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的管理,制定本辦法。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和利率,由委託人提供的貸款。委託人協助監督、使用和回收,不包括現金管理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
3、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現金管理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通過企業集團客戶委託現金管理服務提供的委託貸款形式,在企業集團內獨立法人之間開展的資金收匯業務。
5、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受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發放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
6、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根據本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費用,不承擔信用風險。
7、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穩健經營的原則。
拓展資料:
1、委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按照委託人規定的條件發放的貸款。此類貸款的資金來源是專項信託存款。貸款的對象、數量和用途由客戶決定。信託機構只負責貸款的審核發放、監督使用、到期收回和利息收取,不承擔盈虧責任。信託機構僅根據合同規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委託人和貸款人應當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批准登記的企業經營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資金的來源必須合法並具有獨立控制權;申請委託貸款時,必須單獨承擔貸款風險;必須按照國稅局和地稅局的有關規定納稅,並配合受託人辦理委託貸款代收代繳的稅款;滿足商業銀行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