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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地址

發布時間:2021-06-02 22:56:54

『壹』 急切想知道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的待遇(事業單位編制、職員8級),請知情者不吝賜教,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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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農轉城在重慶巴南區的補償標准

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城鄉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實施辦法。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和我區土地徵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辦法。(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土地應當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第四條
重慶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負責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重慶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負責全區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公安、財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具體工作,組織和指導村(居委會)、社(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區級相關部門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247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實施辦法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 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區征地政策對應標准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按照退出時我區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對退出宅基地面積(包括宅基地附屬用地,下同)給予一次性補償;購房補助根據每戶退出宅基地面積,按照1.8萬元/畝的標准計算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的,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專戶,專帳管理,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第十條 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當地年平均流轉收益水平標准給予補償,退出承包地的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補償標准由集體經濟組織與退出農戶協商,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照「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徵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後,將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 轉戶居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產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區土地整理中心審查。
(三)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報區國土局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經人民政府批准後,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將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補償款撥入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賬戶,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逐戶支付給轉戶居民。同時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
第十三條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圍。
第十四條 轉戶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補償,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農委會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可用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農委審查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方可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管理機構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地並獲得補償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報請區農委注銷。
凡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鎮鄉(街道)農業主管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代管並報發證機關備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五條 國土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編制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對集中連片、宜農用途等條件的,應將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或其它農用地,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利用。
宅基地復墾按照重慶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應通過對田、水、路、林、村、房的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八條 原農村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宅基地及農村房屋後至土地整治前,補償承擔單位可將農村房屋及其他設施臨時出租、臨時改變用途。
農村土地退出、補償並經整治的農村房屋、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承擔單位可申辦農村房地產權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並通過抵押、臨時利用等方式籌集農村土地補償周轉資金。
第十九條 退出的宅基地復墾後,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改變。區國土局應及時進行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並更新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涉及土地權屬調整變化的,依法辦理相關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退出的宅基地應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復墾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土局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或地票交易統籌利用。
農用地整治後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查批准,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申請交易。
第二十一條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權和用途不變。農委、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地置換等方法使其相對集中連片,並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大戶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二條 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退出的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經營使用,通過流轉等方式籌措土地補償資金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三條 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補償費的退出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應與補償承擔單位簽訂託管協議,由補償承擔單位對託管的承包地組織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轉或交易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第二十四條 退出的承包地已經流轉的,在變更轉出方後原流轉合同繼續實施。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其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或新的承包人。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補償的,其流轉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第二十五條 通過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轉經營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補償費的,經區國土、農業、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通過區財政投入資金或儲備適量國有土地取得出讓收益等方式彌補資金缺口。

第五章 監 管

第二十六條 國土、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補償、利用及資金使用的監管。
農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地使用情況的監管,防止撂荒並負責調處承包地退出糾紛。
第二十七條 擅自將退出的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補償不到位、不及時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轉戶居民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區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農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及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分設並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社會公眾咨詢並監督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補償、整治與利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8 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土局、農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征地政策對應標准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按照退出時我區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對退出宅基地面積(包括宅基地附屬用地,下同)給予一次性補償;購房補助根據每戶退出宅基地面積,按照1.8萬元/畝的標准計算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叄』 重慶市農村土地證下來了嗎

沒有下發,說明還沒有辦理完成,可能哪方面不符合標准需要審核。

有時間到所屬區域的土地局咨詢一下就可以了,並不復雜。

『肆』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主要干什麼工作

國土局,相當於土地買賣,出租的中介

『伍』 渝府發[2010]78號和渝人社發[2010]182號文件

渝人社發〔2010〕182號文件怎麼沒有啊,請問可以傳哈嗎?

