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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工作與不良資產處置的關系

發布時間:2021-04-01 18:51:10

① 如何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不良資產處置要注意些什麼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總之,贏火蟲告訴大家,不良資產處置就是運用一切合法的方式,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債權,努力收回已經逾期形成不良的貸款本息,通過清收處置收回全部或部分不良貸款本息後,不良貸款總額降低,不良貸款率也就降低

② 公司如何處理投資決策和融資決策及鼓勵決策三者的關系

如果說國有大中型企業是國家經濟的中流砥柱,那麼,中小企業就是國家經濟的基石。改革開放30餘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現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力量。在發展的過程中,中小企業也遇到和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困難和問題,在這些困難和問題當中,制約中小企業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融資難,而融資難的關鍵是貸款擔保。金融危機發生後,中小企業更是首當其沖。2008年中央財政追加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10億元,並為之制定了相關的跟進措施。為了進一步了解中央財政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情況,記者專訪了財政部副部長丁學東。

記者:中小企業是國家經濟的基石,也是擴大就業的主渠道,但在與大企業的競爭中,又屬於弱勢群體,容易遭受市場風險的沖擊。請您介紹一下中央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的一些政策。

丁學東:好的。大家都知道,中小企業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以及推進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在經濟生活和社會進步方面的貢獻將更加突出。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近年來,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先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積極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升級、市場開拓、擴大就業和自主品牌建設,改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環境;二是實施面向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三是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鼓勵信用擔保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努力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四是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范中小企業的財務會計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上述政策的實施,為中小企業化解經營風險、擺脫瓶頸制約、提升綜合素質和增強競爭活力提供了有力的幫助。

去年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中央財政及時採取措施,努力緩解中小企業經營壓力。主要包括:一是加大資金扶持力度,重點支持信用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努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突出問題;二是多次提高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使涉及相關產品的廣大中小企業得到了實惠;三是及時出台辦法,明確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處置辦法,增強金融機構化解不良資產能力,同時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投放力度;四是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這些措施的成效已在陸續顯現。

記者: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而貸款擔保是企業獲得銀行資金的重要環節。據了解,2008年中央財政專門追加安排10億元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開展,請問效果如何?

丁學東:融資難是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國際性難題。對此,中央財政在認真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於2006年開始,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支出,對信用擔保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和降低收費標准進行補助。2008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巨大沖擊,緩解中小企業融資瓶頸,中央財政在年初安排2億元擔保業務補助資金的基礎上,下半年進一步追加安排10億元,資助了330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從實施情況看,這項政策對引導、規范和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業務開展,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提振了中小企業應對危機的信心和勇氣。

一是幫助中小企業提升了信用能力,拓寬了融資渠道。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明確要求,享受補助的信用擔保機構必須以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為主業,且所擔保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對上述信用擔保機構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對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0%的業務,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在該項政策的激勵和引導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積極性明顯提高。據統計,獲得資助的330家機構,2008年共為4.1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1148億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擔保業務,其中政策發布後的第四季度達327億元,比前三季度平均業務量增長近20%。同時,保費補貼政策的實施,對引導擔保機構降低收費標准,減輕中小企業財務負擔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是帶動了地方政府相關扶持政策的出台,形成了上下聯動的工作局面。中央財政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政策顯示出較強的示範效應,去年以來,地方各級財政紛紛進一步加大了對中小企業政策扶持力度。據統計,2008年下半年,安徽、江蘇、廣東等15個省、市省級財政共追加支持中小企業的各項資金約100億元,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以及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中小企業貸款規模等方面。

地方財政在效仿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政策的基礎上,還因地制宜地探索實施了准備金補助、業績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扶持方式。如:江蘇省出台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增資補助辦法,安排2億元補助資金,帶動了93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新增注冊資本38億元;江西省試行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管理平台的孵化融資模式。與此同時,部分地方財政出資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發揮其增強信用和分擔風險的功能。

三是調動了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積極性,增強了擔保機構的實力。據有關統計,目前我國各種類型的擔保機構共有6000家左右,其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約有4000多家,由於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徵,因此真正有能力為中小企業提供優質、低成本服務的擔保機構為數不多。

為鼓勵具備一定實力、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充分發揮其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中央財政安排的10億元擔保補助資金明確要求,享受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東部地區)或5000萬元以上(中西部地區)。受此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擔保機構的積極性高漲,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大幅增加。如:江蘇253戶備案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比上年增加69.1億元,增長57.7%,其中社會資本增加57.5億元,佔83%。

