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合夥基金,信託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的區別
發行主體不一樣:
有限合夥基金一般為GP管理公司發行
信託計劃發行主體為信託公司
資產管理計劃一般為券商發行
㈡ 說說信託 資管,有限合夥的區別和風險
1、 信託產品是由信託公司發行,受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多為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只有幾家民營信託公司,注冊資金最少3億,多數公司注冊資金達30億。以信託法准繩,執行國家剛性兌付的規定。但信託業這幾年的快速發展,和積累了大量的產品需兌付,有一定風險。
2、 資管產品是由證券公司與公募基金子公司發行的類信託產品,受證監會監管,發行產品需證監會核准備案。證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時間長,產品立項調研都有豐富經驗,水平略高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證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規規定管理約束。資管產品剛剛起步,趨勢有追趕信託之勢。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實力強,資管風險因小於信託風險。
3、有限合夥為各種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發行,無監管,多為民營小企業,注冊冊資金低。有限合夥發行的產品大多都是無法達到信託及資管發行水平,不能過會的項目,因此發行成本也較高,更為日後償還帶來壓力。由於無監管,技術和資金實力都弱。募集資金是否被挪用,投資方向都是很大問題,因此風險較大。傳聞,管理層在制定由證監會監管的措施,如能實施監管,有限合夥的風險也會相對降低。
誤區:由於資管現在還不被廣大客戶所熟悉,又因市場主要銷售人員都在銷售信託產品,因此在宣傳時候,都把資管產品貶低的不如信託產品。由於有限合夥產品發行成本高,對銷售人員的提成也相對要比信託產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對客戶會經常遇到銷售人員極力誇獎和推銷有限合夥的產品就不足為奇了。
㈢ 有沒有法院判定信託計劃作為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其次,讓我們來看看什麼叫普通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最後,對比以上兩個法條,不難看出,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結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種,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的。至於你說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是一種強調性規定,強調國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補充:法律之所以對於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的主體范圍進行限制,是出於這些主體的特殊性,有為經濟健康穩定而為之,也有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而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圖,就不難理解法條規定了。
㈣ 如何區分信託產品,資管計劃,有限合夥基金,銀行理財
根據發行機構進行劃分
㈤ 為什麼要設計信託計劃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再投資標的
最主要原因還是信託公司為了方便。
因為信託計劃投合夥企業的項目一般是偏股權類的項目。而股權的話呢,以有限合夥企業來代持就非常的方便。這也是主要的形式吧。
當然,有的其他項目也有可能用到這樣的結構,不僅僅限制於股權項目。
㈥ 請問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的組織形式
一個發行方是信託公司、一個是證券公司,雖然都是金融機構,監管層不同,一個銀監會一個事證監會,因此差異就很大。
除了債權投資,股權投資是可以的,一般用管理計劃+有限合夥模式,比較常用。
你應該是搞學術的吧?別太糾結於這些工具的理論,關鍵是要用這些工具去解決問題。
當融資項目由抵押物是,一般通過債權形式,可以選取兩者通道都可,當沒有抵押物時,如果主體強,可以採取股權質押或者直接入股控制項目公司的形式!
㈦ 信託,資管,有限合夥之間的關聯性
好問題
信託、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三者的產品結構理念是一樣的。
但是發行主體不一樣。
信託是信託公司發行,門檻高;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發行,門檻比信託略低一點點;有限合夥基金基本沒門檻,但是銷售難。
包括還有現在的基金子公司資管類產品其運作理念也是一樣的,門檻略也比信託略低一點點。
而且他們對應的監管層不都不一樣。
你可以把這些理解是通道,他們可以運作的資產及風控理念基本是一致的!
㈧ 有限合夥認購集合信託計劃有限制嗎
沒有限制的。有限合夥企業相當於一個機構資金買信託計劃,並沒人限制。只要資金在100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