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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去杠桿新規時間點

發布時間:2021-04-11 19:34:33

⑴ 理財資產新規如何去杠桿

資管新規中的「去杠桿」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規定公募產內品和容開放式的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二是規定了不同性質的資管產品所能夠採取的杠桿比例上限;

三是禁止各類資管產品的多層嵌套。也就是說,資管新規限制了杠桿的使用范圍、降低了杠桿比例,並且不允許杠桿之上再套杠桿。

⑵ 如何積極穩妥去杠桿

如何積極穩妥去杠桿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積極穩妥去杠桿。要在控制總杠桿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業杠桿率作為重中之重。」去桿杠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必須認真面對並妥善解決的問題。

2008年金融危機後,我國杠桿率快速提高,其中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是美英的兩倍多

總體來看,對於目前我國的杠桿率問題,需要重點關注並明確三個特點。

一是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我國非金融部門的杠桿率快速提高。以國際清算銀行(BIS)統計公布的信貸與GDP的比例作為杠桿率的衡量指標,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為255.6%,其中,政府部門杠桿率為46.1%,企業部門杠桿率為166.2%,家庭部門杠桿率為43.2%。2008年至2016年三季度末這段時間,四個杠桿率指標增幅都在70%以上,家庭部門的杠桿率增幅甚至超過140%。

二是從國際范圍看,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整體不算高,但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低於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高於新興市場國家;政府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處於最低水平,不到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50%;家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也處於較低水平,僅高於新興市場國家平均水平;受基數較高並且增長速度較快等因素影響,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比BIS統計報告的國家和地區企業部門杠桿率平均水平高出75%,是美國、英國的兩倍多。根據中國社科院所做的測算,國有企業債務在企業部門債務中的佔比約為65%,國有企業負債率明顯高於民營企業。

三是加杠桿的資金來源中,雖然仍然是以銀行為主,但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規模和佔比正在快速提高。根據BIS的統計,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企業部門、家庭部門加杠桿的過程中,約有四分之一的資金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在2007年之前,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比例尚不足十分之一。近幾年銀行金融同業業務發展的情況也可佐證這一點。2008年-2016年,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均值約為7萬億元,是2001-2007年的7倍多。由於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規模快速增加,導致其占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從2001-2007年的2.7%升至2008-2016年的4.7%。同業資產增速快於銀行業總資產增速,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從銀行融入資金再給企業貸款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也為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出於規避監管等目的,借道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兩高一剩、房地產行業貸款提供了充足的資金。

杠桿率的過快上升增加了經濟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導致風險蔓延進而引發危機

我國的杠桿率快速增長並且企業部門杠桿率較高的促成因素較多。從宏觀經濟方面看,主要包括國際和國內兩方面的因素。國際上,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為了應對危機,各國普遍採用寬松的貨幣政策以穩定經濟增長,流動性較為充裕,我國的投資壞境較好吸引了大量國際資金流入,為加桿杠提供了充裕的資金。而國內也針對金融危機採取了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貨幣政策也相對寬松,不僅降准降息而且貨幣超發問題相對突出。2008-2016年我國廣義貨幣供應量M2年增長率比GDP增長率高7.5個百分點,而2001-2007年只有5.8個百分點,增長了1.7個百分點。與此同時,GDP年均增長率從2001-2007年的10.8%降至2008-2016年的8.4%,下降了2.4個百分點。貨幣超發的同時經濟增速卻在下降,推動了杠桿率提升。

從金融方面看,我國融資方式中以債務融資為主,也會導致杠桿率提升。長期以來,國內高儲蓄率為投資導向的經濟模式發展提供了充裕的資金,也推動了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為主業的銀行業規模壯大,讓其有足夠的規模和實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大量的信貸資金。2016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達到232萬億元,是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基金、融資租賃業總資產之和的5倍多,是當年GDP總量的3倍多。這些都為債務融資發展提供了充裕的資金供給。而從資金需求看,我國企業稅負較重且稅收征繳中債務利息具有稅盾效應,國有企業的預算軟約束問題增大了其主動負債的動機,以及企業破產清算成本較高等,均導致企業部門也有較強的債務融資偏好。據中國金融論壇課題組的研究,國內預算軟約束問題突出的國有企業,其杠桿率較同類企業明顯更高。

