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資產保全措施
資產保全是指維護資產的完整,防止流失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凍結等。
措施特徵:
一、保全措施是強制性的和臨時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一經保全,當事人就不得再做處分。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或者案件已經審結無須擔保的,則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二、保全范圍限於請求的范圍和與案件有關的財產,該財產的價值不應超過仲裁請求的數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也不能侵害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三、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決定不應對當事人的爭議標的作出實體上的決定,即不能通過保全來確定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在涉外仲裁案件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有重要的意義。正確、及時地申請和採取保全措施,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順利執行仲裁裁決都有重要意義。
(1)哪些金融資產可以保全擴展閱讀
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1、當事人以現金擔保的,應按財產保全標的額的30%交納保證金;
2、當事人以實物擔保的,應提供價值相當於保全標的額50%以上的房地產或者機動車作擔保。
採取異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凍結被申請人股票帳戶或資金帳戶、期貨合約等具有高風險性資產的,應當提供價值相當於保全標的額80%以上的房地產或者機動車作擔保。當事人以實物擔保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或者機動車權利人出具的擔保書,擔保人的工商登記資料或者身份證。
(2)房地產或者機動車的權利證書。以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權證原件及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的房地產登記材料;以機動車擔保的,提供機動車登記證原件、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原件、汽車行駛證復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對)。
(3)以實物擔保的,該實物上不得設有抵押等他項權利。
3、當事人以信譽保證的,應當以當事人以外的法人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最近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基本帳戶開戶銀行或審計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保證人的注冊資金和凈資產額均不得低於財產保全標的額。保證人提供虛假資產負債表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Ⅱ 什麼條件下可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2)哪些金融資產可以保全擴展閱讀:
1、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Ⅲ 哪些財產可以用來做財產保全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與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本案的標的物,即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 價值變化很大的財產和鮮活易腐爛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也是可以查封扣押的,但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法院予以變賣,保全價款。這樣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廠房、機器設備等,可以在債務人保證不逃避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從有利於其生產、經營出發,對其有關財產權證照給予扣押,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機關在財產保全期間不予辦理該項財產轉移手續。這樣既能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又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和經營,加快債權的實現。 對特定行業,如金融、保險、文教、衛生或者信譽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一般不要採取保全措施,以免影響社會穩定。 凍結銀行存款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應凍結的數額應與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相當。 在保全的實踐中,應當避免超標的凍結或全部凍結,致使財產所有人不能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避免重復查封、凍結;避免不及時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保證財產所有人及時行使抗辯權。
Ⅳ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現實困惑
甲公司欠乙公司50萬元貨款,乙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訴訟過程中,甲公司覺得自己有可能敗訴,於是准備將本公司貨款轉移走,並將本公司剩下的貨物低價轉讓給丙公司,乙公司聽說後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但沒有提供擔保,法院會同意乙公司的請求嗎?律師點評
法院可以同意乙公司的請求。本案所說的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同於訴前財產保全。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案子已經起訴到法院,在法院尚沒有判決前,一方當事人作出有可能妨礙另一方將來判決執行的舉動,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財產保全。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作出。並且當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時候才應該提供擔保。因此本案乙公司在沒有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可以不提供擔保而請求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果財產保全錯誤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申請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若是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則當事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採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特別提醒
執行難一直是中國司法實踐中所面臨的問題,財產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在訴訟程序中,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
Ⅳ 銀行的資產保全措施有哪些越全越好。。。
有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中間很復雜。也不知道你是要問關於哪一方面的不良資產。例如房子啊,信用卡,不良貸款還是什麼。你能詳細些要問的就更好了,我以信用卡為例子說說吧。
假如銀行風險評估時候認定為不良客戶了,那麼前期會風險管理部門先會電話給你,要你在幾天之內還款,仍不還的話,也許是有人上單位上家裡找你去,然後下律師函,也很多是直接下律師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如果欠的錢沒有超過5000的話,一般是上單位或者上你家去找你。同時還會把你拉如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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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資產保全中的資產指哪些
資產(assets)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的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資產是企業、自然人、國家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來計量收支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收入、債權和其他。
資產是會計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共同的構成的會計等式,成為財務會計的基礎。
簡單的說,資產就是能把錢放進你口袋裡的東西,負債是把錢從你口袋裡取走的東西。
資產具有哪些特點?
