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如何使我國證券市場發揮作用
一、明確市場監管理念
從我國政府近年來證券監管實踐來看,監管思想不統一、監管政策的延續性不強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從全球范圍看,證券市場監管的指導思想大體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強調在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自我保護,比較典型的如美國證券監管思想。這種監管指導思想的基礎是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健全、投資者比較成熟理性。比如美國證券監管當局就認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夠的信息,同時保證這些信息的真實可靠,投資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決定,至於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則由投資者自己負責。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准確與完整才是監管的重中之重。這種監管思想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往往不充分;第二種監管思想強調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者質量要求以及對投資者的保護責任。比如香港證券監管當局認為,必須對上市公司及其市場行為加大監管力度,以保證證券發行者的質量,同時中介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常能得到較好的保護,但缺點是過分嚴格的監管會導致企業經營趨於保守,影響上市公司的融資效率和創新能力。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的時間較短,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機構投資者隊伍較小,與上市公司相比,投資者處於弱勢。此外,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不高。在這種條件下,採用第一種監管思想無法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採納上述第二種監管思想,即把監管重點放在上市公司質量的監控和投資者的保護上去。
二、完善政府監管的基礎法律制度建設
1、通過立法明確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法律地位
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在《證券法》中稱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其法律地位是由國務院確定的直屬事業單位,隨著政府任期的調整而調整,無法獨立於政府。在我國行政權佔主導地位、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對行政權無法形成有利的制約的前提下,證券監管機構只對行政權負責而不對投資者負責,這樣保護投資者的監管思想無法得到保證。在這個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立法經驗。美國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對美國總統和國務院等行政機構負責,其獨立性能夠得到保證。因此,有必要修改《證券法》,使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由法律明確規定,使其獨立到能夠對國有股東、國有中介機構實施監管而不被「俘獲」,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監管的效果。
2、通過立法增加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
我國證券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屬於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國有企業為主,現在主要以中央國有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對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說,即使是民營企業或通過市場收購取得控制權的民營企業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種利益的來源。而中介機構的代表——證券公司等絕大多數也是國有控股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對象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與國資委的地位相同,證券監管機構無法實施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管。在這種前提下,現有證券監管機構現有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授權范圍使得證券監管機構反而成了「弱勢主體」。可以說,我國立法機關目前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較少,導致證券監管機構無法有效開展工作,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監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強化證券監管手段,必須由法律授予證券監管機構更多的權力。擁有一定立法、司法、執法權力的監管部門比司法機構更能有效地防止證券市場的違規違法行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SEC具有非常大的獨立性,其擁有廣泛的傳訊、調查、聽政、處罰、禁止、起訴等權力以及類似立法的權力10項之多,而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只有包括制定規章權、行政許可權、行政指導權、行政處罰權等,范圍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過《證券法》增加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使其在證券監管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例如參照美國建立「吐出非法利潤」制度追繳、分配給投資者;授予證券監管機構財產扣押權等,最終通過立法使證券監管機構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機構。
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還遠遠不夠。目前,急需授予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有調查權(有權不事先通知被調查者即可直接調查其財務、銀行賬戶)、傳喚權(有權傳喚當事人,不接受傳喚的被視為違法)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由被調查者承擔)等。
3、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配套法律法規
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對於監管執行方面的規定語言不詳,嚴重影響了執行效果。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執行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使證券市場的監管執行有法可依,落到實處。
三、完善政府監管機構的制度建設
1、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證監會及其下屬機構負責證券監管的行政執行,而證券立法和監督職能主要由全國人大和司法部門行使。考慮到證券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有必要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分別建立行使證券立法和證券監督職能的專業機構。
立法機構方面,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負責廣義的證券立法,這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員構成上,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等研究。
