

❹ 中國證券知識

[證券]

是用來證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匯票、支票、保險單、存款單、借據、提貨單等各種票證單據都是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憑證證券兩大類。

有價證券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2)貨幣證券,包括銀行券、票據、支票等;
(3)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棧單等。憑證證券則為無價證券包括存款單、借據、收據等。

[有價證券]

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通常簡稱為證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債券兩大類。其中債券又可分為公司債券、國家公債和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有價證券本身並沒有價值,只是由於它能為持有者帶來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

[證券業]

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服務的專門行業。是證券市場的基本組成要素之一,主要經營活動是溝通證券需求者和供給者直接的聯系,並為雙方證券交易提供服務,促使證券發行與流通高效地進行,並維持證券市場的運轉秩序。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協會及金融機構組成。

[證券商]

是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成立的證券市場上經營代理證券發行業務,代理證券買賣業務、自營證券買賣業務及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支付紅利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它主要由法人機構組成。證券商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證券發行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承銷商;另一類則是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又可分為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商兩類。

[證券經紀商]

經營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商,是證券投資者參加與證券市場的中介。證券經紀商的利潤來源是向委託證券買賣的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稱傭金,各國一般對傭金收入作一定的規定。證券經紀商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證券投資經驗,而且信息來源廣泛,辦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了解少,投資金額小,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市場,通過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是一條可取的途徑。

[證券市場]

證券商品的交易市場,是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有價證券的交易場所。證券交易通過發行各種證券,組織、吸收長期資金,提供政府和企業所需要的財政資金和長期資金。具體包括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兩部分。從整體上看,證券市場隸屬於長期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是其構成部分之一。證券市場交易種類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且兩者均由各自的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構成。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范圍]

主要包括:
①組織管理上市證券;
②提供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
③辦理證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證券的交易信息;
⑤對證券商進行管理,制定上市證券交易規則(採取自律式證券管理體制的國家);
⑥辦理集中證券過戶;
⑦證券市場管理部門許可或委託的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經紀人]

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①傭金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系,其職責在於接受顧客的委託後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並在買賣成交後向委託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②兩美元經紀人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託,而只在傭金經紀人的委託,從事證券買賣。

③債券經紀人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證券發行公開原則]

是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發行債券、股票等人價證券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之一。所謂證券發行的公開原則是指有價證券的發行主體在發行證券時,必須按規定將其發行情況及其財務經營狀況等向投資者公布。它的范圍:主要是特定投資人和社會公眾。發行公開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發行注冊]

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核和管理制度之一。即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以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並提交公開說明書、公司章程以及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表等文件。經證券主管機關審核債券方可發行的一種制度。在證券發行注冊中,公開說明書是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必須真實並完全公開,否則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開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和出售其證券的公司向證券購買人說明該公司財務狀況和發行證券的數量、價格的正式印刷文件。該說明書應當盡可能全面和詳盡,以便投資人能夠對發行公司的情況做必要的了解,並據以做出是否投資的決定,其內容除對發行涉及的基本問題發發行種類、數量、價格、股東權益、起止日期、認購方法等做出明確規定外,還須詳細介紹公司的歷史沿革、組織設置、經營內容、近年的財務狀況等情況。我國《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招股說明書有明確的內容和格式的要求。

[上市公告書]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證券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於其證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況及證券上市的有關事宜,通過證券上市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向社會公眾公布的宣傳和說明材料。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①證券獲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②證券發行情況;③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證券在證交所交易的決議;④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情況;⑤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溢利預測文件;⑥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事項。

[證券承銷合同]

由證券發行者與證券承銷者雙方簽訂的、確立各自權利義務須共同遵守的協議。也稱證券承銷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承銷方式,承銷總額,承銷費用,承銷起止日期,證券交接和款項交割日期,剩餘證券的退還方法,違約責任,其他需約定的事項等。

[包銷]

承銷商與發行公司商定發行底價簽定銷協議書,然後組織力量在證券市場以某種方式進行銷售。如果證券不能全部銷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為資產歸承銷者所有或任其降價出售,自行承擔損失。對承銷者來說,包銷所獲豐厚,但風險很大,所以,在新發證券數額較大時,一般由幾家承銷人組成包銷份額、包銷收費水平、承擔風險的方式等有多種確定方式。在國際證券市場中,銀團包銷方式最常見。

