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以夫妻名義同居6年,去年她生病把我的錢花光了,現在病好了,她回娘
算了吧!她陪伴你生活6年了,憑她的良心吧!或者打電話說一聲,看她如何反應,假如不想給你,就算了,做一件善事,也是積德,就說前世欠她的吧!
❷ 婚姻家庭法試題
一、判斷下列各題是否正確。正確的在括弧內寫上「對」,錯誤的在括弧內寫上「錯」。
1.杜近與趙青於1989年4月結婚。結婚登記前一個月,杜近將一張憑密碼支取的4000元存摺贈與趙青,但未告訴密碼。1990年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趙青起訴要求離婚。現雙方對上述4000元存摺的贈與是否生效爭執不下。法院判決確認該贈與合同不生效,4000元歸杜近所有。法院的這一判決是正確的。()
2、趙莉與王強婚後多年不育,收養一子(3歲),取名王桐。翌年,趙莉懷孕,生一女王蘭。長大後,王桐、王蘭相愛,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兩人可以結婚。()
3、某甲及妻乙同兒子丙、兒媳丁、孫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難身亡。某甲夫婦及丙夫婦遺有房產、股票等遺產。在處理遺產時,不能確定他們的死亡先後時間。現在有某甲的父、母、女兒、兒媳丁的哥哥要求繼承。依照法律規定,推定甲先死亡,其他人同時死亡。()
二、多項選擇題
1.甲乙系夫妻,均生於1957年,無子女。1992年某晚得一棄嬰,甲乙養之如親女,並辦理了有關登記手續。1994年7月棄嬰之母丙欲要回女兒,甲乙不允,丙訴至法院。下列有關此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乙根據法律規定符合收養人條件
B.甲乙與棄嬰之間已依法形成收養關系
C.甲乙與棄嬰之間未形成收養關系,因為被收養人不符合法定條件
D.丙要回女兒的請求應予支持,因其女兒尚幼,撫養女兒是其權利與義務
2.1984年錢某夫婦收養張某(當時2歲)為養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張的生父母與錢某夫婦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1年後張某生夫婦相繼去世。下列有關此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張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B.張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須經協商確定
C.張有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D.張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3.下列各種婚姻關系中,屬於無效婚姻的是:()()()()
A.僅差20天即達法定婚齡而登記結婚形成的婚姻
B.異父已母的兄妹之間的婚姻
C.為取得巨額遺產而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
D.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在上訴期限內一方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
4.下列遺囑形式中,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的遺囑是:()()()()
A.錄音遺囑B.自書遺囑
C.口頭遺囑D.代書遺囑
5、胡聽濤有一子名小軍,已30尚未結婚。胡聽濤從前一個戰友之女小慧,人亦賢慧,胡聽濤希望其子能與戰友之女結婚,於是在其臨終前留下一份遺囑,對自己的個人財產作了處理,其中一項為「有現金2萬元,暫由小軍母親保管。如小軍和小慧結婚,則該筆現金由小軍繼承。」胡聽濤所立的這份遺囑()()()()。
A、涉及到現金2萬元的部分無效
B、該部分無效是因為違反了遺囑自由原則
C、該部分無效是因為所附條件違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該部分無效,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6、王某與武某於1994年3月登記離婚,同年7月雙方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財產也放在一起。後因經濟問題雙方又發生糾紛,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依照法律,()()()()。
A、法院應當受理王某起訴的離婚案件
B、王某與武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C、法院對王某與武某的糾紛應按事實婚姻處理
D、法院對這起糾紛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7、陳宇(女)4歲時,其母與劉佳林再婚,陳宇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9年,繼父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1988年劉佳林與陳宇的生母登記離婚。陳宇遂起訴與劉佳林解除繼父女關系。有關陳宇與繼父劉佳林之關系的諸多看法中,()()()()等看法是正確的。
A、在陳宇生母離婚前,陳宇與劉佳林既存在姻親關系,也存在撫養關系
B、陳宇與劉佳林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自然終止;法院對陳宇的起訴可不予受理
C、陳宇與劉佳林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D、法院應對陳宇與繼父的關系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8、方某與復員軍人趙某結婚十餘年,後方某因與趙某感情不和而起訴離婚,訴訟中雙方為趙某婚後部隊發給的復員費、醫葯補助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的歸屬發生爭議。方某堅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趙某堅持系個人財產。雙方爭議的前述費用法院應當()()()()
A、一律按趙個人財產處理
B、一律按方某與趙某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C、認定結婚十年以上,復員費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D、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一律歸趙某所有
