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如何合理使用出口貿易融資方式
【摘要】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有多種出口貿易融資方式可供企業進行選擇,適合企業的融資方式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反之則會帶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通過多種出口貿易融資方式的結合,能夠使企業得到更好的資金運用。以下就一些出口貿易融資方式的組合進行詳細介紹。貨運有風險?保運通為您提供專業的貨運保障!
一、福費廷與出口賣方信貸相結合
出口賣方信貸、福費廷結合融資模式是:用出口賣方信貸來解決出口企業前期生產所需的資金,當出口企業發貨以後,將全套債權憑證通過福費廷方式賣斷給銀行,融資款項用於償還銀行提供的出口賣方信貸。
與單一的出口賣方信貸相比,這種綜合融資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提前使用賣方信貸,又能提前償還賣方信貸,既減輕了企業的債務負擔,又加速了銀行信貸資金周轉。銀行在出口商合同簽定之後生產過程開始之時,就向出口商陸續發放賣方信貸,在完成交貨任務之後,將全套出口福費廷單據賣斷給銀行,融通資金,歸還銀行提供的貸款。
與單一的福費廷相比,降低了進出口雙方的風險,進口方免去了各類風險,將風險轉嫁給代理機構。出口企業獲得持續不斷的大量資金能夠集中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產品生產中去,加快生產速度,提高生產效率。
這種復合式的出口信貸融資形式,一方面,企業應收帳項負擔得到減輕,在出口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來自境外的應收賬款在資產比例中縮小。另一方面,出口企業在把全套出口福費廷單據賣斷給商業銀行以後,便不受匯率變動以及債務人資信情況變化的影響。
二、保付代理與福費廷相結合
保付代理與福費廷相結合融資模式是付款期較長交易金額出口商的選擇。
與單獨使用福費廷相比保付代理對出口商提供客戶資信調查、銷售賬戶管理服務,從財務管理方面降低經營成本。優勢就在貿易合同訂立前就開始控制風險,貿易後賬務管理與企業脫離提供融資又提供勞務,拓寬了企業的業務范圍,適用於以賒銷為主的非信用證項下的小批量、小金額、期限短的貿易結算,它所解決的是出口以消費品為主信譽良好但資金環節薄弱的企業融資問題。
與單獨使用保付代理相比福費廷業務必須事先經過進口商同意才能得到進口地銀行的擔保,轉讓的票據也必須事先經進口商承兌,遵循的是進口商法律責任確定條件下的票據流通邏輯,進口地的擔保行是後於進口商付款但不論出於何種原因發生進口商拒付時都必須先承擔付款責任進出口商之間的貿易糾紛,不影響債權轉讓的獨立性。因此對出口企業來說綜合業務比保付代理業務有更強的保證性。
這種結合融資方式,在保證產品質量的情況下,及時把交付使用後的風險轉嫁出去,節省了出口企業辦理各種手續帶來的相關費用開支。在利用外資為國內出口企業進行融資同時拓寬了融資領域,我國的票據流通運作受票據法的約束和保障,銀行業務風險相對較低,它可以使資金的流動性、盈利性、安全性達到最優狀態,優化了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的結構。
三、打包放款與出口押匯相結合
打包放款與出口押匯相結合融資模式是用打包放款來解決中小出口商前期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生產,在貨物裝船起運離港之後使用出口押匯來取得待收賬款。
在此過程中先期出口商只有一個規定了生產規格和交付日期的信用證正本,缺少投入生產所必須的流動資金,沒有其他可以作為銀行抵押的依據,當取得信用證面額80%的發貨前放款資金來組織生產產品,既節約了生產時間,提高了效率,也免去了因利率浮動來來的無形損失,當貨物起錨離港時出口商已經獲得了全部的出口單據,再將全部代表物權的單據交給銀行獲得出口押匯,將銀行墊付的資金支付銀行打包放款的款項。
同單一的出口打包放款相比,這種綜合融資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及時使用打包放款,又能在信用證付款之前償還打包放款,減輕了企業的債務負擔同時加速了銀行信貸資金周轉。銀行在出口商生產過程開始之前,就向出口商發放打包放款,在出口方完成交貨任務之後,出口商將全套出口押匯單據交給銀行,融通資金,歸還銀行提供的打包放款。
與單一的出口押匯相比,從業務期限方面來看,二者具有銜接性,放款業務到期時也是押匯業務的開始時間;第二筆放款業務可以和第一筆押匯業務同時進行而且互不幹擾。
在解決了生產環節的資金不足的前提下,節省了因籌集生產資金造成的延誤生產帶來的成本費用,保證產品及時外運出口。
這種復合式的出口貿易融資形式,一方面,減少了企業資金不足而進行普通貸款帶來的負擔。另一方面,出口商在把全套出口押匯單據交給銀行以取得用於償還打包放款的資金後,便不受收匯不著的制約,只需防備進口商拒絕支付票款的風險。由於進口商開出的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出口押匯的風險也隨之消失,避免了來自於兩種業務的雙重風險。保運通提示:
出口貿易融資方式的多種組合,很好的彌補了各自貿易融資方式的不足,同時具備了多個貿易融資方式的優勢,降低了風險的發生率,使企業資金運用更為高效。
㈡ 出口信保融資產品可以美化企業財務報表嗎
通過保理方式融資比通過貸款融資更有利於中小企業塑造良好的財務報表。由於應收賬款和銀行貸款都在財務報表上表現為負債,而通過保理融通資金不但不增加負債,反而表現為應收賬款減少、現金流增加。
保理對財務報表的美化作用:
1.加快回籠資金,反映在報表上主要是應收賬款的減少和回收期的縮短,可以使一些反映企業營運能力的財務比率變得更為好看,這是最為直接的美化;
2.保理實際上是一種短期融資,如果公司整體資金運作的回報率較高,這部分提前釋放的資金可使企業獲利(綜合水平上的),這是間接的美化;
