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邦信貸有限公司假的不能再假的騙子公司 也是為了融資 才實在沒辦法 才想的辦法 憑著試試看的態度
我也在這樣的問題上困惑死了,只是我貸的公司是重慶的西彭信貸,唉,說是不用什麼費用,結果把合同給簽下來後說要二千塊,說是二千塊打過去了就會把所貸的金額給匯在卡,結果給我一個香港的電話,叫我查詢我的卡裡面是不是有二十萬,打電話過去是人工自動語音的,電話中查有二十萬,可是在我所在地里查根本都沒有,打電話過去問他,他就說要交百分之二十的保證金,我跟他們理論,說合同上款到了再付的,他卻說你查了卡里是不是有二十萬,只要我把這百分之二十的保證金交了他們就馬上把錢打到我的當地卡里,後來我非常生氣感覺是被騙了,讓他退回那兩千元的合同經費,可是他們卻說要月底才退的,這兩天電話打了不是占線就是不通,這些都是騙人的,朋友們不要相信網上的貸款了,真的很傷人,人在最急的時候卻遇上這樣的騙子是雪上加霜呀。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了!
❷ 安邦理財產品是騙局嗎
安邦所作所為嚴重的違反保險法規,可能會危及公司償付能力,一般保險理財產品都是投連險、分紅險、萬能險,這些產品收益不是固定收益的,比如分紅險就跟保險公司盈利相關,公司拿不到利潤,投資者就拿不到收益,不過保障還在。
曾經保監會就極力倡導保險要回歸本源,保的是保障,分擔損失,而不是賺多少錢。
❸ 安邦保險出過哪些負面新聞
」安邦保險負面新聞,1.質疑安邦存在虛假注資問題;2.保監會關於安邦人壽兩款新產品不準上市和三個月不準申報新產品的監管函;3.質疑安邦現金流問題的;4.說安邦購買的股票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跌。從 2014 年開始,隨著企業突然呈現爆發式的發展,更以其凌厲的國內外收購,成為並購界的明星。高調的並購,巨額的增資,使得安邦備受爭議。」

據保監會官網披露,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中國保監會決定於2018年2月23日起,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鑒於安邦集團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為保持安邦集團照常經營,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接管。
接管安邦集團也向所有保險機構釋放了強烈的監管信號:唯有守法合規經營,堅守監管底線和行業操守,才不會碰觸監管紅線,自身發展才有保障;否則隨時有經營風險發生的可能,被監管機構接管的嚴厲處罰措施也將為期不遠。接管安邦集團既彰顯了保險監管當局嚴懲保險亂象的決心,也體現了保險監管當局安撫人心、確保保險業穩健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高度負責的監管態度。
以總資產計算的話,安邦是中國人壽、平安之後的中國第三大保險集團,業務領域涵蓋壽險、財產險和意外險、健康險、養老險、銀行和資產管理。
安邦在 2014 年突然呈現的爆發式的發展和原保費流入的井噴,分析有兩方面原因:
一方面:其抓住了當時的監管空子,安邦在當時的主要渠道為銀保渠道,也就是說,保費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萬能險理財險的形式,理財險的退保率是高於傳統保障險的。而當時萬能險的監管還不夠嚴格,安邦以長險短做的形式,吸收了大量的資金,從償付風險上看,這有可能在未來導致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觸碰紅線。
另一方面:因為費率市場化帶來的機遇,其產品的優化能力,從後來設計的幾款保險產品來看,安邦在這邊上也一樣具備足夠的活力。從這個角度來看,安邦一邊是吸收了大量不那麼穩定的資金,另一邊又是高調的到處出資收購。
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資金鏈的斷裂,直接影響到未來償付能力,而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簡單粗暴的方法就是增資。
只要關繫到償付能力的問題,保監會肯定會重點關注的,再結合這增資被吳小暉這么玩了去,能不怕安邦出問題嗎?所以,理所當然的被接管了。
五點分析安邦保險的負面:
1、安邦現金流問題,一家公司出問題,尤其是金融機構出問題,一定出在現金流問題上,安邦這幾年的現金流入太充沛了,尤其是今年一季度,現金流入更加兇猛,安邦不是缺錢,而是缺好的投資項目,是需要將很多的錢有效地投資出去,而不是向別人借款。
2、安邦償付能力問題,客戶利益保障來看,虛假注資只能說明安邦人壽、安邦財險的償付能力沒有其償付能力報告聲稱的那麼高,安邦財險的注冊資本真如財新雜志所說有200億存在虛假注資,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會降低至324%。
3、保監會監管函對安邦保險的影響,該監管函是針對安邦人壽的,主要是兩個結果:一是禁止兩個產品上市銷售,一個是年金保險、一個兩全保險(萬能型);二是三個月之內禁止申報新產品。
4、安邦概念股的股價下跌對安邦經營影響「重倉的民生銀行已大跌21%」為題,想說明安邦經營出現了問題。安邦保險最新持有24隻股票,持股市值1884億元。高度集中於銀行和地產基建,持有銀行1018億元,持有地產基建741億元。
5、保戶利益受到保險法的保護,安邦一旦出了問題,保戶利益也受到保險法的保護。從資金安全來說,國債、政府債是最安全的,接下來就是銀行存款和保險產品了,其次是其他金融產品。負面歸負面,保險產品還是安全,因為,第一,保險公司和銀行都有嚴格的資本管理制度,銀行有資本充足率監管,保險公司有償付能力充足率監管;第二,都有相應的保險機制,銀行有存款保險制度,保險公司有中國保險保障基金,而且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障范圍要高於存款保險。
❹ 深圳安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安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9月2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融資租賃業務等。
法定代表人:劉安雲
成立時間:2014-09-22
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
工商注冊號:44030150114884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與境內合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❺ 萬億安邦保險集團宣布解散並清算,公司破產的根源是什麼
公司破產根源是管理模式出現問題,而且今年疫情嚴重也影響了經濟效益,使得本來就管理有問題的萬億安邦保險集團雪上加霜,最終走向了破產清算的道路。
❻ 法院29輪直播審理吳小暉什麼情況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團原董事長吳小暉在上海一中院開庭,這已讓一直在關注事件進展的小夥伴「沒有一點點防備」,更勁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進行了庭審直播!全天總計進行29輪庭審播報,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現場!

爭議焦點:
一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資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其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出現在本案庭審現場的人有:
公訴人、吳小暉、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原銀監會工作人員、
聽審人:包括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
視頻出場的證人,包括吳小暉妹妹吳某某、安邦保險集團高管。
庭審細節:公訴人指控一:集資詐騙652億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即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復規模後,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公訴人指控二:職務侵佔100億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吳小暉:「不懂法律」不知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對指控,吳小暉的主要回應如下:
——承認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
——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安邦高管、吳小暉家屬及監管人員提供證據
在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就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了證據。
1 吳小暉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盤安邦,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旗下產業公司
證據一: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復、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
證明情況: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餘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吳小暉:自己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證據二: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視頻、出示證人證言。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餘人的書面證言,出示了工商查詢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准備。
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
吳小暉: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么多產業公司。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部分產業公司成立於安邦財險之前;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後進入產業公司,並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證據三: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30餘人的證言,出示有關公司相關人員微信往來審批截圖、記賬憑證、銀行流水、用款申請單、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進一步印證被告人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
吳小暉: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資金轉移到產業公司均系正常的資金運用行為。
證據四: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
證明情況: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吳小暉: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認為該組證據與指控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後,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說明表示,相關證人證言客觀還原了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涉案200多家產業公司,並利用明暗兩條線進行管理,通過核心財務人員直接對接劃轉保費資金等事實。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吳小暉擔任副董事長的職務有工商登記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是否報保監會核准,並不影響吳小暉在安邦的實際任職。
2 吳小暉令安邦超額銷售理財保險構成非法集資
證據一:安邦財險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高管及工作人員、保監會工作人員等20餘人的證言,安邦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報批材料、投保單、培訓課件、績效獎勵兌現情況、會議筆記、保監會批復、保監會質詢函和監管函、行政認定函等書證以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復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
吳小暉: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安排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證據二: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安邦保險歷年投資余額表、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保險合同樣本、宣傳資料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採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
吳小暉: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規定,沒有欺騙保險客戶,安邦集團的資金狀況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為准。
公訴人回應: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安邦財險承接原安邦財險的業務,新安邦財險的業務數據隱匿到安邦集團,未向保監會申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以超募資金增資、在安邦官方網站公布虛假財務數據,均屬於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證據三: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董事會決議、增資批復、股權轉讓協議及售後回購協議、資產管理合同、微信審批截圖、資金劃撥審批表、記賬憑證、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余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蹁取652.48億元的事實。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増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後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賬戶增資。
