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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融資風險

發布時間:2021-04-02 23:51:25

Ⅰ 政府應採取哪些措施降低融資風險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概念和發展現狀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及相關文件的最新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和行業性投資公司。
近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台進行舉債融資,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應對兩次金融危機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平台數量的迅速膨脹及貸款規模的急速增長,相關問題逐步出現,潛在風險引起關注。2010年下半年起,國務院及各部委陸續下發文件,要求對地方各級政府融資平台進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融資平台公司規模迅速擴張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運行,逐步實現債務風險內部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對平台公司的信貸管理更加規范,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也基本得到制止。
從審計署2013年12月30日發布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9萬億元。其中,融資平台公司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4.08萬億元,佔地方政府債務總額的37%。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存在的風險
(一)高負債率高及缺乏還款來源存在償付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主要的作用是為地方政府融資,缺少突出的主營業務和充足的固定資產,通常以政府劃撥的土地、股權作為資產,在融資中較多地依靠地方財政進行擔保,造成了其高負債率。同時,平台公司投資投向單一,貸款缺乏還款來源,擔保普遍不足,倘若依靠土地和稅收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出現大幅度下滑,則會直接威脅地方財政的償付能力,從而導致融資平台難以履行其償債義務,出現貸款償付風險。
(二)投資項目效益不高及償債主體不明確形成項目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投資項目大多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建設及回收期長,項目收益不穩定,效益不高,償債能力弱。一些平台公司承擔的項目過多,承建項目效率不高,債務償還和投資失誤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所投的項目缺乏嚴格科學的項目論證,投入產出效率過低,容易造成資金浪費和損失,甚至出現「半拉子」工程,形成項目建設風險。
(三)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及違規操作存在潛在風險
一是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政企不分。尤其是平台公司的高管人員,大多是由政府官員擔任,缺乏必要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防範的意識,甚至存在不計項目經營效益,單純追求政績的傾向,在投融資的過程中容易發生重大的失誤。二是政府融資運作過程不規范。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讓融資平台能從銀行獲得貸款,違規向銀行提供擔保。有些融資平台一筆注資用作多家公司或項目的注冊資金或項目資本金,或是用貸款資金作為注冊資本金。甚至出現不同的平台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形成連帶風險。
(四)貸款資金流向缺乏監管容易行成信貸資金安全風險
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一般所需要的資金規模較大,地方政府需要從多家銀行分別貸款,從而出現一些平台公司把分別借來的貸款放在一個統一的資金池裡,再根據不同的項目進度統一安排使用。貸款資金進入平台公司賬戶之後,貸款銀行無法對貸款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監控,缺乏流向監管,容易造成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的風險。
(五)信息不對稱及過度信貸造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銀行在與融資平台的合作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平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尤其財務透明度低,使銀行很難全面掌握了解平台公司的實際負債情況,且其政府背景貸款的原因提高了銀行的信任度,無法對貸款風險做出正確的估計。同時,銀行的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向了融資平台,且大部分是大型的中長期基礎設施項目,導致銀行信貸結構不合理,形成過度信貸,減弱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另外,向平台公司發放貸款的許多是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聯社,其風險控制機制比較薄弱,且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加大了貸款的收回風險。
