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租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形式有:
1、直接融資,單一投資者租賃,體現著融資租賃的基本特徵,是融資租賃業務中採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資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礎上,結合了某一信貸特徵而派生出來的。
2、轉租憑,是指由兩家租賃公司同時承繼性地經營一筆融資租賃業務,即由出租人A根據最終承租人(用戶)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從出租人B租進設備,然後再以出租人身份轉租給用戶使用的一項租賃交易。
3、售後回租,又稱租租賃,指由設備的所有者將自己原來擁有的部分財產賣給出租人以獲得融資便利,然後再以支付租金為代價,以租賃的方式,再從該公司租回已售出財產的一種租賃交易。對承租企業而言,當其急需現金周轉,售後回租是善企業財務狀況的一種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承租人通過對那些能夠升值的設備進行售後回租,還可獲得設備溢價的現金收益,對非金融機構類的出租人來說,售後回租是擴大業務種類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
4、杠桿租賃,杠桿租賃又稱平衡租賃,是融資租賃的一種高級形式,適用於價值在幾百萬美元以上,有效壽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資本密集型設備的長期租憑業務,如飛機、船舶、海上石油鑽井平台、通訊衛星設備和成套生產設備等。杠桿租賃是指在一項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資租賃設備購置款項的20-40的金額,即可在法律上擁有該設備的完整所有權,享有如同對設備100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設備購置款項的60-80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無追索權貨款解決,但需出租人以租賃設備作抵押、以轉讓租賃合員和收取租金的權利作擔保的一項租賃交易。參與交易的當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結構比融資租賃的基本形式復雜。
B. 融資租賃的三種形式
融資租賃的三種形式為:
(1)直接租賃。
(2)售後回租。
(3)杠桿租賃。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金支付完畢,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對租賃物的所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歸出租人所有。

(2)下列屬於融資租賃形式有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業務本身確實具有融資服務和貿易服務的兩種市場功能。以融資租賃業務具備的市場功能來界定融資租賃公司是從事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還是從事促進租賃物流通銷售的非金融的貿易機構,顯然都不太合適。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債權投資業務對承租人來說就是融資服務,具有金融服務的性質。但是並不是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機構就一定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機構完全由公司的股東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場准入標準的相關法規取得的經營范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