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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的限制

發布時間:2025-06-11 06:01:44

㈠ 一般的企業做融資租賃是否需要審批

需要審批。

目前國內審批融資租賃的部門有3類:

第一類:金融系統的融資租賃公司由銀監會負責審批,注冊資本1億人民幣以上。

第二類: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商務部已把審批許可權下放到各省、直轄市的商務委。

第三類: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注冊資本1.7億人民幣以上。由各省級商務委受理後轉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

以上三類公司中為簡便的是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公司在獲得融資租賃資質後,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方能享受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

中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

在還款方面,中小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中小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中小企業。

具體特徵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㈡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2)國家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的限制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㈢ 為什麼不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作者:沙泉 中國的融資租賃起源於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的目的就是利用外資,從成立租賃公司第一天起,就允許銀行參股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所謂的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是外資銀行入股融資租賃公司,為了學習外國經驗和「陪綁」中國內資銀行也參與了經營。80年代中期,銀行就以信託投資公司的名義獨資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為什麼到後來中國又不允許境內銀行參股經營融資租賃,銀行本身也不允許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國外許多銀行也要退出中國融資租賃業? 融資租賃是貿易與金融結合的產業。按照社會分工,掌握社會資金的人不能做貿易,因為有錢不能胡作非為。同理做貿易的人不能經營資金。因此即使是銀行直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也要成立一個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剝離法律關系。這就是當時的分業經營概念。但是後來的經驗證明當時的做法是不成功的。 當時國家還處於計劃經濟體系的年代,對融資租賃的認識並不深刻,主要是急需國外的資金,又不想讓外資銀行進來,就採取融資租賃的方式變相從國外貸款。外資銀行認為融資租賃是突破中國金融管制的一個契機,是個前站哨,可以探聽中國金融改革動向的虛實。一旦成熟就以銀行的身份正式進入中國。為此他們拉中國的銀行一起入股,還不讓中國的銀行占控股地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外資銀行的股東貸款,融資租賃的業務主要是從事轉貸銀行業務。 利用國家信用,誰都不負責任,遇到改革變故,都說他人原因。 外資銀行對中國的國情不了解,以為中國是個強權國家,對政府比較信任。而當時的企業幾乎沒有私人企業和民營經濟,只要政府給擔保,要多少錢給多少錢。80年代中期,市場經濟的反應開始出現,一些「國家的企業」開始沒有能力還錢,當出資人憑借擔保找到政府時,政府才知道企業融資應該和政府分離。86年中國突然取消政府擔保,已有的擔保在經濟上沒有任何意義,讓外資企業措手不及。中國是個轉軌國家,許多舊體制隨時都會發生變化。不管是政府還是企業,當時都沒有認識到這點。 盡管後來向中央政府反映得到一些補償,但對今後的經營產生很大的影響——外資銀行也要按照中國的市場經濟規律承擔放款風險。由於大部分外資企業不了解中國,加上中國外部經濟環境惡化,融資租賃開始全行業崩潰。鑒於債權的原因,這些外資銀行想乾乾不了,想跑跑不成。 中資銀行獨資經營的融資租賃更加熱鬧。銀行一旦放開做貿易,當時的情況可想而知,許多不負責任的項目只要能出國、能拿好處,你不需要租賃我都來告訴你如何使用融資租賃,反正也不需要你出錢。這種做法約半年時間就被叫停。信託投資業務從銀行分離。已經入股租賃公司的銀行也撤不出來,外資租賃公司主要外國銀行出資銀行和租賃的關系就暫時凝結到這里。 97年亞洲金融風暴,沖擊中國的金融體系,中國金融機構實行徹底的分業經營,銀行要撤出租賃公司。能撤的銀行都撤了,沒有撤的銀行不是不想撤,還想干,而是債權太大撤不了。加上眾多融資租賃公司拖欠銀行的資金,有錢沒錢都以各種理由不還貸款,從此銀行談「租」色變。 混沌的融資租賃業,發生了許多讓人不理解的事情。