三、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一)認真做好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
地方各級政府應嚴格按照國發[2010]19號文件的規定,依據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債務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一是分類做好融資平台公司的清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符合規定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對於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二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造成損失浪費。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
要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並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繼續擴大。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制,規范地方政府的行為,明確地方政府對平台的責任,加強地方政府對平台的債務集中統一管理。二是建立地方債務償債基金,並制訂地方平台債務償還管理辦法,規定相應的償債程序。三是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土地出讓金和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預算內安排專項資金以確保貸款本息的正常償還。四是要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及承諾行為。
(三)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市場化運作
提高融資平台的市場化程度,按照市場化運作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利用市場機制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效率,是降低風險的有效途徑。一是進一步改革投融資體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投資增長機制。二是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使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凡是民營企業能做的項目,盡量讓民營企業去做。三是積極拓寬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引入社會參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介入政府建設項目,通過市場化運作規范投融資行為。
(四)加強商業銀行平台貸款的信貸管理和風險防控
商業銀行在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面前,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摒棄過度注重規模擴張和近期效益的短期經營行為,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始終將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加強信貸管理,針對融資平台的特點,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評價和管理制度。同時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防止信貸資金的盲目過度投放。二是加強對平台貸款的貸後管理。對於貸款的使用、借款方的財務狀況、抵押物情況以及貸款的償還情況進行重點監測,防止貸款挪用風險。三是要逐步建立政府背景類貸款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分析和預測,對潛在的風險要及時發出風險預警提示,並提出風險預控措施。四是商業銀行間要加強合作,盡可能以銀團貸款的形式發放平台貸款,避免貸款集中度風險。
(五)多部門聯動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外部監管
對融資平台的監管,應實現多部門聯動的綜合監管,財政、國資、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和機構,要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做好外部監督和指導。一是完善融資平台公司的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設置,由國資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地方人大等相關部門派專業人員擔任,明確監督責任。二是各地國資部門、財政部門應依法對融資平台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三是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監測和研究,盡可能摸清地方政府債務負擔情況,加強市場風險預警。四是建立財務總監委派制和年度審計制度。由財政部門委派財務總監,審計部門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有效杜絕違規違紀現象。五是財政、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及跟蹤機制,提高融資平台的運作透明度,通過對資金流轉的各個環節和途徑的監督,構建融資平台的風險預防綜合體系。
(六)制訂投融資法律和研究平台長遠健康發展模式
