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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金融資本的管理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1-03-27 15:54:18

A. 如何加強銀行資本管理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根據市場經濟需要,正在抓緊進行股份制改造,把建設良好的公司治理機製作為發展目標,因此,提高資產質量與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實現計劃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加強監管檢查成為了固定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首要要求。由於管理要求的不斷細化,以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本身的復雜性,一些基於歷史原因以及現有體制不完善之處而產生的問題逐步顯現出來。
(一)賬實不符問題
賬實相符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准確的基本要求。賬實不符主要表現為有賬無實、有實無賬和賬實不匹配。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一是固定資產采購項目的計劃指標被挪用,形成固定資產虛列;二是利用「小金庫」等賬外資金越權違規購建固定資產,但為逃避監管而不入固定資產賬或部分入賬;三是會計差錯,即已報廢、盤虧的固定資產未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國有商業銀行曾在1995年進行了清產核資,在1999年和2000年開展了賬外並賬檢查,相當於在全轄進行了大盤點,規范了固定資產的入賬核算,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會計信息質量。但由於賬實不符問題來源於多年的積累,並未得到根除。
(二)固定資產年度計劃執行的偏差問題
固定資產購建資金計劃作為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進行管理與控制的工具,是指令性指標,必須做到層層負責、不得突破。但一些分行在計劃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執行的結果與執行的目標出現了偏差,具體表現為超計劃執行、計劃被挪用、擅自購建新項目、擅自換項目等。由於銀行業務本身的特殊性,其資金流入、流出十分頻繁,金額十分龐大,因此,正常情況下銀行固定資產的購建資金來源也就非常充裕,從而需要指令性計劃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加以控制。上述種種計劃執行偏差現象則使計劃失去了嚴肅性與指令性,管理機構的管理意圖未被落實,造成了固定資產計劃管理的失控,如程度嚴重時還將影響到銀行的正常經營。
(三)房地產未確權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要進行股份制改造,要實現上市目標,就必須保證其資產的產權清晰,固定資產中涉及產權問題的項目主要表現是房地產。由於歷史上銀行辦公用地多採用劃撥形式、管理制度的鬆散造成房地產購建資金來源多元化以及辦證意識淡薄等原因,銀行內部無論是正常入賬還是賬外並賬的一些房地產項目存在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照不全的現象,即未做好房地產的確權工作。這些房地產長期歸銀行使用,雖然不存在第三方對其產權進行要求,但為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這些房地產須補辦相關證照,這往往需要一筆不小的稅費支出。
(四)基建項目竣工決算造價不完整問題
基建項目的竣工決算代表了基建資金循環的終結,決算造價是基建項目成本的准確反映,是入賬原值的確定依據,因此,銀行內部都有一套完整的竣工決算審批操作規程。但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已經辦理竣工決算的基建項目仍需要追加投資的現象,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觀方面的原因,在利益的驅使及基建項目主管機構的干預下,一些獨立審計機構違背職業道德,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掩蓋基建項目中存在的或有債務(如稅務機構口頭承諾的稅費減免),將決算造價從表面上控制在批準的預算總投資內,以逃避監管,可一旦或有債務發生,銀行必須面臨付款問題。二是客觀上的原因,近年來,國家逐步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一些基建項目靠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面臨著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局面,從而需要追加投資。
(五)責任人處罰機制不到位問題
根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規定要求,銀行應該對造成上述違規現象的責任人進行處罰。但實際上,這種處罰的權力集中在人事部門,而一些責任人往往現任或曾擔任過領導崗位,由於人際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對其處罰往往是象徵性的,或者根本不處罰,造成一些責任人長期逍遙「法」外,有關制度成為一紙空文,這也是國有企業監管不利的通病。由於責任人的處罰未得到徹底落實,容易造成有關負責人責任意識差,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不重視,結果形成惡性循環,產生更多的違規現象。此外,責任人處罰不到位的問題也影響到了基建項目決算、閑置固定資產處置等業務的審批。近年來,隨著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三令五申,逐步將固定資產違規現象與有關負責人的職位升遷掛鉤,這種情況已有所好轉。
(六)閑置固定資產的處置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的閑置固定資產是指不需用固定資產,主要表現為閑置房地產及閑置電子設備。閑置固定資產的產生主要源於以下三種因素:一是銀行內部流程整合產生的閑置,在進行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紛紛推行「減員增效」措施,甩掉歷史包袱,對一些經營效益差、無發展潛力的縣支行以下機構進行了撤並,造成了撤並機構房地產閑置;二是科技進步造成固定資產無形損耗而產生的閑置,這在電子設備的更新換代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三是違規途徑產生的閑置,即一些分行通過各種手段逃避總行監管,購建賬外固定資產卻未實際發生使用效益。這些閑置固定資產屬於非生息資產,佔用了銀行大量資金,需要積極加以盤活處置。在處置的過程中要確保程序的公開、透明,最大限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管理對策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之所以會存在上述種種問題,很大程度上來源於歷史上長期粗放式管理形成的遺留問題積淀,還有一部分源於現有體制的不完善之處。針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筆者認為,國有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體制,做到「權責分工明確、管理高效有序、過程公開透明、監督檢查到位」,具體對策如下:
(一)完善人事約束機制
