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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融資租賃最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4-04-20 20:13:01

㈠ 天津注冊融資租賃公司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對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優惠政策:

1.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2.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3.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准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准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准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准給予補助。

4.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公司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

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屬於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三、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政策:

1.對採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分批退稅。即,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分批退稅。

2.對採取後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

3.對採取後期留購方式的,在租借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對非留購的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船舶出口不退稅,無論在租賃期滿之前,還是期滿之後,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四、飛機租賃企業稅收政策:

1.項目公司開展業務前可每季度進行一次納稅申報。境外融資租賃業務出口免稅按項目報批。保障飛機租賃企業發票需求。

㈡ 銀保監會: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凈資產8倍

據1月8日銀保監會官網消息,銀保監會就《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此次《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 據1月8日銀保監會官網消息,銀保監會就《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此次《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明確市場定位,落實監管責任,強化監督管理,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經營原則】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支持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五條【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經營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五)固定 收益 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六條【融資行為】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租賃物范圍】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八條【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託發放 貸款 ;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第九條【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條【公司治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內部控制】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十二條【風險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識別、控制和化解風險。

第十三條【關聯交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准。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十四條【租賃物所有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十五條【租賃物登記】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租賃物購置】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十七條【租賃物價值評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十八條【租賃物價值監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未擔保余值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要求計提減值准備。

第二十條【租賃物取回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二十一條【轉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融資租賃資產轉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三條【資產質量分類和准備金制度】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第二十四條【 徵信 管理】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原則向徵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擔保保險事項】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監管指標

第二十六條【租賃資產比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

第二十七條【杠桿倍數】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確定。

第二十八條【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第二十九條【集中度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四)全部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銀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作出適當調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銀保監會職責】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地方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三條【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按期分析監測,重點關注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較大的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現場檢查制度,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檢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第三十五條【監管談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應急預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第三十七條【違法經營信息公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條【信息報送】融資租賃公司應定期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第三十九條【重大事項報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待決訴訟、仲裁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監管協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 共享 機制,研究解決轄內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聯動監管,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十一條【監管隊伍建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對象數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條【行業協會】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是融資租賃行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按照章程發揮溝通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履行協調、維權、自律、服務職能,開展行業培訓、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運行。

第四十三條【准確分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准確核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四十四條【正常經營】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注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於接受並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在報銀保監會審核後及時納入監管名單。

第四十五條【非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並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月報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非正常經營類和違法違規經營類企業整改。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違法 失信 名單,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違法違規經營】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會商機制】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登記注冊。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與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機構責任】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人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通報批評、納入違法失信名單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非法集資】融資租賃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制定細則】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並報銀保監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過渡期安排】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條【用語含義】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二)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5%以上,或者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㈢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㈣ 上海自貿區迎融資租賃「新政」,都有哪些解讀

為更好地發揮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功能,近日,上海發布《關於加快本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爭取到2020年,實現融資租賃業務領域覆蓋面不斷擴大,融資租賃市場滲透率顯著提高,融資租賃資產規模佔全國比重達到30%以上。據悉,《實施意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在自貿區設專業子公司

《實施意見》指出,支持自貿區先行先試,促進融資租賃業集聚發展。在做好各項服務配套方面,繼續加大對融資租賃產業的扶持力度,設立專項資金;推進建設融資租賃服務創新基地;支持搭建融資租賃資產交易服務平台等。

「探索設立融資租賃產業發展基金」、「搭建融資租賃資產交易平台」等條款,在去年浦東出台的《關於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有所涉及。
同時,《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和特殊項目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重大裝備等租賃業務。允許融資租賃公司以絕對控股方式設立單機單船等特殊項目公司。允許隸屬於同一母公司的單機單船等特殊項目公司實行住所集中登記,且與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許融資租賃公司設立飛機、船舶等專業子公司並可持續經營多個飛機、船舶等項目。
交銀租賃和招銀租賃等租賃公司已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專業子公司。交銀租賃相關負責人日前在參加「上海自貿區三周年總結評估企業座談會」時表示,上海自貿區掛牌後,交銀租賃首家獲批在區內設立航空航運專業子公司,目前注冊資本已增至15億元,「按照監管要求既可在境內設立項目公司,也可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但資產的管理均由自貿區專業子公司負責,自貿區成立三年以來新增業務已超過了之前業務總和。」

允許開展本外幣資金池

利用上海自貿區的政策優勢,《實施意見》還支持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利用外債,舉債的外債可調入境內存放在外債專戶,實行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使用。同時,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人民幣跨境融資業務。

《實施意見》還允許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本外幣資金池業務,通過開立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集中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債和對外放款額度,實現境內外資金的統一調配。在現行規定允許境內外幣劃轉的范圍之外,積極探索境內外匯資金劃轉管理的新模式,在交易真實、合理的前提下,融資租賃母公司與境內特殊項目公司之間的外幣資金劃轉可向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請。

為加快通關速度,為融資租賃公司發展租賃進出口業務提供便利,《實施意見》明確指出,對注冊在自貿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公司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實際需要,努力協調異地監管,便利通關手續。

