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來融券又稱證券信用源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修訂前的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
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
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後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1)融資融券資產證券化監管擴展閱讀:
在完善的市場體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即當市場過度投機或者做莊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賣出方式沽出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下跌;反之,當某一股票價值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方式購入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
對於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現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種方式,所以融資的放開和銀行資金的入市也會分兩步走。在股市低迷時期,對於基金這類需要資金調節的機構來說,不僅能解燃眉之急,也會帶來相當不錯的投資收益。
❷ 融資融券收益權資產證券化什麼意思
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正式大數據,通過互聯網,物聯網等新技術的資本流通,這就導致了我們未來的資本流通是數據流,資本很可能隨著貨幣的消失而消失,生產方式的改變必將引起交易方式的轉變,也就是資產證券化。
實際上就是通過自己的企業掛牌上市,進行股權股份交易,以及融資。
我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結構決定了中小企業想要取得更加長遠的發展,就需要通過在場外市場的掛牌上市,逐步股改,最終向市場取得融資進而取得更大的發展。把自己手中的現金資產轉換成股權方式的無形資產,提升品牌,提升管理,促進企業成長和企業人才激勵。
企業掛牌上市以後,融資方式有很多種,其中最為常見的是股權融資,直接的股權融資分為:掛牌前私募和掛牌後定增。至於私募與定增的含義,如果樓主不介意的話,可以再次提問,我會詳細解答。
間接的融資方式有:私募債;股權質押;信用貸款;股權眾籌;等。但融資的前提是你的企業能夠取得其他投資方的信任。一般企業在掛牌前融資難度比較大,銀行貸款等只會在企業患難的時候撤資,而掛牌後的企業已經取得了政府支持,通過推薦機構的詳細融資方案,以及股交所的審核,融資難度會降低很多,發展前途也會增加很多。
❸ 融資融券對我國的證券交易制度有何影響
一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將更多信息融入證券價格,可以為市場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票價格過高和過低,可以通過融資的買入和融券的賣出促使股票價格趨於合理,有助於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二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市場,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式的方面,為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的工具。
四是;融資融券可以拓寬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的應用渠道,在實施轉流通後可以增加其他資金和證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資產運用效率。
國家在美國以及周邊國家嚴令做空的氛圍下毅然出台融資融券是有著其深遠意義的。
國家的本意是給 機構一個避險對沖的工具 。
當機構預判股價有下跌的風險時候,從券商融得股票作為避險工具,類似於買了看跌期權。他實質上可以起到對沖穩定盈利的作用,而並不是希望機構「趁火打劫」一路暴做空來牟取暴利;此外政府也考慮到我國特殊的國情:「大小非解禁」!因此在行情逐漸走好,股指漸漸走高的時候,大小非一旦套現離場的話,那麼機構同樣可以利用融券進行避險,這樣不至於在和大小非交手的過程中損失太多。所以,國家此舉完全是按照上述思路利國利民的一項綜合考慮。
其實融資融券的一些主要法規最初已經在06年就已經下達了,當時已經具備了出台融資融券的各種硬體條件。但是由於當時牛市初顯威力,因此推出做空避險機制似乎必要性不大,因此國家就暫時沒有推出這個政策。這又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融資融券國家本意不是為了打壓或拉抬股市,更多的是從避險機制、對沖以及資本市場衍生工具的完善這個角度考慮的,而並不是從推出後要給股指帶來多少點的漲幅或者跌幅。
國家本意很好,但是依然需要法治監督
正如許多股民朋友所擔憂的那樣,融資融券如果監管不嚴就會偏離以上國家出台的實質和本意進而造成投機性操作嚴重。這一切都必須要有更為健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監管等各個環節的共同努力才可以杜絕大家以及政府所不想看到的種種不良效應。經權威數據顯示:大部分新興資本市場在推出融資融券後散戶基本都很快被殺光。例如:韓國等。可見帶有高杠桿性質的衍生品在推出時一定要輔以嚴刑峻法,監管部門更要時刻注意對市場波動的風險監控,切實的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綜上所述:國家推出融資融券的本意大家要客觀的分析,不可隨波逐流的陷入網路「謾罵派」的陷阱。國家依然是人民的國家,出台每項政策一定是要考慮到人民的利益的。但是同時政府也要清楚任何高杠桿的衍生品一旦監管不當必將帶來難以想像的滅頂災難,例如現在讓美國頭疼的次貸衍生品危機等。因此把融資融券作為完善資本市場對沖避險的一環才是比較客觀的評判。
❹ 融資融券交易的市場監管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價格發現功能、市場穩定功能、增強流動性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這些積極因素能否發揮作用,還有賴於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
一、融資融券業務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1996年以前,內地市場也曾出現過類似於融資融券業務的市場活動,但因為信用體系缺失、市場投機盛行以及監管不完善等原因,帶來了較大的市場風險。1996年,證監會明令禁止了該項業務。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可以看到,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嚴格的市場監管非常必要。
(一)融資融券交易具有一定的助漲助跌效應,可能加大股市短期波動。
(二)融資融券交易機制如被不法利用,可能助長股市投機氣氛,滋生操縱股價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三)融資融券交易屬於信用交易,如監管不到位,可能增加金融風險。
從海外信用交易的經驗來看,由於信用交易在證券市場中佔有重要地位,並且信用交易的風險相對較大,因此,各國和地區都制定了十分嚴格的法律法規,建立起十分細致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嚴格的監管體系。其目的就在於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的有序性與安全性,防止證券市場信用過度擴張以及防止證券市場因證券信用交易而異常波動。
二、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體系與內容
(一)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體系
