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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企業融資為政府性債務

發布時間:2021-04-06 00:31:52

A. 地方政府如何融資

地方政府融資方法:財政拔款;債務性融資;地方政府債券 ;資源性融資 ;國有企業改革;項目融資 ;ABS融資;民間融資 。
1,財政拔款 :
(1)本級財政撥款;
(2)爭取上級財政撥款資金 ;
(3)結合有關項目建設,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項資金支持 ;
(4)爭取上級專項政策或試點單位支持;
2,債務性融資:包括地方政府的銀行貸款和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或中央代發)、政府性投資公司(政府融資平台)的銀行貸款和公司債券、信託融資等。
3,地方政府債券 :發行城投類企業債券,債券融資相比股票融資具有投資風險小的優點。
4,資源性融資 :是各級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資產和公共資源籌措的資金,包括有形資產(資源)融資(如項目融資與土地融資)和無形資產(資源)融資(如特許經營權融資);
5,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也是政府的重要資產之一,對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履行公共職能有著深刻的影響。
6,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近幾年興起的一種重要融資手段,指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
7,ABS融資: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8,民間融資 : 在持續的通貨緊縮、有效需求不足的基本國情下,啟動民間資本具有重要的意義。

B. 分清政府性債務和企業融資的區別

債務融資是指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入資金,股權融資是指主要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融入資金。
債務融資需支付本金和利息,能夠帶來杠桿收益,但是提高企業的負債率;股權融資不需還本,但沒有債務融資帶來的杠桿收益,且會稀釋控制權。
一般來說,對於預期收益較高,能夠承擔較高的融資成本,而且經營風險較大,要求融資的風險較低的企業傾向於選擇骨片融資方式;而對於傳統企業,經營風險比較小,預期收益也較小的,一般選擇融資成本較小的債務融資方式進行融資。
四大區別
(一)風險不同
對企業而言,股權融資的風險通常小於債權融資的風險,股票投資者對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發展的需要而定,與發展公司債券相比,公司沒有固定的付息壓力,且普通股也沒有固定的到期期日,因而也不存在還本付息的融資風險,而企業發行債券,則必須承擔按期付息和到期還本的義務,此種義務是公司必須承擔的,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無關,當公司經營不善時,有可能面臨巨大的付息和還債壓力導致資金鏈破裂而破產,因此,企業發行債券面臨的財務風險高。
(二)融資成本不同
從理論上講,股權融資的成本高於負債融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於普通股的風險較高,要求的投資報酬率也會較高;另一方面,對於籌資公司來講,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具備抵稅作用,而且股票的發行費用一般也高於其他證券,而債務性資金的利息費用在稅前列支,具有抵稅的作用。因此,股權融資的成本一般要高於債務融資成本。
(三)對控制權的影響不同
債券融資雖然會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能力,但它不會削減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力,如果選擇增募股本的方式進行融資,現有的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就會被稀釋,因此,企業一般不願意進行發行新股融資,而且,隨著新股的發行,流通在外面的普通股數目必將增加,從而導致每股收益和股價下跌,進而對現有股東產生不利的影響。
(四)對企業的作用不同
發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資本,是公司正常經營和抵禦風險的基礎,主權資本增多有利於增加公司的信用價值,增強公司的信譽,可以為企業發行更多的債務融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企業發行債券可以獲得資金的杠桿收益,無論企業盈利多少,企業只需要支付給債權人事先約好的利息和到期還本的義務,而且利息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當企業盈利增加時,企業發行債券可以獲得更大的資本杠桿收益,而且企業還可以發行可轉換債券和可贖回債券,以便更加靈活主動的調整公司的資本結構,是其資本結構趨向合理。