[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是各種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等發行和交換的地方。

證券市場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首先,它能為企業從社會籌集和獲得自有資本以及長期債務提供一種辦法。其次,它能為各種投資提供清償條件,從而鼓勵儲蓄者投資於股票,把資本有效地導向生產領
域。第三,它為股票持有人的膽略提供應有報酬,並使他們的資本轉向新的事業,以促使風險資本工業的發展。第四,證券市場可以在更廣泛的領域網羅小額投資者從事經濟發展的投資,有助於在更大的范圍內分
配財富和所有權,以利於經濟的穩定。

證券市場包括: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兩大類。

[證券發行市場]

證券發行市場是發行證券的場所,它為資金使用者提供了獲得資金的渠道和手段。要資本主義國家,新證券的發行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籌款公司自行上市發行,只要示投資銀行給予協助,由投資銀行充當發行公司與固體投資者之間的媒價,並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種發行方式當然可以節省費用,但籌集時間往往較長。另一種是委託一家或幾家投資銀行承購保銷,由投資銀行收取手續費。投資銀行有的是獨立機構,有遙是經紀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向籌集者建議發行證券的種類,比如,是發行債券,還是發行股票,或發行何種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最佳發行時間,即選擇股票價格上升的時期,因為在這個時期內投資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股票的出集團價
格,使其既利於籌資者,又吸引投資者,雙方都有利可嵊。確定合理價格,不僅可以擴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減少投資銀行的風險,使投資分行能夠在必要的發行時間內全部賣出持有的發行股票。同時,投資銀行本身也認購股票,並將這些股票以高些的價格賣給投資者,從中獲得一定的利潤。這種認購還可以通過幾個投資銀行所形成的投資銀行集團聯合進行,使集團中每個成員都購買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後各自分別向公眾出售,賺取買價與賣價之間的差額。委託投資銀行發行股票的做
法,可以使籌集者在較短時間內得到資金。

[證券交易市場]

1、證券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是買賣證券的場所,它為證券發行後證券所有權的轉移提供了條件。證券交易市場分為兩在類:一類是大型、活躍而有秩序的場內交易,即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另一類是沒有固定地點的場外交易,大多是電話中成交。

股票由發行者推銷出動和股票公開出售並到達投資公眾手中是兩個不同的階段。資本主義國家的證券市場一般分為「一級證券市場」(或稱「初級證券市場」)和「二級證券市場」兩類。在一級證券市場流通
的是企業和國家新發行的有價證券,這里場交易是占統治地位。在二級證券市場流通的是雙前發行或補充發行的有價證券,在這個市場上,交易所起主要作用。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在交易所買賣股票和經紀人必須是交易所組織成員,在交易所內買賣的股票必須是經過批
準的掛牌投票,由於在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費用較高,因而出現了掛牌的交易由非交易所成員經紀人在交易所外從事買賣的渠道。這種在交易所掛牌上市,卻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場,稱為「第三市場」。另外,各種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年金基金、互助儲蓄協會等專業金融機構大量購買和持有股票,成了股票交易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力量。這些大機構和一些巨型公司願出高價購買交易所中的席位,以便更有利地從事各種股票、債券的買賣活動、這種方式的股票買賣已形成了一個獨立的市場,稱為「第四市場」。

2、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從事買賣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場所,通常被稱為「二級證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訂有嚴格的規章制度來制約各個成員的交易活動,對於違反章程者給予開除、停止交易等紀律處分。各國政府還制定了有關法令,對各類證券交易進行控制。證券交易所並不直接從事股票買賣,只負責提供交易的便利,公布易額和牌價,促進掛牌股票的交易。證券交易所的收益來自會員們繳納的會費、掛牌費和專項服務費,如電話費。行情自動記錄機使用費。這種收入用於解決交易所和各項開支或聘用人員的薪金。