『陸』 重慶農村土地徵收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該"足額"標准並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而農村土地一旦開發為商業用地,其市場價值可能遠遠高於作為耕地使用時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柒』 重慶房管局副局長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導
董建國,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局黨組工作、局行政工作,主管直屬機關黨委、審計、外事工作。
聯系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

蔣宜茂,局黨組成員,市地勘局黨委書記、局長
分管地質環境處,負責市三峽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日常工作;主持市地勘局全面工作。
聯系萬州區、南川區、梁平區、奉節縣、巫山縣國土房管局,市地質災害防治中心、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黃 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國土資源規劃處、建設用地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幹部人事處。
聯系渝中區、南岸區、長壽區、大足區、榮昌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鐵路分局,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市國土資源利用事務中心、南岸不動產登記中心,市房地產業協會。

陳光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綜合處、房地產權籍處、住房保障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北碚區、渝北區、綦江區、萬盛經開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北碚不動產登記中心、渝北不動產登記中心,市局宣傳教育中心、市國土房屋安全應急調度中心、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學會、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中國國土資源報重慶記者站。

向 戎,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局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聯系江北區、江津區、合川區、璧山區、潼南區、豐都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兩江新區國土房管分局,江北不動產登記中心。

黃 濤,局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分管離退休人員處、直屬機關黨委和共青團工作,協助分管審計和幹部人事工作。
聯系九龍坡區、開州區、城口縣、酉陽自治縣、彭水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九龍坡不動產登記中心。

韋 平,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分管總工程師辦公室、油氣處、物業處、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聯系黔江區、涪陵區、秀山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勘測規劃院、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信息中心、市國土資源和房屋檔案館、市城市害蟲防治研究所、市小康住宅工程處、局屬核心控股企業,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協、市物業管理協會。

郭唐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耕地保護處、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處、礦產開發管理處、房屋徵收管理處。
聯系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巴南區、銅梁區、武隆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地質調查院、市級機關公房管理處、重慶地質礦產研究院、巴南不動產登記中心、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辦公室,市地質礦業協會、重慶寶玉石產業協會;協助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

劉文瓊,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分管財務處、工會和婦委會工作。
聯系沙坪壩區、雲陽縣、巫溪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沙坪壩不動產登記中心、市不動產融資擔保公司。

文 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法規處、房地產發展處、房地產市場處、執法監察處。
聯系市國土資源房屋執法監察總隊,大渡口區、永川區、墊江縣、忠縣、石柱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大渡口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慶市巴渝民宿集團有限公司;協助聯系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