3.關聯企業之間(尤其在其中一方是上市公司的情況下)的保理則可以使相互之間的往來賬發生有利於上市公司披露的變動,對於維護其形象是大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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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為什麼出口信貸擔保制可以起到進出口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險的主要功能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可以提供損失補償保障功能;二是可以更加便利地獲得銀行融資;三是可以促進使用各種靈活和更具競爭力的結算方式;四是可以協助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完善風險防範制度,構建全面的信用管理體系。
中國信保的應收賬款管理、資信調查與評估、商賬追收等增值服務不僅面向保戶,也面向所有的出口企業。若發生了逾期未收匯案件,企業可以委託中國信保公司代為追償。
出口信保可以降低成本,可以將企業風險降低,企業做短期出口信保可以先到銀行融資,這樣可以使企業資金周轉快。出口信保是國家擔保的一種,一但遇到國外客戶倒閉或是銀行倒閉給出口帶來的損失國家將給予擔保,這樣會使企業的風險減小,而且現在國家在出口信保這方面增加了5億美元作為出口信保經費,國家還將出口企業所做信保的保費給予13%補貼,地方政府還另有補貼,所以說信保可以促進出口,帶動出口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㈣ 出口信用保險與出口信貸擔保的區別
出口信用保險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險是以鼓勵本國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貿易,開拓海外市場為出發點,為出口商和銀行承擔由於進口國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外匯管制、進口管制和頒布延期付款等)和進口商商業風險(包括破產、拖欠和拒收)而在出口收匯和出口信貸等業務上遭受的收匯損失的政策性險種,它是為出口合同項下企業享有的權益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保險機構具體操作和提供。其核心內容是保障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歷史與現狀
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最早出現在1919年的英國,當時為鼓勵本國商人向澳大利亞出口,英國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出口信用擔保署」,為出口商提供商品債權保險和融資擔保。現代意義上的出口信用保險實際上包括保險與擔保,其對出口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對出口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轉移貿易、外匯、結算中的風險,使出口商從合同簽訂,直到最後結算收匯各個環節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第二,為出口商提供貿易融資或項目融資服務。這一功能通過買方信貸擔保、項目融資擔保和固定利率融資以及保函保險等手段實現;第三,為出口商參與巨型出口或國際經濟合作項目提供了機會。這樣的項目涉及跨國采購,為保障各方利益,各有關國家通常在一家保險機構牽頭的基礎上,合作承保各自國家的出門或信貸部門:第四,國際化與一體化的發展有助於減少摩擦,保證各國出口商的平等競爭。
以英、法、德等國為代表的OECD國家於1998年4月1日達成最新的出口信貸與信用保險「君子協定」,它要求各成員國的信貸條件不得高於「君子協定」,否則必須事先通報其他各國,防止出現損害有關成員國利益的不平等競爭。正是這種公平與平等的特性,使出口信用保險得到WTO規則的認可。根據WTO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協議,出口信用保險屬於補貼例外。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在國家支持出口方面的作用是合法而且獨到的。相應地,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成為不可逆轉的大趨勢下,各國政府已經紛紛改變過去對出口所採取的補貼性政策支持,取而代之的是國際社會所接受和廣泛採取的間接支持,其中出口信用保險正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據國際信用與投資保險人協會(簡稱「伯爾尼協會」)統計,全球國際貿易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最高時達到14%。有些國家如日本、法國、韓國的這一比例已高達39%、21%和13%。英、法、德等國的經驗表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已成為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大宗貨物出口和海外投資的重要手段,效果十分明顯。上述三國向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一般有20%以上得到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這使它們的企業能夠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的實力和高度保障進出新興市場。
二、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出口的促進作用
1.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企業防範和控制國際貿易風險,提高風險管理水平。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過程是一個風險防範和控制的過程。作為風險的承擔者,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處理及評估。在多年的業務實踐中,出口信用機構逐漸形成自己的信息網路,並積累了大量的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國別資料以及各國買家的資信材料。
