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交易的規則
證劵交易規則:為了維護證劵交易市場而頒布的具有法律依據的規則。主要包含:集中競價交易規則、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貨交易規則三方面。
集中競價交易規則:
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下面僅依交易程序,對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規則做一簡單介紹。
1.開設交易帳戶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慾從事證券交易,須首先向證券登記公司申請開設證券帳戶,憑該證券帳戶可以從事二級市場證券交易,也可以從事一級市場網上認購;其次須向具體的證券公司(交易所會員)申請開設資金帳戶,存入交易資金,其限額由證券公司自行規定。依據上述開戶合同,證券登記公司將為每一投資人提供證券託管、登記和交割服務;而證券公司將為投資人提供代理買賣、代理清算和資金出納服務。立法對於投資人的開戶設有身份確認程序規則。
2.委託買賣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買賣證券均須委託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即投資人(委託人)的交易指令先報送於證券公司(或交易系統);證券公司通過其場內交易員或交易系統將委託人的交易指令輸入計算機終端;各證券公司計算機終端發出的交易指令將統一輸入證交所的計算機主機,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後由各證券公司代理委託人辦理清算、交割、過戶手續。
每一交易指令或報單均應包含以下內容:⑴股東帳戶及密碼;⑵委託序號和時間(指委託合同號,以明確委託時間);⑶買賣區分(0為買,1為賣); ⑷證券代碼(通常為4位數);⑸委託數量(手數); ⑹委託價格(市價或限價);⑺委託有效期(推定當日有效);⑻其他內容,如委託人資金帳號、身份證號碼等。此過程中極易造成糾紛,而交易所和交易會員對於委託指令的內容推定也處於不統一和不公開狀態。
3.場內競價
委託人的交易指令通過證券商的代理按時間序號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主機後,將通過場內競價撮合成交。交易所場內競價的方式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主要適用於證券上市開盤價和每日開盤價。依此競價方式,證交所在每一營業日正式開市前的規定時間內(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也是按集合競價決定的,其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4:57-15:00)。計算機主機撮合系統將只存貯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開市時,主機撮合系統將對所有輸入的買賣盤價格和數量進行處理,以產生開盤價格。其撮合成交原則為:⑴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請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請全部成交的價格;⑶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集合競價結束後,交易所將開始當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統將進入連續競價,直至當日收市。連續競價是買賣雙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連續報買報賣的過程。依此原則,每一時點的報買價如高於或等於報賣價時,即按價格順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價格點上,如買賣報單有時間差異的,即按時間順序使先報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將使剩餘部分等待成交。
4.清算與過戶
證券交易清算是指證券買賣雙方通過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後,通過交易清算系統進行交易資金支付與收訖的過程。根據中國實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證券商在代理投資人進行了證券交易的當日,應於收市後首先與交易所辦理清算業務,依差額交收規則由各證券商對買賣證券的金額差價予以清償;然後每個證券商對其代理的每一投資人買賣證券的價款金額進行清抵。但是由於當日信用結算慣例的存在,每一投資人在其買賣證券得到成交回報的當時,其帳戶內的資金則已即時結算;其中,賣出證券者已得到資金,並可用該資金另報買其他證券,而買入證券者則已減去其帳戶內資金,不得再透支購買證券。這一規則實際上形成了資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證券交易過戶是指證券買賣雙方通過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後,再通過證券登記機構進行證券權利的移轉與過戶登記的過程。根據中國實行的登記過戶制度,投資人在所買賣證券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證券登記公司方為其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並應提供交割單,如該日逢法定假日,則過戶日應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這就是證券過戶上的T+1規則。依此規則, 在某一營業日買入的證券只能在下一營業日賣出。
根據現行法規,我國對B 股交易採取不完全等同於A股的清算過戶規則。其中,B股買賣的資金清算採取T+1規則;B 股交易的證券過戶採取T+3規則。
『貳』 證券交易所內證券交易的競價原則是什麼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叄』 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對於股票,如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轉讓限定為3年之內不得轉讓。再如對上市公司中,內部職工股的轉讓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對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該種證券不得買賣。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
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即買方出價高的優先買方出價低的,賣方出價低的優先於賣方出價高的,多數賣方中出價最低的與多數買方中出價最高的優先成效,以此類推,連續競價。並在出價相同時,由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即證券交易達成後,按當時的價格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的資金和股票發生轉移,購買者以直接持有股票為目標,相對其他交易形式來講更具有投資性。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此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於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上述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如董事會不執行,以致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承帶賠償責任。但是,證券公司從事證券包銷業務,因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部分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間的限制,即可以在6個月之內將該部分股票賣出。
『肆』 滬深證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則是什麼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大單優先。T+1的交易制度。
『伍』 6. 證券買賣成交的基本原則是( )
1、 交易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前市):9:15至9:25(集合竟價時間)
9:30至11:30(連續竟價時間)
下午(後市):13:00至15:30(連續竟價時間)
國家法定節假日及證交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2、 證券交易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交易所的電腦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對買賣委託進行撮合。在撮合過程中,成交順序為:
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
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
同價位委託,按委託順序成交。
不論投資者姓甚名誰、大戶小戶、一律按價格和時間順序撮合成交。
3、開盤與收盤
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為該證券的開盤價,目前A股股票、基金的開盤通過集合竟價方式產生。收盤價為交易時間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筆數的加
權平均價。
證券首日上市,一般以其上市前公開發行價作為前收盤價和計算漲跌幅的基準,但是不受價格漲跌幅的限制。
4、 委託數量:
買入數量的起點叫一手,對股票與基金來說即100股,債券為1000元面值。賣出可以零股委託。
委託的變數與撤消:在委託未成交之前,可以撤消委託,也叫撤單。
5、 委託交易。每一筆委託有四個要素;
1)委託方向:即買入與賣出
2) 證券代碼:代碼均為6位
3)委託價格:目前,A股、債券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別外,所有的A股、B股和基金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特別處理(*ST面臨退市風險的股票)的股票實行5%的漲跌幅限制。超過漲跌幅的限制
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6、 目前滬、深交易所提供的證券交易品種有哪些?
