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一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集中度超過監管比例是銀監會哪個制度裡面的
你好!
2007年銀監會發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中規定,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5%的,都應當組織銀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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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內容是什麼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標第六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七條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第八條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一)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三)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第九條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一)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三)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第十條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一)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二)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條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第十二條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第十三條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第三章檢查監督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准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第十八條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十九條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附件:一、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一覽表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3. 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多少
15%。
集團客戶在銀行核定授信額度後,發生增加新的關聯子公司的,除按第十九條規定要求進行信息記錄外,新增子公司的授信額度納入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統一管理。
因重組或其他情況,使原已納入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管理的子公司不再隸屬於該集團客戶的,應將該子公司的授信額度從原核定的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總額度中扣除,並報總行備案。

(3)銀監會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銀監會與央行協商的意見,今年貨幣信貸總量調控由央行負責,銀監會主要從審慎監管角度予以支持和配合。這一安排將有助於央行構建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
根據動態調整的方案,在確定差別存款准備金繳納標准時,將會參考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經營規模、關聯性和替代性,以及其主要經營指標和監管風險指標差別化收繳,凡是資本充足率較低、經營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就要多繳存款准備金。
4. 請問目前成立金融租賃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年 第 1 號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於2006年12月28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於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准。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編輯本段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 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 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 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 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
(六) 迴避制度;
(七) 內部審計監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准。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售後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
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於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呆賬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准備。未提足呆賬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5. 單一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集中度超過監管比例是銀監會哪個制度裡面的
(1)單一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集中度超過監管比例是屬於銀團貸款
(2)銀監會發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中規定,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5%的,都應當組織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