從國外的經驗來持,開辦證券交易所需要具備以下幾個前提條件。

第一,要有穩定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經濟環境。投資者對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往往十分敏感,他們需要一種心理上的安全感。戰爭。國內動亂,以及重大的邊境沖突等政治變動,都會給國內的經濟活動造成不利的影響,並導致投資者發生心理恐慌。社會政治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的迅速發展,不僅會促進開辟新市場,吸引企業家拓展新業務,而且能使投資者產生安全和信任感,激起投資的慾望。所以,穩定的政治局勢和良好經濟環境,對證券交易所的開辦至關重要。

第二,要對股票有相當大的需求。投資者只有對股票有所需求,才會願意購買。一般投資者可分為個人投資者和集團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需求量的大少,取決於他的實際收入水平,分對股票的股票市場的了解認識程度,以及對投資方式的選擇等因素。個人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形成有著很大的影響,但集團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發展也有不可忽視的力量。因為集團往往擁有大量的資金,並且願意購買長期股票,在股票交易中蘊藏著巨大的潛力,但是,也要防止市場被集團投資者壟斷,否則市場將會變得沒有生氣。所以,在股票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中,個人和集團對股票的需求都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第三,要有足夠數量的、符合上市條件的股票存在,並可以自由轉讓和買賣,因為股票數量的多汪對其價格的穩定有很大影響。如果股票數量大小,會使很多的投資者追逐很少的股票,從而導致價格劇烈波動。
第四,要對投資者利益加以保護。建立證券交易所,必須使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更需要加以保護,以防止內部人員(主要股東、董事和經理)操縱股票,私分收益。同時,還要
為經紀人、包銷人建立較高的職業標准,防止由於市場謠言等因素引起的過分投機活動。否則,股票舞弊或詐騙的暴露,將會使 投資者失去對市場的信賴。

此外,開辦證券交易所,還需要一支訓練有素的職員隊伍和一批經營股票業務的經紀人;同時,國家在稅收上對股票投資應該和其它投資方式一樣,給以同等的待遇。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證券交易所可以是字辦字管的,也可以是民辦民管的,可以是營利性的,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的。這些交易所不是營利單位,也不中政府壟斷企業,它們是靠優良的服務,在投資者之間和其它交易所之間展開競爭的。

[投資多元化策略]

投資多元化,就是將資金有選擇地分散投資於多種證券,以努力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要爭取以較少的投資風險來獲取較多投資收益,這是證券投資者制訂投資多元化策略的基本考慮。投資多元化自力更生的理論依據是,如在各種股票短期內的趨勢難以捉摸時,買進多種股票則是可減少風險,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一種或幾種股票市價下跌,收益受損,但總有會另一些股票市價上升,收益增加,從而能夠彌補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損失。

投資多元化的具體策略較多,一般是當股票市價輪番上漲時,股票持有者相繼以高價拋出手中的股票,以獲取收益,但這樣就往往會把手中的好股票在價格較低時就賣出了,而把一些劣勢股票握在手中。為此,也可以採用「追漲賣跌法」即哪種股票市價上漲就多買一些;哪種股票股價不上漲或者下跌時,就賣出哪種股票,這樣就會獲得較多的強勢股票,使獲得能力大大增強。因此,在具體運用投資多元化策略時,關鍵是要分析時弊、把握時機。當然,在投資安全性較高時,對投資多元化的要求也就較低;而當投資風險較高時,對投資的多元化要求也就相對較高。

[個人投資策略]

一是正確處理好證券投資與日常生活的關系。因為對從事個人證券的大多數人來說,均是依據工薪收入來維持日常家計開支的,結余資金並不充裕。這就要求個人投資者在從事證券投資時,應首先安排和保證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開支,再將結余資金投資於證券,切不能因作出不恰當的投資決策而影響家庭正常的生活支出。

二是合理地籌措資金來源。用於證券投資的資金,一般情況下主要利用家庭的結余資金;如果支用暫時閑置留待未來有特定用途的資金時,則應考慮投資於風險相對較小的證券,如國庫券、公司債券等。切莫負債投資,除非所投資的證券限期較短、可靠性極強、且收益較好。