9、李某有一子兩女,其中兒子甲1989年死亡,當時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親筆立下遺囑,其所有的4間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兩個女兒丙、丁繼承。後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產和存款。李某的兒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遺囑無效,她和乙均有權繼承房產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遺囑()()()()。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應繼承分割遺產;乙、戊無權分割遺產
B、無效,應按法定繼承重新分割遺產,甲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乙、戊繼承
C、部分無效,應給乙保留應繼承份額,然後再按遺囑繼承分割遺產
D、無效,但戊無權分割遺產,應由乙代甲繼承遺產
10、某甲在國外經商多年,1992年回家鄉定居。1993年甲立自書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在自己死後歸侄子繼承。後甲與乙關系惡化,甲想撤銷這個遺囑。甲可以採用()()()()等方式。
A、聲明原遺囑無效
B、出售遺囑處分的財產
C、拋棄遺囑處分的遺產
D、立新遺囑
11.離婚後,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當給予適當幫助。司法實踐中,確定是否給予幫助,應具備哪些條件?
A.接受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確實困難B.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
C.接受幫助的一方必須是離婚後未再婚的D.幫助的一方必須是離婚後未再婚的
12.選項所列哪些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A.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B.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
C.雖屬婚前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共同長期作使用、經營、管理的財產
D.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13.1992年李某收養了王某(2歲),一直共同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繼去世。下列有關此案的哪些表達是正確的?
A.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B.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C.王某有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D.王某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14.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A.弟、妹有負擔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
C.兄、姐喪失勞動能力
D.兄、姐無其他生活來源
三、單項選擇題
1.陳某與溫某於1987年結婚。陳某婚前有一幢位於市區的房屋,結婚時未對該房屋作出特殊約定,婚後二人一直居於該房屋。因該房屋年久失修,且過於簡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二人對房屋進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費用約4萬元,但房屋產權證未作變更登記。現二人因離婚成訴,上述房屋產權歸屬也發生爭執。依照法律,該房屋的產權應:()
A.由溫某享有B.由陳某享有
C.由陳某和溫某共同共有D.由陳某和溫某按份共有
2、譚某從國外寫信表示贈與其侄女譚芳美金5000元,譚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實際給付。譚芳不久與王岩登記結婚。後譚芳接到叔叔譚某贈與的5000元美金。依照法律該項錢款()。
A、屬於譚芳婚前的個人財產
B、屬於譚芳與王岩夫妻共同財產
C、屬於婚前取得,但歸譚芳和王岩共有
D、由法院確定其歸屬
3、肖某夫婦無子女,想收養鄰居小孩張英(5歲)為養女,依照法律規定收養人肖某應()。
A、年滿30周歲
B、有撫養教育張英的能力
C、取得張英及其父母的同意
D、肖某與張英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
4、夫婦甲乙生有兩子一女,早年購置房屋5間。1991年甲乙立下遺囑將東邊兩間房給大兒子,西邊兩間房給小兒子,北房1間分給女兒。1992年8月甲與大兒子發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證處作出公證遺囑將東房1間分給女兒繼承,另1間東房仍歸大兒子繼承,西房2間分給小兒子。以後甲乙又為瑣事與大兒子發生爭吵,甲、乙又於1994年2月在兩個見證人在場情況下,作出錄音遺囑,將由大兒子繼承的東房1間亦劃歸女兒繼承,西邊房屋兩間仍歸小兒子繼承。當年,甲乙相繼去世。甲乙的兩子一女持這幾份遺囑為據,要求分割房產。法院應()。
A、按錄音遺囑分割甲乙的遺產
B、按自書遺囑分割甲乙的遺產
C、按公證過的第二次遺囑分割遺產
D、宣布遺囑均無效,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5、趙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000元,摩托車1輛,彩電、音響各1台,股票、國庫券若干。趙凡妻早故,兒子、女兒與其分家單過。1992年趙凡因公致殘,單位發給4500元撫恤金。1993年6月,趙凡因車禍死亡,保險公司因其在保險單中未填寫受益人,將7000元保險金交給了趙凡的兒子。依法律規定趙凡的遺產包括()。
A、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撫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撫恤金、保險金
C、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保險金
D、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撫恤金、保險金
6.下列哪種遺囑形式不需要證人在場見證即為有效?