C. 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口徑如何掌握

在現實社會中,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已非常突出,造成了政權運轉不暢,威脅社會穩定的 影響, 如果不積極防範和及時化解,將對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威脅。因此,研究地方政府債 務的特點以及形成的深層次原因,以尋求有效的解決對策,已成為我們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 建和諧社會需要加以探討的現實問題。 一、地方政府債務的現狀及其特點 我國現行的《預演算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第二十八條 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因此,在法律上 ,除國務院特批之外,地方政府不得舉債,而國務院至今並沒有特批的案例。但在現實中,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已非常嚴峻。 所謂地方政府債務,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預算單位舉借或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 條件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內外債務。具體來說,「它是指地方政府作為債務人要按照協議或合 同的約定,依照法律的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資金的償付義務。」其表現形 式復雜多樣,「 地方財政應支未支,應撥未撥,應補未補;國企改革支出,對下級財政救助;超越正常許可權 發生的擔保或允諾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其中包括部分外債和對國內金融機構的債務;在地 方政府直接干預下形成的國有企業、國有政策性投融資機構債務。」目前,我國各地區、各層級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舉債度日或負債經營,而且所 負債務的種類之多,負擔之重,已超出一般人之想像。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地方債務課 題組粗略統計,2004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至少在10000億元以上,其中,鄉鎮平均負債高達4 00萬元。2002年國家審計署對中西部10個省、市的49個縣(市)財政收支狀況進行審計調查發 現,截至到2001年底,49個縣(市)中有37個累計瞞報財政赤字10.6億元,49個縣(市)累計債 務 達163億元。另據有關資料,目前全國近40%的縣的一般預算呈赤字狀態,鄉鎮基層債務額已 超過5000億元,其中鄉鎮一級凈負債超過2300億元,村級負債則超過2500億元,鄉鎮政府的 債務每年還以200多億元的速度在遞增。目前,全國各地、各級地方政府大多負有各種各樣的債務,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正在日積 月累,情況十分復雜,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蜂窩結構」目前地方政府所負各種債務的總體規模已經相當龐大,與此同時 ,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又十分分散,不僅不同程度地負有各種債務,而且均有不同形式的舉 債欠賬行為,地方政府所負債務的具體形式既有由地方政府出面擔保或提供變相擔保為企業 向銀行貸款融資所形成的債務,也有因徵收不足或挪用資金等原因造成的社會保障資金存在 缺口,既有糧食企業虧損掛帳,也有拖欠中小學教職工工資,還有地方政府部門拖欠企業工 程建設項目施工款等各種「白條」,因此,在債務結構上形成了一種「蜂窩」形態。2.「一盤散沙」目前對於地方政府的負債欠賬項目,各級政府均缺乏統一的統計 數據,甚至連統一的統計口徑都沒有。由於缺乏具體的統計數據,因此,不僅各級地方政府 負債的真實規模無法統計,而且負債率、償債率等監控指標也無法運用,債務預警機制因而 也無法建立。盡管近年來中央及各級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也試圖控制和縮減地方政府債務, 但由於缺乏統一的地方債務管理機構和科學的管理辦法,這種「一盤散沙」的狀態使地方政 府債務的規模仍呈加速上升趨勢,形成了「滾雪球效應」。3.「暗箱操作」「地方政府債務的隱蔽性強,透明度差已經成為重要的隱患和風 險。」〔4〕地方政府舉債大都巧借名目,遮遮掩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 為興辦各種 形象工程,以公司、企業或項目的名義進行的政府擔保的債務融資活動,這些項目一旦失敗 或到期不能履約償債,地方財政便直接負有清償責任,除此之外,地方金融機構的呆壞賬、 社保基金缺口、工資欠發等其他項目,由於這些都屬於非法或違規行為,直接違反《預演算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地方政府在舉債問題上隱蔽性強,再加上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機制 ,透明度更差,形成一種「暗箱操作」。 地方政府負債目前已經逐漸由經濟上的困難而影響到政治上的威信,地方政府債台高築 ,致使黨和政府的很多政策和措施在執行中難以首尾兼顧,成為中國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過 程中的壓力和掣肘。「目前中國一些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實際上已經超過金融風險,成為威脅 當地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的頭號殺手。」債務纏身的地方政府,正在盲目透支政府的公信力,而這種透支的辦法,幾乎清一色的都 是賴賬,「有些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沉重,已經嚴重影響到本級財政的運轉」重慶晨報》報道了重慶開縣民政局和漢豐鎮政府被一施工單 位告上法庭索賠139萬元,在法院判決後,開縣民政局和漢豐鎮政府告訴施工單位,欠賬需要1 000年才能還清。《北京青年報》曝光了總投資3.2億元的呼和浩特市黨政辦 公大樓2001年年底竣工並交付使用,可是直到現在,這棟大樓仍拖欠民工近3000萬元的工程款。地方政府債務纏身,由於沒有償還能力,甚至根本沒有償還意願,給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帶 來極大的傷害。2006年3月8日全國政協常委馮培恩委員在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 會議上就提出:「地方政府債務危機,損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過度負債影響了經濟和社會 的發展,甚至危及社會穩定。」〔7〕應該認識到,當地方政府的債務發展到一定程度 ,當政府 對信用的盲目透支達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導致個別地方政府信用的破產,進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而政府行為往往對公眾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一旦政府視信用為兒戲,將使我們社會發 展的成本成倍增加。
二、地方政府債務的形成原因新視角分析 1.財權與事權分配問題的「經濟人」分析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也適用於政治領域的公 共選擇活動。也就是說,政府和政府官員在社會活動和市場交易過程中同樣也扮演著「經濟 人」的角色。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政府自身利益本身也是一個復雜的目標函數。可見,「政府並不一定只代表公共利益,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政府基本代表公 共利益,由於公共利益有不同的層次之分,因此,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作為利益主體,除了 有自身利益外,在公共利益方面也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