(2)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6.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細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一名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租賃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要求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三)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五)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六)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七)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經銀監會認可,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銀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
第五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並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和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並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五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同時廢止。
7. 我想得到一些關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資料,感激不禁!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已步入了關鍵時期,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亦越來越深刻,整個金融界只能選擇正視這些問題才能更好把握未來。作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參與者之一,唐雙寧先生以務實的態度來對就國有銀行的改革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實踐總結。
一、關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階段性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是階段式向前推進的。我曾在不同場合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歷史階段進行過分析。二十多年來,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1984—1994年的專業化改革階段
1984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大一統」的銀行體制。1984年,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中國工商銀行,加上專營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和原行使財政職能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及1979年恢復的中國農業銀行,這四家銀行成為國家專業銀行,人民銀行則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自此,中國形成了各司其職的二元銀行體制。
(二)1994—2003年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階段
1994年,國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實現了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1995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國有商業銀行是「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至此,四家專業銀行從法律上定位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同年11月中央召開了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隨後陸續出台了一系列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中央財政定向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專門用於補充四家銀行資本金;將13939億元資產剝離給新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取消貸款規模,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強化法人管理、績效考核等。
這一階段,許多先進理念和方法開始引入,經營績效和風險內控機制逐步建立,外部行政干預明顯弱化。但就總體而言,這一階段的改革主要在梳理內外部關系、引進先進管理技術、處置不良資產等層面上進行,尚未觸及到體制等深層次問題。
(三)2004年開始的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改革階段
2003年底,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選擇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並動用450億美元外匯儲備注資,希望籍此從根本上改革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此次改革總體上分為三個步驟,一是財務重組,即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消化歷史包袱,改善財務狀況。財務重組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礎。二是公司治理改革,即根據現代銀行制度的要求並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對銀行的經營管理體制和內部運行機制進行改造。公司治理改革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關鍵。三是資本市場上市,即通過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進一步改善股權結構,真正接受市場的監督和檢驗。資本市場上市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升華。
回顧二十多年來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三個階段,前兩個階段以治標為主,兼顧治本,並為下一階段的改革奠定基礎;第三個階段在前兩個階段的基礎上,改革以治本為主,標本兼治。所謂治本,就是借鑒國際股份制銀行的通行做法,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徹底的股份制改造。股份制商業銀行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一種制度模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種制度模式能超越過它。因此,股份制改革是中國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
二、關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決策的幾個基本考慮
國有商業銀行是我國銀行業的主體,在國家經濟資源配置和支付系統運轉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統籌兼顧,精心准備,周密部署。因此,在國有商業銀行第三階段改革決策時,經過了反復論證、充分比較、多方權衡、慎重取捨,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基本考慮:
一是先易後難的考慮。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與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相互交錯、相互聯系、相互轉化,加劇了改革的緊迫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在股份制改革論證階段,開始曾設想橫向推進,同時起步,但決策難度非常大。後由橫向推進改為縱向推進,一行一策,選擇條件相對較好的行率先試點。這種先易後難的策略極大地加快了改革進程。
二是組合操作的考慮。按最初改革方案,消化四家銀行不良資產主要依靠財政資源,要麼由財政拿錢直接沖銷,要麼由財政提供擔保。由於「財源問題」,改革一直難以啟動。後來,考慮動用國家外匯儲備啟動改革,既可以減輕財政壓力,又可綜合發揮外匯儲備作用,提高外匯儲備利用效率。實踐證明,這種組合操作的策略能起到一石兩鳥的效果。
三是標本兼治的考慮。此次改革一開始就確立了標本兼治的改革思路,在財務重組的同時,專門下發了《關於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十個方面的內容,並確立了三大類七項考核指標,按季對兩家試點銀行實行嚴格考核,確保公司治理改革取得實效。
四是符合中國國情的考慮。任何改革都不能離開本國具體實際。只有根據中國國情並學習借鑒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改革才能取得成功。這個基本考慮在改革開始,就成為整個改革的一個基本指導思想。
三、關於注資和再次剝離問題
此次國有商業銀行財務重組過程中,注資、核銷和再次剝離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有人對財務重組中的注資、核銷與剝離的關系不甚了解;有人對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後,為何還要再次補充資本金提出異議;也有人擔心再次剝離產生道德風險。對這三個問題,需要進行事實的說明和理論的解釋。
首先,注資、核銷與剝離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改革方案,此次財務重組的基本思路是先將兩家試點銀行原有的所有者權益、准備金和2003年利潤全部轉為風險准備,專門用於核銷資產損失,即2003年年終決算之前,盡量處置已經明確的損失類貸款、部分可疑類貸款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確認的非信貸類損失,這叫核銷;未核銷部分在2004年上半年進一步處理,即將中建兩行1498億元和1289億元可疑類貸款按市場方式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由於1999年進行過一次這樣的處理,當時稱為「剝離」,這次盡管引進了一些市場機制,有別於上次的做法,但仍習慣地稱為「剝離」;與此同時,通過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央匯金投資公司分別向中行和建行注資225億美元(摺合人民幣各1862億元),專門用於提高資本充足率,這叫注資。注資的性質是國家以外匯資產補充兩家試點銀行資本金的股權投資行為,相應增加了國家股權,目的是提高資本充足率。注資、核銷和剝離在本次財務重組中是相互關聯的三個環節,各有特定的含義。
其次,1998年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後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真實情況。1998年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補充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當時從理論上計算四家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應該達到8%,但事實上按當時標准僅達到4.6%,到2003年又下降到4.28%;如按新辦法測算,採取審慎的作法,扣除全部貸款損失,則僅為-2.29%。主要原因有:
一是測算數據與實際執行結果相差較大。當時測算資本金缺口時用的加權風險資產額是以四家銀行1997年6月末的風險資產數為基礎,按四家銀行1994、1995、1996各年下半年的資產平均增長率推算的;呆賬貸款及資本總額則以1997年6月末的數字代替。但從實際執行來看,1997年末四家銀行風險資產及呆帳貸款均出現了上升,而資本總額則出現了下降。如按實際執行數據測算,1997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8%需補充資本金3365億元;反之,如按2700億元補充資本金,1997年末的資本充足率則為6.87%。
二是1998年資本扣減項和加權風險資產大幅上升。1997年底,進一步規范了對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從1998年起報送以統一法人為單位的本外幣、境內外及附屬公司合並的會計報表,為此四家銀行1998年末呆賬增加323億元,加權風險資產增加22116億元,使資本充足率比1997年末又下降2.23個百分點。
三是由於沒有建立起動態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和其他政策原因,一方面資產規模不斷擴大,風險資產持續上升;另一方面扣減項不斷增加,加上向資產管理公司撥付資本金等因素,使後來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斷下降。採取新的審慎辦法後,資本監管更接近於國際通行作法,更為真實,但也出現了更大程度的下降。
最後,為什麼需要再次剝離。1999-2000年四家銀行已經剝離了13939億元不良資產,這次改革為什麼還要再次剝離?這是這次改革中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應該說,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是多年積聚起來的,其成因非常復雜,是國民經濟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總的來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除自身體制落後、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薄弱等原因外,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直接融資佔比過低,企業嚴重缺乏自有資金,生產經營過度依賴銀行貸款;為支持產業結構調整,體制轉軌和國有企業重組,國有商業銀行發放了大量特定貸款;社會信用環境較差,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嚴重;未能實行審慎會計制度造成大量虛盈實虧等。由此可見,國有商業銀行歷史上聚集起來的各種損失,不同於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商業銀行的經營損失,它是我國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必須付出的成本。