融資融券交易監管體系,既包括監管主體及其分工協作體系和由此形成的監管協調機制,也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組成的法律規則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形成了由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交易所及結算公司一線組織和監管、證券業協會行業自律管理及券商內部自律管理共同構成的較為完善的融資融券交易分級監管體系,監管的協調性和整體效率較高。具體來說,證監會在融資融券交易監管中居於主導地位,負責制定業務准則、頒發業務資格、查處違法行為等;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融資融券交易中的一線監管主體,負責組織交易、結算和進行交易、結算監管;證券業協會是融資融券交易中的行業監管主體,負責制訂業務合同必備條款、組織業務方案的專業評價等;有業務資格的券商也是融資融券交易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負責客戶交易行為監控、投資者教育等。
就法律規則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已經形成「1+1+3+4」的法律規則體系,即:1部法律——《證券法》(第142條);1部行政法規——《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0、29、30、31條及第四章第五節「融資融券業務」);3份證監會文件——《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關於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4份市場業務規則——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結算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證券業協會《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二)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內容
對融資融券交易的市場監管分為三個部分,即市場准入監管、市場競爭監管和市場活動監管。
市場准入監管,是指依法審批有資格的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在融資融券業務中,主要是券商業務資格和客戶交易資格的監管。由於融資融券交易是信用交易,其風險遠遠大過普通交易,因此,選擇風險控制能力、合規管理能力、信息技術水平、持續盈利能力較好的券商參與業務,是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而選擇對業務認知度高、資金實力強、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客戶是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
市場競爭監管,是指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具體到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是對融資融券試點券商之間的競爭進行監管,要求各券商不得從事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活動監管,主要是對證券公司融出資金、融出證券等行為以及對客戶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的監管,該部分主要由交易所實現一線監管,主要集中在如下五個方面:
1、對一些指標或范圍的確定與適時調整。比如,交易所可以調整標的證券條件或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保證金比例和維持擔保比例等。
2、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前控制。比如,證券交易所在交易系統中將對於投資者的融券賣出指令進行提價控制,即投資者融券賣出的價格不得低於當前市場的成交價格,否則交易系統會認定為無效指令並予以拒絕,這可以用來在事前防止利用融券賣空來打壓市場。
3、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中監控。證券交易所針對融資融券交易開發了新的統計分析和預警的指標,進一步完善了原有的監察系統,以確保對最准確的信息,進行最及時的反饋和處置,從而實現有效的交易實時監控。
4、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後監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交易異常情況採取暫停交易等監管措施。比如,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證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5、對信用交易相關信息披露的監管。比如,要求各證券公司每日、每月報送融資融券交易相關信息;要求融資融券投資者合並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來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❺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 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 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
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和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接受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准確、真實、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及時告知客戶融資、融券的收費標准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按照規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
❻ 現在融資融券的最低門檻是多少
現在融資融券的最低門檻是50萬元。
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於2010年3月31日。其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在融資融券業務推出之初,證監會曾有「資金50萬元、18個月開戶時長」的規定。不過,2013年開始,證監會相關窗口指導意見縮短為「6個月」,資金門檻也一並降低。
據報道,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將兩融最新門檻調整為客戶資產達20萬元、開戶滿6個月。隨後這一門檻被不斷降低:10萬元、5萬元,甚至零門檻。業內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兩融門檻,將提高這一市場交易活躍度。隨著兩融呈現出爆發式增長。Wind資訊統計顯示,2013年5月2日融資融券余額為1789.27億元,到2015年1月中下旬,增幅已經超過5倍。
不過本月中旬,證監會強調,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資產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證監會將加強對融資類業務的監管,適時啟動對其的檢查,加大現場檢查和處罰力度,促進券商各項業務的規范發展。
針對證監會的監管,券商也都做出整改措施。比如中信證券就公布了四條主要整改措施:暫停新開立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賬戶3個月;自2015年1月16日起,公司將不允許新增任何合約逾期,距合約到期兩周前將反復提醒客戶及時了結合約,對於到期未了結的合約將強制平倉;在監管規定的時間內,清理完成舊的逾期合約;將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開戶條件由客戶資產滿人民幣30萬元提高到客戶資產滿人民幣50萬元。