出口商在辦理信用險的過程中,出口信用機構往往根據具體項目,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承保前,保險機構要對貿易雙方進行詳細的資信調查,充分了解債權、債務雙方的支付能力,為評估出口業務的風險程度提供充足的證據。承保後,保險機構還能及時跟蹤債務方的經營狀況,一旦出現支付風險或者信用風險,保險機構能夠及時向出口企業提出建議,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保險業務完成後,保險機構可以幫助企業建立較完備的客戶檔案,為企業總結經驗提供資料,全面提高出口企業的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險不僅為擴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障機構,更主要的是增強了出口創匯的信心和勇氣。
2.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出口企業採取靈活的貿易結算方式,擴大出口。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公認比較安全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由於手續繁雜、審查嚴格和成本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出口的進一步擴大。為簡化手續、減少資金佔用、節約通訊費用,買賣雙方越來越多地採用非信用證付款結算方式,如D/P、D/A、O/A等,據統計,目前歐美企業之間信用證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但評估國外買方的信用風險除涉及買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信用程度等因素外,還要考慮買方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等方面的風險,所以,越來越多的出口商感到難以把握出口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有些出口企業也因此而喪失了不少貿易機會,甚至還丟掉了許多老客戶。
目前我國大多數出口企業最為看重的結算方式還是傳統的信用證,一般公司內部對D/P、D/A、0/A等其他結算方式比較謹慎,有相當嚴格的許可權規定,這樣在以買方市場為主導,大多數客戶都有賒銷方面要求的新的國際貿易大環境下,顯然處於不利地位。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則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正由於出口信用險承擔了買方國家的政治風險及買方的商業信用風險,出口商才免除了因買方倒閉、拒收貨物、拒付貨款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出口收匯也有了一定的保證,從而減少了逾期賬款甚至壞賬的產生。在出口信用險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結識新客戶,開拓新市場,擴大業務量,促進出口貿易的迅速發展。
3.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出口企業獲得融資便利,提高企業的資金效益和競爭力。出口企業長期以來的老大難問題——資金緊張,融資困難,是制約其加快發展的「瓶頸」。在全國范圍內,外貿企業的自有資金比重平均只有15%左右,自身規模有限,加之國際貿易合同資金佔用時間較長,僅僅依靠定金或自有資金通常難以滿足資金需求,因此為了開展和擴大業務,外貿企業大量資金需要銀行貸款。而銀行雖然熟悉評估國內貿易債務價值,但是對國外債務的安全價值通常頗感茫然,從而使得出口商就國外應收款項進行融資十分不易。出口信用保險卻可以在貿易融資方面為銀行信貸決策提供一些幫助:(1)在直接保障出口企業收匯安全的同時也就間接地保障了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2)通過是否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融資銀行對出口信貸項目的選擇,根據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障程度,銀行在考慮貸款金額方面就能很容易地做出決定;(3)銀行可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互通對國外買家及市場的風險信息,節約風險調查費用開支,加速決策,提高銀行的競爭力。
所以,如果有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出口企業應收賬款的安全有了保證,還貸能力增強,資產情況得以改善,企業通過轉讓出口信用保險收匯保障權益向銀行融資,銀行沒有了後顧之優,應收款項融資變得相對便利得多,從而提高了企業的資金效益和競爭力。
4.出口信用保險能夠通過賬務追償減少和挽回外貿企業出口貿易中的直接損失。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國際貿易欠款亦隨之大量增加。出口企業為擴大出口規模和市場佔有率,紛紛採用商業信用結算方式出口貨物。但由於缺乏信用風險管理經驗,企業的逾期應收賬款大量增加。據統計,我國出口企業的平均壞賬率達5%以上,遠遠高於西方企業平均0.25%~0.5%的水平。當欠款出現後,出口企業又常常苦於不了解當地法律制度、慣例和程序,再加上語言方面的障礙,無法有效地進行境外追討。信用保險區別於一般商業性財產保險的一個重要特徵是賠款的可追償性。在出口信用保險十幾年的經營過程中,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已經積累了寶貴的賬款追償經驗和豐富的信息資源,初步培養了一支專業追賬隊伍,並與世界上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追收機構建立了合作關系,能夠通過賬務追償為出口企業減少和挽回貿易中的直接損失。
