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項下,存貨可否作為租賃物件
通常情況下,融資租賃業務的具體操作中,存貨基本不被考慮在資產范圍之內的,當然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了,看存貨的性質了
2. 融資租賃有哪些法律規定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鑒於其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
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
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後,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

3.杠桿租賃。所謂杠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於20%),就獲得
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杠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不能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活動。
3. 哪些資產可以作為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
實業的、設備、機械醫療都可以
4. 哪些行業或者領域是禁止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融資的
融資租賃不是萬能的,其標的物實際上限定在有形動產范圍。超出這個范圍,在司法上難以得到保護,在稅收上不能享受合理的稅收政策。
另要做成租賃項目,該項目必須要符合融資租賃的適用性才可以操作。如:法律的適用性。包括須符合中國境內的法律認定、會計准則規定的會計處理、稅收政策規定的有形動產、監管方面規定的經營范圍。此外還有特殊經營的物件需要辦理資格認證手續,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物件也不能做。此外還有行業的融資租賃適用性。若產業處於夕陽階段、競爭激烈利潤攤薄階段都不可做。承租人的融資租賃適用性。對於信用不足的企業或項目沒有信用點也不可做。還有一關鍵因素就是出資人的融資租賃適用性。若出資人不了解租賃,把租賃公司當慎貸企業看待,沒有資金來源租賃公司同樣做不了業務。
5. 融資租賃標的物除設備外,還有哪些可以作為標的物
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標的物
6. 融資租賃項下,存貨可否作為租賃物件
個人理解是不可以,正常的存貨應該是即將被銷售的產品,或即將繼續加工的產品,那在這里你就必須對這些資產進行處置。
但是按照融資租賃的形式,資產的所有權歸出租方,你有權使用但無權處置這些資產,所以存貨是不能作為租賃物的。
而且,如果你的產品自己的都賣不出去,融資租賃公司更沒法賣出去了,他們怎麼會這么傻去做風險這么高的事情。
7. 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一、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
1、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根據國際准則和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具有限定性。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的規定,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為「成套設備、資本貨幣或其他設備」。而《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當然,這僅限於金融租賃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非可融資租賃物;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就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3、可融資租賃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徵:
(1)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例如軟體。
(2)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3)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二、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製造和供應商。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所以如果如果租賃物件出現質量問題,應直接向出賣人請求賠償/調換等。
2、如承租人證明出租人有以下過錯之一,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2)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對索賠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8. 不能作為融資手段的租賃方式是( )。 A.直接租賃 B.杠桿租賃 C.經營租賃 D.售後租賃
D.售後租賃
9.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本條1、2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
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