四是促進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提高了抵禦風險的能力。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政策明確要求,享受扶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具有一定規模、管理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強」,放大倍數、代償率、擔保費率以及提取准備金等須符合一定條件,從而引導和促進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規范經營管理,降低經營風險。同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明確用於彌補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充實了擔保機構的風險准備金,促進了風險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升了擔保機構的抗風險能力。

記者:百年不遇的金融和經濟危機對世界金融和財政貨幣體制都帶來了新的挑戰,目前,我國正不斷加快金融體制的創新力度,近期以來,不僅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步伐逐步加快,而且中小銀行的發展也呈現出欣欣向榮的良好態勢。您如何看待信用擔保與銀行、中小企業之間的關系?

丁學東: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資本市場尚不發達,直接融資渠道狹窄,中小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獲得。由於中小企業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管理能力較弱、資信等級不高,商業銀行出於強化風險控制、降低管理成本等要求,加之缺乏有效的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等,更青睞將資金投放於大型企業,致使中小企業獲取銀行貸款的規模十分有限,中小企業融資難與銀行放貸難的問題同時存在。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通過信用保證的方式,為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架起了一座資金融通的橋梁。

一方面,信用擔保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降低管理成本、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具有嚴密的風險管理措施,在擔保對象的准入門檻、融資擔保規模的控制、反擔保措施的落實、擔保運作程序等方面,均有明確的管理規程,並在工作中嚴格執行。信用擔保介入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後,將從道德、財務、市場、政策、過程等方面對受保中小企業、企業業主和主要經營者實施全方位的考核和監控,與銀行注重企業財務報表、嚴格考核企業財務風險的信貸管理體系形成優勢互補,提高了對信貸風險的防範水平。同時,信用擔保的參與,增加了風險承擔者,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貸款管理成本,有利於增強銀行貸款的信心,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規模。

另一方面,信用擔保有利於提高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和融資能力。經營規范、運作專業、社會公信力強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控制和化解能力,協作銀行對其具有較高的信任度。因此,由上述機構提供信用擔保,將為中小企業貸款起到信用加級的作用。此外,擔保機構除為受保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外,通常發揮其信息量大、綜合素質人才多的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技術、質量、財務、信用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增強信用意識、規范管理、開拓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此條件下,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也將大大提高。

可見,信用擔保是中小企業與銀行的一種信用橋梁,不僅有利於銀行擴大放貸規模,實現規模擴張和收益增加,而且有利於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所必需的資金,實現快速發展。因此,信用擔保是解決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

記者:從您目前掌握的情況看,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與銀行和中小企業的合作上存在哪些問題?

丁學東:自1999年試點以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從無到有、逐步規范,現已發展成為一個新興行業。但是,從實際情況看,現階段銀保合作、保企合作仍存在諸多問題,信用擔保的作用遠未充分發揮。

一是銀行與擔保機構尚未建立穩定、平等的合作關系,缺乏合理、有效的風險共擔機制及信息互通機制。二是保企合作關系亟待進一步加強,擔保機構的服務質量及中小企業的誠信水平、信息透明度等均有待提高。三是各家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業務仍是如履薄冰、增長緩慢。

令人欣慰的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總體部署,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努力推動下,各家銀行正採取積極措施,著力提升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從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和諧社會出發,積極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中央財政將進一步採取措施,完善相關政策,支持三者之間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關系,以使更多的中小企業獲得支持和幫助。

記者:請問中央財政該如何支持建立這種擔保、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良好的合作機制?

丁學東:擔保、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的協調和配合非常重要,為此,中央財政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三者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

在對擔保機構的政策方面。中央財政將積極研究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各項政策措施,改進和創新支持方式,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積極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促進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同時促進完善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制度,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

在對銀行的政策方面。要指導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處置政策,規范不良貸款的核銷,促進金融機構及時化解不良資產,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在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方面。將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稅收、政策采購等扶持政策,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同時,積極指導中小企業規范財務行為,引導公共服務機構開展中小企業培訓、輔導、技術等方面的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綜合素質。

我們相信,在多項政策的統籌運用和協調配合下,信用擔保、銀行、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將更為緊密,信用擔保將獲得更大的施展空間,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將得到更大程度的緩解。

記者: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還沒有見底,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更事關「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就業」大局。在這種形勢下,中央是否會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

