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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糾紛中的債權轉讓

發布時間:2021-04-05 04:34:33

融資租賃p2p債權轉讓模式和收益權轉讓模式的區別

嚴格意義上說,融資租賃債權方基礎合同中規定了有很多其他義務,這些義務P2P平台上投資者無法履行,所以這種模式單純結構債權轉讓並不合法。
收益權轉讓只是轉讓收益的權利,本金出問題還要你來負責。

㈡ 融資租賃公司債權轉讓是合法的嗎

是合法的,公司的股權轉讓、債權轉讓,在雙方平等的情況下,可以轉讓的,沒有問題。

㈢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簽署的合同有哪些

到融租之家上面去問問吧,專業的融資租賃問題應該放在專業的地方問。

㈣ 關於最高院如何認定「債權轉讓」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就互聯網金融行業而言,我們更關注前兩種類型判決的影響。
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可以嗎?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並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 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那麼,債務人就沒有辦法制衡了嗎?
並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對合同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於互金行業和類金融行業而言,債權轉讓的穩定性被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但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就目前互聯網發達程度而言,在線通知可以做到。當然,留存相關證據,同樣重要。

㈤ 融資租賃一個項目的債權轉讓不讓超過50個人

是,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

㈥ 最高院如何認定債權轉讓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
最高院的思路應該是這樣的:即使未通知,也傾向於認可轉讓行為有效,但是受讓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可以以未通知為由進行抗辯。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

㈦ 投資融資租賃行業的風險大嗎,融資租賃的債權轉讓標的安全嗎

任何行業都不可能沒有風險的,只是要看你自己把控罷了,厲害的人都是能在風險和收益之間把控著平衡,並且不斷獲得高收益。你去融租之家網看看,裡面就有很多關於融資租賃行業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到你。

㈧ 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認定債權轉讓的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並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同理,平台如果不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對合同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債權轉讓的穩定性被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保存相關證據同樣重要。

㈨ 融資租賃P2P債權轉讓模式和收益權轉讓模式的區別

式實質就是利用債權拆分和轉讓進行了資產證券化,進而實現流通。如果份額超過200份就觸犯了證券法規定,是非法發行證券。而監管層對於資產證券化這項業務一直很審慎,去年才重新放開,並且對於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機構,都有很嚴格的授權及監管規則。
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的借貸關系完全不同,純平台模式是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借貸關系,而債權轉讓模式則是由平台介入到借貸雙方之間一邊借貸一邊轉讓的借貸關系。不同的P2P網貸平台選擇不同的模式,或者同時運營兩種相同的模式,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選擇更合適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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