其實是體制問題,不管是出資人、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對資金的使用都沒有承擔應有的責任所造成的。 當租賃公司和銀行一同參加承租企業破產清算時,當法院宣布租賃物件不作為破產資產時,宣布破產清算結束,銀行和租賃公司得到的是一張償債率為「0」的法院判決書時,銀行愕然。同樣是貸款行為,叫法不同,一個全損,一個保全租賃資產。 當租賃公司帶著法院執行機構到銀行查封承租企業帳戶時,銀行以「為儲戶保密」為由拒絕法院執行。租賃公司愕然,難道租賃公司的錢不是從銀行貸款的嗎?當銀行抱怨租賃公司不還錢時,從來沒有考慮到自己的行為。 租賃公司盡管沒有資金來源,但通過催債也收回一些資金。這部分資金沒有還給銀行,卻用來經營高風險和租賃無關的項目。反正不是自己的資金,用別人的錢「玩」,真爽。真正受損害是銀行,銀行的資金又來源於民眾,損失最終轉嫁給民眾。融資租賃公司給人們的印象就是「圈錢」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的怪異關系導致資金來源被切斷,融資租賃業走入崩潰的邊緣。 進入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銀行商業化,租賃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融資租賃公司經過火的洗禮,股權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民營資本的介入,解決了租賃公司歷史遺留的問題,融資租賃業又開始復甦,銀行又重新審視融資租賃。 首先銀行的商業化帶來放款責任化,銀行不會隨意,有個人目的地去放款。其次通過融資租賃放款可以達到抵押貸款不可相比的好處。一是借款放得不到資金,不會亂用資金;二是租賃的利率是市場化利率,不受金融監管;三是租賃物件不參與破產,不會全損;四是做法靈活,風險降低;五是規避了一些政策限制。將一些好項目和次好項目通過融資租賃,開拓了新的放款渠道,降低存差過大的風險,解決惜貸問題。租賃公司現在和銀行又是緊密的合作夥伴關系。 但是銀行還擔心一個問題,就是租賃公司收回租金是否還會像過去那樣,欠著不還,去經營其他高風險項目去。這是目前金融監管部門沒有監管,也無力監管的問題。與其那錢讓租賃公司玩,銀行為什麼自己不能經營呢? 於是銀行就開始疑問。既然說融資租賃業務是金融業務,為什麼不讓銀行經營!為什麼還需要經過租賃公司轉貸增加銀行風險和用戶的成本,為什麼不給銀行一個安全的資金出路。於是業內開始呼籲對銀行開放融資租賃業務。 其實,不管現在開放還是不開放,人大已經給融資租賃立法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融資租賃在5年(立法周期)以內,肯定要全面開放。銀行業早晚要享受到直接開展融資租賃的權利。只不過這5年的時間對於銀行的發展不是太過於漫長了嗎? 現在談論最多的是金融的混業問題。租賃業並不是金融業(國家已經有明確的產業分類),談不上什麼金融混業經營。融資租賃不過是一種交易方式,銀行使用這種交易方式比傳統的設備貸款更安全。 目前我國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是結構風險。即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比例相差太懸殊。在發達國家一般在6:4,我國2003年底的統計數據是97.8:2.2,還不如一般發展中國家。這種結構的不合理,把投資風險都押在銀行和政府身上的做法應該結束了。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權、責、利相統一的運行機制,徹底改變以往有人決策、有人投資而無人對投資後果負責的做法。 融資租賃是銀行開展直接融資的最好載體。目前信託投資公司把信託資金和融資租賃結合起來取得了很好的收益。銀行也可以把理財和融資租賃項目結合起來。既提高了出資人的收益,承擔了投資環節的風險,改善銀行存差過大的間接融資結構。於民、於銀行、於國家都有好處,為什麼不可以做呢? 監管部門唯一擔心的就是銀行以控制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貿易活動為目的,自由提供資金。實際上我國的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237條)」和「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合同法》244條)。」融資租賃交易中終究需要由承租人承擔償還責任,他們不會把這個權利交給銀行,銀行干預了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租金。 另一個問題就是融資租賃的品種問題。融資租賃是知識經濟,沒有專門的人才和機構運作,一般是不容易的。因此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該限定在簡單融資租賃的范疇,因為它的運作方式和設備貸款差別不大,只不過多一個設備所有權的名義轉移問題。銀行不能像專業租賃公司那樣還允許翻許多的花樣經營,那樣容易逃脫監管。 融資租賃是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信用流結合的產物,銀行只有資金優勢,沒有物資優勢(企業股東除外)因此融資租賃業務最好限定在設備租賃的范疇。並且選擇設備二手市場比較成熟的項目。有了物資的退出機制,銀行開展融資租賃大膽地往前走把。

㈣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4)國家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的限制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㈤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有哪些怎麼避免