鼓勵融資租賃業兼並重組
在培育市場方面,《實施意見》還提出應不斷拓寬融資租賃服務領域,鼓勵引導境內外資本來滬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支持具有優勢產業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兼並重組、增資擴股等擴大規模、拓展業務,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支持有實力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跨境租賃和跨境兼並,培育跨國融資租賃集團;支持設立融資租賃中介服務機構,加快發展為融資租賃企業配套服務的專業咨詢、技術服務、評估鑒定、資產管理、資產處置等相關行業。

截至今年6月底,浦東新區集聚的融資租賃企業達1772家,較去年年末增加239家。

《實施意見》指出,將建立市級層面融資租賃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由市商務委、市金融辦牽頭協調各相關部門加快落實本實施意見。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分工合作,落實分管領導和專人負責,細化政策措施,並搞好與國家相關部門的銜接,積極爭取國家相關部門的支持。

詳情可網路自貿家zimaojia了解

㈤ 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涉及的一些稅收政策,下面就是相關的資料內容,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一、增值稅

1. 征稅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後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 稅目及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3. 銷售額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第1條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

最近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 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2. 新企業准則規定

《新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同時第十五條、十六條還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取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3. 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條例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甲公司2009年11月從乙公司融資租入一生產車間,合同約定該生產車間租賃期限為10年,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

按照新會計准則,由於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小於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因此該固定資產會計成本為1200萬元,同時確認未確認融資費用300萬元,(1500-1200),並按照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計入“財務費用”。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生產車間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折舊年限為20年。那麼2009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25萬元,即當期按會計規定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2.5萬元(300÷120×1)減去當期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1.25萬元(300÷240×1)的差額。

4.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上例中由於會計上確認該生產車間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1200萬元,即房產原值為1200萬元。假設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計征房產稅的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那麼甲公司融資租入生產車間的房產余值為840萬元[1200×(1-30%)]。

四、印花稅

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30號)第四條的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五、契稅

對於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需要繳納契稅嗎?《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而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實質上出租人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融資租賃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655號 【發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國稅函發[1995]6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目前我國負責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的單位有兩家,即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但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4月26日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管理體制不相適應。對此,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按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

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 賃中租賃物雖然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賃物作為承租人資產納入其資產負債表中,並對租賃物計提折舊;出租方不可計入固定資產,不可以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 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貸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後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融資租賃一般沒有寬限期,租賃開始後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或購買等手續。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

(8)融資租賃的對象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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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匯總

有關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匯總的知識,大家知道有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直接融資租賃

1)出租人會計處理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企業開始適用增值稅,購買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應當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目前,各融資租賃企業對於融資租賃業務主流的會計核算方法是:購買資產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記入“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租賃開始日不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當收到租金時再確認當期增值稅。

假設某融資租賃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購入資產的價值成本為1000000元,融資租賃合同總額1500000元(不含稅),分10年等額償還。不考慮未擔保余值,租賃期滿後融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

⒈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貸:銀行存款117萬元

⒉租出設備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150萬元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50萬元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17.55萬元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15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中(銷項稅額)2.55萬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8.14萬元

貸:租賃收入8.14萬元

⒋租賃期屆滿

租賃期滿後,租賃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處理。

2)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有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實務中不好明確確認的都計入了當期費用)。

承接上面案例

承租人:

第一步: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150000×10=1500000(元);

現值計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現值=150000×PA(10期,8.14%),現值合計=1000187.26,現值大於公允價值(1000000)。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1000000元。

第二步: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500000-1000000=500000(元)

會計分錄:

⒈從出租方租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50萬元

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進項稅額25.5萬元(15*17%*10年)

貸:長期應付款175.55萬元

⒉支付租金,分攤確認費用

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17.55萬

貸:銀行存款17.55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55萬

貸: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進項稅額2.55萬

借:財務費用8.14萬元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8.14萬元

3)資產折舊的計提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折舊政策

對於融資租入資產,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承租人應採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同自有應折舊資產一樣,租賃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則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擔保余值後的的余額;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未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且無法合理確定租賃屆滿後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2.折舊期間

確定租賃資產的折舊期間應以租賃合同而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即可認為承租人擁有該項資產的全部使用壽命,因此應以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壽命作為折舊期間;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壽命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間。

4)租賃期屆滿時的處理

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對租賃資產的處理通常有三種情況:返還、優惠續租和留購。

1.返還租賃資產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通常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2.優惠續租租賃資產

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

如果租賃期屆滿時沒有續租,根據租賃合同規定須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時,借:“營業外支出”科目,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3.留購租賃資產

在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的情況下,支付購買價款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經營租賃

1)出租人的處理

⒈出租人應當按資產的性質,將用作經營租賃的資產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關項目內,比如自用的建築物用於出租時,應將其從固定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

⒉對於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採用其他方法。

⒊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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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新准則下融資租賃如何做賬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7)關於融資租賃最新政策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第十二條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能夠取得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採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承租人無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且租賃合同沒有規定利率的,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十三條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

第十五條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

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

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

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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