杠桿率增長速度較快,企業部門杠桿率高,都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就國外的情況看,幾乎歷次經濟金融危機之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杠桿率快速提高的情況,杠桿率的過快上升增加了經濟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導致風險蔓延進而引發危機。這方面,2016年我國居民部門房地產貸款飛速增長需要高度關注。據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2016年居民中長期貸款全年新增5.7萬億元,約占當年新增人民幣貸款的45%,比2015年居民中長期貸款增長86%。家庭的資產配置中,對於房產配置的比例過高,而金融資產佔比較低,不僅微觀層面存在較大的風險,也加劇了宏觀層面的房地產資產泡沫。企業部門杠桿率高加劇了企業的債務負擔,特別是在近幾年企業盈利能力下降的情況下,企業償債能力下降,過重的債務負擔不僅企業難以承受,也易於導致再融資的成本更高。金融加速器理論表明,銀行監督企業的交易成本與融資溢價正相關,而融資溢價與杠桿率正相關,即杠桿率越高,銀行貸款所要求的利率越高,以抵消企業可能的違約損失。企業越來越高的融資成本與逐步下降的盈利能力同期出現,勢必埋下更多的風險隱患。

去桿杠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好貨幣供給量,同時採取盤活存量資產、加快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等措施,積極穩妥推進

對於杠桿率快速提高,以及企業部門杠桿率較高,我們必須高度警惕,採取針對性的措施,積極穩妥去杠桿。

具體而言,首先需要明確去桿杠的思路和重點。杠桿本身並不是壞事,而杠桿率快速提高,杠桿率較高易於引發風險,需要密切關注。也正是如此,去杠桿並不是不加區分的把杠桿都去掉,而是要重點控制杠桿率的過快上升,降低企業部門尤其是國有企業部門的高杠桿率。也就是說,去杠桿要同時兼顧杠桿率過快上漲和企業部門高杠桿率。對於政府部門,目前中央政府杠桿率低,而地方政府杠桿率高,要合理調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杠桿率。在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規模有縮小的預期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杠桿率問題也要予以關注。家庭部門杠桿率高主要是用於配置房產,要重點關注其杠桿率快速提高的問題。尤其是要通過對房地產的調控,減少家庭部門加杠桿配置房產,讓房子回歸其居住屬性。就國際經驗看,去桿杠的成效並不是立竿見影的,也不是單一措施就可以全面解決的,對此需要有一定的心理預期。

其次要控制貨幣量,對金融業務進行規范。杠桿率快速提高,企業部門杠桿率高,也是因為貨幣超發流動性充足所致,在這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種貨幣現象。從這個角度看,去桿杠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好貨幣供給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控制貨幣發行規模,管好貨幣供應的總閥門。在此基礎上,結合基礎貨幣供給方式變化,適當提高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短期借貸便利等流動性管理工具的價格水平,降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央行融資並進行套利的積極性,以控制金融機構負債的總規模。對於近幾年快速發展的金融同業業務,不排除其發展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其中不規范、不透明的問題較多,需要通過加強監管減少同業套利空間。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非銀行金融機構對非金融部門加杠桿也提供了較多的資金,因此我們不僅要管理好銀行業特別是中小銀行同業業務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也不容忽視。

最後要推動經濟發展和融資方式轉變。杠桿問題是經濟發展中的問題,也需要用推動經濟發展的辦法,在發展中予以解決。在經濟增長動力轉換,結構性因素與周期性因素疊加的情況下,既要對經濟增長速度有合理預期,也要積極通過創新、加快改革、完善體制機制,穩定經濟增長。要通過國有企業的資本金補充機制、激發民營企業投資積極性、稅收制度改革等,提高企業部門競爭力和盈利水平,以做大分母的方式降低杠桿率;要積極促進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加快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壓力。在這個過程中,也要完善企業破產制度規定,降低企業退出成本。要規范並完善企業上市管理制度,發展好多層次資本市場,為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提供製度支持和市場保障,從而逐步降低對債權融資的依賴。

總之,對於我國杠桿率快速提高、企業部門杠桿率高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去杠桿也要積極穩妥,根據杠桿的實際情況與最新變化,平衡好經濟增長和去杠桿之間的矛盾,統籌好各方面都因素,既要控制好資金的供給端,也要調節好資金的需求端,採用多種手段從多方發力,以保障去杠桿的成效。