三要合理確定投資證券的期限。一般講,投資期限越長,收益也越高,但風險也愈大,這時,則應以投資者本人可支配資金期限為投資依據,以防止資金周轉困難。

四是盡量投資於變現能力強的證券。這樣,在投資者需要現金時,或者需要調整投資證券的種類時,能夠及時「脫手」變現。為此,投資才在選擇投資證券時,應優先考慮投資於上市證券,因為上市證券的流通性與變現性最強,但其收益率可能較非上市證券相對低些。這就需根據投資者的客觀情況進行選擇了。

五要權衡證券投資收益與風險的利弊得失,特別要分析自身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做好承擔風險的心理准備和物質准備,然後再付諸投資。

[企業投資策略]

第一,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先必須分析和選擇是從事證券投資合算、還是進行商品生產或經營投資合算?在進行這種選擇時,一般通過比較分析來確定,一是對證券投資與其他投資形式的投資收益率進行比較,選擇投資收益率較高的投資形式;二是進行投資凈收益比較,即在投資收益率比較基礎上,還要比較扣除各項成本、稅金後的凈收

第二,如果選擇證券投資,就必須對證券發行單位的資信等級、經營狀況以及發展前景、財務狀況及其變動趨勢等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從中選擇信譽高、營運能力強且具發展前景的政府債券或企業證券作為投資對象。

第三,要合理選擇投資證券的期限,既要考慮證券的收益率,又要考慮證券的風險性。

綜上所述,進行證券投資決策時,總的原則是應該選擇那些收益高、風險小、期限短、變現性好的證券為投資對象,但在現實生活中十全十美的證券是不存在的,還必須由投資者根據自身的條件制訂相應的目標,權衡利弊作出恰當的決策。

證券市場管理: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最高證券管理權力機關,簡稱證券委。成立於1992年10月,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代管,其任務是加強證券市場的宏觀管理,統一協調股票、債券、國債等有關政策,保護人民群眾利益。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主任由總理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經貿辦、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經貿部、國家工商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國有資產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十三個部委的負責人擔任委員。

主要職責:
①組織擬定證券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目前證券委組織有關方面已完成和正在完成《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辦法》、《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股票發行資格審查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起草修改工作;目前,國家體改委正組織有關部門抓緊起草《證券法》。
②研究制訂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③監督檢查證券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查處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證券市場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突破國家計劃規模或違反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加強廉政建設,堅決查處在股份制企業設立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等工作中的腐敗行為和證券從來人員及會計師、律師等人員利用職權違法違紀、營私舞弊的行為。
④制訂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出計劃建議,組織各有關方面,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證券市場發展的規律,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制訂證券市場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不斷加強和改善國家對證券市場的宏觀調控,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對資金配置所起的積極作用,努力克服並限制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面,指導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⑤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包括嚴格規范上市程序、密切注意研究解決股票發行、上市中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有關的管理辦法;證券發行額度證券委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計劃,結合全國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計劃建議,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審批。
⑥歸口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⑦代表政府統一組織與國外有關的交往與合作事項。
⑧審批國內企業到海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
⑨審核新的證券交易所的設立。
⑩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五條 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第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
第十二條 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第十五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並與定期報告同時披露。公眾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備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二十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並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在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二十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並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十八條 除監事會公告外,公眾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三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配合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不得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礙其工作。 第三十二條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公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十四條 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對發行對象的身份進行確認,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對象符合本辦法和公司的相關規定。
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第四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股票發行結束後,公眾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申請分期發行的公眾公司應在每期發行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並在全部發行結束或者超過核准文件有效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在發行結束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十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公眾公司定向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對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監管,防範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定向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從事公司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和督導職責。發現證券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並要求公司提供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並調閱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公司的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的主體資格、股本情況、規范運作、財務狀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並保證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七條 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核準的,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採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該機構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公司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投資者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可以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三條 公眾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對公眾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股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 公眾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公眾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稱公司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首次申請股票轉讓或定向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❻ 股權眾籌發展轉向精細化 哪些監管紅線需注意