公訴人還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於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吳小暉:前述證據不屬實,項目投資、注冊資金、股權交易都是真實、合法的。
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資金走向,與集資詐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最多是違規運用資金行為。
公訴人:相關證據能夠證實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並未將保費資金用於對應的項目,截止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余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3 將100億保費劃轉至旗下公司
證據一:安邦集團高管作證視頻,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證言,投資協議、記賬憑證、來往款票據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用於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後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
辯護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證據二: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變更注冊資本批復、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増資擴股方案、驗資報告、財務資料、項目協議、付款通知書、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使他人從原安邦財險劃出70億元保費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又通過多層劃轉,用於其個人控制的5家產業公司對原安邦財險增資,該資金缺口後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7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70億元是用於購買房地產。
辯護人:70億元也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佔有。
公訴人:相關證據證實,30億元和70億元已被吳小暉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佔有,這兩筆款項均來源於安邦的保費;安邦存在大量的資金缺口;兩筆資金經過穿透也就是層層追溯資金來源、去向查明,並未實際投入相關項目,而是用於產業公司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
4 綜合證據
綜合證據: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財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於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吳小暉:對該組證據沒有意見
辯護人:保監會公告僅證明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可能性,並非必然性。
公訴人舉證完畢。
保監會、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作說明如下: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系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厝業務編制虛假報告;隱匿並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信忌。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等集資金,承昔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徵。
法庭辯論
1
第一回合
公訴人發表意見:
1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首先,吳小陣的行為屬於非法集。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批復的范圍內經營。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出保監會批復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具有嚴重的違法性,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其次,吳小暉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採用了虛構安邦財險償付能力及利潤、隱藏保費收入和資金真實去向,持續向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詐騙方法。
最後,吳小暉將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假借投資等名義轉移至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吳小暉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批復規模發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採用虛假投資、虛假分紅、虛假記賬或不記賬等方式將1601.07億元超募保費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個人產業公司,實際騙取652.48億元,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吳小暉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2吳小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
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原安邦財險董事、副董事長,全面負責安邦財險經苢管理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將本單位資金合計100億元用於個人控制的大量產業公司進行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已實際佔有了單位資金,構成職務侵佔罪。