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工作歸根到底是由各級機構相關管理人員(即負責人及經辦)的活動完成的,因此必須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以促進管理目標的實現。而目前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或者約束機製得不到落實的狀況是歷史原因形成的通病,是產生各種違規現象的症結所在。完善固定資產管理方面的人事約束機制必須受到銀行高層的重視與認可,具體措施如:設定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崗位人員的任職資格,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實行競聘上崗;對管理人員實行目標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其發放個人績效獎金的依據;將固定資產違規現象與管理責任人的職位升遷掛鉤,對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合理地進行處罰;將固定資產違規現象與責任人所在機構的人事費用、業務費用掛鉤,按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人事費用、業務費用指標等。
(二)樹立年度計劃的權威性
在目前的計劃管理體制下,年度計劃是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線,必須向各級機構樹立起年度計劃的權威性,防止計劃管理扭曲、失控,實現預期目標。各級機構應形成「沒有計劃、不得執行;執行計劃、不得突破;專項計劃,不得挪用」的觀念;跨年度使用計劃,必須重新申請;當年的固定資產投資必須與批準的計劃相配套。各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轉變思想,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對計劃的執行實施認真有效的監控,同時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細化成本控制,科學、合理地申請、安排計劃,減少超計劃情況的發生。作為處罰措施,對於出現超計劃等違規問題的機構,總行可在處罰責任人的同時,按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違規機構下一年度計劃。
(三)減少管理層次,科學上收固定資產管理權、核算權
管理層次多是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乃至其他各項工作的共同特點,其弊端在於管理效率低下、風險點分散以及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監管難度大。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紛紛推行機構「扁平化管理」政策,即減少管理層次。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上,可以考慮將固定資產的管理權和核算權統一上收至一級分行,由一級分行負責轄內的資本性支出及日常核算等職能,未經一級分行批准,其轄內各機構不能動用固定資產賬戶對外支付款項,轄內固定資產的入賬和計提折舊也全部由一級分行來完成。管理層次的減少將有利於管理目標的實現,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風險,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
(四)實現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電算化
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固定資產規模龐大,種類繁多,各項管理工作僅靠傳統的手工管理、手工統計已遠不適應工作要求,必須實現管理工作的電算化,即建立起包括計劃管理和核算管理等功能齊備的信息系統,將固定資產的購建、決算、處置、報廢、核算等各項業務全部通過系統加以反映,按照管理權上收的原則設置相應系統管理許可權,與文件審批流程同步,實現固定資產的電子化管理與實時監控。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將有助於銀行管理機構實時掌握固定資產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時效性、透明度和效果。同時,在實現核算電算化的前提下,可以取消手工固定資產明細賬和總賬,有利於減少手工勞動,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視固定資產的盤點工作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銀行固定資產應定期或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但在實際工作中,固定資產的盤點往往因為人手少、工作任務重而流於形式,這也是賬實不符等違規現象長期未被發現、整改的直接原因。因此,固定資產的盤點工作必須認真落實,從小、從細抓起,對發現的賬實不符、盤盈、盤虧等歷史遺留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使資產的安全、完整得到充分保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六)加強固定資產的采購管理
固定資產采購是銀行對外付款、發生現金流出的環節,也是逃避計劃管理、風險最大的環節。加強固定資產采購管理的具體措施主要有:積極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對於大額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供應商,項目決策通過集體評議,項目效果進行後評價;電子設備、運鈔車、業務用車、出納機具等固定資產可由總行集中采購,後分配至各一級分行,以進一步節約成本、降低風險;對於在建工程要嚴格落實建設工期,執行投資預算,按期決算並交付使用。
(七)積極盤活閑置固定資產
為了實現「上市」目標,提高資產質量,減少非生息資金佔用,閑置固定資產應及時處置盤活。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閑置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引入資產評估程序,首選競價出售、拍賣等公開、透明方式,最大限度回收資金。同時,為了提高各分行處置閑置固定資產的積極性,可採用處置閑置固定資產規模與分配計劃等獎懲方式相掛鉤的辦法,以努力壓縮閑置固定資產存量。
總之,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機制的不斷深入,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要求也將日益嚴格。對現有固定資產管理體制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予以健全、完善,必將有助於加強內部控制,降低風險,實現固定資產價值最大化,為國有商業銀行成功轉型、提高競爭力打下堅實的基礎。
管理現狀
在銀行企業化經營的改革試點中,一些專業銀行的機構吸收西方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經驗,不斷改革、豐富和創新傳統的銀行貸款管理方式。在80年代後期開始探索的資產管理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1.擴展資產管理的經營原則,突出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
2.重視資產的風險管理,在對風險資產的評估以及對經營、投資、市場、利率、匯率風險的避險措施方面有了一定的進展;
3.推行資產結構的比例管理,開始考核銀行自有資金對風險資產的比例、資金流動性比例、長短期貸款占總資產的比例、收益與資產比例、成本與資產比例以及貸款期限結構、儲備資產結構等方面的管理;
4.推廣貸款管理三權分離責任制,使貸款調查、貸款審核和貸款批准由單個信貸員統管,轉化為三個環節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機制,有利於提高貸款質量;
5.對貸款項目的跟蹤管理,為保證資產的安全和預期收益,從項目評估、項目開工、技術設備引進、項目竣工投產到項目貸款的本息回收進行系統的跟蹤管理,已取得了明顯成效。