目前,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還沒有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平台的建設和發展亦沒有長遠健康的模式。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應該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盡快出台投融資法律法規,為加強地方政府投融資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制訂並完善融資平台長遠健康發展模式。著眼於當前的財稅體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參考發達國家經驗,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地方政府融資模式,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三是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Ⅱ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Ⅲ 地方政府如何融資

地方政府融資方法:財政拔款;債務性融資;地方政府債券 ;資源性融資 ;國有企業改革;項目融資 ;ABS融資;民間融資 。
1,財政拔款 :
(1)本級財政撥款;
(2)爭取上級財政撥款資金 ;
(3)結合有關項目建設,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項資金支持 ;
(4)爭取上級專項政策或試點單位支持;
2,債務性融資:包括地方政府的銀行貸款和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或中央代發)、政府性投資公司(政府融資平台)的銀行貸款和公司債券、信託融資等。
3,地方政府債券 :發行城投類企業債券,債券融資相比股票融資具有投資風險小的優點。
4,資源性融資 :是各級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資產和公共資源籌措的資金,包括有形資產(資源)融資(如項目融資與土地融資)和無形資產(資源)融資(如特許經營權融資);
5,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也是政府的重要資產之一,對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履行公共職能有著深刻的影響。
6,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近幾年興起的一種重要融資手段,指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
7,ABS融資: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8,民間融資 : 在持續的通貨緊縮、有效需求不足的基本國情下,啟動民間資本具有重要的意義。

Ⅳ 如何控制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風險

發揮市場機制約束地方政府之手
報告建議,將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所必須舉借的短期債務,通過發債的辦法轉換為長期債務,從而與地方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收益的長期性相匹配,化解借新債還舊債或依賴土地收益還債的風險。
具體而言,市場約束與行政監管要互為補充。控制地方債務規模不合理擴張,中央政府可以對地方政府的借款實行必要控制,包括按年度或月份進行借款總額控制、禁止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借款、對地方政府的借款進行審查和監督、禁止違規擔保等。除了直接控制,中央政府還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地方債務操作進行合理的規則管理。主要管理指標包括地方財政赤字上限、地方政府償債能力指數、地方債務累積上限、地方公共支出水平等。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政府可通過信託貸款、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等很多隱蔽辦法規避中央政府債務約束,單純的直接管制效果並不顯著。
這就決定了僅僅依靠中央政府的管制不是萬全之法。何況,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資金的貸出者會通過借貸利率和借貸數量來對借款人進行約束,沒有持久收入支持的負債不會系統性存在。有效利用市場約束是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方面。這要求國內金融市場相對地方政府必須是獨立、自由、開放的,地方政府無法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或者干預把自己置於借款人的優先地位,中央政府不會為地方政府債務提供現實或隱性的擔保。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

Ⅳ 地方性政府債務的風險及影響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作為財政風險的重要構成,對金融和經濟具有較大威脅,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的地位日漸凸顯,並成為中央及地方政府長期關注的核心問題。但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並無明確統一的概念,大部分研究都強調地方政府債務增長,甚至將地方政府債務增長直接當成債務風險。可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一個看似簡單,但較為復雜的問題,現有的相關研究也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有待進一步深入探索。
關於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概念的梳理
1.基於一般風險概念的認識
