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金融資產我國現行會計准則對金融資產是如何分類的
【答案】:金融資產屬於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按照會計准則要求,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貨幣資金;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
『貳』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第三十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余額。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對按照本准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本准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准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與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
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叄』 金融資產的計量
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計量原則:初始計量時,以公允價值計量(★★4類均以公允價值計量)
其中:
1.交易費用:
第一類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計入「投資收益」的借方);
其他三類金融資產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2.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計入「應收利息」),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現金股利(計入「應收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
(一)金融資產後續計量原則(初始計量:均以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2.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3.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