3本案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吳小暉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及保險投資人資金安全,提害社會公眾利益;嚴重背離保險業保障宗旨,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沖擊國家金融安全。本案沒有發生保險投資人的現實損失,是由於保監會對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及時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和保險投資人利益的損失。
4本案的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及警示意義
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
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2
第二回合:辯護
吳小暉:表示因法律知識欠缺,委託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吳小暉及安邦違規使用保險資金給國家、社會帶來了巨大風險,但起訴指控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證據尚不夠充足、事實不夠清楚,吳小暉沒有明確的非法佔有目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安邦資不抵債、也沒有保民因受到損害而報案,在案證據僅能證明吳小暉及安邦存在超募資金、循環注資、轉移資金至產業公司投資、虛設財務報表等違規行為。吳小暉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
3
第三回合:公訴人答辯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認為:
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產業公司系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所有和控制。
吳小暉將保費用於個人公司還債、投資,具有將保費占為己有的客觀行為,並且在長達十多年間不斷以新換舊,從未用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歸還,顯而易見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關於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事實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被告人所謂資金用於真實投資的辯解已被證據所推翻,相關資金都已經被被告人實際佔有,投資只是為掩蓋犯罪事實而虛構的名目。
辯護人提出沒有被害人和沒有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安邦財險的資產絕大部分都是投資人的保費,由於吳小暉的行為已造成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產生實際風險。被害人就是保險投資人,由於保監會接管才避免了投資人的損失。安邦集團、安邦財險並無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資行為系吳小暉出於個人意志,為了個人利益利用安邦財險實施,應當認定為個人集資詐騙犯罪。
吳小暉最後陳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
休庭,擇期宣判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量刑幾何成最大懸疑
吳小暉案雖然擇期宣判,但關於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的話題已經法界討論開來。
公訴人認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職務侵佔罪進行了定義,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有律師認為,如果以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認定,數罪並罰,吳小暉可能面臨20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的判決。
審這么久,後台是有多大呢。
❼ 安邦保險公司的「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是怎麼回事
從安邦保險雲南分公司獲悉,一種專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中小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已登陸雲南,今後,中小企業在其自有資金不足且無法獨立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購買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資,同時可減少貸款風險。
盡管近年來直接、間接融資市場均有較快發展,但中小企業受自身融資方面存在的短板制約,融資渠道仍顯狹窄。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的推出,將有效改善這一狀況。據安邦保險信用險事業部雲南分部總經理張昶光介紹:「大約有80%的雲南中小企業面臨融資難題,在這些客戶資源中,有3/4的中小企業是我們發展的潛在客戶資源,而且我們看好采礦、房地產、現代商貿物流等行業中的優質中小企業。」
目前,安邦保險已經與招商銀行總行及光大銀行總行分別簽訂了15億和10億的貸款額度,只要有項目落地,資金就可以使用。來源:都市時報
❽ 安邦保險為什麼會被叫停,背後有什麼原因么
安邦保險被保監會接管叫停是因為其內部出現了嚴重的資金問題,從2014年開始安邦步入爆發式增長時期,藉助低資金成本在海內外瘋狂並購。在三年之內連續收購了比利時德爾塔•勞埃德銀行,比利時保險公司FIDEA,紐約華爾道夫酒店,韓國東洋人壽,荷蘭VIVAT保險公司,韓國安聯保險,加拿大養老連鎖機構 Retirement Concepts。

2016年下半年開始流動性收緊後,債市暴跌,年底就炸出了國海證券蘿卜章事件,牽扯到20餘家機構,隨後安邦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民生銀行又爆出30億虛假理財丑聞。金融的本質是信用,一旦產生信用危機,必然會引發鏈式反應。這也是安邦為什麼會被叫停而被保監會接手變成今天的大家保險的原因。
❾ 關於安邦的問題
我是安邦的員工,我簡單給你說下吧
整體來講,安邦分為內勤和外勤兩大部分。
外勤,是指對外進行保險業務銷售的部門。就是俗稱的保險業務員。
保險業務員的待遇特點是,底薪一般,但提成工資很高。總體來講,外勤員工薪水要比內勤高。u外勤工作的特點,是挑戰大,機遇大,鍛煉人。3年外勤業務跑下來,不僅僅收入穩定,而且你自己的人脈關系,你自己的為人處世的能力都會大大長進。困難的地方 就是看你能不能熬過最初的一年。因為,這個時候,你的業務少,顧客少,經驗少,收入相對也較少。很多人會覺得很苦,熬不過這關。
內勤就是指 象公司行政、財務、管理等後勤支援部門。這些部門一般來講,福利要比外勤好,但是 薪水相對固定,缺乏彈性。而且工作相對固定化,模式化。沒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很容易找不準工作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