監督機構方面,建議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2、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
我國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經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高層管理者也經常來自於證券監管部門或者地方政府,甚至還會重新回到證券監管機構,從而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形成所謂的「旋轉門」現象。要避免監管的「旋轉門」現象出現,就要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設立防火牆,限制官員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單位之間的自由流動,為監管人員建立誠信檔案,建立監管績效評價體系,等等。
四、加強政府監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會公眾監督
社會公眾監督所具有的及時性、普遍性是政府監管所無法比擬的,「藍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監管機構應適時地引導和利用社會公眾監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強的是證券中介機構的法制約束和自我監管功能。這包括按照國際會汁准則和審慎原則審計上市公司財務與會計報表,並以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原則約束會計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建立嚴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師事務所鑒證制度。
2、擴大與其他金融專業監管機構的合作
要加強對混業滲透的監管,並建立聯合監管的溝通機制,例如,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聯席會議上升為—種日常工作制度。同時可以借鑒美國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建立相應的傘型監管雛形。在傘型監管體系中,銀行監管當局應該成為核心。
3、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資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證券跨國發行和上市的統一的信息披露及會計標准、協調解決信息技術和電腦網路發展對國際證券監管帶來的新挑戰、降低國際清算風險等。對於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來說,加強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國證券監管的效率,控制風險在國際間的傳遞,還可以促進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化、國際化、現代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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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手段是
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是通過證券法律和法規來實現。經濟手段是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行政手段是指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干預。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證券法律與法規來實現。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約束力強。
2.經濟手段
這一手段是指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3.行政手段
這一手段是指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但運用不當可能違背市場規律,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道到懲罰。一般多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理順或遇突發性事件時使用
我國正式成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證監委)和中國證券管理監督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其中證監委是我國證券管理的權利機關,證監委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的宏觀管理,證監會是證監委的辦事 機構,根據證監委的授權,依法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3. 什麼是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包括依法管理原則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依法管理原則是指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加強法制建設,明確劃分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即證券市場管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為保障證券市場的高效、穩定、有序、順利地運行,圍繞證券監管的各項目標,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須確立下列原則。三公原則三公指公平、公開、公正,這是證券監管最基本的原則。
公平,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參與者擁有均等的市場機會,均等的交易機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不存在任何歧視或特殊待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公平,在本質上反映了商品交換的等價有償性。證券市場上,統一的市場規則,均等的市場機會,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待遇,以價值規律為基礎的證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公平原則的首要要求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對稱性,即所有投資者擁有同質的及時信息。公平原則的內容也涉及地位公平、稅負公平、權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也包括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機會均等和平等競爭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
公正,要求證券監管者公正無私地進行市場管理和對待市場參與者。公正原則的內容包括立法公正、執法公正、仲裁公正。公正原則是有效監管的生命,是監管者以法律框架實現市場所有參與者之間的平衡與秩序的關鍵,並構成對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權利的賦予與制約。
公開,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向市場參與者公開披露,任何市場參與者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市場活動。這里的信息包含各種財務信息、交易信息、行為信息、政策信息乃至監管信息等與市場參與者利益相關的所有信息。公開原則是實現市場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條件,也是證券法律的精髓所在。而且,公開性與信息的透明度是證券市場監管與證券市場效率之間的微觀結合點。信息的公開程度直接關繫到市場效率的高低。可以說,三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三大原則,是證券監管活動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管理的核心和靈魂所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從資金來源看,證券市場發展的關鍵在於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要確保投資者信心,必須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由於普通投資者一般處於信息和資金劣勢,為消除市場競爭中的不對稱性,要求監管者盡力消除證券市場上的欺詐、操縱、信息偏在等問題,保證投資者利益免受侵害。誠實信用原則
