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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託計劃預登記

發布時間:2021-04-09 07:01:41

❶ 集合資金信託的設立手續

(一)集合信託計劃的名稱、目的和規模;
(二)信託資金運用范圍和運用方案;
(三)信託合同樣本;
(四)信託計劃執行經理介紹及簡歷;
(五)項目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時);
(六)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方案(應載明擬推介的具體城市);
(七)與商業銀行簽訂的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適用時);
(八)最近一年來結束的集合信託計劃的清算情況;(九)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批文復印件(適用時);
(十)中介機構出具的關於集合信託計劃合法合規性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❷ 信託的集合信託計劃不能作為配售對象參與詢價了嗎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
第四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是指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合規境外機構投資者。
第五條 常規類配售對象是指常規類詢價對象管理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范圍,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包括:
(五)信託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十)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注意第五條第10款。

❸ 集合資金信託的相關規定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的50%,並且交易條件不得劣於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此外,在達成關聯交易前,信託投資公司必須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該關聯交易條件和市場的一般交易條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權10%以上份額的受益人反對該關聯交易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暫停達成該關聯交易,但按信託合同約定的程序獲得有效份額的受益人認可後,可達成該關聯交易。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委託人以現金方式交付的信託資金,應當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集合信託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集合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投資公司可與商業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由商業銀行代為向投資者推介集合信託計劃,但不得由商業銀行代理信託投資公司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在商業銀行網點放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在材料的顯要位置註明商業銀行不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集合信託計劃風險由委託人和受益人承擔(有關風險提示條款應經律師審核)。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一個信託計劃設置一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一個信託計劃開立一個信託財產專戶;異地推介的,應在推介地為該信託計劃開立銀行臨時賬戶,推介期滿時,將信託資金劃轉到該信託計劃的信託專用賬戶。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不得將信託財產再委託給其他人管理,但信託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並且在有關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推介材料中進行了專門風險揭示的除外。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14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4〕90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監管部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若集合信託計劃完全向機構委託人推介的,經委託人同意,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適當減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披露內容,但被減少的信息披露內容必須在信託合同中逐一列明。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出現集合信託計劃到期結束後無法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向信託受益人交付信託財產情形的,如果是由於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的,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損失。

❹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1、本質不同來

集合信託,信託投源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一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2、性質不同

單一信託性質:差異性: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託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的差異性特徵非常明顯。私密性:單一信託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託性質: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而抗風險和承擔損失的能力較弱,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集合資金信託的首要設計原則。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在進行產品推介的時候,均通過信託公司的網站、銀行的櫃台等發布公開信息,而單一資金信託業務的信息無需公開,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❺ 集合信託計劃的定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根據這條規定,具有相同運用范圍並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資金,為一個集合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信託資金運用范圍的不同,為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網資金分別設立集合信託計劃。」該條還規定「一份信託合同只能夠接受一名委託人的委託。」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根據委託人意願、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第二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
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該文件將「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簡稱為「單個信託」,而將集合信託計劃簡稱為「信託計劃」。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運用、處分利得財富信託資金」、「集合信託計劃」和「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託計劃」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義。

❻ 集合信託收益權份額需要注冊登記嗎

對於發力資產證券化對信託公司的要求,信託人士認為主要是考驗信託公司發掘資產、評估資產和配置資產的能力。

近日,建信信託作為交易安排人發行了市場上首個以多個信託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嘉實建信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簡稱「嘉實建信ABS」)。建信信託作為第一層信託計劃的受託人代表該信託計劃的原始權益人,並作為交易安排人主導了項目論證、方案設計、中介組織、監管溝通、推廣發行等全流程服務。

此前,信託公司多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受託人,通過SPV把基礎資產變成信託資產,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但此類業務多為銀行主導,信託公司若僅充當SPV,在同質化的競爭中項目利潤微薄。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信託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推進,信託公司在業務流程中充當的角色也開始出現了變化,從「參與」變成了「主導」,從「受託人」轉變為「交易安排人」。未來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看到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利潤空間,拓展業務藍海。

建信信託主導 首單信託受益權集合ABS

2015年11月27日,由建信信託作為交易安排人的「嘉實建信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簡稱「嘉實建信ABS」)成功發行,並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掛牌交易。該產品是市場上首個基礎資產為多個信託資產打包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增信措施採用的是優先順序/次級結構分層設計,回歸了資產證券化業務依託於基礎資產現金流自身的風險水平而與主體信用相隔離的本源。