A.口頭遺囑
B.錄音遺矚
C.自書遺囑
D.代書遺囑
四、案例分析題
(一)劉某與妻子方某有一子劉甲,與妾邱某有一子劉乙。1948年劉某又贖買歌女陳某為妾,但未為劉家公認,劉某與陳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劉丙並收養劉丁為子。1954年劉某又回原籍與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開始,邱、方、劉先後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陳某倖免,故劉又搬至陳處生活。陳與方、邱及其子女始有來往,且盡力予以照顧。1979年劉平反,退還房8間,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補發工資18000元。事後劉仍與陳生活,8間房屋方、邱及其子女各住4間。1988年劉病重,轉至邱某處,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共同照料。現劉去世,上述各方當事人為分遺產而起糾紛。
現:〔1〕請分析並提出該案的合法繼承人。
〔2〕請分析並提出該案的遺產處理辦法。
(二)李樹綱以打漁為生,有兩層樓房一幢,共12間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來往。長子李全喜,用自己經商收入建房4間,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喪,遺子李山;後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復員軍人,為成立小家庭也用復員費購置新房2間,其妻何慧,生女李潔。李樹綱的次子李全興已病故,妻子王氏帶兒子李明星另嫁。李樹綱有一友宋建曾幫助過李樹綱,李樹綱想贈宋建一筆錢,但其未接受。李樹綱即寫下字據將自己房屋2間待自己死後贈給宋建的兒子宋明。今年初,李樹綱、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漁,遇台風船毀人亡,但各人死亡時間不能確定。喪事完畢,死者親屬們為房產分割發生糾紛。李玲認為,其兄已死,她是李樹綱唯一子女,要求繼承李樹綱的房屋12間;任平認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樹綱的喪偶兒媳,因此房屋應由她和李林繼承;另外她還認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權繼承李山的房產。何慧不同意他們的意見,她及李潔均請求分割遺產,李明星也要求繼承。宋明得知受遺贈後3個月來一直未表示態度。但在發生糾紛時也提出分割遺產要求。
問:(1)請指出本案的被繼承人和遺產,並說明被繼承人死亡的先後順序及認定理由。
(2)本案當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潔、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遺產,分別說明理由。
(三)被繼承人劉惠良於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長子劉伯瀟、次子劉仲湘、三子劉叔湖、幼女劉季南。劉伯瀟在其父病故後因悲痛過度,於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蘭,子劉明川和劉明秀。劉仲湘與前妻有一子劉明月,與趙秀蘭有一子劉明山;劉叔湖有妻任好君;劉季南於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馬行空、女兒馬玉花。
劉惠良於1993年10月立有一份書面遺囑,言明:劉叔湖一向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陽與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遺產房屋1間,現金1萬元;劉季南生活困難,可分得遺產房屋3間,現金3萬元;另外,多年好友趙玉山一直在困難時候對自己多有照顧,現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遺產3萬元。
另查明,劉惠良生前有房屋17間,現金11萬;趙玉山於1996年初病故,有妻張桂花、子趙大海。劉惠良在得知趙玉山的死訊時,曾多次對周圍的人表示,趙家對我有恩,我遺囑中為其指定的財產就給趙玉山的妻兒。
問:1、本案當事人中哪些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哪些當事人不是繼承人?