證券監管者在制定和實施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的時候,必須以要求市場參與者達到誠實信用為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籌資者,必須真實、准確、完善地公開財務信息;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在提供市場信息與服務時不得存在欺詐或嚴重誤導行為;作為證券市場投資者,不得散布虛假信息、壟斷或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依法管理原則
依法管理並非否定經濟調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觀條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強調以法治市的管理原則。依法管理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證券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與具體;二是要求執法的嚴格和有力。一個無法可依、執法不嚴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的證券市場必然出現動盪甚至危機。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證券監管機構必須注重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由此出發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即使在自律管理具有悠久傳統且發揮重大作用的英國等西方國家,政府監管也正成為整個證券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旋律。對於新興證券市場,更應強調政府的集中、統一的監管地位,在此基礎上構建自律組織的權責和職能。
為保障證券市場的高效、穩定、有序、順利地運行,圍繞證券監管的各項目標,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須確立下列原則。三公原則三公指公平、公開、公正,這是證券監管最基本的原則。
公平,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參與者擁有均等的市場機會
,均等的交易機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不存在任何歧視或特殊待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公平,在本質上反映了商品交換的等價有償性。證券市場上,統一的市場規則,均等的市場機會,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待遇,以價值規律為基礎的證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公平原則的首要要求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對稱性,即所有投資者擁有同質的及時信息。公平原則的內容也涉及地位公平、稅負公平、權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也包括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機會均等和平等競爭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
公正,要求證券監管者公正無私地進行市場管理和對待市場參與者。公正原則的內容包括立法公正、執法公正、仲裁公正。公正原則是有效監管的生命,是監管者以法律框架實現市場所有參與者之間的平衡與秩序的關鍵,並構成對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權利的賦予與制約。
公開,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向市場參與者公開披露,任何市場參與者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市場活動。這里的信息包含各種財務信息、交易信息、行為信息、政策信息乃至監管信息等與市場參與者利益相關的所有信息。公開原則是實現市場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條件,也是證券法律的精髓所在。而且,公開性與信息的透明度是證券市場監管與證券市場效率之間的微觀結合點。信息的公開程度直接關繫到市場效率的高低。可以說,三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三大原則,是證券監管活動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管理的核心和靈魂所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從資金來源看,證券市場發展的關鍵在於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要確保投資者信心,必須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由於普通投資者一般處於信息和資金劣勢,為消除市場競爭中的不對稱性,要求監管者盡力消除證券市場上的欺詐、操縱、信息偏在等問題,保證投資者利益免受侵害。誠實信用原則
證券監管者在制定和實施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的時候,必須以要求市場參與者達到誠實信用為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籌資者,必須真實、准確、完善地公開財務信息;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在提供市場信息與服務時不得存在欺詐或嚴重誤導行為;作為證券市場投資者,不得散布虛假信息、壟斷或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依法管理原則
依法管理並非否定經濟調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觀條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強調以法治市的管理原則。依法管理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證券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與具體;二是要求執法的嚴格和有力。一個無法可依、執法不嚴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的證券市場必然出現動盪甚至危機。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證券監管機構必須注重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由此出發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即使在自律管理具有悠久傳統且發揮重大作用的英國等西方國家
,政府監管也正成為整個證券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旋律。對於新興證券市場,更應強調政府的集中、統一的監管地位,在此基礎上構建自律組織的權責和職能。
4. 證券市場有哪些監管政策
政策具有連續性和可預知性,是現代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連續性是可預知
的前提。只有政策是連續的,社會對政府的政策才可以預知,才可以依據政府政策的走向來調適自己的行為,進而達到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若政府的政策變動無
常,那麼社會也就無法預知政府政策的未來,不但無從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調適,甚至還會無所適從。政府既無法實現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也會常常面臨政策失敗的尷
尬局面,進而影響政府治理目標的實現。在調查中發現,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明顯感覺到,政府關於證券市場的治理政策是變化無常的,對中國證券市場戲稱「政
策市」。那麼,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呢?