B.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後,哪些業務會受到影響

很明顯,銀行‏理財等‏資管業務要‏受到直接‏影響。
後續,銀行‏理財將要作出‏艱難取捨,投資‏非標就要‏承受長久期負債成‏本抬高壓力,但沒有非‏標又如何‏提‏高收益‏率水平、提升‏產品吸引力?
畢竟‏非標等具有‏高收益、不估值‏的諸多優勢。

C.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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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幾條

您好!《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三十三條。全文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和內控機制,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在單位。根據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明確國家和單位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晰國有資產產權關系。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通過資產與預算相結合,管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緩解部門、單位之間資產佔有水平不均衡的狀況,促進資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通過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流程進行必要的再造,實現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緊密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緊密結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提升單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

保障履職。充分發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單位履行職能方面的物質基礎作用,有效保障政權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

配置科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范圍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資產配置標准科學合理;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資產配置標准、資產存量情況以及資產使用績效細化資產配置預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單位資產得到有效維護和使用;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合理,實現使用效益最大化;績效評價體系科學;對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行為及其收益實現有效監管。

處置規范。有效遏制隨意處置資產的行為,防止處置環節國有資產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資產處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資產處置公示制度,引入市鋤制,實現資產處置的公開化、透明化;規范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監督到位。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監督體系,以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督制約機制,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進一步理順和鞏固「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完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明晰和理順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協調好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指導監督,搞好協作配合。同時,明確財政部門內部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對資產管理制度、規則、標准、流程等制定、管理與控制。充分調動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動性、積極性,強化主管部門的組織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管理的主體責任。

六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好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組織管理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本部門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組織實施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情況的考核評價。

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本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責,應當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在資產管理崗位設置、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的銜接,構建既有機聯系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加強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專項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和完善,加強頂層設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辦法和清查核實、產權登記、收益收繳、信息報告、監督檢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體系。

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結合本部門或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健全完善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配套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資產清查登記、內部控制、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制度。

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

十一資產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形成的起點,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控資產配置「入口關」。配置資產應當以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資產配置管理職能嵌入到預算管理流程中,為預算編制提供准確、細化、動態的資產信息。以科學、合理地支撐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為目標,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准體系,優化新增資產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擴大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范圍。

十二資產配置標準是科學合理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先易後難、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制定資產配置標准。明確各類資產的配置數量、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為預算編制提供科學依據。通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准配置;對沒有規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並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採取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進行配置。

十三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控力度,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超標准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調劑機制。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十四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產使用管理,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制和各項資產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資產使用管理的內部流程、崗位職責和內控制度,充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動態管理優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加強風險管控等。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加強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監管,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為,確需出租出借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整合。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避免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臨時機構大型會議購置資產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後實行集中管理,調劑利用。

六、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

十八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制度,履行審批手續,規范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並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公開進場交易方式處置,杜絕暗箱操作。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並進行賬務處理。

十九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資產處置的監管力度,建立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機制。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授權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備案;由行政事業單位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由主管部門及時匯總並向財政部門備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十切實做好在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培訓療養機構脫鉤等重大專項改革中涉及的單位劃轉、撤並、改變隸屬關系的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七、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

二十一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收入收繳和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規范收支行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八、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專項工作要求和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資產清查核實工作,並做好賬務處理。繼續做好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掌握事業單位的資產佔有、使用情況和國有資產產權的基本情況。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積極穩妥推進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情況的公開。

二十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並與預算系統、決算系統、政府采購系統和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實現對接,具備條件的資產管理事項逐步實現網上辦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准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