資產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第二,資產都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但也是企業所控制的;第三,資產都是企業在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中獲得的。
資產定義歷史發展
資產是財務會計中爭議最大的概念之一。歷來的會計學家都試圖對資產給出滿意的界定,但到目前為止,一個權威的、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共同認可的定義,尚未出現。
在完整的會計理論和公認會計原則尚未形成之前,對資產的定義,往往是與經濟學家聯系起來的。如美國會計學家斯普瑞格(C.E.Sprague)在1907年出版的《賬戶原則 》(Philosophy of Accounts)一書中,將資產下義為「以前所提供服務的聚集和將要獲取的服務的貯存」;1929年出版的《會計中的經濟學》(Economics of Accountancy)認為,資產是「指處於貨幣形態的未來服務,或可轉換貨幣的未來服務。……這些服務之所以成為資產,僅僅因為它對某個人或某些人有用」。可見看出,這種定義與當時的經濟學者內在的聯系。
在40-50年代會計准則基本形成時,有關資產的定義產生了根本的變化。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於1953年發布的第一會計名詞公報,轉而從會計規則角度來定義資產。這份公告定產:資產是依據會計的規則或原則,而在賬簿上結轉到賬戶借方余額所代表的事物。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於1970年所發布的第四號報告也認為,「資產是企業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所確認和計量的經濟資源」。
近年來,會計界對資產的定義,又走向與經濟學結合的道路。最具代表性的定義當數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結構公德第六號中的界定:「資產是一特定主體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並為主體擁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其它國家和國際性組織在研究、制訂財務會計概念結構時,都程度不同地採納了這一定義,將資產的根本特徵界定為未來經濟利益。
從未來經濟利益角度來界定資產,確實反映了資產的核心和本質。但是,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要求,會計只核算與報告那些明確、可靠地進行計量的對象,任何存在計量上困難的內容,目前的財務會計都不進行反映。顯然,未來經濟利益難以准確、可靠地計量。將資產定義為未來經濟利益,至少在目前與財務會計的其他基本特徵不統一,從而損害了財務會計理論的內在一致性。
我國於1992年底所發布的《基本會計准則》,採取了一種折衷式的處理,將資產定義為「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就目前的認識水平而言,既避免了按照會計規則確定資產的不合理的邏輯,也迴避了未來經濟利益過於抽象、無法計量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未來對資產定義的討論,不僅要聯系財務會計的假設、目標等,而且發展的眼光,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一、資產定義幾種觀點
1.未消逝成本觀
未消逝成本觀是對資產性質的早期描述。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佩頓和利特爾頓在《公司會計准則導論》(an introction to corporate standard)(1940)中明確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觀。他們認為:「……成本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已經消耗的成本為費用,未耗用的成本為資產……」也就是說,他們認為資產是營業或生產要素獲得以後尚未達到營業成本和費用階段的那部分余額,是成本中未消逝的那部分余額。顯然,這種觀點同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它著重從會計計量的角度來定義資產,強調了資產取得與生產耗費之間的聯系。
2.借方余額觀
資產定義的借方余額觀是由美國會計師協會(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的前身)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在其頒布的第1號《會計名詞》(1953)中提出來的。該公告認為:「資產是由借方余額所體現的某種東西。這一借方余額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或規則從結平的各賬戶中結轉過來的,前提是這一借方余額不是負值。作為資產,它代表的或者是一種財產權利,或者是所取得的價值,有的則是為取得財產權利或為將來取得財產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一認識的基本特徵是將資產視為借方余額的體現物。據此,不僅借方余額所體現的應收賬款、存貨、設備、廠房等要確認為資產,而且由借方余額所體現的遞延費用等項目也可以確認為資產。顯然,這種觀點只是從會計結賬技術的角度來理解資產,很難說是在描述資產的性質。
3.經濟資源觀
經濟資源觀是關於資產定義的頗具影響的一種觀點。1957年,美國會計學會發表的《公司財務報表所依恃的會計和報表准則》中明確指出:「資產是一個特定會計主體從事經營所需的經濟資源,是可以用於或有益於未來經營的服務潛能總量」。對資產的這一認識,第一次明確地將資產與經濟資源相聯系,雖然它並未正面提到無形資產的內容,但這一定義至少可能將無形資產包納其中。另外,它也明確了資產與特定會計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特定會計主體能夠藉助資產業從事未來經營。1970年,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在其發布的第4號公告中提出了一個資產定義:「資產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企業經濟資源,資產也包括某些雖不是資源但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遞延費用」。這一定義雖然明確指出資產的實質是經濟資源,接受了「經濟資源」這一新認識,但它卻認為,經濟資源應否視為資產,取決於公認會計原則的確認和計量標准,這就把資產的實質與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之間的主從關系顛倒了。