5.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政府靈活實施外貿和產業政策,改善出口貿易結構,推進市場多元化戰略。從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重點即機電產品和大型成套設備看,1991年以後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比重從19.6%上升到1997年的32.5%。這一時期正是我國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關鍵時期。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出口增速急劇下降,但機電產品出口比上年同期增長了12.2%,其中,出口信用保險功不可沒。此外,我國外貿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近年來能夠有實質性進展,應該說出口信用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險機構能夠根據各國的政治經濟狀況,對其信用風險程度進行專業化的評估,同時,通過與伯爾尼協會和其他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進行信息交流,對世界各國市場的風險和信用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從而通過咨詢等方式,幫助企業有針對性地開拓新市場、開發新產品,推動了外貿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的發展。
6.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企業「走出去」,開展海外投資。貫徹「走出去」戰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對於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國家安全都具有重大意義。由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開辦的海外投資保險就是政府鼓勵本國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強有力的政策工具,為世界各國廣泛採用,能夠極大地促進本國境外投資的發展。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海外投資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有著鮮明的政策性特徵,其作用主要在於通過承保徵收、戰爭、匯兌限制和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幫助企業轉嫁風險、促進融資、開拓市場和加強風險管理。
海外投資保險包括股權保險和貸款保險兩類產品。股權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既得收益因所投保的風險發生造成的損失。貸款保險則對貸款人的貸款本金和既得利息因所投保的風險發生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經營風險,而這種風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三、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與展望
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始於198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接受政府的委託正式開辦機電產品出口的信用保險業務,並在隨後的幾年裡將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在全國迅速推廣開來,受保市場達7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我國的外貿出口開辟了提高競爭力的新途徑。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正式成立,並開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險在內的各項業務,從而形成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2家共同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局面。2001年12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合並以上兩家機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成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為我國唯一的專業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成立是我國政府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全新經濟環境下,參照國際慣例,深化金融保險與外貿體制改革,加大對出口貿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舉措,標志著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