可供國內個人投資者買賣的證券有A股普通股、B股普通股、國債現貨、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和基金。(機構投資者可從事A股普通股、國債現
貨、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和基金,國債回購業務;外國、中國的港、澳、台地區的普通人和機構及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投資B股普通股)
8、怎樣申購新股?早簽應該怎麼查詢?
從2002年5月29日起,新股發行採取的是市值配售方式。每一萬元市值進行了配售申報後,可獲得一個配號。
新股配售日程表:
T日:新股配售申購日
T+1:公告配號日 查配號時要把原來申購代碼737***改成747***;配號一般是9位,現在公司用的金證系統配號是14位,在原來的九位之前加了
5個1。
T+2:中簽公告日
T+3:中簽者應於14:00前保證其資金帳戶內有足夠額款項,由營業部統一繳款
中簽者如放棄申購,也須在T+3日14:00前就放棄申購部分進行委託申報。在中的新股上市前,上海帳戶可以撤消指定,深圳帳戶不能轉託管。
9、 現行的證券結算交收、交割制度如何?
不同的證券品種適用不同的結算交收、交割制度。
(1) A股、基金、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適用「T+1」交割、交收制度。完成交易的證券在交易日的第二個工作日完成證券和資金的兌付,即
當天買入的證券最早可於下一交易日賣出,當天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當天可用於交易,最早可於下一交易日取現或轉帳。
(2) 國債現貨適用「T+0」交割、交收制度。完成交易的證券在交易日當天實際完成證券和資金的兌付,即當天買入的證券當天可以賣出,當
天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當天可用於交易,亦可取現或轉帳。
(3) B股適用「T+3」交割、交收制度,並可實行「T+0」回轉交易,即當天買入的證券最早可於下一交易日賣出,但實際對應的兌付在各交易
日的第四個工作日完成;當天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當天可用於交易,最早可於交易日的第四個工作日劃轉。
10、滬市:目前滬市實行投資者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資者只能在其指定交易的席位上進行交易,投資者有權隨時解除指定交易。
深市:深市實行券商託管制度,即「自動託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托不限」票。轉出證券在轉託管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到達轉入證券商處
,投資者可將其名下所有證券一次性全部轉出也可轉出部分券種或某一證券的一部分。
11、 分紅派息
投資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後,即成為該公司股東。作為股東,有權分享公司成長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分紅為送股和現金紅利。分配方案為送紅股時,紅股將通過交易所電腦程序自動記入每一位持有者證券帳戶下,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分配方案為現金紅利時,深圳證券的持有者無須辦理任何,其所有權的現金紅利將在規定時間內由券商劃到每一位持有者的資金帳戶中。無
論是送股還是現金紅利,都需要交納20%的所得稅。
12、配股
配股委託:配股委託手續與二級市場證券買賣相同。目前,配股繳款時間一般為十個交易日,具體時間與交易時間一致。
配股認購代碼為:上交所的配股代碼為原有股票代碼前三位改為「700」,後三位數保持不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配股,其配股認購代碼
為原股票代碼第一位改為數字「8」,其餘各位保持不變。深圳升為六位後,其配股代碼改為「080XXX」
可配股數=所持有的股份數量*配股比例。配股委託一般填報買入委託。
配股除權價=(除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每股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13、 除權和除息:
如遇上市證券增發證券或分紅發送股息或利息,其證券以除權或除息的方式進行交易。除權除息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價格={(前收盤-現金紅利)+增發證券價格*增發證券比例}/(1+增發證券比例+送紅股比例)
14、 市盈率、每股凈資產、每股收益分別是什麼?
市盈率是某隻股票每股市價與每股盈利的比率,計算公式為: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場價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盈利)
每股凈資產是指股東權益與股本總額的比率,計算公式為:每股凈資產=股東權益/股本總額。這一指標反映每股股票所擁有的資產現值。
每股收益是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計算公式為:每股收益=稅後利潤/股本總數。該比率反映了每股創造的稅後利潤,比率越高,表明
所創造的利潤越多
『陸』 股票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公平、公正、公開」是證券市場的最基本的行為准則。
體現在交易市場上,交易所的電腦交易系統則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對買賣委
托進行撮合以確保「三公」准則得以具體體現。
在撮合過程中,成交順序為: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按委託順序成交。不論投資者姓甚名誰、大戶小戶,一律按價格和時間順序撮合成交
『柒』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捌』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是什麼
交易原則主要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即是以價格為最先,價格相同的,以時間在前的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