隨著國家創業扶持政策的發布,小企業大量孵化,中型企業組建增多,中小型企業已經成為了中國社會經濟的中堅力量, 融資租賃 的市場需求也逐漸攀升。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 法規 也開始有所動作,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進行監管。本文將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進行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融資租賃概述 融資租賃又被稱為設備租賃,我國財政部公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2006)對融資租賃的概念做出的界定為:「融資租賃是指實際上已經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租賃期滿後,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融資方式,實際上已經將和資產的所有權有關的風險轉移的租賃形式,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成為一種特別重要的融資方式,它幫助解決了困擾西方中小企業很久的融資難問題。 在我國由於金融機構發展的依然不太成熟,很多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融資,同時由於規模、信用等級等原因從銀行獲取貸款也非常困難,即使成功進行銀行借貸, 貸款申請 成本及利息支出也較高。而融資租賃是針對某個項目進行的融資,僅僅以項目的效益為償還,並不會涉及到項目以外的財產與收益,這種融資方式手續簡潔,附加的限制條件較 銀行貸款 少,而且可以提供等於甚至超過租賃物價格(因為包括運費、保險等)的融資額,能夠有效的節約融資成本。 二、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租賃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由於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政策並不完善,融資租賃機構不健全,加之中小企業對於融資租賃的認識不全面,導致融資租賃對中小企業的融資並沒有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 融資租賃被引入後,我國在《 合同法 》中對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進行了定義,明確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賣人的權利義務分配關系,商務部、銀監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進入門檻、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以及退出准則分別做出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讓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有法可依。但同時,由於《合同法》在性質上屬於債權法,並沒有涉及融資租賃的登記、類型及租賃市場的管理等方面,從而使《合同法》對於融資租賃業的規范能力有限;而商務部、銀監會等部門立法許可權有限,他們對融資租賃做出的條文規定僅僅作為通知或部門規章,並沒有足夠的法律約束力。法律上的缺陷導致我國的租賃公司合法權利和利益難免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二)缺少優惠政策的扶持 在發達國家如美國等國家中,普遍實行投資稅抵免政策和加速折舊制以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的推行,但我國並沒有出台相關政策,影響了中小企業進入融資租賃市場的積極性。同時缺少政府信貸政策的傾斜,融資租賃公司的籌資渠道很難暢通,導致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不放棄一些很有發展潛力的項目,錯失發展機會,同時也使其對資金不充裕的中小企業要求頗多,提高中小企業進入融資租賃市場的門檻。 (三)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選擇的融資方式中內源融資和銀行貸款占據了80%以上,而對融資租賃等其他融資方式利用率僅為8%左右。其原因一是我國融資租賃研究起步較晚,沒有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與市場宣傳,中小企業對該模式了解不深入,對其優勢認識不足,沒有大規模運用。二是受傳統經營理念的影響,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一種必須先擁有再使用的誤區,這種對所有權莫名的偏執使他們在需要新的機器設備時,總是習慣性的先籌集資金再購買,卻不願意使用融資租賃這種新型模式。同時由於中小企業經營穩定性較差,拖欠融資租賃公司租金的行為時有發生,給融資租賃公司帶來較大風險,制約著融資租賃公司對其投資的積極性。 (四)缺乏對融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是決定項目成敗的關鍵,一般在可行性分析中會運用凈現值法、內含報酬率法及動態回收期法等一些較為完善的財務分析方法,同時還應該收集同行業的數據,預測今後5年甚至10年的盈利能力,並且項目的可行性分析還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對項目進行完善的分析和評估,才能提高項目獲取利潤的能力。但我國多數中小企業沒有專業的金融分析人員,僅僅簡單地利用靜態回收期或收集一些不能有效支持觀點的數據來分析,甚至忽視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導致企業得出錯誤的結論,影響其使用融資租賃的效率。項目的失敗會導致其對融資租賃模式的質疑,阻礙了融資租賃在中小企業中的發展進程。 三、改進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對策 (一)完善立法監管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完善立法監管。「不以規矩,不成方圓」,法律能夠明確經濟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對處於經濟轉型期的我國來說,法律對於經濟發展的作用就顯得更加突出。如前所述,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統一的法律,2004年3月起我國商務部、銀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就開始起草《融資租賃法》,但至今未正式施行。應盡快出台該法,並且能夠真正的發揮其作用,明確金融租賃交易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設立統一的市場准入門檻,對融資租賃業實施統一監管,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杜絕現在的種種不公平及人為主觀操縱的現象。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首先,允許中小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對設備進行加速折舊。如果中小企業能夠對設備進行加速折舊,就可以在不影響稅收總額的前提下,延緩納稅,從而減少現金凈現值的流出,緩解中小企業在項目初期的資金難題;其次,允許租金稅前扣除,這樣一方面能夠減少中小企業的稅金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勵中小企業利用融資租賃來獲取所需的設備和技術,大大促進融資租賃在中小企業中普及;最後,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對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的融資租賃項目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扶持其對中小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既符合國家的符合國家的政策和發展趨勢,也能夠促進融資租賃的發展。 (二)樹立使用融資租賃方式的觀念 中小企業應接受新觀念,改變思維上的定勢,樹立使用權和「先租後買、常租常新」的新觀念,並且多向其他有融資租賃經歷的中小企業學習經驗,一旦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嘗到融資租賃的甜頭,融資租賃就會在我國的中小企業中得到更為廣泛的發展。中小企業也應規范自身行為,採用項目凈現值等科學完善的方法認真地對融資租賃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以減少融資租賃的風險。同時由於中小企業自身經營風險較大,要杜絕惡意拖欠租金的現象,保障融資租賃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融資租賃公司也應該考慮到中小企業的現實困境,在保障自身取得經營利潤的時候,也應適當降低對中小企業的租金,避免因為租金過高而導致中小企業無力償還破產,最終融資租賃公司也難免會有所損失。 (三)培養融資租賃綜合型人才 員工是貫徹公司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公司經營活動的好壞和員工的素質有著密切的聯系,涉及多行業、多學科的融資租賃業對高知識、高能力的經營管理人才的 需求更為迫切,因此,融資租賃業應該提高對租賃業人才培養的認識,多方面開發和培養融資租賃人才。積極吸引財經、法律等方面的綜合型人才,保證員工的專業水平能夠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同時注重對人才的培訓,設立形式多樣的培養辦法,提高員工的業務水平,尤其是風險意識、執行國家金融法規的自覺性以及員工在財經、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綜合業務能力,以減少決策失誤,促進行業發展。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 ,上面詳細分析了目前的風險和建議的應對方案。在政府不斷完善融資租賃法律體系,提供稅收等優惠政策支持的同時,中小企業也應提高自身素質,與融資租賃企業一起凈化市場環境,優化市場秩序。