D. 財務報表中如何查看企業融資情況

一、財務報表中反映企業融資情況的主要是在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中,具體如下:

1、資產表涉及企業融資的科目有「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租賃負債」「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

(1)、「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票據」反映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融資;

(2)、「長期應付款」「租賃負債」反映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融資情況,

(3)、「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反映企業通過經營負債融資情況

2、現金流量表涉及企業融資的是「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其中「 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發行債券收到的現金」反映企業債務融資情況,「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反映企業股權融資情況。


(4)如何判定企業融資為政府性債務擴展閱讀

一、償債能力分析: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指標越高,企業流動資產流轉越快,償還流動負債能力越強。國際公認200%,我國150%較好。

2、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100%。國際標志比率100%我國90%左右。

3、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指標越高負債程度高,經營風險大,能以較低的資金成本進行生產經營。保守比率不高於50%,國際公認較好60%。

4、長期資產適合率=(所有者權益+長期負債)/(固定資產+長期投資)*100%

二、綜合償債能力:

1、已獲利息倍數=(稅前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盈利能力:

(1)、主營業務凈利率=(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2)、資產凈利率=(凈利潤÷平均總資產)×100%=主營業務凈利率*總資產周轉率

(3)、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總額)×100%

參考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

E. 政府性債務是否實質剝離,是否仍實質承擔政府融資職能

金融要承擔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性擔保(一)剝離金融融資和金融資產監管職能。剝離融資.

F. 如何分析一筆債務是否是政府性債務

主要是看其來源,即債務的形成是否符合政府債務的性質。政府債務不是行政行為產生的,屬於民法調整。
地方政府性債務是指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及地方政府專門成立的基礎設施性企業為提供基礎性、公益性服務直接借入的債務和地方政府機關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即:地方政府和所屬機構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債務和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擔保債務。分為顯性債務、或有顯性債務、或有隱性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G.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H. 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的關系

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很廣,債務形成的直接主體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與債務的關系也分為以下幾種:
(一)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二)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四)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2011年國務院《關於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6號)規定的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I. 關於企業項目融資的法律性質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1]
編輯本段解讀
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快速增長。上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設立融資平台公司來對外融資,並逐漸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總體看來,在地方政府缺乏規范的融資渠道,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把銀行資金優勢、政府信用優勢和市場力量結合起來,支持薄弱環節發展,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融資平台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增長過快,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6月10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國發19號文件精神,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各項工作,財政部會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相關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對國發19號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並提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等。 2.有報道認為,近年來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主要是為了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屬實? 答: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滿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對嚴峻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並提出了包括4萬億投資計劃在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萬億元,地方政府配套1.25萬億元。為了解決地方配套資金來源問題,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發行了地方政府債券4000億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於中央投資公益性建設項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外,地方還通過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積極籌措配套資金。據統計,2008年四季度以來,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中,來源於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的資金佔10%左右,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主要用於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自主創新等方面公益性項目建設。 3.有媒體認為,目前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較大,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答: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確存在一定風險,但目前整體風險可控,不會形成系統性風險。一是從貸款增速看,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增速逐漸下降。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新增額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貸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約三分之一,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從風險程度看,多數貸款項目能夠產生穩定、充足的現金流量,可覆蓋貸款本息。另有部分貸款確實存在還款來源不足的問題,但通過變更貸款主體、增加押品或追加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其風險狀況會得到進一步改善。這些貸款不會全部形成不良貸款,更不會全部成為損失。三是從風險抵補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貸款撥備非常充足,撥備覆蓋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達170%甚至190%。也就是說,即使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損失,也有足夠的撥備進行抵補。四是從風險化解看,銀監會正在督促各銀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類管理工作。通過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補充抵質押等各種方式,也能夠化解一些有問題的貸款。 4.請問當前如何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 答: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清理核實,做到底數清楚;妥善處理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切實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損失浪費;明確存量債務償還責任,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防範道德風險。二是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分類清理規范;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三是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放貸管理。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要求,融資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對融資平台公司放貸管理,切實加強還本付息現金流缺失等各種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四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嚴禁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法》等相關規定為各種融資行為提供直接或變相擔保。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抓緊制定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目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5.如何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長效機制? 答:目前,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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