明確一般意義上的風險(Risk)概念,是理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前提。Willett(1901)將風險定義為,不願發生的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之客觀體現。Knight(1922)又指出,風險是一個可測度的不確定性,並且是從事後來看不確定性因素所造成的損失。隨後,理論界對風險的認識開始不斷深入。溫濤(2005)在總結前人研究基礎上將其歸納為,風險是一種不確定性,可以是導致某種損失的不確定性,也可以是帶來某種收益的不確定性,同時還與預期相關。
就地方政府債務而言,只有當其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危害的時候才可能去關注其風險,因此,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屬於未來發生損失的不確定性。
2.基於政府債務風險的借鑒
國外關於政府債務風險的研究較多,如Horton Jr.(1972)認為,一旦在經濟繁榮時期發生政府違約事件,經濟蕭條趨勢將隨即而來,這種違約一般表現為政府債務增長超過了居民收入增長。Alberto and Tabellini(1992)認為政府債務風險是債務規模膨脹所導致,可以劃分為兩類,一是政府債務規模增加所導致的貨幣貶值風險,二是政府債務增加還將會導致債務違約,從而將影響政府信用。與此同時,部分學者還將債務風險與財政可持續性相互聯系,即將債務風險當成是財政不可持續性。Buiter(1985)認為財政可持續是指作為經濟實體的財政存續狀態或能力,當政府有能力償還債務時,財政就是可持續,否則將導致破產風險。Blanchard et al.(1990)認為在確定財政收支水平時,如果能夠使所考慮時期內的凈債務佔GDP的比重保持不變,此種條件下確立的財政收支就是可持續,反之就存在風險。Frenkel and Razin(1996)認為政府債務不可持續將會導致財政政策發生「急劇性」變化,從而導致預算發生失衡,以及不能償還債務而損害儲蓄人的利益。
無論是從直接定義,還是從可持續概念來看,關於政府債務風險的研究,重點還是強調政府債務所帶來損失,涵蓋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一般內涵。但相比之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更具個性特徵,比如從風險的危害上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可以演變為中央財政風險,以及金融體系和經濟運行風險,只有當這些風險發生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才可能爆發,因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更具傳導性、隱蔽性和危害性。
3.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理解
2000年以來,伴隨著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快速膨脹,國內學者開始關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問題。郭琳和樊麗明(2001)認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表現為地方政府債務的不確定性或其自身的缺陷以及由此引發的問題,包括總量支付、債務結構、利率匯率等內在風險,以及增加稅負、向上級政府轉嫁、影響宏觀經濟等外在風險。馬海濤和呂強(2004)認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指地方政府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償債風險,以及引發的其它風險。呼顯崗(2004)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定位於向中央財政的轉嫁,並嚴重威脅到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賀忠厚等(2006)認為只要有地方政府債務就有風險,表現為對經濟運行、社會發展、預算執行、信用環境等產生影響。於海峰和崔迪(2010)提出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就是指地方政府債務在各種不確定因素影響下,對社會經濟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韓增華(2011)認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表現為資不抵債,即當期財政收入不足以維持當期財政支出。黃國橋和徐永勝(2011)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歸結為地方政府過度負債行為,從而導致預算軟約束、政治腐敗。繆小林和伏潤民(2012)認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表現為債務相對於經濟、政府和居民負擔的超常規增長,並將其分為承債壓力風險和償債能力風險。李茂媛(2012)認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債務規模的急劇擴張,從而影響財政和金融運行,並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負面效應。
從國內相關研究來看,基本都認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債務增長帶來危害和損失的不確定性預期,與本文對風險及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理解相吻合。然而,已有研究更多的還是強調債務快速增長的表象,缺乏對地方政府債務如何影響財政、金融和經濟系統運行的深入分析,從而難以形成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內涵的深刻認識。
適合國情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內涵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一旦爆發,導致的不僅僅是某個縣、市或省級財政運行困難,而將會通過向中央財政傳導形成整個公共財政風險,甚至會通過向金融系統蔓延,引發全國性金融危機或經濟危機,這將作為本文理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內涵的關鍵。
