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原材料,固定資產和周轉材料三者之間怎麼區分
原材料即原料和材料。原料(raw material)一般指來自礦業和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產品;材料(processed material)一般指經過一些加工的原料。舉例來講,林業生產的原木屬於原料,將原木加工為木板,就變成了材料。但實際生活和生產中對原料和材料的劃分不一定清晰,所以一般用原材料一詞來統稱。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周轉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 ;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在建築工程施工中可多次利用使用的材料,如鋼架桿、扣件、模板、支架等。
Ⅱ 施工方與第三方簽訂的腳手架租賃合同糾紛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條款嗎
1、不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條款,而是適用租賃合同的相關條款。
2、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3、租賃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車輛租賃合同、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等。腳手架租賃屬於建築設備租賃合同。
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