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公司倒閉和銀行倒閉,資產怎麼處理處理,方式有區別嗎
有區別。
1、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存款屬於銀行的一般資產,破產的話計入破回產財產,儲答戶只能作為一般債權人申報債權。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破產程序不同。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信託公司破產需要經過清收破產企業債權; 清算破產財產;組織破產財產拍賣;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

3、賠付程序不同。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託公司倒閉以後,其託管的信託資金不受影響,其自有資產進入清算程序,優先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國家稅費,然後償債,最後支付股東分紅。
『貳』 股東大會宣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發行債券,會計上如何處理
只是宣告尚未發行債券的,會計不需要處理,可以在附註中說明。
『叄』 信託公司倒閉了,那麼我們的投資資金怎麼辦
會由銀監會出面,把管理的信託財產轉移給別的管理機構管理。所以這個問題其實不用擔心
『肆』 請問,信託項目,如果融資方出現還款來源問題,那信託公司怎麼兌付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先由信託公司墊付,在進行拍賣等方式收回資金。
其形式和銀行貸款違約走的流程是一樣的。
目前的信託公司相對資金比較充裕,很多信託公司有自己的資金池,如:中融:匯聚金等。專門防止你說的這種情況的發生。
『伍』 中國東方信託投資公司撤銷後債券債務由誰承接了我託管那的股票還有戲嗎
是對的。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金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版有者(即股權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分享收益,當然也得共擔投資風險。上面說的基金是契約性基金。我國大部分為契約性基金。
公司型基金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
『陸』 信託產品進入破產和解程序以後債權人還需要多長時間能夠取得應有收益
作 者:劉萬新 和解申請,是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同債權人會議進行和解的意思表示,只有債務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如果債務人沒有進行和解的願望和信心,不積極採取改善生產經營情況的措施,和解不可能獲得成功。因此,和解程序只能由債務人申請啟動,在法院的適當干預下,由債權人來表決是否接受和解提議。
『柒』 信託存款的破產案例
信託存款取回權糾紛
1995年5月30日,中山嘉發電力有限公司(下稱嘉發公司)向法國興業亞洲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公司)借款6000萬美元。為確保還款,嘉明電力公司與廣東國投簽訂一份信託存款合同,嘉明電力公司將42857144美元存入廣東國投,期限1998年4月20日至2000年6月22日,年利率8. 25%,分五期提款,該存款用於支付嘉發公司欠興業公司貸款本息,存款人僅限於在約定提款日提款並委託受託方以嘉發公司名義撥入興業公司指定帳戶。廣東國投曾依約劃付8571428美元及利息到指定帳戶。廣東國投關閉清算後,餘下34285716美元存款本息未支付。廣東國投進入破產程序時,嘉明公司依法申報了破產債權,並未申請行使取回權。在廣東國投破產清算過程中,嘉明公司認為信託存款就是信託財產,要求取回信託存款本金3428萬多美元及其利息。廣東高院審理認為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產生的利益和風險由受益人承受。但廣東國投與嘉明公司的合同明確約定了存款金額、期限和利率,存款到期後可以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徵。雙方設定的是存款關系,並非信託關系。廣東國投依據信託存款合同有關委託支付的約定已經支付8571428美元,餘下存款不屬於信託財產,嘉明公司不享有取回權。廣東高院裁定嘉明公司對信託存款本金34285716美元及其利息不能行使取回權。嘉明公司作為破產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平等受償。

『捌』 信託財產一般不得強制執行
對信託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信託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的規定。
(一)信託財產獨立性之三:強制執行的禁止
本條雖未直接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本條的第一款,規定的是不得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其隱含的前提就是,對於信託財產一般情況(指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強制執行。一般認為,因信託財產應與受託人自有的財產相分離,所以某一信託一經產生,該信託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這樣一來,不論是受託人個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所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債權人,都不能對該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而言,從信託當事人的債權人方面來講,委託人的債權人除了以設定信託有害於債權人為由而請求撤銷信託外,對於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因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已經歸受託人所有,而不再是委託人的財產;受益人的債權人,只有在受益人破產並且信託之受益權不專屬個人的情況下,受益權列為破產財產時,才有權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權對信託財產本身申請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的信託法除了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加以禁止外,還同時規定了對信託財產也不得進行拍賣。比如《日本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除因信託前之理由發生的權利或信託事務處理中發生的權利外,不得強制執行、臨時扣押、臨時處分或進行拍賣。」《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或拍賣。」我國對信託財產拍賣的禁止未加規定。
(二)禁止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可以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四種情形。
1.「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此項規定表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債權人,如果和「設立信託前」這一時間要求相聯系,債權人一般應是委託人的債權人。該債權人先在某一財產上設定了優先受償的權利,之後,委託人又將該財產信託出去。比如,信託成立前,該財產之上已經設定了抵押權,此時,雖然信託成立,但原抵押權等優先受償的權利仍然有效。如果債權人申請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不再具有獨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執行。
2.「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此項規定表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受託人的債權人,但不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而是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所產生債務的債權人。這種債權,一般被認為是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由他人取得的債權。比如因維護信託財產而應向維護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費用等。我國台灣「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台灣的學者認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還應包括信託財產本身所生的權利和受益人的給付請求權,前者如受託人依信託文件出賣信託財產時,而產生的瑕疵擔保責任。我國信託法對於為實現因出賣信託財產所產生的瑕疵擔保責任所生的債權,也應該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這里的稅款應該理解為信託財產被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比如將信託的現金存入銀行後對所生利息徵收的利息稅,將信託的房屋出售,在此過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稅、印花稅等。對於這些稅款,名義上是受託人應該支付,受託人當然可以用信託財產支付。如果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未按時上繳,國家稅務等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是受託人固有財產所生的稅款,則不能以信託財產償付,更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包括現行法律和將來實行的法律中所有對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
(三)相關第三人對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異議
本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認為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不在信託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以內,是違法對信託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以執行標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
提出執行異議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即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他雖然沒有參加訴訟,但卻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程序結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執行案件的當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有一點疑問是,如果信託財產已經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持有,那麼受託人一般已經成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如果是對該信託財產執行的案件,受託人一般應是案件的當事人,這樣看來,由受託人的提出執行異議,似乎不可能。
『玖』 萬一信託公司破產了,那我們的資金是怎麼折算的
信託公司不會破產的吧,這么大的機構,而且銀監會在把關怎麼會破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