㈥ 融資租賃公司存在的問題

融資租賃行業起源於20世紀中葉的美國,在中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以1981年第一家金融租賃公司的成立為標志。下面是由我分享的融資租賃公司存在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融資租賃公司存在的問題

1、對融資租賃認識不足,經營觀念落後

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最先是出於解決國內資金不足和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的需要,通過貿易與金融的結合,用融資的方式達到融物的目的。雖然融資租賃具有促進投資、融資、促銷和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但這些功能作用在實踐中並未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共識。長期以來我國融資租賃公司過於強調融資租賃的金融功能,而忽視或否認融資租賃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業務品種基本上還屬於單一融資租賃,也造成了融資租賃等同於分期付款購買設備的認識偏差,企業租賃意識淡薄,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優勢沒有充分體現出來。經營上沒有樹立以租賃企業為中心的市場營銷觀念,只注重資金的融通,而忽視了為承租人提供租賃全過程中的全方位、多樣化的綜合服務。

2、規模較小,資金短缺

雖然從數量上看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已不少,但規模大都很小。有鑒於此,《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1億元人民幣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但目前能達到這個標準的不到10個。由於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金太少,不僅很多大宗業務無法開展.而且抗風險能力差。

租賃業是一項需大量長期資金投人的行業,而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籌資渠道單一,主要來源為吸收少量信託和委託存款,且以短期資金為主,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則為中外股東的融資,兩者都缺乏長期穩定的融資來源,嚴重製約其發展。從現階段看,由於我國融資租賃公司性質上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故不能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無法獲得長期性貸款補充自有資金;雖然《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發行金融債券,但至今也沒有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加上我國金融市場欠發達,融資受到限制;向金融機構大量借款,又缺乏足夠擔保財產;而通過轉租賃和回租進行外匯融資,又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額度管理的較大限制;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則只能向外籌資。這些使得融資租賃企業仍然沒有足夠的融資來源。

3、經營范圍較小,業務形式單一

融資租賃業在20世紀80年代引人我國,原本只把它作為引進外資的一個渠道,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這種局面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目前大多以經營簡單融資租賃為主,經營范圍狹小,產品單一,主要以轉租賃形式開展國際承租業務,以引進外資和設備為主要內容。對國內企業間的設備融資業務開展得較少,對出口租賃業務則尚處於嘗試階段,且大都採用資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風險較大的自營租賃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資金開展租賃業務,這更加劇了資金短缺。