2、本案各當事人應如何分割遺產?並請簡要說明理由。
(四)劉季南與趙玉芬於1968年結婚,生有一子劉裕和一女劉蘭蘭。1980年5月劉季南因與趙玉芬發生爭執而離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訊。1988年趙玉芬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劉季南死亡,法院於1988年8月作出劉季南死亡的宣告。趙玉芬及其子女對劉季南的遺產進行了繼承。1989年趙玉芬再婚。劉裕和於1987年7月結婚後生有一子劉明江。1989年6月劉裕和外出車禍死亡。1996年12趙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劉季南於1996年11因心臟病死於該市。經查,劉季南1980年離家出走後,一直給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難。1989年開始經商並獲得成功,積聚了財產200萬元。在經商期間,劉季南與胡柔相識,並於1991年元旦舉辦了婚禮(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1992年4月倆人生有一女劉冬冬。劉季南於1995年親筆寫了一份遺囑,指明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後由胡柔、劉冬冬、趙玉芬和劉裕和四人均分。
問:1.劉季南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為什麼?
2.劉季南被宣告死亡後趙玉芬等對劉季南遺產的繼承是否有效?為什麼?
3.設劉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後)所立的遺囑在內容及形式上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麼?
4.劉季南1995年所立的遺囑應如何執行?
❸ 離婚 保險 怎麼判
經過三年多的戀愛,張濤與瑩瑩步入婚姻殿堂。婚後第三年,活潑可愛的兒子萌萌降生了。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瑩瑩便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一家三口可謂十分美滿。張濤是個非常善於理財的人,對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規劃,總想給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規的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資外,還特意為全家人購買了各種保險。婚後不久,張濤就給自己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給妻子買了一份養老保險。兒子萌萌出生後,他又給自己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並將兒子萌萌作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無百日紅。隨著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張濤和瑩瑩之間越來越沒有共同語言。瑩瑩覺得張濤終日忙於工作,很少顧及自己;張濤則深感委屈,認為自己這么辛苦都是為了妻子和孩子。倆人不斷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而妻子揮霍的生活作風也讓張濤越來越看不慣了。於是兩人決定分道揚鑣,各走各路,然而雙方在保險的分割上卻產生了重大分歧,無法協商一致,最終只得鬧上了法庭。庭審中,張濤認為保險是經過雙方協商購買的,並且都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視為是婚內財產的約定,不同意進行分割。而妻子瑩瑩則認為,這幾份保險的保險費都是婚後共同支付的,因此應該進行分割。經過法院多次調解,聽取保險公司的意見,雙方經過再三權衡,就保險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各人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自行繳納保費,張濤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仍由張濤繼續繳納保費,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律師解惑起訴惡意轉移財產,有時效限制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譚芳律師一、本案中張濤所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受益、知識產權的受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上述所稱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性質的養老保險金的財產定性,但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本案中,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二、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分割嗎?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範作用外,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並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三、指定孩子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分割嗎?人身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對於該類保險在離婚糾紛中能否分割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議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該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賠償金屬於未能確定的財產權益,故該保險合同的利益也並不確定,因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述保險雖然指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在離婚時就可以進行分割。律師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師網接到許多關於商業保險如何分割的咨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過購買保險來避免將來的財產糾紛,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紅燈後就保險分割問題爭論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業型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理財投資手段,現存法律並未對其分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由於法律制度尚不夠完善,保險產品日趨繁多,類型日趨復雜,有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無法准確定性的保險產品一般不予處理,建議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後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另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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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婚內保險離婚時夫妻雙方如何分割
經過三年多的戀愛,張濤與瑩瑩步入婚姻殿堂。婚後第三年,活潑可愛的兒子萌萌降生了。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瑩瑩便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一家三口可謂十分美滿。··張濤是個非常善於理財的人,對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規劃,總想給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規的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資外,還特意為全家人購買了各種保險。婚後不久,張濤就給自己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給妻子買了一份養老保險。兒子萌萌出生後,他又給自己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並將兒子萌萌作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無百日紅。隨著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張濤和瑩瑩之間越來越沒有共同語言。瑩瑩覺得張濤終日忙於工作,很少顧及自己;張濤則深感委屈,認為自己這么辛苦都是為了妻子和孩子。倆人不斷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而妻子揮霍的生活作風也讓張濤越來越看不慣了。於是兩人決定分道揚鑣,各走各路,然而雙方在保險的分割上卻產生了重大分歧,無法協商一致,最終只得鬧上了法庭。庭審中,張濤認為保險是經過雙方協商購買的,並且都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視為是婚內財產的約定,不同意進行分割。而妻子瑩瑩則認為,這幾份保險的保險費都是婚後共同支付的,因此應該進行分割。經過法院多次調解,聽取保險公司的意見,雙方經過再三權衡,就保險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各人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自行繳納保費,張濤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仍由張濤繼續繳納保費,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律師解惑起訴惡意轉移財產,有時效限制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譚芳 律師一、本案中張濤所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受益、知識產權的受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上述所稱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性質的養老保險金的財產定性,但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本案中,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二、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分割嗎?