❼ 融資融券交易主要風險有哪些
融資融券交易作為證券市場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創新交易機制,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資者交易理念、改變 「單邊市」的發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蘊含著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復雜的風險。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場風險外,融資融券交易還蘊含其特有的杠桿交易風險、強制平倉風險、監管風險,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風險。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對相關風險有清醒的認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損失、實現收益。融資融券交易中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杠桿交易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特點,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同普通交易一樣,要面臨判斷失誤、遭受虧損的風險。由於融資融券交易在投資者自有投資規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桿,虧損將進一步放大。例如投資者以100萬元普通買入一隻股票,該股票從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資者的損失是20萬元,虧損20%;如果投資者以100萬元作為保證金、以50%的保證金比例融資200萬元買入同一隻股票,該股票從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資者的損失是40萬元,虧損40%。投資者要清醒認識到杠桿交易的高收益高風險特徵。
此外,融資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費用。投資者融資買入某隻證券後,如果證券價格下跌,則投資者不僅要承擔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資利息;投資者融券賣出某隻證券後,如果證券的價格上漲,則投資者既要承擔證券價格上漲而產生的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券費用。
二、強制平倉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與證券公司間除了普通交易的委託買賣關系外,還存在著較為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由於債權債務產生的擔保關系。證券公司為保護自身債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情況實時監控,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投資者擔保資產執行強制平倉。
投資者應特別注意可能引發強制平倉的幾種情況: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證券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強制平倉,由此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證券價格波動導致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證券公司將以合同約定的通知與送達方式,向投資者發送追加擔保物通知。投資者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足額追加擔保物,證券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資產執行強制平倉,投資者可能面臨損失;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資產可能被證券公司執行強制平倉、提前了結融資融券債務。
三、監管風險
監管部門和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都將對融資融券交易採取監管措施,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甚至可能暫停融資融券交易。這些監管措施將對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產生影響,投資者應留意監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密切關注市場狀況、提前預防。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發生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證券公司提高追加擔保物和強制平倉的條件,造成投資者提前進入追加擔保物或強制平倉狀態,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證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單一客戶融資規模、融券規模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擔保證券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等指標,當這些指標到達閾值時,投資者的交易將受到限制,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四)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資融券資質出現問題,而造成投資者無法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四、其他風險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相關信息的通知送達至關重要。《融資融券合同》中通常會約定通知送達的具體方式、內容和要求。當證券公司按照《融資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義務後即視為送達,如果投資者未能關注到通知內容並採取相應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擔不利後果。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信用證券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保管不善或者將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損失,因為任何通過密碼驗證後提交的交易申請,都將被視為投資者自身的行為或投資者合法授權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均由該投資者承擔。
(四)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投資者的信用額度,從而造成投資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資者可能遭受損失。
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應認真學習融資融券相關法律法規、掌握融資融券業務規則,閱讀並理解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合同和風險揭示條款,充分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做好財務安排,合理規避各類風險。
❽ 兩融債券資產證券化
給你簡單來說:融資融券目前是客戶直接從券商手裡借錢和借股票;
把這筆借出去的錢和股票做成一個產品賣個其他投資者就是兩融債券資本證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