4、管理體制不順,經營不規范,歷史包袱沉重

首先,我國對融資租賃公司缺乏統一的管理,對融資租賃公司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審批和監管部門。現在中資金融租賃公司歸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歸外經貿部管理,地方中資非金融性的租賃公司由各級地方政府審批管理。另外涉及外匯部分還需要外管局審批,涉及稅收還要稅務部門審批,預提稅還需要涉外稅務部門審批。在管理方法上仍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國有企業的模式。這種多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租賃公司的健康發展。其次,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欠規范,表現為:

(1)租賃主業不突出,小而全。相當多的租賃公司脫離主業經營,進人房地產投資、高息攬存和證券投資等領域;

(2)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

對租賃項目事先缺乏慎重、全面的評估,盲目投資現象普遍,更加大了經營風險,致使大量租金無法收回。部分公司租賃資產比例偏低,甚至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另外,大多數融資租賃公司還飽受欠租拖累。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步於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我國的非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主要股本結構是國有資產,早期的融資租賃項目都是按計劃經濟投資體制、由政府推薦並擔保的項目,且都是高負債經營的新項目,故現在租賃公司的一部分債務純屬舊投資體制下的政策性負債,至今還沒有徹底解決。據初步統計,需要解決的歷史遺留下來的巨額欠租大約4億美元。閣加上承租人的信用得不到保證,拖欠大量租金,導致租賃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進一步開展業務甚至因此導致部分租賃公司破產或瀕臨破產。

5、對融資租貨的理論研究滯後,專業人員嚴重不足

長期從事融資租賃的專業人才不過2000人,專業的理論工作者更是鳳毛麟角。融資租賃的業務實踐宣傳也大多停留在國際上80年代對融資租賃的理解上。

6、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對租賃行業的認識存在偏差。長期把融資租賃看成是“租賃貸款”,很多企業對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國租賃市場小,融資租賃還未成為金融領域中可與銀行、信託、證券、保險並駕齊驅的行業。

其次,對融資租賃業的管理法規有待完善。雖然融資租賃業務早在1981年已在我國開展起來,但直到199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明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將融資租賃作為列名合同在一個分章中作出規定,成為我國最早的租賃法律文件,從而改變了融資租賃無法可依的狀況。隨後又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但這些法律法規還欠具體,有待完善。

第三,缺乏強有力的指導和政策支持。我國還沒有設立全國性的租賃協會,加強對租賃業發展的指導和協調,也缺乏對租賃公司應有的鼓勵扶持政策,尤其是在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方面。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因素

融資租賃的風險來源於許多不確定因素,是多方面並且相互關聯的,在業務活動中充分了解各種風險的特點,才能全面、科學地對風險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對策。融資租賃的風險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產品市場風險

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金融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貿易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採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技術風險

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歷程

起源

現代融資租賃產生於二戰之後的美國。二戰以後,美國工業化生產出現過剩,生產廠商為了推銷自己生產的設備,開始為用戶提供金融服務,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賒銷等方式銷售自己的設備。由於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轉移,資金回收的風險比較大。於是有人開始借用傳統租賃的做法,將銷售的物件所有權保留在銷售方,購買人只享有使用權,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資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後,才將所有權以象徵性的價格轉移給購買人。這種方式被稱為“融資租賃”,1952年美國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美國租賃公司(現更名為美國國際租賃公司),開創了現代租賃的先河。

在中國的歷史

中國的現代租賃業開始於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開放,為了解決資金不足和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的需求,在榮毅仁先生的倡導下,作為增加引進外資的渠道,從日本引進了融資租賃的概念,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為主要股東,成立了中外合資的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和以國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用這種方法從國外引進先進的生產設備,管理、技術,改善產品質量,提高中國的出口能力。