正因如此,國家於1999年在亞洲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通過組建資產管理公司的方式剝離了四家銀行部分不良貸款,使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2000年當年下降了9.2個百分點。但需要說明的是,當時剝離的13939億元資產本身就不完全是四家銀行的不良貸款,包括了開發銀行1000億元,表內利息1000多億元,為債轉股剝離正常貸款1000多億元,四家銀行實際剝離不良貸款約為10000億元。以後,經貸款質量真實性檢查,不良貸款又上升一塊(大約4000億元左右);農發行劃轉業務又增加一塊(農發行在剝離前後分三次劃轉,不良貸款約為1000多億元);四級分類改為五級分類,又調整一塊(大約6000億元左右)。到2003年底,四家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款余額仍高達20000億元,平均不良貸款比例高達20%,高於國際前100家大銀行平均不良率15個百分點(這種增加總體上不是商業銀行自身經營問題,是政策和會計制度調整及加強監管後貸款真實性的反映,亦即此20000萬億元非彼20000億元),成為股份制改革的最大障礙。鑒於加入WTO過渡期結束在即,綜合權衡,為掃清障礙,只能再次通過剝離這種特殊辦法來解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剝離與上次剝離在操作方法上做了一些改革,不是上次剝離的簡單翻板。上次剝離是將資產以一比一的比價剝離給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是將四家銀行的不良資產從銀行劃轉到資產管理公司,基本上是一種行政行為。而此次剝離是將不良資產以50%的比價通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公開競標進行的,引進了一定的市場機制。
四、關於體制改革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第三階段的改革是一次根本性的體制改革。商業銀行的體制包括體制基礎、基礎體制和其他體制三個層面。所謂體制基礎,主要指有所權制度;所謂基礎體制,主要指所有權制度改革後「三會」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行;所謂其他體制,主要指業務流程、財務會計、信息科技、人力資源、公共關系等方面的管理體制。體制基礎、基礎體制和其他體制共同構成商業銀行體制框架,只有通過對三個方面的綜合改革,才能實現銀行的效率最優。
根據上述觀點,專為此項改革頒布的《改革指引》提出了試點銀行十個方面的改革要求。
在體制基礎方面,《改革指引》要求兩家試點銀行按有關法律要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平、公正地選擇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改變單一的股權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目前,兩家試點銀行股份制公司均已掛牌成立,中國銀行經過批准以獨家發起方式成立,建設銀行除匯金公司和建銀集團外,成功引進寶鋼集團、長江電力和國家電網為首批候選發起人。兩家試點銀行股份公司在發起成立後,還將引入新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在基礎體制方面,《改革指引》要求兩家試點銀行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制度。目前,兩家試點銀行已基本完成了公司治理改革方案、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三會」議事規則、董事會附屬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法律文件的制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織框架都已建立,新的組織框架開始試運行。
除此之外,《改革指引》還要求兩家試點銀行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體制;制定清晰明確的發展戰略,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按照集約化經營原則,實行機構扁平化,整合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按照現代金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要求,深化勞動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實行審慎的會計制度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信息科技建設,全面提升綜合管理與服務功能;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優勢,加大培訓力度等。目前,這些方面的改革均已啟動,並取得進展:已開始著手構建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風險管理委員會、稽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大多已經建立;初步擬訂了戰略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正在全面推進機構扁平化和業務垂直化管理,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均已取消幹部行政級別,勞動人事體制改革從總行開始全面推進;正在修改財務管理辦法,實施新的會計制度;正在完善信息科技發展規劃;中介機構已經進場開展工作;對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已經展開。
去年,我針對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問題曾經提出「形似」和「神似」的觀點。應當說,兩家試點銀行在體制改革上已初步實現了「形似」。但是,從「形似」到「神似」還將有一個漫長的過程,特別是最近連續發生在試點銀行的案件,更說明了神似的重要性和艱巨性。能否實現神似,能否盡可能縮短這個過程,人們將拭目以待。
五、關於改革試點的考核問題
質量互變規律是辯證法的一個基本規律。任何事物都是通過一定量的變化來實現質的飛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是否成功, 關鍵要有量的考核。這次改革參照國際大銀行的先進經驗,確立了國內外能普遍認同的改革考核指標,即兩家試點銀行經過股份制改革,要在經營績效、資產質量、審慎經營等主要方面,達到並保持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中等以上的水平。具體指標共三大類七項。
首先要嚴格考核試點銀行的經營績效。
一是總資產凈回報率。總資產凈回報率是國際上考察商業銀行經營績效的綜合性指標。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總資產凈回報率的平均水準為1%左右。兩家試點銀行總資產凈回報率2005年度應達到0.6%;2007年度應達到國際良好水準。
二是股本凈回報率。此次注資國家付出很大成本,為確保注資的效果和獲得良好回報,要對兩家試點銀行的股本凈回報率進行考核。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股本凈回報率的平均水準在12~14%之間。兩家試點銀行2005年度應達到11%,2007年度應進一步提高到13%以上。
三是成本收入比。有效控製成本,是增強盈利能力的關鍵。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成本收入比的平均水準在35~45%之間。從2005年度起,兩家試點銀行的成本收入比應控制在35~45%之內。
其次,要嚴格考核兩家試點銀行的資產質量。資產質量低下一直是國有商業銀行的頑疾。通過此次改革,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不良資產比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綜合指標,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以五級分類方法測算的不良資產比率平均在2~3%之間。目前兩家試點銀行僅對信貸類資產實施了五級分類,擬在近期對非信貸類資產也實行五級分類。這樣,可按五級分類對全部資產進行考核。今後兩家試點銀行應將不良資產比率持續控制在3~5%。
最後,要嚴格考核兩家試點銀行的審慎經營水平。根據巴塞爾協議及國際銀行業審慎經營的通行做法,兩家試點銀行重點要在以下指標達到國際標准:
一是資本充足率。2004年,監管當局頒布了新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該辦法嚴格執行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並將新資本協議中有關監督檢查(第二支柱)和信息披露(第三支柱)的有關要求包括在內。從2004年起,兩家試點銀行要根據該辦法進行資本金管理,資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以上。
二是大額風險集中度。大額風險集中度反映了商業銀行因授信過於集中而產生的經營風險,衡量指標主要是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兩家試點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對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風險,從2005年起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三是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反映了商業銀行對貸款損失的彌補能力和對貸款風險的防範能力。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的平均水準約為100%。到2005年底兩家試點銀行要分別達到60%和80%,到2007年底應繼續有所增長。
六、關於資本市場上市問題
根據改革方案,兩家試點銀行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後,還需選擇適當時機上市。上市是一把雙刃劍,從正面看,可以改善銀行的股權結構、增強資本實力、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但是,應當充分認識到,上市決不僅僅是為了籌資,其根本目的在於將國有商業銀行變成真正市場化的主體。國有商業銀行通過上市成為公眾公司後,其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將會完全暴露在資本市場和社會輿論的嚴格監督之下,處理得好,將大大推動銀行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鍛煉和提高銀行的市場適應能力,有利於銀行的長遠發展;處理得不好,則將在嚴酷的競爭中被市場所淘汰。由此可見,國有商業銀行上市不是目的,目的是通過上市,在資本市場的監督和檢驗下,對現有運行機制和股權結構進行徹底的改造,實現績效的最大化。目前,盡管兩家試點銀行已初步建立了股份公司所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但要想真正成為規范的上市公司,還有許多功課要做,當前重點應當是鞏固財務重組和公司治理改革的成果,防止不良資產出現反彈,防止重大案件發生,將上市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做扎實。
七、關於在改革中防範風險問題
防範風險是銀行業永恆的主題,也是一切銀行改革的出發點和歸宿。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從根本上改善經營管理,建立防範和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公司治理改革和防範風險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只有有效防範風險,才能證明改革的成功,才好下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決心;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從根本上防範風險。
目前需要重點關注的銀行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對手不能按照合約履行義務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目前,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市場風險是銀行新的風險點,操作風險是銀行風險的重要根源。在整個改革中,要下大力量注重防範上述風險。
在改革中注重防範風險,還要特別注重遏制案件的發生。目前一些案件的暴露和查處,一方面說明了改革和監管的成果,另一方面也為深化改革和加強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銀行案件高發,情況十分復雜,總體說來,首先還是銀行自身體制、制度建設、內部管理和監管方面的問題,這是我們今後工作的著力點;其次,不可否認,也有行業特點的因素,這也是即使發達國家銀行業案件也高於其他行業的原因;再次,還有歷史發展階段的因素,在人均GDP1000-3000美元階段,既是經濟的高速增長期,又是矛盾的凸顯期,這也是為什麼計劃經濟年代案件相對較低的一個原因;另外,還有東方文化的因素,東方文化有西方文化所不具備的「所長」,也有自己的「所短」,這就是情面大於制度,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法制比較完備的亞洲國家仍然存在銀行案件的一個原因。我們要全面認識銀行案件產生的自身因素和社會、歷史因素,整體防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重在內因上下功夫,堅決遏制案件的發生,為改革創造條件。
八、關於改革的監管問題
正如有油門就要有剎車,有運動員就要有裁判員一樣,銀行改革也不可能完全通過自我完善來實現,加強監管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監管可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一是由銀行大股東(即財政部門、匯金公司)及銀行內部審計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董事等實施的自我監管,主要代表出資人進行監管,通過「三會」制度達到相互制衡,有效運行。二是銀監會負責實施的行政監管,代表廣大存款人利益進行監管,維護和促進銀行業的穩定和發展。三是由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新聞媒體等實施的社會監管,代表一種社會公信力,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和諧的經濟秩序。自我監管屬於內部監管,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管屬於外部監管。自我監管、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管共同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監管體系,可從不同側面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根據上述理念,此次改革,兩家試點銀行應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目標管理,董事長(法人代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大股東通過對銀行重大事項的表決和一定程度的建議和質詢權實現自我監管;董事會內設的審計委員會通過制定符合現代公司治理要求的審計和內部稽核制度,保證銀行股份制改革目標的實現;監事會通過獨立的信息渠道以及同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直接溝通,對改革過程中的風險進行監督和防範;獨立董事代表銀行小股東利益,監督和制約銀行大股東,重點對銀行重大風險特別是關聯交易引起的風險進行監控。
作為外部監管部門,銀監會主要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手段,從方案審查、實施監控、過程檢查、風險提示等方面負責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監管。根據《改革指引》,銀監會將對兩家試點銀行上報的綜合改革方案和各專項改革方案進行嚴格審核,並按有關程序進行批准;對改革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調研,對改革的進展情況進行及時跟蹤和評估;充分利用派駐監管組掌握銀行改革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銀監會的主要監管工作體現在對兩家試點銀行的按季考核中,每季對兩家試點銀行的改革進展情況進行全面考核,並形成專項考核報告上報國務院。