首先,政府所扮演的雙重角色,導致政策的左右搖擺。目前,我國的上市公
司絕大多數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政府是這些企業非流通國有股的股份代表,但政府同時又是證券市場的監管者,這雙重角色的矛盾導致了政府政策的左右搖擺。
當證券市場處於低迷狀態時,政府為了國有企業繼續融資的需要,便出會台一系列利好政策,製造「政策底」,刺激股指上漲,吸引投資者人市。而每當此時,市場
內具有政策信息優勢的機構和個人,便會利用非法資金和游資,內幕交易,肆意拉抬,製造證券市場虛假繁榮。這表面上是為了響應政府的政策號召,實際上是為了
攫取高額尋租利益。當股指持續飆升,股價飛漲時,政府又擔心市場泡沫過大危及經濟,政府便會以公開、公正、公平的監管者身份出現,轉變口氣,突施利空政
策,限制股市上漲,製造「政策頂」。每當此時,具有政策信息優勢的機構和個人便會成功逃頂,廣大中小散戶卻被套其中。等市場跌得過很時,政府再出台利好政
策,就這樣周而復始無限循環。
其次,證監會
公務人員的職務非常任制很難保證政策的延續性。中國證監會自從1992年10月成立到2001年這9年間的時間里,歷任證監會主席先後有劉鴻儒、周道炯、周正慶和周小川4人,人均任期2年零4個月,可見證監會主席人選變動之頻繁。每一位主席都有各自不同的監管思路,不同思路指導下的政策自然也不同。再加上每一位主席的上任,都帶來了證監會人員和職務的變動,政策的延續性自是很難保證。
最後,「中
心任務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帶來政策的波動。建國以來,我黨對國家的管理一直沿用著「中心任務型」的管理模式。即不同時期,我黨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情況
為國家設立不同的中心任務,並號召和調動全社會的資源為實現中心任務而奮斗。其他的次要任務若與中心任務相沖突,或影響到中心任務的實現時,必須為中心任
務讓道,以保證中心任務的實現。這一模式應用在部門或地方,就是在不同時期設立不同的中心工作和目標,一切政策都要為中心工作和目標服務。這實際上是為政
策的制定和實施設立了一個中心框架和目標,與此中心框架和目標相沖突的政策就很難出台或得到實施。然而,不同時期的中心工作和目標是不相同的,政策制定的
中心框架和目標自然也不同,政策的波動也就成了必然。「中心任務型」的管理模式實際源於革命戰爭年代的「集中優勢兵力消滅敵人」的戰略,後來在建國後的政
治運動中被進一步強化,逐漸成為我黨管理社會的模式。但是,社會問題不象戰爭中的敵人,消滅掉以後就不存在了。只要有這一問題存在的社會土壤,同樣的問題
在一定時期會不斷涌現。用「中心任務型」的運動式策略來解決,只會摁下葫蘆浮起瓢。這種運動式的政策波動,反而使腐敗分子和違軌者有了應對的策略:運動來
時腐敗收,運動去時腐敗興。
5.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6. 證券市場監管的證券監管的法律體系
證券監管的法律體系體系:部門規章、國家頒布的一系列專門規范信息披露的文件、 行政法律。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法律(法結尾);第二層次,行政法規(條例結尾);第三層次,部門規章(辦法或規定結尾)。1999 年 7 月 1 日《中國證券法》實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訂後生效。1994 年《公司法》實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訂後生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降低 至 3 萬元,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 5 年內繳足;貨幣出資不得低於 30%;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 3 人;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 個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 1/3 以上的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在 1 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 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 2/3 以上通 過;董事會會議由 1/2 以上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降低至 3000 萬元。2004 年《基金法》。1997 年《刑法》,2006 年修訂。2008 年《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應當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報送年報;每月 結束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報;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 30%;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公司 5%以上股權要經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應當有 3 名以上從業滿 2 年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進行審計,2 個月內報證監會。2008 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允許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後 12 個月每年增持不超過 2%;對於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發 行的新股 30%的,可以向監管部門申請免於履行要約義務。 (1)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2)證券公司按營業收入的 0.5%-5%;(3)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4)依法向有關責任人追償所得和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5)捐贈;(6)其他合法收入。中國證券投 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2005 年 8 月成立。2006 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違 反法規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採取 3-5 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的,5-10 年禁 入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採取終身的禁入措施。
7. 90年代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政策有哪些
一
8.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8)證券市場監管政策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