丁學東:盡管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還在不斷加深,中小企業還將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的考驗,但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態勢和長期向好趨勢沒有變。中央財政將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就業」的總體部署,准確掌握和深入分析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不斷完善政策體系,創新支持方式,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概括地講,中央財政將重點從「加大資金扶持、減輕收費負擔、疏通融資渠道、拓寬市場空間」等幾方面入手,努力緩解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不利影響,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在資金政策方面,中央財政將繼續發揮引導作用,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力度,突出工作重點,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一是積極落實《國務院關於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扶持和壯大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繼續推進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試點,努力改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環境。二是圍繞「十大產業振興規劃」及《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專業化發展,為大企業提供協作配套產品,帶動社會就業,積極開拓國內和國際市場。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扶持政策,積極鼓勵具備較強服務能力的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於廣大中小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為中小企業的創辦設立、經營管理、技術創新、開拓市場等提供公益性、專業化和社會化服務。

在為中小企業減負方面,財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清理涉及煤炭生產和流通的收費、基金,准備取消各部門、地方違反國家收費和基金管理規定擅自徵收的各類收費、基金、附加、資金等,並對擬保留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規范,對徵收標准過高的將適當予以降低。

與此同時,我們正在研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政策,以拓寬中小企業市場空間。在這方面,中央財政將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具體政策措施,鼓勵優先採購中小企業產品。同時,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幫助更多的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並獲得政府采購合同,切實提高中小企業的中標率。

最後,還要回到我們今天采訪的主題:支持和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具體要研究和完善有關金融扶持政策,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一是進一步完善和創新支持方式,積極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促進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努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擔保行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加快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體系,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三是督促指導金融機構落實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處置政策,規范中小企業不良貸款的核銷,促進金融機構及時化解不良資產,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四是探索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中央財政將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確保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為中小企業生存、發展和壯大營造更加公平、寬松的政策環境。

③ 不良資產行業傳統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

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的通知。

(3)融資工作與不良資產處置的關系擴展閱讀

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④ 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疑難問題都有哪些

一、關於轉讓合同效力問題
1、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非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問題。有觀點認為,該轉讓合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但反對觀點認為,通過打包出售、拍賣、招標等方式轉讓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常見處置方式。這種方式可以動員社會資源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為國家政策所允許,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買受人購買的是不良資產,故其轉讓價格與原來的價格有較大差距屬正常商業行為,是風險投資,不能因買受人因此盈利就認為國有資產流失。不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2、關於未經金融主管部門許可,商業銀行將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到期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無效。理由是:第一,由貸款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否則,極有可能導致我國金融秩序的紊亂;第二,目前,我國法律仍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如果認可商業銀行將其債權隨意轉讓給非金融企業,就可能出現企業以此為合法形式掩蓋相互借貸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文件對此有禁止性規定;第四,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許可、未履行拍賣程序的情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他人,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於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禁止性規定;第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禁止性文件不屬於法律法規;第三,受讓方受讓的債權為一般債權,其行使權利行為並不屬於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第四,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
二、關於債務人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社會轉讓不良資產時,應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這樣處理既可以挽救企業瀕於破產,促進社會穩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惡意串通侵吞國有資產,有利於案件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給原債務人優先購買權。原因在於:法律並未規定該種優先權形式,若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無異於鼓勵其惡意逃債。
三、關於受讓主體是否享有實體和訴訟權利問題
有觀點認為,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因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受讓方能否要求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問題,並無明文規定。司法實務中,應明確受讓方可否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債權轉讓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問題。
四、關於轉讓程序問題
由於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的轉讓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亟須相關立法及行政法規對該債權的轉讓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如明確定價標准、評估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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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

一、關於轉讓合同效力問題
1、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非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問題。有觀點認為,該轉讓合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但反對觀點認為,通過打包出售、拍賣、招標等方式轉讓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常見處置方式。這種方式可以動員社會資源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為國家政策所允許,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買受人購買的是不良資產,故其轉讓價格與原來的價格有較大差距屬正常商業行為,是風險投資,不能因買受人因此盈利就認為國有資產流失。不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2、關於未經金融主管部門許可,商業銀行將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到期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第一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無效。理由是:第一,由貸款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否則,極有可能導致我國金融秩序的紊亂;第二,目前,我國法律仍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如果認可商業銀行將其債權隨意轉讓給非金融企業,就可能出現企業以此為合法形式掩蓋相互借貸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文件對此有禁止性規定;第四,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許可、未履行拍賣程序的情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他人,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第二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於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禁止性規定;第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禁止性文件不屬於法律法規;第三,受讓方受讓的債權為一般債權,其行使權利行為並不屬於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第四,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
二、關於債務人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社會轉讓不良資產時,應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這樣處理既可以挽救企業瀕於破產,促進社會穩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惡意串通侵吞國有資產,有利於案件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給原債務人優先購買權。原因在於:法律並未規定該種優先權形式,若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無異於鼓勵其惡意逃債。
三、關於受讓主體是否享有相關實體和訴訟權利問題
有觀點認為,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因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受讓方能否要求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問題,並無明文規定。司法實務中,應明確受讓方可否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債權轉讓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問題。
四、關於轉讓程序問題
由於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的轉讓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亟須相關立法及行政法規對該債權的轉讓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如明確定價標准、評估程序等。