中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經過10餘年來的發展,已積累了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到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從保單條款及單證制定到業務人員的上崗培訓;從國家風險、買家風險評價研究到承保諸環節如信息調查、限額審批、賠款處理和欠款追討等方面的實際經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長,市場覆蓋面不斷擴大,滲透率指標大幅度提高。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出口金額就超過21億美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4億元,出口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共獲得銀行融資7.13億美元,摺合人民幣60億元。從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連國際」支付3328萬元巨額賠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為遭受封關損失的農產品出口企業的及時雨,再到最近為中化和成達兩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資印尼巨港電站項目提供1億美元的海外投資保險和融資擔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險在支持出口貿易的發展中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我國各級政府十分重視出口信用保險對促進外貿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許多省、市、自治區也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相關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政廳也聯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險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規定,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均可獲按應繳並實際交納保險金額的50%的專項資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下,經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各類外經貿企業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險對提高我國外經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防範結算風險的作用將日趨明顯。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事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發展規模和水平與國家的要求和我國出口貿易的需要尚有相當大的距離,承保規模小是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落後最主要的表現。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出口約占當年國家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2.7%,遠低於伯爾尼協會成員支持出口12%的平均水平。制定單獨的法規、規章規范政策性出口信用體系;繼續加大出口信用保險的宣傳力度和市場營銷意識;建立科學的風險分析指標體系;改革費率機制,加快費率形成的市場化進程;不斷拓展承保領域;加強對出口信用保險運營的科學管理等等,都是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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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出口信貸的特點
1.定義:出口賣方信貸是出口方銀行向該國出口商提供的商業貸款。出口商(賣方)以此貸款為墊付資金,允許進口商(買方)賒購自己的產品和設備。出口商(賣方)一般將利息等資金成本費用計入出口貨價中,將貸款成本轉移給進口商(買方)。
2.方式:由出口商向國外進口商提供的一種延期付款的信貸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簽訂出口合同後,進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貨、驗收和保證期滿時再分期付給10%~15%的貨款,其餘的75%~85%的貨款,則由出口廠商在設備製造或交貨期間向出口方銀行取得中、長期貸款,以便周轉。在進口商按合同規定的延期付款時間付訖餘款和利息時,出口廠商再向出口方銀行償還所借款項和應付的利息。所以,賣方信貸實際上是出口廠商由出口方銀行取得中、長期貸款後,再向進口方提供的一種商業信用。
3.程序:
①出口商(賣方)以延期付款的方式與進口商(買方)簽訂貿易合同,出口大型機械設備。
②出口商(賣方)向所在地的銀行借款,簽訂貸款,以融通資金。
③進口商隨同利息分期償還出口商的貨款後,出口商再償還銀行貸款
4.賣方信貸與延期付款的區別
① 當事人不同,賣方信貸下是銀行與工商企業的關系,延期付款下是工商企業之間的關系。
② 標的物不同,賣方信貸下是貨貨幣資本,延期付款下是商品資本。
③ 信用性質不同,賣方信貸下是銀行信用,延期付款下是商業信用。
5.特點和優勢
①相對於打包放款、出口押匯、票據貼現等貿易融資方式,出口賣方信貸主要用於解決該國出口商延期付款銷售大型設備或承包國外工程項目所面臨的資金周轉困難,是一種中長期貸款,通常貸款金額大,貸款期限長。如中國進出口銀行發放的出口賣方信貸,根據項目不同,貸款期限可長達10年。
②出口賣方信貸的利率一般比較優惠。一國利用政府資金進行利息補貼,可以改善該國出口信貸條件,擴大該國產品的出口,增強該國出口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進而帶動該國經濟增長。所以,出口信貸的利率水平一般低於相同條件下資金貸放市場利率,利差由出口國政府補貼。