1.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會向中央財政傳導,引發全國性系統財政風險
與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俄羅斯等聯邦制主義國家不同,我國是典型的單一制大國,在單一制體制下,多級政府及相應的多級財政間具有相互依賴和影響關系,在財政運行責任上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具有無限的連帶性。因此,就地方政府債務而言,如果數量積累到一定程度並引發財政風險,同時地方政府又無力化解,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的責任自然會向中央政府轉移,則具有局部性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可能演化為全國系統性的財政風險。黃國橋和徐永勝(2011)已經證明,如果地方政府財力不足,難以按時還款,上級政府必然會從大局出發,通過加大轉移支付或採取豁免地方政府部分債務等方式,為下級政府的債務風險買單,最終形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倒逼」中央政府,並演化為中央財政風險。
2.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會通過向金融機構蔓延,引發金融或經濟危機
我國當前正處於市場經濟的轉軌初期,財政與信貸的密切聯系決定了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共存。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通過銀行信貸方式融資規模為84679.99億元,佔地方政府債務總額的79.01%,與此同時,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年底貸款余額中,地方政府債務銀行貸款佔17.67%。可見,如果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發生,即未來各年度財政收入不能補缺歷史欠債的話,勢必導致銀行無法按時足額收回貸款,在銀行體系內部加劇呆賬、壞賬的持續惡化,從而導致資金鏈斷裂使銀行運行資本呆滯而被迫破產,金融危機隨即出現。胡援成和張文君(2012)也證實了該觀點,即地方政府債務的迅速擴張會加劇銀行信貸風險,為金融體系不穩定埋下隱患。更進一步看,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中,企業存款大約佔34.04%,且絕大部分屬於短期存款,另外,在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中也有9.75%是來源於單位和個人借款。如果地方債務風險發生、銀行資金鏈斷裂,將直接影響企業生產資金的正常循環,根據經濟運行傳導機制,生產下降、企業倒閉和失業增加等經濟危機也將接踵而來。
由此可見,如果地方政府債務常規增長不具有危害,也構不成債務風險,因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除了涵蓋債務增長外,還包括債務增長形成的危害或損失預期。據此,我們可以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理解為,債務形成危害預期的超常規增長,而這種危害除了體現對自身財政運行影響外,還表現為通過風險傳導機制,對中央財政、金融系統和經濟運行的破壞。 根據上述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內涵的理解,判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生成的原因,其實質就是揭示地方政府債務超常規增長的動力。針對該問題,已有研究從經濟發展、財政體制、管理制度和政府行為等方面進行探討,但多數僅僅是闡述了地方政府債務增長的原因,並沒有揭示出地方政府債務超常規增長的動力。
基於經濟發展視角的認識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恢復和發展經濟的各種經濟社會項目建設,是促進地方政府債務增長的主要原因。Ratchford(1947)指出美國1930—1940年間的聯邦債務達到325億美元,除了30億美元用於退伍軍人的津貼外,其餘全部用於和平年代的經濟社會項目支出,主要目標是實現經濟復甦。Hildrethand Miller(2002)通過實證得出,地方政府債務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一方面,地方政府債務舉借越多,對未來地方經濟發展越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地方經濟總量積累越大,為舉借債務奠定了較強的承載能力基礎。Islam and Hasan(2007)以美國戰後時期為例,實證得出公共債務雖然伴隨一定的通貨膨脹,但能帶來資本積累和實際產出增長,這也就成為各地舉借債務發展經濟的重要依據。在國內,郭琳和樊麗明(2001)馬海濤和呂強(2004)等認為我國正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這種「放權讓利」的改革促使地方政府成為擁有自我發展目標的經濟實體,從而導致財政支出擴張,地方政府債務負擔不斷加重。呼顯崗(2004)指出政府對經濟和社會微觀領域事務干預過多,從而導致很多市場風險直接轉嫁為債務風險。曹信邦等(2005)以經濟發達地區為例,指出政府債務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呈現高度相關,而這些政府借款和貸款主要用於經濟建設。安春明(2009)指出政府為拯救經濟,安排了4萬億投資計劃,這很大程度上迫使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於海峰和崔迪(2010)指出,強烈的利益動機將導致地方政府追求本地區經濟快速增長,而這樣一個以「政府代替市場」的投資行為必然導致政府投資過寬,不得不通過舉借債務來實現。中國人民銀行靖安縣支行課題組(2011)通過實證指出,地方工業發展、城市功能完善等均要求增加地方政府債務,同時也能取得較好效益。