4.未來經濟利益觀
目前比較流行的資產定義體現了未來經濟利益觀的觀點。1962年,穆尼茨(moonitaz)與斯普勞斯(r.t.sprouse)在《會計研究論叢》第3號——《企業普遍適用的會計准則》這一文獻中明確提出:「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已經由企業通過現在或過去的交易獲得。」現在的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6號(sfac no.6)中提出:「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中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未來經濟利益觀認為,資產的本質在於它蘊藏著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對資產的確認或判斷不能看它的取得是否支付了代價,而要看它是否蘊藏著未來的經濟利益。在現實中,雖然成本是資產取得的重要證據之一,而且成本還是資產計量的重要屬性,但是,成本的發生並不一定導致未來的經濟利益,而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也並不必然會發生成本,例如,業主投資、接受捐贈等。所以,未消逝成本觀將未耗用的成本看成是資產,視資產為成本的組成部分,是不切實際的。而經濟資源觀強調資產的經濟資源屬性,把一些不是經濟資源但有助於實現未來經濟利益的或減少未來經濟損失的項目如某些備抵項目排斥除在資產之外。未來經濟利益觀則將這些項目合乎情理地包括在資產之中。因此,我們說未來經濟利益相對於其他觀點來說更加全面、合理。
財務會計中資產的一般學術定義: 資產指預計有助於生產未來現金流入或減少未來現金流出的經濟資源.
資產定義應包括兩個要義:
(1)資產的經濟屬性即能夠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這也是資產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說,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要成為資產,必須具備能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這是資產的第一要義。
(2)資產的法律屬性即必須是為企業所控制,也就是說,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能可靠地流入本企業,為本企業提供服務能力,而不論企業是否對它擁有所有權,這是資產的第二要義。
二、中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
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這一定義,忽略了作為企業資產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質,即資產應當是「預期會給企業帶未來經濟利益」。按照我國基本准則規定的定義,在實務工作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是:即使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不能再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仍然作為企業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從而造成了企業產不實。例如,由於技術進步,原有設備已經被淘汰或長期閑置不用,或從國外引進的設備原材料供應等原因在國內無法使用、這些設備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因其符合資產定義而仍作為企業的資產,其價值仍反映在會計報表的資產方,造成企業虛增資產,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實性。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第287號令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中對資產進行了重新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並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企業會計制度》。
對比兩個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資產定義在三個方面對原定義作了修正:一是新的定義把資產的內涵真正揭示了出來,強調資產的實質是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原定義卻忽視了這一點。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產必須具有用性和盈利性,具有為企業服務能力或服務潛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控制別人得到這種利益都應該是企業的資產。相反,如果企業某項財產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則該財產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如待處理財產損失預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則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二是新定義中刪去了「能以貨幣計量」這一定語。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貨幣計量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問題,不是資產的本質特徵,只需要在關於資產的確認標准中規定,不必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三是新定義中把「經濟資源」修正為「資源」。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僅僅是經濟資源,也不僅僅是單一的、靜態的、具體的某一資產。目前會計上沒有確認和計量但確實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其它項目,如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商譽等也應該是企業的資源,而且是越來越重要的資源。