③出口賣方信貸的發放與出口信貸保險相結合。由於出口信貸貸款期限長、金額大,發放銀行面臨著較大的風險,所以一國政府為了鼓勵該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放出口信貸貸款,一般都設有國家信貸保險機構,對銀行發放的出口信貸給予擔保,或對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臨的商業風險和國家風險予以承保。在中國主要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此類風險。 1.定義:出口買方信貸是出口國政府支持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提供信貸支持,以供進口商購買技術和設備,並支付有關費用。出口買方信貸一般由出口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買方信貸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出口商銀行將貸款發放給進口商銀行,再由進口商銀行轉貸給進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銀行直接貸款給進口商,由進口商銀行出具擔保。貸款幣種為美元或經銀行同意的其他貨幣。貸款金額不超過貿易合同金額的80-85%。貸款期限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利率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確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2.方式: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商提供的貸款,而出口商與進口商所簽訂的成交合同中則規定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銀行根據合同規定,憑出口商提供的交貨單據,將貨款付給出口商。同時記入進口商償款帳戶內,然後由進口方按照與銀行訂立的交款時間,陸續將所借款項償還出口方銀行,並付給利息。所以,買方信貸實際上是一種銀行信用。
3.這種買方信貸的程序與做法是:
①.進口商(買方)與出口商(賣方),簽訂貿易合同後,進口商(買方)先繳相當於貨價15%的現匯定金。現匯定金在貿易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簽訂後的60天或90天支付。
②在貿易合同簽訂後,至預付定金前,進口商(買方)再與出口商(賣方)所在地的銀行簽訂貸款協議,這個協議是以上述貿易合同作為基礎的,若進口商不購買出口國設備,則進口商不能從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取得此項貸款。
③進口商(買方)用其借到的款項,以現匯付款形式向出口商(賣方)支付貨款。
④進口商(買方)對出口商(買方)所在地銀行的欠款,按貸款協議的條件分期償付。
4.直接貸給進口商(買方)銀行
其做法與程序如下:
①進口商(買方)與出口商(賣方)洽談貿易,簽訂貿易合同後,買方先繳15%的現匯定金。
②簽訂合同至預付定金前,買方的銀行與賣方所在地的銀行簽訂貸款協議,該協議雖以前述貿易合同為基礎,但在法律上具有相對獨立性。
③買方銀行以其借得的款項,轉貸予買方,使買方以現匯向賣方支付貨款。
④買方銀行根據貸款協議分期向賣方所在地銀行償還貸款。
⑤買方與賣方銀行間的債務按雙方商定的辦法在國內清償結算。
5.買方信貸的貸款原則
① 接受買方信貸的進口商所得貸款僅限於向提供買方信貸國家的出口商或在該國注冊的外國出口公司進行支付,不得用於第三國。
②進口商利用買方信貸,僅限於進口資本貨物,一般不能以貸款進口原料和消費品。
③提供買方信貸國家出口的資本貨物限於該國製造的,若該項貨物系由多國部件組裝,該國部件應佔50%以上。
④貸款只提供貿易合同金額的85%,船舶為80%,其餘部分需支付現匯,貿易合同簽訂後,買方可先付5%的定金,一般須付足15%或20%現匯後才能使用買方信貸。
⑤貸款均為分期償還,一般規定半年還本付息一次。還款期限根據貸款協議的具體規定執行
⑥還款的期限對富國為5年,中等發達國家為8.5年,相對貧窮的為10年。
6. 買方信貸利率和利息計算方法
買方信貸一般低於市場利率,但各國不同,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的利率類型——一種是模式利率,它是由美元、英鎊、法國法郎、德國馬克和日元五種一攬子貨幣的政府債券利率加權平均而成的綜合利率,目前已經停止使用;另一種是商業參考利率,它是經合組織國家各國的政府債券利率,是單一貨幣利率;
* 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類型——此利率高於OECD類型;
* 加拿大類型——一般高於OECD類型,低於LIBOR類型;
* 美國類型——美國發放的買方信貸資金一部分由進出口銀行提供,一部分由商業銀行提供,前者收取的利率較低。 混合信貸是出口國銀行發放賣方信貸或買方信貸的同時,從政府預算中提出一筆資金,作為政府貸款或給予部分贈款,連同賣方信貸或買方信貸一並發放。由於政府貸款收取的利率比一般出口信貸要低,這更有利於出口國設備的出口。賣方信貸或買方信貸與政府信貸或贈款混合貸放的方式,構成了混合信貸
西方發達國家提供的混合信貸的形式大致有兩種。
1.對一個項目的融資,同時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貸款(或贈款)和一定比例的買方信貸(或賣方信貸)。
2.對一個項目的融資,將一定比例的政府信貸(或贈款)和一定比例的買方信貸(或賣方信貸)混合在一起,然後根據贈予成分的比例計算出一個混合利率。如英國的ATP方式。 (一) 概念
福費廷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出口商把經進口商承兌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遠期匯票、無追索權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提前取得現款的一種資金融通形式,它是出口信貸的一個類型。
(二)福費廷業務的主要內容
1.出口商與進口商在洽談設備、資本貨物的貿易時,若要使用福費廷,應該先行與其所在地銀行約定。
2.進出口商簽訂貿易合同言明使用福費廷,進口商提供擔保。
3.進出口商簽訂合同
4.出口商發運貨物後,將全套貨運單據通過銀行的正常途徑寄給進口商以換取進口商銀行承兌的付有銀行擔保的匯票。
5.進口商將經承兌的匯票寄交出口商.