⑶ 信託資金去杠桿什麼意思

利用較少的資金,博取更高的收益。一般信託公司會涉及結構化的產品。舉例。一個產品版優先資金1億,權劣後級5000萬。但是現在國家頒布了信託資金降杠桿的政策,由原來的1:2配資降到只有1:1,所以滿格配資的信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降低杠桿,持有股票的信託必須要賣股票,歸還配置的資金。
這就好玩了。本來不用賣的股票,現在政策來了。信託公司不得不把股票清倉,清倉得有人接盤,但是量大啊。所以往往會導致市場波動。持股股票的價格下跌。

⑷ 如何看待信託行業面臨的去杠桿,去通道壓力

對於信託公司,其影響要從短期和長期來看。首先從短期看,肯定會受到一些影響,因為信託公司現在面臨資產荒等問題的困擾。
從長遠看,對信託公司長遠發展是利好。畢竟,信託公司是持牌的有監管的金融機構,有較充足的資本金管理和流動性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坦率地說,在各類資管公司中,信託公司應是資格最老、管理規范的一類。此前,信託公司大量業務流向其他一些低門檻的資管機構,而從去年以來,一些業務正在回歸信託行業。隨著監管要求相一致,監管套利空間減少,這是一種正常的、理性的回歸。

⑸ 信託杠桿新規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證券投資規模大幅增加,帶來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也有內所提升。針對容這一現象,《意見》要求各銀監局督促信託公司加強固有業務市場風險的防控,將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市價下跌對資本的過度侵蝕。

⑹ 信託業如何應對增值稅新規

去年以來,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進一步明確。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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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去嵌套的資管行業監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包括《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及《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等應運而生,使得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確,彌補了以往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稅收漏洞。
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系列為文件的出台對於整個信託行業鏈條上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的是,56號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作為受該政策影響的各利益相關者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委託人/受益人
梳理信託計劃資產
投資信託產生的相關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委託人/受益人需要較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託計劃資產,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其相關收益是否應稅進行判定。
積極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投資人在梳理完成投資資產的涉稅影響後,對於受增值稅影響的信託計劃資產需要予以關注。投資者應注意管理人對於信託合同條款的修訂,尤其是對於信託收益的相關條款,並與管理人進行積極溝通,維護自身的權益。

信託計劃管理人
法律文書梳理
梳理所有類別信託計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合同;全面梳理信託計劃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清單及溝通材料。
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56號文實施後,為保證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管理人需要就稅負承擔問題、計稅原則確認問題和涉稅資料交換問題與各方做好提前溝通。
新產品設計
營改增後,信託公司需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增值稅因素,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如凈值型產品和固定收益回報產品)設計不同的稅負轉嫁方式。另外,對於多層嵌套的信託計劃,是否需要重新設計產品的投資結構以降低額外稅負可能也是信託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
梳理涉稅資產
全面分析、梳理信託產品所持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項目。部分較為特殊的資產收益安排,例如股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轉讓和回購、預期收益差額補足、對賭約定、收益互換等,其涉稅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託產品管理人需要對產品增值稅涉稅會計科目進行梳理,制定會計科目設置、調整方案;梳理增值稅會計處理流程、記賬方式;制定價稅分離方案,修訂估值操作手冊。
系統改造
信託公司需對內部系統架構和數據進行評估,識別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確內部系統信息傳遞流程、連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改造以及測試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確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時切換到改造後的系統,在時間上較為緊迫,在此也建議系統的開發改造工作盡早開展。
就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由於在目前的增值稅框架下,還有許多政策待明確的事項。這不僅使得管理人在系統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建議在梳理資產後,就相關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降低自身的合規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落地
中介機構作為有著豐富行業經驗的第三方,能夠幫助企業進行增值稅落地的全流程項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書審閱、涉稅投資行為分析、會計核算方案建議、系統改造分析、新政策崗位設置及人員培訓等全方位協助和支持,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增值稅改革的落地執行工作。
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對於信託業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這無疑給信託業帶來很大的挑戰,信託業應抓住時機,全力做好應對,積極籌劃,迎接挑戰