嘉實建信ABS採用了「信託+信託+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三重SPV結構,實現了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該項目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稱,建信信託作為第一層信託計劃的受託人代表該信託計劃的原始權益人,並作為交易安排人主導了項目論證、方案設計、中介組織、監管溝通、推廣發行等全流程服務,體現了信託機構在資產管理領域的優勢。

該產品優先順序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總規模人民幣26億元,包括優先順序A檔24億元,評級AAA,期限22個月;優先順序B檔2億元,評級AA+,期限22個月;次級規模約為1.7億元,無評級。產品推出後獲數倍超額認購。

布局企業ABS SPV向交易安排人轉變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工具主要分為三大類:人行和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ABN)。

此前,信託公司多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受託人,通過SPV把基礎資產變成信託資產,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但有業內人士坦言,信貸資產證券化均為銀行主導,券商承銷,信託公司若僅充當SPV,在同質化的競爭中項目收費極低,然而仍要參與項目結構交易設計、文本撰寫、項目審批報備、費用清算等工作,工作繁瑣、耗時長,有點得不償失。

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給信託公司帶來的利潤微薄,據業內人士介紹,信託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費用有兩種計算方式:一種按規模計算,可能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五之間;一種按數量計算,一單業務收費30萬元左右。

顯然信託公司並不會滿足於通道角色和微薄的利潤。2014年11月19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行政審批取消,正式實施事後備案制和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之後,信託公司開始涉足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信託公司在資產證券化中的角色也開始出現了變化,從「參與」變成了「主導」,從「受託人」變成了「交易安排人」。據嘉實建信ABS項目負責人介紹,建信信託充當了項目的發起人、受託人、交易安排人,並實際主導了該產品的銷售工作,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擔任項目的評級機構,嘉實資本為項目管理人。由信託公司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在業內也居前。

此前,中信信託也曾主導發行「中信·茂庸投資租金債權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成為國內首單直接以商用物業租金債權為基礎資產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從參與到主導,很直觀的好處就是利潤的提升。從前我們從主導方手中分取項目費用,現在我們作為原始權益人和交易安排人,給其他參與方分撥項目費用。未來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會看到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也將是信託公司一個新的利潤增長點。」上述項目負責人表示。

負面清單做指引 基礎資產多樣化可期

進入2015年第四季度以來,信託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屢傳佳訊,先有中信信託發行國內首單物業租金債權ABS,後有外貿信託參與國內首單微貸信託受益權ABS,建信信託主導國內首單信託受益權集合ABS成功發行。

從早期的個人住房及汽車金融等零售信貸,到信用卡、應收款,再到物業租金債權和信託受益權集合,信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日益多樣化。

2014年年底公布的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實施穿透原則,明確了不投向負面清單中所述資產的信託受益權均可以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為企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多樣化掃清了障礙。

以嘉實建信ABS為例,以建信信託自持的多款存量信託計劃為基礎資產,打包成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都是信託公司挑選的優質資產,因此在市場上反響熱烈。

「該產品是標准化產品,於銀行而言資本佔用少,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資產的流動性,因而受到銀行青睞。」項目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對於發力資產證券化對信託公司的要求,上述信託人士認為主要是考驗信託公司發掘資產、評估資產和配置資產的能力。

❼ 集合信託計劃存續期限 可否設成6個月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集合類信託的存續期最少是1年,沒可能設定成6個月。
但是從實際操作中,很多項目會設定成1年期的項目,但是會附增一條:可提前至6個月結束,這種情況倒是比較多見

❽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回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答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❾ 信託在銀監會備案流程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9)集合信託計劃預登記擴展閱讀

信託理財產品說明這是由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銀監會對信託產品的監管要分階段分類別,前期監管一般分為兩種,單一信託計劃多為報備,即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時將信託產品材料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備,集合信託計劃多為報批。

即信託公司發行產品時將信託產品材料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提出審請,待獲得批准後方可發行,面向公眾發行的信託產多數為集合類產品;中後期管理是信託公司定期將信託產品的運行情況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告。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

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❿ 銀監會發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 要求對集合產品信息進行公示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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