『捌』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12月4日,醞釀已久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掛牌成立。 該交易所由重慶市政府出資成立,系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機構, 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主要從事地票交易。所謂地票, 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 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經過復墾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嚴格驗收後產生的指標。 圖為中國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鹿心社(左一)、重慶市長王鴻舉( 左二)為交易所揭牌。 中新社發 郭晉嘉 攝 版權聲明: 凡標注有「cnsphoto」 字樣的圖片版權均屬中國新聞網,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玖』 重慶農村一畝土地多少錢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房屋拆遷
若干費額標準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縣級以上企事業單位:
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若干費額標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經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調整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現將調整後的《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
一、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費額標准。
二、費用種類及其標准:
(一)房屋拆遷管理費。
1、費額標准:按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
2、收費單位:由區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拆遷人收取;
3、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再另行收費(包括各種證照、表報、公告等工本費用)。
(二)委託代辦拆遷服務費
1、費額標准:按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計收;
2、收費單位: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向委託的拆遷人收取;
3、委託代辦拆遷服務費費額標準是最高限價,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可在此幅度內商定具體的費額;
4、委託代辦拆遷的具體內容以及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應當通過簽訂委託代辦拆遷合同予以明確。但代辦拆遷應當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含附屬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摸底、擬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動員拆遷、代辦草擬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
(三)房屋評估費,執行資產評估收費標准。
(四)城市房屋評估標准按附件一執行。
(五)房屋拆遷償安置建築安裝工程先進集體、房屋綜合造價和商品房價(基準價格)按附件二所列標准執行。
(六)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提前搬遷壯大費按附件三所列標准執行。其中的搬家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七)房屋裝飾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經市或區市縣具有房產價格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重置人體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後,由拆遷人對房屋裝飾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八)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電信部門規定的遷移費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九)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聯系拆除,由拆遷人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
(十)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由拆遷人恢復安裝,不另行收費。拆遷時不再補償。
本條第(四)、(五)、(六)項費額標准,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可下浮20%以內執行,其他區市縣可下浮30%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標准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備案。
三、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賃證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本費額標准需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五、本費額標准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府發〔1993〕47號文規定的新標准實施當月起,住宅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縣費按新標准執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新標准執行;經濟損失補助費按新標准費額減去已發補助費之差除以過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過渡期限(月)予以補發。
六、本費額標准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
重慶市城市房屋評估標准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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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房屋結構│房屋等級│重置價格│序號│房屋結構│房屋等級│重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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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高層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層480 │ │ ├————┼————┤
│ 1 │ 鋼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層6605│ │ 穿逗 ├————┼————┤
│ │ │ │多層440 │ │ │ 丙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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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高層660 │ │ │ 丁 │ 80 │
│ │ │ │多層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層580 │ │ ├————┼————┤
│ 2 │ 磚混 │ │多層400 │ │ │ 乙 │ 160 │
│ │ ├————┼————┤ 6 │磚條夾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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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磚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磚牆 │ 丙 │ 260 │ 7 │ 捆 綁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
│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牆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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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1、本標准重置價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測算確定的。 │
│ │2、房屋結構、等級、成新按照房屋評估規范確定。 │
│ 注 │3、房屋建築在九層以上(含九層)的為高層建築。 │
└——┴————————————————————————————————┘
附件二: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房屋綜合造價、
商品房屋價格(基準價格)標准
單位:每平方米
┌——┬————┬————┬—————————————————————┐
│序號│費用名稱│房屋結構│ 費 額 標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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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安裝│鋼 混│高層660-720元 多層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價│磚 混│高層580-660元 多層400-440元 │
├——┼————┼————┼—————————————————————┤
│ │房屋綜合│鋼 混│高層800-1200元 多層600-800元 │
│ 2 │ ├————┼—————————————————————┤
│ │造 價│磚 混│高層700-900元 多層500-700元 │
├——┼————┼————┼—————————————————————┤
│ │ 商品房 │鋼 混│高層1500-2500元 多層1200-1800元 │
│ 3 │ ├————┼—————————————————————┤
│ │ 造 價 │磚 混│高層1400-2000元 多層1000-1300元 │
└——┴————┴————┴—————————————————————┘
附件三: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搬家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
補助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標准
