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 )文件規定,
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託公司負責籌集資金並設立信託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後,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因此,在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❷ 融資租賃利息可以開增值稅發票嗎
可以的,金融業營改增之後,金融業將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拿銀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做進項抵扣。而融資租賃公司給承租人開具的銷項發票沒有變化,這就降低了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所繳納的增值稅。
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構成租金。主要包括三部分:
1、租賃物的成本。它包含租賃物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
2、利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該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復利計算。
3、手續費用和利潤。其中手續費用是指出租方在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因手續費用通常較小,一般均不記利息。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將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因此,出租人最低租賃收款額=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租賃物的成本+利息+營業費用)+承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出租人出租機械設備時: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貸記「融資租賃資產」「遞延收益」。
❸ 請問一下,融資租賃的利息可不可以抵扣(開了增值稅發票)。
如果只是利息開具增票的話,是不能抵扣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取得資質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屬於差額征稅范圍。但要注意,若該租賃企業無融資租賃資質,不得按差額計算。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注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這違反了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具體處理辦法和相應的資料應咨詢當地稅務局。
❹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支付的利息可以抵扣銷項稅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規定,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租方應按取得的全部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希望回答可以幫到您,謝謝。
❺ 利息進項稅是否能抵扣
不能
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一、股權融資的再審視
實務中,選擇股權還是債權融資,需要綜合考慮商業、稅務、法律等多種因素。從稅務角度看,企業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籌集資金,並不涉及流轉稅。且從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等文件所規范的增值稅征稅范圍看,未來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需要提醒的是,融資企業所發放的股利不能稅前扣除,只能用稅後利潤進行股利分配。
二、充分運用優惠政策:統借統還
此次營改增全面擴圍,將原來統借統還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移,對符合條件的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統借統還是許多大型企業資金管理的方式,為享受增值稅的優惠,規避潛在的風險,需要在政策把握,合同草擬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資金借貸雙方是否屬於同一企業集團;是否由統借方對外借款(或發行債券統一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或與借款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所借入的資金;向借款企業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水平,這是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三項條件。
三、充分運用預收款
預收款是指購買方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在收到商品之前預先支付給銷售方全部或部分款項。這是買方向賣方提供的商業信用,對賣方來說,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預收款通常是買方在購買緊缺商品時樂意採用的一種方式,以便取得對貨物的要求權。而賣方對於生產周期長、售價高的商品,經常要向買方預收款,以緩和公司資金佔用過多的矛盾。典型的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項目時的預收款。通過預收款融資合法、方便,融資成本低、限制條件少。屬於一種自然性融資,不用做非常正規的安排,也無需另外辦理正式籌資手續,是一種有效的融資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經常和大額的預收款項,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部門審核的重點。企業應注意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以免涉嫌偷稅。
四、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利用
以公司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是常見的增資擴股融資的方式之一。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稅後利潤首先必須用於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有剩餘的,方可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潤時,經股東會決議,可將之直接轉增注冊資本,增加股東的出資額。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增加公司資本是公積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否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東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涉及流轉稅。
五、借道「融資租賃」
增加交易環節,爭取特殊政策,是律師開展稅務籌劃的常用路徑。既然債權利息不能扣除,企業可以另謀出路。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企業若通過貸款方式購買設備,其支付給銀行的貸款利息無法做進項抵扣,若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設備,則內含有利息的融資租賃費,企業可以作進項抵扣,其稅率為17%。因此,企業可以選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替代從金融機構直接借款。而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本身借款產生的利息,稅法允許其在計稅時通過差額計稅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融資租賃方式無論對於企業(承租方)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是有利的。
總結:融資方式創新的潛在風險
利息征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必然導致企業對於融資方式進行各種的創新及選擇,同時也會影響到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業務模式上的轉變。而企業在創新融資方式的同時,仍有許多問題有待釐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未來企業融資方式的界定將成為難點。例如,應收賬款保理的方式是否應該認定為貸款服務,產業基金、合夥制信託、理財產品、混合型投資等,其收益如何定性等等,收益性質不明確將導致征稅上的不確定性。
❻ 請問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能不能抵扣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取得的購進增值稅發票,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❼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支付利息及手續費時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
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
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受讓人(出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
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
完全轉移。改變了過去從形式看待售後回租的行為,將資產的出售和租回視為同
一項交易,因此,稅務處理上不再分解為出售和租賃兩筆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和
營業稅徵收范圍。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是相對於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
對受讓人(出租方)仍應按相關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❽ 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抵增值稅么
1.融資租賃業務不可以抵扣增值稅,因為租賃業務是在地稅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生了融資租賃業務需要在地稅局交納營業稅,與增值稅無關;
2.融資租賃業務與增值稅沒有直接關系,因此,融資租賃業務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3.需要達到可以抵扣增值稅的方式是:不是用『融資租賃』的方式;而是用購買的方式,且要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抵扣相應的增值稅。
❾ 融資租賃具體哪些項目可以抵扣進項稅
融資租賃中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直接支付給融資性售後回租方的與該筆售後回租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資租賃支出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對金融服務下貸款服務的描述,包含融資性售後回租。
另根據同號文中《附件2: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售稅額中抵扣。」

(9)融資租賃利息是否可抵扣銷項稅額擴展閱讀:
一、直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資金供求雙方通過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沒有金融機構作為中介的融通資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資金的單位與融出資金單位雙方通過直接協議後進行貨幣資金的轉移。
直接融資的形式有:買賣有價證券,預付定金和賒銷商品,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貨幣借貸等。直接融資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會游資,直接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之中,從而彌補了間接融資的不足。
二、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是指擁有暫時閑置貨幣資金的單位通過存款的形式,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先行提供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
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