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業自律性組織機構有哪些
證券業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業自律,即依靠證券交易所、各類協會、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和這些機構制定的 業務規則、從業准則等進行自我管理。
中國大陸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主要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
⑵ 金融市場的自律性管理機構包括( )。 A.中央銀行 B.證券交易所 C.證券行業協會 D.國家專
C.證券行業協會
協會,都是自律性管理
⑶ 證券市場自律忙組織及其責任
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提供場所和設施;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沒事可以去雲掌財經了解了解,望採納
⑷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有哪些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南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200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成立。
⑸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機構有哪些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於l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它的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系、協調、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採取會員制的組織形式,證券公司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根據2015年6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評估認證規范》。將按照證監會提出的「摸清底數、突出重點、疏堵結合、穩妥處理」的原則,推進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的評估認證工作。
目前,各證券公司已向住所地證監局報送了自查報告,各證監局正在對自查情況進行核實。據了解,核實工作尚需一段時間,預計7月底前後可完成。證券業協會將從8月份開始接受證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評估認證申請。
(5)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擴展閱讀:
2019年05月0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95家非法仿冒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的黑名單。在違規信息表現形式中常見的是非法投資咨詢,有五類表現形式:
一、是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
二、是以保證收益、高額回報為誘餌,代客操盤,公開招攬客戶,與投資者簽訂委託協議,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三、是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
四、是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利用門戶網站的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變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五、是以門戶網站、網站博客、QQ等為平台,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
⑹ 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自律措施包括哪些
成立協會自律管理
證券是證券業協會 期貨是期貨業協會
⑺ 證券業協會關於從業人員管理 職業行為規范的自律規則有哪些至少三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 基本准則
第五條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 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 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⑻ 6、什麼是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
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⑼ 證券監管的自我管理
一般證券市場監管均採取政府管理與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形式。自我管理(或稱自律管理)之所以在證券市場管理中占重要一席,相當程度上是西方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結果。在市場出現到政府全面介入前的歷史演變中,自我管理成為市場管理的主要形式。此外,證券交易的高專業化程度和證券業者之間的利益相關性與證券市場運作本身的龐雜性決定了對自律管理的客觀需要。應該看到,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之間存在主從關系,自律管理是政府監管的有效補充,自律管理機構本身也是政府監管框架中的一個監管對象。集中化證券監管和強化政府監管地位正成為各國尤其西方證券市場管理的發展趨勢。
⑽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包括( )
因為證券業協會可以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