『愛就投』股權眾籌平台為您解答:
2014年,股權眾籌迎來改革的春風,2015年爆發式增長,2016年股權眾籌正在進入規范階段,造成這些不同發展狀態的,是國家對股權眾籌的政策導向。當前股權眾籌的格局在2016年已然悄然轉變。據統計,2016年中國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平台新增項目數量共計3268個,同比減少4264個,降幅達56.6%。2016年新增項目融資額共計52.98億元,同比增加1.08億元,漲幅為2.1%。可以清楚的看到,原本眾籌平台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已經逐步向精耕細作轉變。正如中關村眾籌聯盟副理事長、雲投匯CEO董剛所言,「2016年,股權眾籌的格局已然發生變化。」
眾所周知,股權眾籌平台的發展離不開相關國家政策法規的監管與扶持。為此,齊魯財富網研究中心還對股權眾籌相關政策進行盤點,讓讀者對股權眾籌有一個更加清晰的了解。
1.2014年5月,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014年5月,該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即股權眾籌平台僅需具備特定條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即可上線運行,並未設置任何前置審批或許可要求,且明確列出了需要滿足的標准,但是經過後來一些相關政策的頒布,大部分的專家及行內人士認為這個辦法不太具有參考價值了。
2.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將股權眾籌融資界定為公募性質,同時明確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3.2015年7月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將私募股權眾籌列入其中,確立了備案制要求。9月1日起實行。《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業務,應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4.2015年8月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
規定「股權眾籌」特指「公募股權眾籌」,而現有「私募股權眾籌」將用「私募股權融資」代替,並規定單個項目可參與的投資者上限為200人。證監會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這意味著,不論是股權眾籌發起還是股權眾籌平台設立,都需要獲得證監會批准,簡單說,不論是股權眾籌發起或股權眾籌平台設立,都需要獲得「審批或許可」。

通過以上文件就可以明確:
(1)互聯網股權融資的類型包括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兩類,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為公開股權融資(即公募),後者為非公開股權融資(即私募)。其中,界定公開與非公開的標准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為公開: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第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第三,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由證監會負責審批監管,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備案監管。
5.2015年8月10日,中證協發布《關於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中證協發布的《關於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將「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6.2016年4月14日,證監會等15部門聯合公布《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2016年股權眾籌開始進入整治階段。《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股權眾籌融資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且將股權眾籌作為監管重點。
7.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對當前包括P2P、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在內的互金行業提出了明確整治方案,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將採取嚴格准入管理,採取「穿透式」監管。
未來運營股權眾籌平台要明確是採取私募股權融資還是公募股權眾籌的方式,這樣決定了平台的監管部門,以及資質的申請。2017年股權眾籌的監管將會更加細化,屆時大家一定要仔細研讀眾籌相關法律政策,避免觸碰監管紅線。

❼ 我國從2014年出台哪些股權眾籌的監管的法律法規相應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並下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把股權眾籌分為公募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定義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股權眾籌平台的准入標准等。列出了九條股權眾籌平台的禁止性行為,如不得進行股權代持,不得進行證券的轉讓業務等。該文件目前仍為徵求意見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指出股權眾籌融資必須在中介機構平台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披露必要信息,投資者應具備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該文件屬於政策性指導意見。2015年7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私募股權眾籌是場外證券業務,開展私募股權眾籌並接受備案的主體主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類。該文件屬於行業自律性規則。2015年8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調整個別條款的通知》,將《場外證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項「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2015年8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下《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定義股權眾籌的概念,把市場上通過互聯網形式開展的非公開股權融資和私募股權融資行為排除在股權眾籌的概念之外。股權眾籌明確為,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把公開、小額、大眾作為股權眾籌的根本特徵,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機構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該文件屬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下發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版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經營機構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以互聯網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豁免注冊或核准」,可見,我國也很可能將建立股權眾籌小額融資豁免制度。綜合上述,根據我國目前監管理思路,股權眾籌分為兩種,一是列為公募類型的股權眾籌融資,對於前者基本思路是實行牌照管理。京東金融的「東家」,騰訊「眾創空間」螞蟻金服的「螞蟻達客」和平安集團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眾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權眾籌試點的資質,2015年6月9日,螞蟻金服獲是上海市黃浦區工商部門頒發的全國首張公募股權眾籌營業執照。另一是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依規進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備案管理,合規經營,健康發展。具體包括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部提交申請為會員,接受一個證券從業者的資格、要求和自律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申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向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登記和申請許可權申請。經營中所開展的私募股權融資信息,通過場外業務報告系統向中證報價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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