⑺ 基金新規 去杠桿 對銀行業務的影響具體有哪些

銀行理財凈值化轉型提速 投資建議:定期關注資產配置和凈值變化情況 「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按照公允價值原則確定凈值的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⑻ 國內信託從什麼時候開始發起的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此,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20世紀初,面對當時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國經濟進步的人士建議學習西方,改造傳統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國「信託」二字最早的導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託部,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信託部,可以說是我國現代信託業的發端。1921年我國通商信託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從此信託公司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並得到很快發展。除了民營的信託業外,官營信託機構在1931年也開始出現。1935年設立了中央信託局,到1937年信託業有了一定發展。上海、東南等十幾家信託公司大多兼辦銀行、儲蓄和保險業務,也有一些銀行設立了信託部。此外,還有官辦的上海市興業信託社和中央信託局。各家經營的業務大同小異,即信託存款、信託投資、證券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監工測量信託、保管信託、遺產信託、監護信託、房地產信託、代理信託等,但實際上有些業務並未形成完整的市場,其信託業可以說是「金融超市」,除了信託的基本功能外,還具有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託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託部,其業務包括房地產、運輸、倉庫、保管及其他代理業務。同所有領域一樣,國家對舊中國的信託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對於原來的民營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整頓和改造。一部分資力不足、缺乏正常業務的機構首先被淘汰停辦;餘下的被納入金融系統,與銀行錢庄一起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但1951年9月以後陸續停辦。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為主要手段的金融體系重建過程中,穩定金融局勢、實現經濟恢復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壟斷了金融機構的產權,形成了完全單一化的國有產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原有的信託業務消失,對於官營信託公司予以沒收和接管,並直至1952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為止。至此,信託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雖然在國營銀行里設有信託部門,但很快同民辦信託機構一樣收縮業務,最後停辦。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從信託起源和發展來看,信託功能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引進使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同時,特殊的國情,又使我國信託業在不斷「糾錯」中艱難的成長。

1979年10月,改革開放後的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可以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和金融業務。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開始恢復信託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特定時期我國金融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產物。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投資公司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國有銀行的一些省級分行也相繼設立信託機構。從1980年到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託部186家,建設銀行的信託部266家,中國銀行的信託部96家,農業銀行的信託部20多家,絕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專業銀行開辦的,少數幾家是中央部委開辦的。當時設立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的多餘閑置資金,以彌補銀行信貸之不足。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破。但是,我國信託業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了高級形態——金融信託,遠比受託理財要多的功能,它肩負著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功能。我國改革開放極大地調動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的積極性,人民銀行相關政策使信託業迅速的發展,基本上處於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信託業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創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於此,國務院於1982年4月下達了《關於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託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託業只能辦理委託、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到了1984年,我國信託業發展又出現了一次高潮。但是,信託業務的內容和方式並未體現現代信託業的特徵,基本上還在行使銀行功能,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且,其資金多用於投資固定資產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

到1984年底,針對當時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現象,我國宏觀經濟採取緊縮性政策,信託業再一次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託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同時,國務院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業務,對己辦理業務加以清理,次年又對信託業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後,我國經濟出現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信託業的迅速膨脹和再次擴張。由於監管工作跟不上,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信託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在這期間,我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託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託機構、信託業務和資金管理作了一些規定,對規范信託業務和防止信託投資公司信貸業務沖擊信貸收支計劃發揮了一定作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所進行的改革使原體制無法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對資金產生的巨大需求,從而各專業銀行相繼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各地方也設立信託機構。

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對信託業進行整頓。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的情況,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至1992年,我國信託業一直處於發展的低潮階段。總體上看,當時的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資本規小、運營風險高、資產質量差、主業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因此,管理層先後於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對信託業進行了四次清理整頓。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1993年後我國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例如,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託業卻是進入了長達七年的整頓,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

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93年,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達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總資產規模近4300多億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創辦的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創辦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二是各專業銀行(包括總行與分行)設立的全資附屬性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如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機構為絕大多數;三是各地方政府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創辦的「北京市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四是各行業部門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創辦的「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等等。至此,我國信託業進入了清理整頓。
1995年,又進行了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新登記和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託投資公司的脫鉤工作。到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出台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信託業又再次進行了整頓,採取撤銷、改組、合並、移交等措施大量撤並信託機構。信託業在整頓金融秩序中不斷調整,各種問題不斷暴露,由於管理失控,監管滯後,大量的信託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大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甚至出現了在STAQ系統等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變相違規拆借資金等問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了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銀行不得向自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金,並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資金,從資金來源上限制了信託投資機構擴大貸款規模的能力。