從經濟發展來認識地方政府債務增長,其實質是說明了地方政府債務與地方經濟發展相互伴隨。早在19世紀70年代,瓦格納就提出隨著社會進步及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對公共投資的需求會增大,而這類需求支出一般都屬於資本性支出,按照時間配比原則,資本性支出除了一部分應在當期得到補償外,大部分應該分攤到各個時期,由此需要舉借債務。可見,經濟發展對債務的需求不能說明是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
基於財政體制視角的認識
從財政體制的角度來看,政府間財政分權及預算制度導致的財力減少、支出擴張,是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直接原因。Green(1993)從稅收國家和債務國家的關系出發,指出向居民征稅與舉借債務具有替代性,在稅收減少的情況下地方政府不得不舉借債務。Temple (1994)指出,在公共基礎設施投資中,是應該採用當前稅收收入還是應該利用市政債券,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居民收入水平,一般情況看,稅收比重過低是導致地方政府盲目舉債的直接原因。Teresa and Craig(1997)將地方政府債務膨脹歸因於一國政府間不合理的財政關系,包括橫向和縱向的財政非均衡缺口,以及政府間缺乏透明的轉移支付標准等。Krol(1997)認為預算條例將決定政府收入和支出大小,從而也就決定地方政府是否會舉借債務,因此預算軟約束導致的支出膨脹是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形成的根源。Mikesell(2002)認為政府債務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彌補財政赤字,以及在某一財政年度彌補短期資金不足。在國內,郭琳和樊麗明(2001)也指出財政體制缺陷會引發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包括政府間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不清形成的償債意識缺乏和財政收不抵支。呼顯崗(2004)認為國家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導致地方支出壓力過大,以及分稅制改革不徹底導致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不匹配,以此導致債務增加和償債能力弱化。張遠(2005)認為我國非正式預算體制的軟約束,會遲滯正式預算制度的完善過程,使地方政府收支進一步弱化,從而衍生出舉債籌資慾望的制度化。安春明(2009)指出伴隨著分稅制改革,地方在經濟分權和趕超戰略的驅動下開始自主地發揮資源配置功能,在預算財力無法滿足的情況下,開始運用債務工具彌補建設資金的缺口。賈康等(2010)指出分稅制改革雖然規范了收入分配,但是並沒有解決財力與事權匹配的問題,任何一項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都會增加地方政府支出壓力,從而被迫舉借債務。蔡玉(2011)指出在我國事權和支出責任不明晰背景下,中央出台的各項民生政策,地方政府只能依靠舉借債務落實。
從財政體制來解釋地方政府債務增長,重點闡述了在政府間財政關系框架中,各種財政政策或制度導致地方政府財力與支出責任的不匹配,從而需要通過舉借債務來完成上級政府指定的支出責任。在國內,絕大多數學者都將其歸結為分稅制的不徹底,由於分稅制下的事權和支出責任不明確,無論中央的民生政策還是擴大內需,均會增加地方政府的支出壓力,從而被迫舉債。但這並不是債務超常規增長的充分條件,而關鍵問題是,在這種存在財力缺口的條件下,會為地方政府非理性舉債提供機會和空間,導致地方政府債務的超常規增長,從而導致風險的產生。
基於管理制度視角的認識
從管理制度的視角來看,缺乏嚴格的地方政府債務舉借審批、使用監管和償還管理等制度,從而無法控制債務規模的盲目擴張。Hackbart and Leigland(1990)指出,由於缺乏嚴格的地方政府債務發行和償還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從而導致1977—1987年間美國州級債務余額從870億美元快速增長到2640億美元。Trautman(1995)指出當前許多州將所有的債務活動集中在一個機構,對此他提出地方政府債務的定量管理辦法應該逐漸被發展起來,並要應用於債務活動的分析,這有利於對債務規模的控制和管理。Dafflon and Beer-Tóth(2009)研究指出,關於地方公共債務不僅需要有舉借方面的制度約束,比如預算平衡制度、舉債管理框架、債務行政控制等,而且還需要有對超規模債務產生影響的處罰機制,比如強制性的行政規范等。Levine(2011)基於積極政策理論和稅收收入准則,提出州政府通過採用較優的管理制度,就會通過管理將債務信號傳導到信用評級、投資主體和納稅人,從而約束州政府及時履行自身的債務責任,從而降低債務的違約成本。在國內,郭琳和樊麗明(2001)從債務管理方面指出,債務管理制度嚴重滯後,缺少相應的償還機制和決策失誤的責任機制;債務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各自為政,難以進行有效的債務風險量化;地方政府缺乏直接融資渠道等均會導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發生。李光輝(2003)認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缺乏舉借債務的總體規劃和科學論證。王曉光和高淑東(2005)提出,地方政府債務大量產生的另一個原因是,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缺乏有效的債務資金監管系統,以及靈敏有效的反映和控制債務風險的約束機制。裴育和歐陽華生(2007)提出如果缺乏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難以預先知道債務風險狀態,從而不利於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控制。安春明(2009)指出影響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因素主要包括債務管理技術、債務決策技術和債務預算技術等。李燕(2009)分別列出我國地方政府融資負債的主要問題,包括融資決策主體多元化,債務監管主體不明確;對資金應用的監管不到位,導致投資大、效率低;資金使用和償還缺乏中長期規劃。於海峰和崔迪(2010)認為政府績效評價和監督體系的不完善,是導致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關鍵。