國際會計准則在框架中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作為以往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的可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以看到,變化後的定義從理論上與國際會計准則保持了內在的一致,其實踐意義是可以據資產的定義明確納入會計核算的資源范圍。
三、對資產定義的重新思考
我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可以說是我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的重大突破,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筆者認為新定義也有兩點不妥之處:
1.關於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即資產的法律特徵問題。
某一特定主體與作為資產的「資源」究竟存在怎樣的權利關系,也是資產概念的另一實質問題。原定義和新定義都認為是「擁有或控制」,筆者認為,如果將資產的內涵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則資源是「控制」而不是「擁有或控制」。一方面,「擁有」自然就能「控制」,將二者並列有重復之嫌,而且企業的資產和是否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並無必然聯系。如融資租賃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出租方在融資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所有權,但與該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對租賃物並非不具有實際控制權:而承租方對租賃物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有控制權。另一方面,企業的資產要麼來源於所有者,要麼來源於債權人,企業不存在擁有所有者和債權人的資產所有權。因此,以實際控制權來確認資產比較合理和恰當。所以,筆者認為,某一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是「控制」。關於這一點可從國際會計准則中資產的定義中得到佐證。
2.關於資產的來源。
新定義中的資產來源於「過去的交易、事項」,這只是對歷史信息作出反映,沒有著眼於未來的價值增值運動。資產既然是企業控制的資源,那麼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必然已經發生,沒有必要在資產定義中加上這一多餘的定語來說明其來源。
定義只要能體現資產的兩個要義,明確資產的兩個本質特徵即法律特徵(為企業所控制)和經濟特徵(具有未來經濟利益)就是科學而嚴密的。據此,可以將資產定義表述為:「是為企業所控制的、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編輯本段]資產分類
分類按照不同的標准,資產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按耗用期限的長短,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根據具體形態,長期資產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分類;按是否有實體形態,可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目前,我國會計實務中,綜合盯這幾種分類標准,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類別。
(一)流動資產
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一般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二)長期投資
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三)固定資產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
(四)無形資產
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五)遞延資產
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編輯本段]資產的確認
確認從理論上看,最嚴格的資產確認程序,應該是從資產的定義出發,確定資產的最本質屬性,然後,根據這一本持屬性的要求,建立資產確認的具體標准。以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定義為例:首先,「未來的經濟利益」構成了資產的本質要求,任何不具備未來經濟利益的內容,都不能被確認為資產。這樣,會計上的一些遞延支出與待轉銷損失,就不應該作為資產的形式出現;其次,資產還應與特定的主體相聯系,如某項未來經濟利益不能被該主體所擁有或控制,它也不能作為該主體的資產。這就將一些公共性資源,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第三,任何資產,都應該是企業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的。即使企業擁有了某項未來經濟利益,如果沒有明確的交易或事項,也不能確認為資產。這使得自創商譽被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當然,由於資產的定義目前還不統一,因此,資產的確認標准,也很難進行嚴格的界定。
從歷史發展角度看,資產的確認經歷了從收付實現制發展權責發生制,再向現金流動制轉變的反復。
理論上看,最嚴格的收付實現制以收到現金為收入,付出現金為費用。這樣,企業所有的資產就應該是現金資產,在存在任何非現金資產。在這一理論下,資產的確認較簡單、直觀。但是,只要是商品經濟,就離不開商業信用。也就是說,企業必須有相應的債權和債務,從而,出現了對收付實現制的第一次修正,資產的確認擴展到對債權、債務的確認。工業革命導致機器化大生產,固定資產問題再次成為會計所必要考慮的內容。收付實現制出現了進一步的修訂,將固定資產和折舊問題納入確認的范疇。多次修正的結果是:權責發生制逐步取代收付實現制,成為會計確認的基礎。