┌———————┬————┬—————————————————————┐
│ │ │ 費 額 標 准 │
│ │適用拆遷├——————┬——————┬———————┤
│ 費 用 名 稱 │ │ │ 江北區、南 │ │
│ │條例范圍│ 渝 中 區 │岸區沙坪壩區│其他區、市、縣│
│ │ │ │、九龍坡區大│ │
│ │ │ │渡口區、北碚│ │
│ │ │ │區 │ │
├———————┼————┼——————┼——————┼———————┤
│ 搬家補助費 │ 第43條 │300元/戶、 │250元/戶、 │200元/戶次 │
│ │ 第一款 │ 次 │ 次 │ │
├———————┼————┼——————┼——————┼———————┤
│ │ │1-4人戶每戶 │1-4人戶每戶 │1-4人戶每戶每 │
│ 臨時安置 │ 第45條 │每月200元;4 │每月150元;4 │月60元;4人以 │
│ │ │人以上戶,每 │人以上戶,每 │戶,每增加一人 │
│ 補助費 │第(一)項│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一人每月│每月增加20元。│
│ │ │增加20元。 │增加20元。 │ │
├———————┼————┼——————┼——————┼———————┤
│ │ │商業、辦公、│商業、辦公、│商業、辦公、業│
│ │ 第43條 │業務用房20元│業務用房: │ 用房:10元/平│
│ 搬遷補助費 │ │/平方米。每 │ 20元/平方米│方米。每次 │
│ │ 第一款 │次生產用房40│。每次 │生產用房:15元/│
│ │ │元/平方米。 │生產用房: │平方米。每次 │
│ │ │每次 │ 30元/平方米│ │
│ │ │ │。每次 │ │
├—┬—————┼————┼——————┼——————┼———————┤
│經│過渡期1年 │ │ │ │ │
│濟│以內(含) │ │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
│損├—————┤ ├——————┼——————┼———————┤
│失│1年以上2年│ 第45條 │ │ │ │
│補│以內(含) │ │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
│助├—————┤ ├——————┼——————┼———————┤
│費│2年以上3年│第(三)項│ │ │ │
│ │以內(含) │ │5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 │
│ ├—————┤ ├——————┼——————┼———————┤
│ │3年以上的 │ │7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 │
├—┴—————┼————┼——————┼——————┼———————┤
│ 提前搬遷 │ 第43條 │住宅:20元/日│住宅:20元/日│住宅:10元/日 │
│ │ │非住宅:4元/ │非住宅:4元/ │非住宅: 2元/ │
│ 獎勵費 │ 第二款 │每平方米。日│每平方米。日│ 每平方米。日│
└———————┴————┴——————┴——————┴———————┘提問人的追問 2010-08-31 23:43這是2010年了呀怎麼還拿95年的標准呢/檢舉團隊的補充 2010-08-31 23:50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貫徹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文章來源:文件 更新時間:2009-11-30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
貫徹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
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渝北府發【2008】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風景區、新城)管委會: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精神,結合渝北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區域分類
根據渝北區(不含北部新區)各鎮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全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區域類別調整為兩類。
一類地區:龍溪街道、龍塔街道、龍山街道、回興街道、雙鳳橋街道、雙龍湖街道、悅來街道、木耳鎮、古路鎮、玉峰山鎮。
二類地區:大灣鎮、茨竹鎮、興隆鎮、統景鎮、龍興鎮、洛磧鎮、石船鎮、大盛鎮。
二、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5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8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到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三、青苗補償
青苗補償標准按《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見附表1)執行。
四、構(附)著物補償
征地范圍內,鎮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上的構(附)著物採取據實清理補償方式;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含宅基地)上的構(附)著物可採取據實清理或綜合定額補償方式,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統一選擇其中一種。
(一)據實清理補償。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清理登記,並分別按《渝北區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見附表2)和《渝北區徵收土地構築物補償標准》(見附表3)計算補償。
(二)綜合定額補償
1.村民小組集體所屬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根據批准徵收的土地面積,按照2200元/畝的標准計算補償。補償費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撥付給村民小組,由其按規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2.個人在被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地村民小組人均土地面積為依據,結合地區類別,根據被徵收土地面積,按《渝北區徵收土地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標准》(見附表4)計算補償。補償費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支付給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按規定進行補償。
3.個人在征地范圍內的生活附屬設施按照每戶2000元的標准補償。
五、房屋補償
(一)房屋補償的標准按《渝北區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見附表5)執行。
(二)征地農轉非人員房屋未被拆遷且未納入住房安置對象的,征地單位根據該農轉非人員持有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宅基地面積,按照16000元/畝的標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組一次性支付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
六、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30平方米。1個自然間的安置標准為建築面積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可採取統建優惠購房安置、貨幣安置的方式,由住房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申請選擇其中一種。
(三)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住房貨幣安置款等於住房貨幣安置合同履行時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住房貨幣安置價格乘以應安置建築面積。
(四)安置房的建安造價、綜合造價、普通商品房價格及住房貨幣安置價格由區建設、房管、物價、國土部門共同核定公布。
(五)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七、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八、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鎮街、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征地辦、各園區(風景區、新城)管委會和區級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及社會保障體系。
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和屬民政安置對象的安置工作。
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征地相關稅費的收取、劃轉和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信訪部門具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穩定工作。
規劃、建設、房管部門協助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安置相關工作。
教育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子女)入學就讀工作。
林業部門具體負責對征佔用林地的審查報批和珍稀名貴樹木的界定工作。
十、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十一、本實施意見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國土分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分局、區農業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區信訪辦、區規劃分局、區建委、區房管局、區教委、區林業局、區物價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附表:1.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2.渝北區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
3.渝北區徵收土地構築物補償標准
4.渝北區徵收土地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標准
5.渝北區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附表1:
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單位:元/畝
作物類別 標 准
一類地區 二類地區
蔬菜類
(含經濟作物類)
1430―1760
1320―1650

糧食類
1100―1430
990―1320

1.經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農作物可按照糧食類補償標准上浮30%計算。
2.專用魚池按水面積計算補償(含魚苗損失),其補償標准參照蔬菜類標准執行。
3.蔬菜類系指政府批準的專業蔬菜社,包括多種經營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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