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從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起,直至賣出該項金融資產過程中,有哪些影響企業的損
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手續費,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分紅,處置損益,這些變動會影響企業的損益。
Ⅱ 為什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期末不能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因為公開發行股票和定向增發籌集的資金是為了某個特定項目使用的,不能用作它用,尤其是這種金融投機性投資,要對投資者負責。另外,如果是股份制的基金公司則可以,不過 國內還沒有哈
Ⅲ (關於會計)企業可不可以仍然將該金融資產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呢
如果你沒有把一項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且你持有的意圖是不準備出售且不準備持有至到期,那麼你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Ⅳ 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問題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中有一條:企業出售金融資產並與買入方簽訂協議,
涉及回購協議的時候,風險報酬是否轉移,關鍵按回購價格的確定。
如果以「固定價格」為基礎,比如100賣出約定105必須買回,那麼回購日的時候公允價值即便跌到20,仍然必須按105回購,說明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仍然保留在原出售方,這時,金融資產不得終止確認。
如果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比如以公允價值賣出約定到期以當時公允價值+10%買回,那麼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就轉移到了對手方,實質上已經是賣出一項金融資產之後一段時間又按市價為基礎買回來另外一項金融資產,賣出時終止確認,回購時確認新金融資產。
參考《企業會計准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將該金融資產回購;
Ⅳ 取得某項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內出售,該金融資產稱為()
選擇B,理由如下: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下列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就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工具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基於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等而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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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為何這要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不能歸為長期股權投資。
對於在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一般是按照持股比例來區分是長期股權投資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長期股權投資
按照嚴謹的會計理論的話,將對被投資方無重大影響、無共同控制或控制的情況的股權(基於表決權來認定,一般持股比例低於20%),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對被投資方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或控制的情況的股權(基於表決權來認定,一般持股比例>20%),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
Ⅶ 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作為投資損益進行會
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2015.1.1以100萬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當日公允價為100萬,2015.12.31,公允價為110萬,2016.3.1日以120萬賣出。
分錄就是:
2015.1.1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100
貸:銀行存款100
2015.12.31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
此時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為110萬
2016.3.1
借:銀行存款12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110
投資收益10
同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
貸:投資收益10
Ⅷ 企業沒有出售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是什麼意思
對該金融資產沒有控制權,不能對其進行處置。
簡單的說就是傀儡,沒有實際的控制權。
Ⅸ 企業取得一項金融資產,怎樣認定樣認定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變動直接計入資本公積。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就可以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
1。 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2。 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具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金融工具,比如國債期貨,遠期合同,股指投資等,其公允價值大於零時,應將其相關變動額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4。該制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5。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比如風險敞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除了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法資產外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火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以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不能轉換!!!!!!某項金融資產具體應該分為哪一類,主要取決於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
Ⅹ 金融資產轉移的形式
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表明該項金融資產發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通常表現為金融資產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權利的合法轉移。例如,我國實務中常見的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等,均屬於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轉入方擁有了獲取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未來現金流量的權利,轉出方可視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是否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
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通常被稱作「過手協議」,因為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最終收款方通常是獨立於轉入方和轉出方的第三方,轉出方扮演了現金流量最終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這種金融資產轉移情形常見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例如,當商業銀行轉移住房抵押信貸的收益權時,銀行可能負責收取所轉移信貸的本金和利息並最終支付給收益權憑證的持有者,同時相應地收取服務費。因此,從表現形式上不同於第一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如果「過手協議」作為金融資產轉移處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要求,當金融資產轉出方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有義務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表明轉入方承擔了延期收款的風險。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通常指被轉移資產未來的現金流量是轉出方最終支付所需現金流量的的唯一來源,其金額應當與最終支付的現金流量相等。轉移協議中一般應該對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況下轉出方發生的短期墊付款項,如果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這一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企業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意味著轉出方不再擁有出售或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但是,由於企業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如期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不僅對轉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終收款方支付日的較短期限內將收取現金流量再投資做出了限制,而且對轉出方出於最終收款人利益而進行的再投資做出了嚴格的限定,即僅允許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而且不允許轉出方在這些短期流動性強的投資中保留任何投資收益,所有的投資收益必須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的核心是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以及在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如何進行計量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