二十五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進行評價,科學設立評價指標體系,對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資產管理事項、資產使用效果、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強化內部控制和約束,並積極建立與公安、國土、房產、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在單位內部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九、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將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經管資產納入資產管理范疇。進一步明確經管資產的范圍,摸清底數,界定管理權責,逐步建立經管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

二十八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加強經管資產管理的職能和職責,落實主體責任。探索建立經管資產存量、增量與政府債務管理相結合機制,逐步建立涵蓋各類國有資產的政府資產報告制度。

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以管資本為主,鼓勵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企業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的監督管理,推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一根據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十一、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高度重視資產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充實工作隊伍;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內部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強化職責分工,落實管理責任,避免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為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政策宣傳、組織培訓等多種方式,搭建學習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幹部隊伍的素質和能力,有效推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

2015年12月23日

E. 如何看待央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內審稿

這個意見稿基本上就是把所有資管產品公募化改造,從杠桿比例到集中度的雙十規定。因此從運作上來講對公募產品沒什麼影響,大不了就是委外少點,規模降點,但對銀行理財影響還是蠻大。打破剛兌基本上就是取締了保本型銀行理財,這基本上占據了所有理財產品的40%。另外還要求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託管、非標投資、資金池、雙十比例等等,基本上是沖著理財去的。而關於通道和產品層層嵌套問題,其實總體還是沿襲了央行金融行政去杠桿的思路,主要是要對資管產品正本清源、防止資金在體系內空轉,說實話通道這種監管套利的行為還是早點取締的好,金融機構掙不了幾個錢,還背了一身風險,大家都相互沖規模,競爭起來也沒意思。穿透管理也是央行繼續進行宏觀審慎大一統管理的手段之一,降低系統性風險。
從去年債市同業去杠桿到現在,央行動作驚人、套路很多、而且抓的痛點也很多,金融機構很是不適應。短期來講難過的日子還要持續,但長期行業潛在風險確實會緩解。

F.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有幾種觀點

2月21日,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的一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在資管圈被廣為傳播,並受到了業內高度評價。
核心內容
《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准備金計提要求等。
市場人士認為,大資管時代已經到來,統一監管標準的呼聲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勢所趨。該文件一旦醞釀完善後出台,將會對資管行業產生深刻的影響。短期可能會有波動,長期利好整個行業的發展。
監管對象與監管要點
《徵求意見稿》涉及監管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監管要點為:禁止表內資管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限制非標資產投資,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但允許發專門產品,投資於其他非標產品,需要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逐步壓縮非標資產規模。禁止資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錯配,需要風險隔離。限制通道業務,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等。
限定杠桿水平
《徵求意見稿》規定,固定收益類、股票及混合類、其他類產品的杠桿倍數分別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限制。對於結構化產品,優先份額/劣後份額的杠桿倍數分別為固收類3倍、股票類1倍、其他類2倍;對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總資產/凈資產設定140%和200%的限制。
銀行資管人士認為,杠桿限制在預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場預期的一致。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也可以繼續做結構化產品,這一點銀監會有不同意見。另外,如果按產品類型統一監管,定期開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閉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資金池操作
《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產相適應,做到每隻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嚴格禁止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例外)。
規定可投資產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資管產品禁止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投資其他非標資產需符合監管部門限額管理,並禁止期限錯配等。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業務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能,不得為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資管行業的過去幾年是通道業務泛濫的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產品發生兌付危機或者爆倉等危機。作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門,雖然僅獲得為數不多的通道費,但作為名義上的管理人而屢次被追責,成為投資者維權的對象,這也讓通道業務在行業內部廣為詬病。
強化投資者適應性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收益和風險均由投資者享有和承擔,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機構應該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驗理念,加強投資者適應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評價積極
解杠桿、去通道、禁資金池業務等政策一旦發揮效應,資產管理行業體量收縮或許在所難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1.79萬億元。剔除嵌套產品和一些產品中的產品,實際規模可能不足50萬億元。市場各方均對統一的資管業務監管標准抱有期待。證監會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將在金融監管協調會的機制下,加快推動形成分工合理、標准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體系。

G.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和貨幣基金有沒有關系

現有法律法規已對貨幣基金投資限制、估值與份額凈值計價、申購贖回、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進行了比較全面、嚴格、專門的規制,相關法律法規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央行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及證監會發布的《公開募集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系列規則。其中,貨幣市場基金與普通公募基金一樣,已遵循公允價值計量原則。因此,貨幣基金應繼續遵從現有規則進行相關投資運作及份額凈值計價,本次資管新規不涉及對貨幣基金現有規則的調整。

H. 央行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了嗎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管業務),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投融資功能,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管業務的重點問題統一標准規制,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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