6.出口商取得經進口商銀行的附有銀行擔保的匯票後,按照事先的約定,出售給出口地銀行,辦理貼現手續。
(三)福費廷業務與一般貼現業務的區別
貼現的定義:貼現(DISCOUNT)是指遠期匯票承兌後,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公司從票面金額中扣減一定貼現率計算的貼現息後,將餘款付給持票人的行為。
1.貼現業務中的票據有追索權;而福費廷業務中貼現的票據無追索權。
2.貼現業務中的票據一般為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往來中的票據,而福費廷票據則多是與出口大型設備相聯系的有關票據,可包括數張等值的匯票(或期票),每張票據的間隔時間一般為六個月。
3.有的國家規定貼現業務中的票據要具備三個人的背書,但一般不須銀行擔保,而辦理福費廷業務的票據,必須有第一流的銀行擔保。
4.貼現業務的手續比較簡單,而福費廷業務的手續則比較復雜。貼現的費用負擔一般僅按當時市場利率收取貼現息,而辦理福費廷業務的費用負擔則較高,除按市場利率收取利息外,一般還要收取管理費、承擔費、罰款等費用。
(四)福費廷業務與保付代理業務的區別
(1)福費廷用於大型成套設備交易,金額大,付款期限長,多在較大的企業間進行。而保付代理用於一般商品的進出口貿易,金額不大,付款期在1年以下,通常在中小企業之間進行。
(2)福費廷的票據要求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擔保,而保付代理業務中的票據不要求擔保。
(3)福費廷業務是經進出口雙方協商確定的,而做保理業務可由進口商或出口商單邊決定。
(4)福費廷業務內容單一,主要用於大型成套設備的出口和結算,而保付代理業務內容比較綜合,它包括多種金融服務項目。
(五)福費廷業務對進出口商的作用
對出口商的作用:
1.能提前融通資金,改善資產負債表,有利於其證券的發行和上市;
2.可以加速資金周轉;
3.不受匯率變化與債務人情況變化的影響。
4.減少信貸管理和票據托收費用與風險都轉嫁給了銀行。
對進口商來說,辦理福費廷業務手續比較簡單,但也有不利之處:
1.福費廷業務的利息和所發生的費用要計算在貨價之中,因此,貨價比較高;
2.要有一流銀行的擔保,保費高。 買方信貸的另一種形式,即由出口方銀行向進口方銀行提供信貸,以便進口方得以用現匯償付進口的機械設備的貨款。進口方銀行可以按照進口商原計劃延期付款的時間陸續向出口方銀行歸還貸款,也可以按照雙方銀行另行商定的還款辦法辦理。至於進口商對進口方銀行的債務,則由它們在國內直接結算清償。
無論是賣方信貸還是買方信貸,其信用的實際代價通常並不僅僅限於合同中所規定的利息一項,還包括出口信貸保險費和辦理信貸的各種手續費用、管理費用等。 指在國際貿易中,按中、長期信貸方式成交後,如果買方不能按期付款,由出口國有關的承保機構負責賠償。這是壟斷資本利用國家機器轉嫁風險,並加強爭奪國外市場的一項重要措施。通常商業性風險由私營金融機構承保,而非商業性風險,例如由於戰爭、政治動亂、政府法令變更等原因而不能付款的風險,則由官方機構承保。但也有些國家將上述兩類風險均歸政府承保。
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有類似的機構從事這項業務,為壟斷資本的利益服務。例如,英國政府設有出口信貸擔保局,日本官方有輸出入銀行。美國政府的進出口銀行除向國外購買者提供出口信貸外,也對美國出口商提供國外購買者的信貸給予擔保。

㈥ 保單融資的優點概括
目前國內一些金融機構可以辦理保單質押貸款,他們要求的保單一般是人壽保險單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單,辦理的額度小,用款期限短。我們這里講的「保單融資」是企業的財產保險保單和項目建設工程一切險的保單(新建項目),是把保單作為金融衍生品進行資本運作,在國際資本市場進行交易。企業得到的資金是保險單的投保金額。
「保單融資」的優點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影響保單的基本賠付功能,很多行業國家都要求企業投保,這樣即便遇到天災人禍也有人賠付,企業不至於破產;
二、企業沒有抵押物的新建項目和有固定資產的均可以辦理。新建項目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項目建成後再轉為財產險;企業有固定資產的投保財產險。新建項目辦理額度5億起步,上不封頂;有固定資產的辦理額度七億起步。
三、運作時間段短。常規的投資方式運作一個項目至少得3個月到半年,用「保單融資方式」一般45個工作日左右首筆資金就可以到位。
四、辦理程序簡單。不需要企業花時間和經費去做評估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商業計劃書等等,新建項目只要求提供有效的企業證照、政府批文、可研報告等政策規定的文件、手續即可。
五、融資成本低。融資的主要費用包括:正簽合同後繳納的厘印稅和保險費。
六、保單融資成功率高。其完成交易後的資金只能投入到項目中發展生產。因此企業採用「保單融資」方式可以保證資金能夠順利到位。
七、財務成本很低,享受的優惠很多。新建項目每年固定回報7.5%,一次性貼息12.5%,用款時間根據項目可行性報告回收期確定,到期如果償還不了,可以延續合同,資金最長可以使用三十年(合同期內每年要續交保費);合作期內如果企業的流動資金緊張還可以提供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短期資金拆借(年息3—5%);對於企業現有的固定資產融資,資金使用條件更優惠:十年合同,每年回報12%,回報八年即可(保費交10年),到期不還本。
