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的受益權,收益權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內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容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Ⅱ 為什麼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的解釋
我國《信託法》對於抄信託收益權拆分有嚴格的內容規定:
《信託法》第47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 ,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法》第48條: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但是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第29條: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辦法第52條: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 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使用本辦法規定
辦法第53條: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 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Ⅲ 什麼叫做信託受益權轉讓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專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屬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Ⅳ "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這條信託法里邊的條文是什麼意思,麻煩具體解釋一下
這是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3號,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裡面,
第五版條 信託公司設立權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也就是說,1個信託單位=1個信託受益權。
並不是對信託的預期收益率進行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合同中規定,認購金額的不同而區分收益率的。這不違規。
Ⅳ 信託產品登記與信託收益權流轉的推進會對信託產品託管產生什麼影響
信託產品登記與信託收益權流轉的推進肯定會對中國的信託業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1、信託產品登記是信託行業規范發展的現實要求。信託產品登記有利於加強行業信息披露,強化行業發展透明性,提升信託產品的公信力;通過信託產品登記,建立統一、全面的信託產品資料庫,也便於監管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分析,實時掌握行業動態,強化風險預警與風險防範,確保信託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2、信託產品登記是提升信託產品流動性的迫切需要。信託產品登記對於信託產品非標轉標、提升流動性、降低信託流動成本,以及引進更多的信託產品投資人,活躍市場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在信託產品登記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信託產品流通市場,利於形成風險分擔機制,助推行業健康發展。
3、信託產品登記是保障信託當事人權益的重要舉措。信託產品登記業務以受益人為單位,開立信託登記賬戶、對受益權份額確權、提供賬務記載和實時賬務查詢等相關服務,將從源頭上保障信託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具有第三方機構的權威認證,更有利於廣大受益人對信託公司進行監督。從長遠來看,信託產品登記業務或將逐步擴大到收益分配、質押凍結、受益權份額非交易過戶等其他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受益人需求。
4、信託產品登記有利於信託行業整體發展。對信託公司而言,可以提高信託公司產品報數的效率,解放信託公司的後台維護人員,且信託產品標准化後,交易的需求將得到有效提升;對整個行業而言,由於數據是集中且公開的,市場的定價、評級機制就有了抓手,能夠有效緩解行業內期限錯配和剛性兌付的難題。
再來看信託受益權流轉
1、信託受益權流轉是降低投融資成本、服務實體經濟的客觀需要。根據流動性溢價(liquidity premium)理論,流動性低的資產其預期收益較高,而流動性高的資產其預期收益較低。信託產品流動性的增加可以降低投融資成本,有效釋放投融資風險,降低轉讓方所需的流動性補償,從而減輕實體企業的融資壓力。
2、信託受益權流轉是盤活存量和建立定價機制的現實需要。相對於銀行、證券、基金等各金融子行業,信託產品缺乏流通轉讓的公共交易平台,搭建完善的信託產品流通場所,有利於盤活投資者手中的持有的信託產品,解決投資者流動性需求,也有利於提升信託產品競爭力。而信託產品流動性的提升,也會大大改善信託產品定價機制,打破目前僅僅依靠交易對手之間的議價的局面。
3、信託受益權流轉是提升發行效率、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信託受益權流轉將有望實現「非標轉標」,進而盤活信託資產,滿足投資者實現更優的資源配置;集中的信託受益權流轉平台,能夠解決交易信息不對稱,實現價格發現功能,提升流轉與發行效率。
4、推動信託受益權流轉,將有助於完善信託行業的運行機制,降低信託行業的潛在風險,提升監管部門的監管效率。
Ⅵ 今天一個朋友問我信託受益權質押登記是什麼意思,這個
《信託法》對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有相應規定,《信託法》第47條規定:「受益人內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容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信託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但對於信託受益權的質押,《信託法》則沒有作出規定。
Ⅶ 信託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什麼順序排列
很「奇怪」的問題。
1、信託這種法律關系,其首要特徵回為,在信託期間,財產答或財產權益的所有權、處分權和受益權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保有,並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各自行為。其中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其對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行權」,必須在信託終止時。
2、如果是「自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實際上就是委託人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財產了?很怪異。目前國內的信託絕大多數,無論是單一信託還是集合信託,都是自益信託。
3、如果是「他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善意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比如遺囑信託,則如果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且信託合同無專項約定的,受託人應在信託結束時,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委託人或其法定權利繼承人。
4、「他益信託」狀態下,基於「信託財產依法獨立之原則」,除非委託人書面指令或信託合同有專項約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狀況或權利狀況的變化,並不應影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並直至信託終止。
Ⅷ 信託收益權與受益權有什麼區別
信託復受制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Ⅸ 什麼是信託受益權+回購
受益權轉讓+回購」模式曾是信託及銀行為了繞開監管進行貸款的經典模式之一版。
從此類模式的實權質看,無論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設立合同當時的目的都是為了貸款進行融資,既然到期融資款無法償還,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相關約定履行義務,這一點對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託公司通過設計以「收益權轉讓+溢價回購」為核心結構的信託計劃,有效的繞開了監管紅線,實現快速方便的投融資交易,最終實現信託資金的放貸。
信託公司設計如此復雜的法律關系和長時間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購入收益權獲取基礎資產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繞開監管規定的同時實現信託資金借貸的出表和運作方便,並最大程度的確保信託資金的安全和及時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驟都包括了購買 融資方所有的對基礎資產的「收益權」以及融資方在約定時間內溢價回購「收益權」的行為。從合同外觀上看,交易雙方之間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資本方作為購買方應當及時按約定支付「收益權」對價,在購買後成為債權人享有主張獲取基礎資產產生利益的權利,而融資方在獲得購買款後負有及時轉讓收益權,配合投資人定期獲取基礎資產利益,並按照約定在到期日時贖回收益權的義務。
Ⅹ 信託計劃受益權是什麼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版信託財權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