根據改革的進展情況,兩家試點銀行需要適時接受中介機構的審計,有關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與監管機構溝通;兩家試點銀行及有關部門還應當加強改革的信息披露工作,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披露改革進度情況,就改革中的有關問題與新聞媒體等及時溝通,接受社會監督。
九、關於工、農兩行的綜合改革問題
在中、建兩行實施股份制改革的同時,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也需要從解決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方面入手,深化內部改革,強化基礎管理,加快創新發展,盡早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啟動改革進程。工、農兩行的改革主要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工商銀行是我國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農業銀行是我國機構網點最多的國有商業銀行,啟動工、農兩行改革對於全面推進中國銀行業的改革、真正化解中國銀行業的風險,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工、農兩行要生存要發展,就必須改革,別無他路,全社會對此要有充分認識,兩行要做好充分准備。
二是充分估計改革的艱巨性。工、農兩行無論在資產總量,還是不良資產規模方面,都比中、建兩行大得多,其內部管理、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內外部關系也復雜得多。推進工、農兩行改革要涉及更多的利益調整,同時也將遇到更大的阻力,對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
三是充分考慮兩行改革的特殊性。目前工行改革方案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中,工行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工商企業,工行的改革同國有企業改革緊密相連。國有企業改革特別是政策性破產對工行的改革將產生不確定性,工行要充分認識到這種不確定性,財務重組工作一定要做實,財務重組後的各項指標不能放寬標准。農行主要面向三農,三農問題目前在中國不可能完全靠市場的辦法來解決,這是農行改革的最大特殊性。因此,農行的改革應當在整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框架內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提出可比方案,抓緊進行論證。
總結過去,是為了更好地把握未來。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正處於關鍵時期,作為一名改革的參與者以及這些歷史事件的親歷者,藉此機會談幾點看法,僅代表個人的學術觀點
8.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計算公式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資本凈額×100%
指標釋義:
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是指報告期末授信總額最高的一家集團客戶的授信總額。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徵的商業銀行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
1)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關聯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商業銀行認為應視同集團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的。

9. 金融租賃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於8%;
⒉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⒊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⒋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⒉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⒊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⒉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⒊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⒋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⒌信用記錄良好;
⒍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准。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齣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齣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 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 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 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
六 迴避制度;
七 內部審計監督;
八信息披露;
九 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准。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售後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三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於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呆賬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准備。未提足呆賬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 三大國有銀行基本面分析
就盈利能力來講建設銀行凈資產收益率14.63%。工行銀行凈資產收益率12.03%,中國銀行10.16,從數據來看,建設銀行的盈利能力是最強的。
從服務上來看,很明顯大多數人都認為中國銀行是最好的,我也認為如此。
從國內業務競爭來看,工商銀行網點多,人員多,加之在改制前的四大國有銀行的職能,工商銀行國內業務占居大頭。不過這也是工行最大的弊端,機構臃腫,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從銀行發展的趨勢來看,跨國銀行是銀行發展方向,現在中國銀行由於改制以前的職能使其已經邁出了一大步,遠遠在國內銀行之前。且中國銀行具有奧運概念。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短期投資,勢必看好建設銀行,從長線發展來看,中國銀行最具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