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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死亡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4-03 22:13:25

① 委託人在委託事宜沒結束死亡的受託人還有有權處理受託事項嗎

只要委託書明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不論委託人是否健在,也不論該委託書是否經過公證處公證,只要該委託行為是真實有效的,該委託書就是有效的。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最高法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
第八十二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二、法理分析:
1、委託行為從法律性質上講屬於單方法律行為。不管該委託行為是否經過公證,其均是代理人根據委託人的指示為了委託人的行為而從事的代理行為。委託行為已經設立即生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委託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時,委託代理方終止。
2、委託人死亡後,委託書是否有效?判斷其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委託書的內容與委託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如果代理人從事的代理行為是完全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內容而為的,同時,委託的期限並沒有過期或者委託期限是「至委託事項辦理完畢為止」,那麼,根據《民通意見》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委託人死亡了,代理人從事的代理行為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委託人死亡並不必然導致委託書的失效。
3、實踐中,好多人認為:委託人死亡,委託書即失效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如果上述理由成立的話,使用機關在收到代理人提供的經過授權的委託書時,為了防止該委託書已經失效了,首先要核實該委託人是否健在,如果健在才能使用該委託書,如果死亡則不得使用該委託書;很顯然,這違法了法律關於委託書的立法初衷。

信託關系中受益人先於委託人死亡財產怎麼辦

信託如果仍在存續期,信託財產仍受受託人管理,因受益人死亡所形成的受益權轉讓,原則上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有生前遺囑的,按其遺囑要求轉讓信託受益權,財產權在信託計劃沒有終止前是不會產生變化的。

③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義務: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3)信託受託人死亡怎麼辦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④ 財產信託未完成,委託人死亡怎麼辦

1、先看信託設立時《信託合同》有無針對這種情況的特殊處理方案,有的話,按合同執行。
2、針對這種情況合同無特別說明,按信託法第五十二條: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因此委託人死亡對未完成的信託財產一般不會有大的影響。
你說的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遺產信託上。

⑤ 信託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嗎

信託不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
信託終止條件:
(l)自益信託的解除: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成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
(2)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對委託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3)他益信託的解除: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4)信託的連續性:除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信託不因委託人、受託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職責而終止。
(5)信託的終止:出現本法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6)其他有關人員的協助義務: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7)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後仍有剩餘信託財產的,應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歸屬於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放棄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沒有繼承人的,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8)信託終止的,在剩餘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
(9)信託終止後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規定對原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城人為被執行人。
(10)信託終止後受託人行使給付報酬等請求權:受託人依本法規定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剩餘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11)受託人做出清算報告的義務: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同意後,免除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的責任,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⑥ 委託合同中出現委託人死亡的,怎麼辦

1,受委託人死亡,也就是乙死亡後自然導致委託關系終止,因為委託合同的根本是基於信任,乙死亡後委託關系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了; 2,委託合同終止後,合同關系更不會轉移給任何人; 3,委託合同因為基於信任,所以甲方無論任何情況任何時候,只要對乙方不再信任就可以隨時解約,但需要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

⑦ 受託人死亡的,委託合同終止嗎委託人還需支付費用嗎

問:受託人死亡的,委託合同終止嗎?委託人還需支付費用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委託合同中出現委託人死亡的該怎麼做?

委託人死亡的,一般情況下,委託合同終止。委託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為人格專屬的法律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與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還是未知數,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委託合同可以終止。

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即使有死亡、破產及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發生,委託關系仍不消滅,有此約定的,當然依照其約定。例如,委託律師訴訟,委託合同可以約定,不團委託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訴訟。

當委託人死亡,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委託合同不能終止,受託人還應當負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直至委託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受了委託事務為止。受託人繼續處理事務,如果委託合同是有償的,則受託人仍可以向委託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請求報酬。例如委託人死亡,委託人的繼承人有時因遠在外國,一時不能趕回來,如果受託人不繼續處理其事務,勢必使委託人的繼承人發生損害。受託人應繼續處理至委託人的繼承人能夠接受時為止。

委託合同的特徵

(1)委託合同的標的是勞務

(2)委託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

(3)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⑧ 信託受託人的法律後果

受託人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法律化的結果
USES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人在世時將土地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成為土地的所有者,在委託人去世以後,受託人可以為受益人的利益繼續持有該土地或者在合適的時機將土地所有權轉交給委託人指定的人,這樣就有效地規避了封建法律對於土地繼承和贈與的限制。在道義上,受託人負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行事的義務,自己不得享有土地的實際利益。
那麼英國歷史上是否確實出現過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的情況?我們認為,個別的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的情況應當說是難以避免的,但是,這種情況卻不曾大規模和普遍地出現與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是
(1)英國人幾乎都是忠實的教徒,虔誠的宗教信仰決定了他們不能作出違背道德義務的行為;
(2)土地用益制度階段是信託制度的發育階段,信託財產都是土地,不是金錢,其物理屬性決定了其難於像金錢那樣被挪用,所以也導致了受託人違背忠實義務的客觀限制;
(3)英國的法律體系特有的衡平法不是依據普通法的法律規范而是依據良心和道德進行裁決,導致任何違背受託人忠實義務的行為,雖然不會招致普通法的制裁,但是可能會招致衡平法的制裁。
從14世紀末開始到15世紀,衡平法院開始根據受託人應當依據自己的良心行事的理論,強制受託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倫理上的義務,越來越多的受益人在衡平法院獲得了救濟。到了15世紀中葉,衡平法院按照慣例使USES制度具有了強制性,從而終於將受託人的忠實義務轉化為了法律義務。因此,正是衡平法的發展,才賦予了忠實義務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⑨ 信託公司破產以後,受託資金怎麼辦

下面是法律摘選,一看就明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五)辭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第四十條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原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受託人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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