按照權責發生制,資產的確認標準是企業已取得或擁有該項資產的權利,這樣,對一些權利如購銷合同、一些重要的資源如人力資源、一些重要的未來經濟利益如商譽(包括自創商譽)等,都應該確認為企業的資產。考慮到會計基本假設中貨幣主價以及會計信息質量特徵中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等的限制,這些還無法確認為資產。因此,目前的資產確認基礎是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混合。
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特別是創新金融工具在企業中的逐步應用,傳統的資產確認標准 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目前,一些國家或國際性的組織如美國的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已將「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性轉移」作為資產和負會,已將「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性轉移」作為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標准,而不考慮某項工具的法律所有權是否轉移(即:交易行為的發生)。這樣,有可能會對現行的會計基礎進行再一次修訂,從而導致現金流動制的產生和應用。
[編輯本段]資產計量
計量所謂計量,是指會計要素量化的過程和方法。計量,也就是對資產加以量化表述的理論依據與具體方法。它涉及到計量屬性與量度單位的選擇。
理論的資產計量屬性,應該體現了資產的本質特徵。如果認為資產的本質特徵是未來的經濟利益,相應的計量屬必應該體現:第一,反映產出,而不是過去的歷史投入。這樣,最恰當地反映未來經濟利益的計量屬性,應該是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但是,這一屬性無法滿足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的要求,因此,具體會計實務往往是投入角度確定計量屬性,要求排除人為估計等因素,較為客觀,可以驗證。而所有計量屬性中,只有資產的取得成本(即歷史成本)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目前的會計實務中,資產的計量仍以歷史成本屬性為主。
在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廣泛應用於企業經營活動中,企業所持有的資產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為此,一些國家的准則制訂機構深度運用新的計量屬性,以合理地反映企業所持有資產的價值。目前,公允價值是應用較多的屬性之一,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的准則制訂機構都同意將或准備將公允價值作為因衍生金融工具而形成的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
至於量單位的選擇,較為簡單。在特價基本穩定的環境下,名義貨幣單位可以較准確地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而在物價變動幅度較大的環境下,不變購買力單位更為合理。
綜觀各國會計實務,資產的計量基本上以歷史成本/名義貨幣模式為主,即使其物價產生一定幅度的變動,也是如此。這說明,資產計量列多地是從可驗證性和操作方便等因素出發的。這多少也反映了會計這門學科的務實屬性。
報告資產的報告,主要是通過資產負債表進行的。但在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項目的睡理上,存在著收入/費用觀與資產/負債觀之爭。
按照收入/費用觀,利潤是收入抵砬費用後的余額。這樣,凡是不符合費用要素規定的各種支出,都不能進入利潤表,而在資產負債表的借方反映。這些不符合資產的資產負債表所反映的資產項目,有些不符合資產的本質規定。典型的有各種遞延支出或待轉銷損失。目前的會計實務多採用這一模式報告資產。
[編輯本段]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三章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資產定義的我思考
我持嚴謹提高定義質量的態度,對資產新定義進行分析,覺有不合適之處如下:
首先我將資產定義為『已由特定主體通過過去的交易、事項擁有,能用貨幣可靠計量價值,並預期未來會給該主體帶來物質利益的資源』。
(1)資產定義並非專屬概念。資產本身和定義既含概企業,也含概自然人、國家,不應單標定『企業』說明,故應用主體即『特定主體』取代。
(2)『擁有或者控制』同等重復。無論從詞義角度,還是從財產所有權角度,擁有、控制即為佔有。故擇用『擁有』取代『擁有或者控制』,來統一和突顯所有權中的佔有權。
(3)不應刪除『能以貨幣計量』該定義要素。通上文的資產定義發展史,我國1992年底、2000年6月21日各頒布的資產定義對比可見,新定義中刪除了『能以貨幣計量』部分。
首先,僅有『擁有或者控制』和『未來經濟利益』兩定義要素,還不能與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相統一,況且也不能更准確完整地區別資本概念。故『能以貨幣計量』是資產定義的本質特徵。
其次,無論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或二者結合,資產確認後,應當按照會計核算的需要,對其進行實際計量計價。若只在資產的確認標准中規定:「能以貨幣計量」,而不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容易造成企業虛增資產現象,從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記錄的信息真實性。
(4)『經濟利益』即『物質利益』相比抽象化。就定義發展而言,定義的要素、結構,應盡可能兼顧專業所用和非專業所易理解,這也是提高定義質量的關鍵,故擇用『物質利益』取代。
Ⅶ 什麼是銀行資產保全
銀行資產保全資產保全是指維護資產的完整,防止流失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凍結等。 是理財的一個重要概念,可以簡釋為讓資產保值增值。保險在讓人們透過金錢獲得心靈的坦然與安全感,進而像家人傳遞一份深切愛的同時,它在商業社會的今天,又與資產保全緊密結合在一起並彰顯出獨特的魅力.