從管理制度視角看地方政府債務的增長,實質上是從具有外生性的管理方面來約束地方政府債務行為,換句話說,如果存在合理的債務規模約束機制,地方政府就不可能盲目舉借債務;如果存在合理的債務使用監管機制,低效的地方政府債務就會減少;如果存在合理的償還管理機制,地方政府債務違約就難以發生。可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抑制地方政府債務盲目增長中發揮了較大的作用,但這並不是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產生的內生根源。
基於政府行為視角的認識
從政府行為的角度看,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地方政府作為「經濟人」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導致債務規模膨脹。Rodden(2002)指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擁有自由支出許可權的地方政府積累了大量不可持續的赤字,並要求中央政府通過增加轉移支付或提供特別的救助等方式承擔起部分或全部債務。Bienvenido Oplas(2008)認為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債務出現,主要表現為政府在財政上的不負責任,而且這種不負責任已經成為一種規則,即地方政府在職期間因為需要支付他們前輩欠下的債務從而導致自身財政壓力,所以,這些政府官員不僅借款支付債務,同時也採用債務來提供新的福利工程,由此導致債務越積越多。Akai and Sato(2009)指出如果地方政府舉債事前激勵一旦與中央政府實施救助或者成本分擔行為相結合,那麼就可能導致地方政府過度舉債行為。在國內,劉尚希和趙全厚(2002)將政府假定為雙重主體,即既是一個普通的經濟體,又是一個特定的公共主體,因此,地方政府債務產生也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劃分。馮靜和石才良(2006)在解釋地方政府違約博弈模型理論基礎上,得出地方政府成為獨立預算主體,就會產生轉移債務成本的動機;資本市場不完善或銀行體系不成熟,分散或抗拒風險能力不強,就會增強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救援的預期。唐雲鋒(2006)認為在地方政府與上級政府及本地公民的雙重委託代理關系中,作為最終委託人的地方公眾沒有得到選擇代理人和代理合約的權利,正是這種對標准委託代理關系的偏離導致作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按照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從而不能實現公眾利益最大化,進而導致債務的擴張。姜文彬和尚長風(2006)認為在中央政府為委託人和地方政府為代理人的委託代理關系中,地方政府債務產生的直接原因是代理人付出的行動成本大於從委託人得到的經濟報酬,而根本原因是委託人激勵和監督制度的不完善。安春明(2009)指出,如果地方政府作為「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麼就會將個人或所述組織的利益凌駕於公共利益之上,這種「經濟人」行為將導致地方政府不顧國家利益而相互攀比舉債。類承曜(2011)從治理結構來看,公民是委託人,而政府作為一種組織和制度安排是公民的代理機構,而我國地方政府業績主要通過經濟指標來考核,因此,地方政府不惜舉借債務來追求經濟增長。李茂媛(2012)認為,政府或政府官員自身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個人利益和小集團利益,在現行行政體制下,地方政府官員為了政治利益需要會凸顯其政績,從而不惜舉借債務極力擴大支出,另外,地方政府官員還會極力擴大支出以創造設租和尋租的機會,也會大力舉債新辦各種工程。崔治文等(2012)指出,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地方政府迫於「GDP錦標賽」壓力及政治升遷考慮,可能出現非理性舉債的機會主義行為,另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行為目標的不一致也會導致地方政府盲目舉債。黃國橋和徐永勝(2011)認為在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官員將個人的政治前途放在首位,為了應付上級考核和凸顯工作業績,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任期內會超越現有財力和經濟實力,不惜債務融資發展經濟。
從政府行為方面看地方政府債務增長,國外學者側重強調理性預期對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誘導,即地方政府通過過去的各種表象可以預期到債務責任可以轉移到上級政府或者下任政府,而自身就可以大量舉債,同時還存在違約動機,最終導致預期破滅,但這里還缺乏利益誘導的條件。少數國內學者也將地方政府個人利益當成非理性行為的舉債動力,但如果僅此而已,所舉借債務需要自己去償還的話,地方政府即使存在個人利益也不可能盲目舉債。可見,從政府行為方面分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既要考慮非理性的利益動機,又要考慮債務責任轉移預期,還要考慮債務責任預期破滅,這為本文在權責時空分離下思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提供依據。

Ⅵ 政府抵押土地貸款搞融資平台,感覺風險很大啊。貸款利率不是越來越高嗎地方政府那邊還不起呢求解釋。

貸款利息對於他們融資後的利潤是九牛一毛,再說了,政府一旦判斷失誤,留下壞賬,扔出幾個替死鬼就沒事了。

Ⅶ 地方政府融資問題怎麼看待,風險性是否安全。

得分國家看待。像歐洲就在發生債務危機,日本債務也是很高的,相對來說不是金融理論上說的,絕對無風險。
如果對於中國來說,現在政府的負債佔GDP的比例還沒有達到國際警戒線,
且中國政府對於金融控制還是很強的,
現在中國政府的地方債務雖然已近很高,但是在中國這個體制下,
政府不會讓投資政府債券的投資者蒙受損失,所以相對來說還是很安全的。
再長遠至十年以後就不好說了,時間太長,沒有預期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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