㈦ 關於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中小企業融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對策措施
(一)建立扶持政策體系
首先,必須充分認識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它們是構成國民經濟的基礎。同時我們還必須看到,大企業也是由中小企業發展而來的。因此,必須從促進國民經濟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中小企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次,國家應通盤考慮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在鼓勵中小企業發展,不斷為中小企業拓展生存空間的同時,更主要的是要為中小企業創造和完善良好的創業和發展環境,從政策層面上給予中小企業以具體而明確的支持。如給予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僅應對新辦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年限的稅收減免,對一些新辦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稅收減免年限還必須適當予以延長,而且還可以採用如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等間接的方式予以優惠,以扶持中小企業健康成長。
第三,徹底改變傳統的「成分」觀念和政策,對民營經濟一視同仁,在融資方面還應對民營中小企業給予必要的傾斜政策。
(二)建立中小商業銀行,增大商業銀行資本供給
目前,如果我們一味要求作為「經濟人」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股份制大銀行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也不現實,因為僅比較利益和成本障礙這樣一些問題就難以克服。而中小商業銀行由於其資本規模較小,難以同大銀行對大企業進行競爭,其市場定位也只能是中小企業。
(三)建立票據鑒定事務所,增加票據貼現融資
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一些國家,商業票據承兌貼現非常普通。目前,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商業票據的貼現融資規模還不大,銀行在進行貼現業務時一般僅局限於自己比較熟悉的企業,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傳統的計劃信用貸款將會越來越少,而作為資金市場重要工具的票據貼現將會越來越多。
為了防止票據貼現中的不法行為發生,促進票據貼現市場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建立技術先進、管理科學的票據鑒定事務所,用現代化的鑒別技術,為銀行打消貼現的顧慮,促進貼現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完善資本市場,擴大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目前由於政策限制,我國一些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高新中小企業,因不能發行股票、債券融資,而錯過了發展的大好時機。因此,建立和完善適合於中小企業資本融通的資本市場,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來說十分迫切。就現階段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來看,筆者認為應該:
1.推行中小企業資產的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資產的擁有者以其未來的現金收入作為一種抵押,並以此抵押為前提,在資本市場上以發行證券的方式進行變現性融資的過程。其融資工具為「資產抵押證券」。廣大資本短缺的中小企業,可把部分資產以證券化形式實現變現性融資。
2.逐步完善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出於高科技企業具有高風險、小規模、建立時間短等特點,一般難以進入證券主板市場。因此,在目前已經建立的中小企業板市場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顯得十分必要,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一個入市門檻較低的直接融資渠道。
3.增大證券市場中櫃台交易的力度。進入二板市場融資固然是解決高新技術企業資本短缺的重要途徑,但這對於眾多傳統行業的中小企業來說畢竟是不大可能的事。
4.大力發展產權交易市場。企業資本金的形成,既可以發行股票,也可以吸收直接投資,且通過吸收直接投資而形成資本金的企業占絕大多數,它們的資本仍然需要流動和轉讓。
5.在加強監管前提下開放民間信用市場。民間信用市場是民營企業、個人自由借貸資本,確定利率的市場。它無固定場所、交易費用低、多憑信用而不需擔保抵押,利率隨行就市,不受國家政策法規約束。
(五)建立金融信息網路,提升金融機構服務質量
應建立一個連接所有商業銀行的面向所有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網路,及時發布資本供求信息,讓企業和銀行及時掌握社會資本的運行動態,在雙向選擇中打破區域界限,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配置金融資源。這不僅可以使企業得到融資便利,而且也可以使銀行的資產更富效率。
(六)強化內部管理,增大企業自有資本積累
企業發展必需大量資本,因此,中小企業應加強資本結構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資本結構。在創立之初,應根據投資規模籌集必要的資本;或者在資本有限的情況下,選擇所能達到的投資規模。在生產經營中,則應加強營運資本管理,以實現生產經營的內涵擴大。並通過利潤留成等辦法擴大企業內源融資的實力,提高外源融資信用潛力。
(七)發展融資租賃業,推進社會資源的重組
融資租賃於19世紀80年代初在我國興起後,發展很快,作用很大。但是目前我國的融資租賃,在資本市場中只是簡單地充當銀行貸款的替代品,尚未完全脫離銀行信用,而租賃公司所進行的業務也形同於「變相的高利貸款」。
因此,要充分發揮融資租賃的重要作用,首先是要把金融性租賃企業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對租賃業要貫徹稅賦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其次是要允許各種租賃公司同時並存。具體地講,就是要促使金融機構類租賃公司、製造商類租賃公司、綜合專營租賃公司並行發展,允許各種主體(包括私人)參與租賃經營,積極探索直接租賃、售後回租、合作租賃、杠桿租賃等多種租賃形式,沖破租賃地區封鎖,以期形成以供求關系為導向、多層次、多方式、公平競爭、相互制約的開放型的良性運行的租賃市場體系;第三,還必須培養一大批租賃經銷商和經紀人,把融資租賃業更好更快地發展起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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