資產保全是利用合法、有效、規范的財務管理手段對企業或個人現有的權益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進行價值保值或增值,是理財的一個重要概念。例如參加家庭財產保險就是一項資產保全措施,投保後保險公司在你的家庭資產遭遇意外損失時給予賠付,保證你的資產不因意外而受損失。
對原銀行自辦經濟實體的清理、監管及接收工作 妥善處理原自辦經濟實體因撤銷而遺留的問題90年代初期,在當時大的經濟環境下,全國建行系統陸續成立了一些自辦經濟實體,建行為此投人了大量的信貸資金。90年代末,根據國務院、中國建設銀行撤銷自辦實體的有關規定,這些實體相繼被撤銷,而建行投入的信貸資金亦成為不良資產,即使以物抵債,也難以沖減貸款本息,且自辦經濟實體在原來的經營過程當中,存在著諸如停緩建工程、應付款項、欠交稅款、百姓上訪以致司法介入等嚴重問題,若不妥善加以解決,將嚴重損害建行形象,以致危機建行信貸資產安全,因此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
Ⅷ 資產保全是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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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
資產保全是指維護資產的完整,防止流失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凍結等。是理財的一個重要概念,可以簡釋為讓資產保值增值。保險在讓人們透過金錢獲得心靈的坦然與安全感,進而像家人傳遞一份深切愛的同時,它在商業社會的今天,又與資產保全緊密結合在一起並彰顯出獨特的魅力.
資產保全是利用合法、有效、規范的財務管理手段對企業或個人現有的權益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進行價值保值或增值,是理財的一個重要概念。例如參加家庭財產保險就是一項資產保全措施,投保後保險公司在你的家庭資產遭遇意外損失時給予賠付,保證你的資產不因意外而受損失。
Ⅸ 什麼是資產保全可以說的詳細些嗎謝謝!
資產保全是指維護資產的完整,防止流失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凍結等
Ⅹ 資產保全的手段
(一)主動參與國企改制,優化改制企業的信貸服務。在以往的國企改革中,銀行只是被動的接受企業改革方案,對其中的違法侵權行為只能被動地接受,此時要想保全信貸資產,是費時費勁又費錢。今後,我們要依據《公司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主動參與國企改制,在改制方案中要列出信貸資產保全的有關條款。針對改制企業的實際,銀行應及時調整信貸政策,將改制企業納入貸款范圍,解決信貸准入問題。改制企業信貸投入的主要目的是:把那些產品適銷對路,只是因體制不順,管理不善而陷於困境的企業,通過改制扶上馬,送一程。信貸有很大作用,前提是承認改制前的債務,如重新簽訂貸款合同,變更抵押登記,取得保證人書面認可等,使改制後的企業仍處在銀行的掌握之中,不致因改制而逃避銀行債務,對其可實行主辦銀行制度和封閉貸款的管理。
對原銀行自辦經濟實體的清理、監管及接收工作妥善處理原自辦經濟實體因撤銷而遺留的問題90年代初期,在當時大的經濟環境下,全國建行系統陸續成立了一些自辦經濟實體,建行為此投人了大量的信貸資金。90年代末,根據國務院、中國建設銀行撤銷自辦實體的有關規定,這些實體相繼被撤銷,而建行投入的信貸資金亦成為不良資產,即使以物抵債,也難以沖減貸款本息,且自辦經濟實體在原來的經營過程當中,存在著諸如停緩建工程、應付款項、欠交稅款、百姓上訪以致司法介入等嚴重問題,若不妥善加以解決,將嚴重損害建行形象,以致危機建行信貸資產安全,因此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二)對以法收貸的管理工作,採取行之有效的辦法保全銀行信貸資產各行對依法起訴工作應做到集中統一管理,在對借款單位起訴前,銀行要進行周密細致的調研論證,注重實效,認真測算投入產出比例,避免盲目起訴,避免隨意性;要注重對訴訟時機的掌握,要加強對訴前、訴中的財產保全工作,力爭能夠執行回借款人的相應財產;特別是對破產及轉制企業,應及時與法院溝通、協作,以確保銀行債權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對於以物抵債的案件,應極力訴訟階段提前化解風險,將低債資產的隱性損失提前予以消化、處理;在訴訟手段的運用上,應盡可能地採取申請強制公證執行、申請支付令、申請代為求償權等簡易、快捷的方式,以減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三)探索抵債資產管理處置的新方法、新途徑拍賣和兼並是改變所有權的經濟行為,而且租賃卻是不改變所有權的融資行為,三者均可作為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選擇方式,拍賣是一種最簡單、最直接的銀行信貸資產保全形式。