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範作用外,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並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三、指定孩子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分割嗎?人身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對於該類保險在離婚糾紛中能否分割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議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該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賠償金屬於未能確定的財產權益,故該保險合同的利益也並不確定,因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述保險雖然指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在離婚時就可以進行分割。[律師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師網 接到許多關於商業保險如何分割的咨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過購買保險來避免將來的財產糾紛,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紅燈後就保險分割問題爭論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業型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理財投資手段,現存法律並未對其分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由於法律制度尚不夠完善,保險產品日趨繁多,類型日趨復雜,有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無法准確定性的保險產品一般不予處理,建議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後與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另行協商處理。
❺ 婚內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應該怎麼分
要看購買保險的錢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還是婚前個人無形財產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應列入夫妻共同投資的財產。如實婚前個人無形財產利潤所得購買的,應屬於個人財產。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應列入共同財產。
1、保險費是夫妻共同繳納的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保險費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屬於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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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❻ 婚內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應該怎麼分
一般屬於,但是保險屬性較特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財產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人身保險。
(一)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❼ 婚內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應該怎麼分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❽ 離婚時孩子保險費如何分割
經過三年多的戀愛,張濤與瑩瑩步入婚姻殿堂。婚後第三年,活潑可愛的兒子萌萌降生了。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瑩瑩便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一家三口可謂十分美滿。··張濤是個非常善於理財的人,對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規劃,總想給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規的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資外,還特意為全家人購買了各種保險。婚後不久,張濤就給自己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給妻子買了一份養老保險。兒子萌萌出生後,他又給自己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並將兒子萌萌作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無百日紅。隨著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張濤和瑩瑩之間越來越沒有共同語言。瑩瑩覺得張濤終日忙於工作,很少顧及自己;張濤則深感委屈,認為自己這么辛苦都是為了妻子和孩子。倆人不斷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而妻子揮霍的生活作風也讓張濤越來越看不慣了。於是兩人決定分道揚鑣,各走各路,然而雙方在保險的分割上卻產生了重大分歧,無法協商一致,最終只得鬧上了法庭。庭審中,張濤認為保險是經過雙方協商購買的,並且都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視為是婚內財產的約定,不同意進行分割。而妻子瑩瑩則認為,這幾份保險的保險費都是婚後共同支付的,因此應該進行分割。經過法院多次調解,聽取保險公司的意見,雙方經過再三權衡,就保險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各人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自行繳納保費,張濤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仍由張濤繼續繳納保費,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律師解惑起訴惡意轉移財產,有時效限制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譚芳律師一、本案中張濤所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受益、知識產權的受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上述所稱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性質的養老保險金的財產定性,但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本案中,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二、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分割嗎?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範作用外,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並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三、指定孩子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分割嗎?人身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對於該類保險在離婚糾紛中能否分割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議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該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賠償金屬於未能確定的財產權益,故該保險合同的利益也並不確定,因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述保險雖然指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在離婚時就可以進行分割。[律師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師網接到許多關於商業保險如何分割的咨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過購買保險來避免將來的財產糾紛,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紅燈後就保險分割問題爭論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業型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理財投資手段,現存法律並未對其分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由於法律制度尚不夠完善,保險產品日趨繁多,類型日趨復雜,有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無法准確定性的保險產品一般不予處理,建議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後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另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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