⑥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樣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和信託公司又是什麼關系

打包出售,拍賣,催債,轉讓等各種方式,信託公司可以和資產管理公司合作,讓資產管理公司接手信託到期而無法按時還款的項目,讓後由資產管理公司控制,當然,現在還有其他方面的合作

⑦ 不良資產處置的全過程

不良債權的處置的一般經過如下程序:

1、確定擬處置標的、處置公示。擬處置標的可以是一戶債權,也可以是幾戶債權。後者就是組包了。資產管理公司有時是根據資產特點主動組包並進行招商,但大多數情況下是根據客戶提出的需求確定處置標的。

2、進行盡職調查。除損失類債權或能夠回收本金的債權,其他債權基本上要進行評估。企業不配合評估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的,評估前還要請律師進行財產調查;法律關系復雜的,請律師出具意見。

3、談判。評估結果是債權定價的重要參考依據。一般情況下,評估結果出來後資產管理公司再與投資者擬定交易價格及交易結構。但常常是,邊評估邊談判。

4、報批。資產管理公司項目組撰寫處置方案進行報批。參與審批的人員不參與項目處置。有的項目辦事處有權批復,損失大的還需要報總公司批復。

5、拍賣。批復後選拍賣行,拍賣行再刊登拍賣公告並組織拍賣。當然,有些項目可以協議轉讓,不必走拍賣程序。有的項目可能搞招標,有的項目搞競價。不管什麼形式,首選公開,很少協議。

6、簽約付款。協議版本由資產管理公司提供。

7、債權交接、債權轉讓公告。付清款項後,資產管理公司將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權證的資料,並通知債務人、擔保人債權已轉讓,讓債務人、擔保人向購買方履行還款義務。

(7)融資工作與不良資產處置的關系擴展閱讀

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於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98年以後中國引進了西方的風控機制,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其中將「正常」、「關注」歸為銀行的存量資產,將「次級」、「可疑」、「損失」三類歸為銀行的不良資產。

除最主要的不良貸款以外,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有不良債券等。見誠資產指出NPL周期中,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的落地,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可以變通的參與到企業的股權以及生產經營中,並賦予監事職能。

⑧ 不良資產處置的流程有哪些

不良資產處置門道——收「包」的一般流程

當前,不良資產已成為一片廣闊的投資「藍海」,越來越多的玩家蜂擁而上擠進市場,爭奪銀行不良資產包,以期待獲得一波不錯的收益,並試圖在這個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

眾所周知,不良資產處置囊括收包和處置兩大環節。所謂收包,就是投資者與金融企業、AMC等資產持有者接洽和談判,購買不良資產包的整個過程。那麼,收「包」的一般流程是怎樣的?本期銀資課堂就這個問題將做詳細介紹。

四、購買債權

在購買方式上,投資者可以直接向金融企業或AMC協議受讓資產包;也可以找其他民間投資機構購買債權,即所謂的「二手包」。除此之外,就只能通過拍賣、競價、競標等公開途徑才能受讓債權。

投資者與金融企業、AMC以及民間投資機構洽談購包事宜,必定會涉及談判的過程,最終能否以投資者想要的價格達成交易,還要看投資者博弈的能力。

購得資產包之後,就到了處置環節,投資者既可以通過自己清收、拍賣等方式處置變現,也可以分包賣給其他服務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多種多樣,需要投資者審時度勢,靈活經營,才能從中獲利。

⑨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有哪些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⑩ 不良資產怎麼處置

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

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多元的,不僅涉及到訴訟追償等法律事務,還有諸如債轉股、債務重組、資產置換、企業重組等投融資手段,是專業性要求很高的行業。

此案例中,資產管理公司對於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非常靈活,資產各方均能從中獲益,而戰略投資者的引入,也為企業的後續發展奠定基礎。而資產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權也可以待企業上市後擇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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