「保單融資」最適合於能夠形成大量固定資產的項目。不少大型項目資金需求很大,投資回籠時間很慢,金融機構和一般的投資公司都不願介入,這些項目能夠融到資金的最好方式就是「保單融資」;尤其在金融危機後很多企業不景氣,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技改、進行產品升級換代,又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用這種方式進行融資盤活了固定資產,給企業注入了生機和活力。
「保單融資」對項目沒有特殊要求,行業不受限制,對項目預期收益要求不高,但必須在建成後能夠形成有效的固定資產;而且,項目在投保時能夠讓保險公司受理。有些項目在保險公司是不能投保的,比如文化產業、種植業等等。
企業使用這筆資金雖然條件很優惠,但也不是沒有約束的。當中外合作公司注冊完成後,我們會派會計師進駐企業進行財務安排,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㈦ 什麼是信保融資
1,信保融資: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在出口後憑客戶轉讓的中國信保保險保單賠款權益提供融資的業務。
2,信保融資種類包括:出口押匯、應收賬款買斷、授信額度等品種。
(1) 出口押匯:是指企業(信用證受益人)在向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議付時,銀行(議付行)根據企業的申請,憑企業提交的全套單證相符的單據作為質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參照票面金額將款項墊付給企業,然後向開證行寄單索匯,並向企業收取押匯利息和銀行費用並保留追索權的一種短期出口融資業務。
(2)應收賬款買斷:是企業將賒銷形成的未到期應收賬款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無追索權的轉讓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獲得銀行的流動資金支持,加快資金周轉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
(3)授信額度: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核定的短期授信業務的存量管理指標,只要授信余額不超過對應的業務品種指標,無論累計發放金額和發放次數為多少,商業銀行業務部門均可快速向客戶提供短期授信,即企業可便捷地循環使用銀行的短期授信資金,從而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㈧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有哪些好處
出口信用保險使企業出口貿易損失發生時給予經濟補償,維護出口企業和銀行權益,避免呆壞賬發生,保證出口企業和銀行業務穩健運行。 2、有出口信用保險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採用更靈活的結算方式,開拓新市場,擴大業務量,從而使企業市場競爭能力更強,開拓國際貿易市場更大膽。 3、出口信用保險可以為企業獲得出口信貸融資提供便利。資金短缺、融資困難是企業共同的難題,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後,收匯風險顯著降低,融資銀行才願意提供資金融通。 4、得到更多的買家信息,獲得買方資信調查和其他相關服務。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出口商獲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詢服務,加強信用風險管理,事先避免和防範損失發生。 5、有助於企業自身信用評級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㈨ 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的介紹
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以下簡稱出口信保融資)系指外貿公司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並辦理了出口信用保險後,將保險權益轉讓銀行,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貿易融資業務。出口信保融資可分為出口信保押匯和出口信保應收賬款買斷。

㈩ 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的溫馨提示
1、申請辦理出口信保項下融資業務前,外貿公司應與出口信保公司和銀行簽訂《賠款轉讓協議》,已對應收賬款辦理出口信用保險。
2、外貿公司應是信用證的受益人或發票的收款人
3、出口信用保險融資額不能超過中信保公司為外貿公司核定的出口信用保險最高賠償限額。
4、外貿公司辦理出口信保項下融資業務後,原則上應由銀行代外貿公司向進口商寄送出口單據。
5、外貿公司將信用保險權益轉讓給銀行後,仍需履行投保人的有關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