作價、評估、公開拍賣是當今世界商業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一種較為成熟的方式,我們可以借鑒。但拍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一定的條件,比如,拍賣范圍有限制,拍賣地區的市場化程度和拍賣知識普及度都會影響拍賣效果。兼並是同類優質企業吞並劣質企業的一種理性行為,兼並需要投資銀行的合理引導,兼並者要注意依法兼並,注意法律法規的完善、准確。
兼並也有其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兼並者的資金實力和管理水平,若資金實力不足,銀行可以注人信貸資金解決,對管理水平的制約則需謹慎行事。租賃,特別是經營租賃,為固定資產提供了變現的可能,特別適用於大型機械設備、閑置房產和土地等,在不影響處置變現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適當地採取對外經營租賃的方式,以租養房填補抵債資產的費用支出,否則這些閑置資產將因時間的推移而貶值甚至報廢,而每年銀行為此還要支付一些維護及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的處置(主要是房產)是建行資產保全的難點,經營租賃為我們展示了廣闊的空間。對於短時間內難以處置變現、價值較大的房產,必要時可以通過委託政府主管部門對外招商引資或採取推介會的方式,及時向中外客商推介,尋找合作夥伴,必要時銀行可提供一定比例的按揭貸款支持。 商業匯票最集中地體現票據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資等各種經濟功能,它是票據的典型代表。目前我國民營企業仍然習慣於匯兌、銀行匯票和托收承付等傳統結算工具,傳統結算工具除具有支付功能外沒有信用和融資功能。在資金短缺的民營企業中,大力推行商業票據很有必要。除發揮其支付功能外,更要通過票據的背書、承兌、貼現、質押等方式充分發揮其信用和融資功能。要充分發揮商業票據的各種功能,貼現、轉貼現與再貼現是票據流通中不可缺少的環節,也是促進商業交易,清償債務的客觀需要。目前,主要是要解決好商業票據開出的平台降級問題及承兌上諸多限制,使商業票據結算在結算體系中佔比有一個大幅度的提高。
參與剝離、非剝離貸款企業債轉股、債務證券化的管理工作債轉股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銀行對企業的貸款轉化為對企業的持股。債務證券化就是金融機構將其資產(包括各種貸款和應收債權)匯集成組,經過擔保和信用加強,以證券形式在資本市場上出售給投資者的過程,即將已有的信用工作(銀行信貸等)重新組合成新的證券進行直接融資,其目的在於吸收潛在的戰略投資者,進行投資主體的置換,將國有投資主體轉化為勞動者投資主體。資產管理公司正在全面實行債轉股,成為企業的階段持股者。(五)樹立營銷觀念,積極開展資產保全營銷工作目前資產保全業務缺少營銷觀念,資產保全業務的某些報表統計工作數據失真,信息失靈,尚處於對會計核算不足部分的補充,不能給信貸工作提供解釋,沒有真正起到助手、參謀作用,與信貸工作銜接較差,存在脫節狀態。資產保全工作沒有從市場的角度、客戶的角度加以宣傳,未能將自身推介到市場,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措施,通過向市場推介的方式,推介給優質客戶,企業之間與銀行之間互相連動,優勢共享,藉助市場的魔力將銀行的不良資產推介到優質企業,減免不良貸款本息,從而達到盤活不良貸款的目的。 消化、盤活不良資產目前,金融創新在世界范圍內正蓬勃興起,方興未艾。我們所指的金融衍生產品,指的是期貨、期權、互換、期指和遠期利率、代理業務、財務顧問。這些金融衍生產品雖然風險較大,但收益很高。只要我們善於把握時機,處理穩妥,專家操作,仍不失為銀行信貸資產保全的有效措施之一。總之,我們要敢於更善於利用國際金融界一切金融創新產品,這是盤活銀行不良貸款,保全銀行信貸資產不受或少受損失的希望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