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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那三方

發布時間:2021-04-10 22:14:36

融資租賃合同必需為三方合同嗎出賣人與出租人為同一方是什麼狀況

那不叫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賣方是由承租人選擇的。如果出租人同為出賣人,這種性質類似於分期付款,不叫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② 融資租賃合同是從合同么

當然不是啊,是融資租賃業務的主合同
融資租賃業務 主要就是三方兩合同
三方:1 融資公司 2承租人 3供應商(廠商)
兩合同: 1 融資租賃合同 2 買賣合同(設備采購合同)

③ 拜託哪位大神解釋下融資租賃合同中買受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的關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是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賃物,要求買受人想出賣人購買,再出租給承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是租賃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之間的法律關系。

④ 請問誰有融資租賃手續:三方協議、融資租賃合同

每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合同都不一樣。
三方協議並不一定在每一筆融資租賃業務里都有。

⑤ 融資租賃合同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融資租賃合同屬於債權,不屬於物權。物權是對世權,或者說絕對權,是關於無的歸屬、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針對所有非權利主體;而債權屬於對人權,或者說相對權,主要針對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而融資租賃合同的存在三方法律關系,具有相對性,除該三方當事人外不針對任何人,不對任何人發生法律效力。

⑥ 融資租賃合同中由第三人支付租金可行嗎

法律關繫上,融資租賃業務項下,租金應由承租人進行支付,並隨之調整企業應付款項,在期末進行所有權轉移。因此,租金的第三方支付可能存在包括所有權瑕疵和稅務瑕疵,以及由此帶來的交易真實性的質疑(合同欺詐)和合同執行過程中違約風險的增加(租金償付的剛性僅約束承租人而非第三方)。當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因為第三方與承租人之間存在應付款項,理論上也可由第三方根據相關協議代付。
總結:對於出租人而言,最好不要支持租金的第三方支付。對於承租人而言如果因特定原因一定要進行第三方支付,則最好提前與出租人就其原因進行闡明並准備相關協議後再行執行。

⑦ 融資租賃合同

比如A廠需要一套生產汽車的設備,但是A廠經濟實力不怎麼樣,暫時買不起這一整套生產流水線設備,於是請求B廠向C公司購買該生產設備(B具有經濟實力),B就按照A廠的要求進行了購買,B向C支付購買價款後,C直接將該設備交付給A,A收到設備後開始使用,並定期向B支付租金。
這里應該注意的是:B向C支付購買設備的價款;C將設備直接交付給A,也就是說,B交完價款後,就等著收租金就可以了,至於標的物交付義務和瑕疵擔保義務等,都是C(出賣人)承擔的。

分開分析:A享有接收設備的權利,同時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另外標的物的維修義務也是由A直接承擔的,這個跟租賃合同不同;
B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同時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
C享有接收價款的權利,同時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

實際上,就是AB之間的權利義務來了個交換,B把接收標的物的權利通過租賃關系換成了收取租金的權利;而C的權利義務是不變的,其享有和承擔的是正常的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

⑧ 融資租賃合同為什麼是三方出租人已經將出租物買過來了,為什麼還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出賣方呢

正常融資租賃合同只有兩方
但很多情況下出租人出租的物品為承租人指定的,這種租賃可視為一般的借款行為,出租人對貨物的價格質量售後維修等均不承擔責任,為了體現這一免責條款,合同中往往會體現三方,買方、賣方和承租人。一般放在購銷合同中比較妥當。

⑨ 所謂的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是哪三方呀

所謂的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所指的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出租人,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
出賣人:指通過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系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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