從業務角度來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託投資公司不僅獲得了國內國際渠道的融資權,還相繼獲得了進出口貿易、房地產開發、租賃等多項投資經營權,並向企業、政府提供貸款。國家分別於1995年、1998年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規,從法律上規定了金融各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從1995年起,我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力度,全面引入並開始實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金融退出機制開始啟動。1995年10月,我國人民銀行接管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的中銀信託,並要求所有銀行開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3月,我國電資力信託等6家信託投公司和中經開等7家信託投資公司分別完成改組和從中央移交給地方的工作。4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由此全面拉開了金融信託業20年來的第五次整頓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信託投資公司清理工作會議,其中,特別強調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債、不得有個人債務、不得有分支機構、不得有資金缺口、資本金在按有關規定沖銷呆帳、壞帳和投資損失,並彌補歷年累計經營虧損後,不得低於人民幣現金3億元等。』這次整頓的目的是要讓我國金融信託業回歸至信託本業上來,真正辦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整頓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託業和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不能用負債資金從事投資、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

在這次整頓中,將對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分類處理,進行合並重組、擴充資本金、壯大經營實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不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將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為各類實業公司或改為財務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以銀行業務為主的信託投資公司,經協商可轉為國有獨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次整頓一是把證券業務剝離出去,二是把銀行業務剝離出去,突出信託主業。在這一階段中,將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方式來規範金融信託業的各項業務,促使我國金融信託業走上規范之路,使之真正成為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即從事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
在這一期間我國信託業主要呈現以下特徵:

1、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信託業的「金融超市」功能——混業經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其本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民事信託,幾乎沒有發展。信託業的一些重要作用和優勢逐漸消失,信託企業逐漸發展成兼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投資經營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實際上己經名不副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機構。

2、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一些信託公司己成為政府的「小財政」和「舉債的窗口」;

3、由於缺少信託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一些信託公司為了生存只得「混」業經營,而經營結果又因企業產權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場風險,以致最終被關閉。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信託業生存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些變化為我國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和功能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基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法》頒布,並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信託業終於從制度上規范了信託關系和信託行為,確立了信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促進我國信託事業奠定了制度基礎。2002年6、7月又相繼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使信託公司業務向本源回歸,即圍繞「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內涵開展業務,標志著信託業開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與以前有名無實的信託業相比,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
2003年,隨著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原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進行了分離,成立了銀監會,承擔原人民銀行對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之後,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託業務更趨規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這標志著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已基本完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全新的信託業陣容基本形成。

在國務院確定的信託整頓方針的指導下,信託公司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接受管理的信託財產總額己近2000億元人民幣,營業性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信託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受託管理資產達。2500多億元,其中信託財產1600多億元。全行業自有資本額481億元,資產負債率49%,全年共盈利15.5億元。至2004年6月底,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約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國銀監會的多位主要領導均明確肯定了信託業在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歷經三年漫長籌備的我國信託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我國信託協會創立大會終於正式召開。從此我國信託業終於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有了行業性的自律組織,有了面對社會和外界的統一形象與聲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後,我國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市場體制不斷深化,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正在形成,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經濟增長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信託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清理整頓後的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增資擴股,增強了資本實力,優化了資產結構,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主體地位得以形成;從外部環境來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居民的閑置資金增多,投資理財的市場需求充分體現,這無疑為信託這一財產管理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信託法》的頒布使得信託所具有的制度優勢被法律認可,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有了制度的保證,而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對信託業賦予的產品開發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託業產品創新的成本,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從業務角度來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發售了首隻信託產品,這也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信託公司回歸主業的開端。從當時投資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佔了相當比例。而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我國銀監會制定的法規,顯然是希望將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排除在外。《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規模為5萬元。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產投資過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門檻又大幅度提高——規定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一些地產商們向銀行求貸無門時,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託公司開始「拾遺補缺」。截至2004年12底,約有60隻集合資金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從實際結果看,2004年幾乎所有信託產品均達到了預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其中北京國投的三環新城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預期收益0.3529個百分點;衡平信託不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託產品的兌付工作,而且其中
約30%的產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過6%。此外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等24隻信託計劃也分別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預期收益水平。

隨著信託業的不斷創新,財產信託也成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新寵」。例如,中誠信託率先推出了一項名為財產信託的信託計劃,隨後,各家信託公司紛紛效仿,並進行創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創新終於面市——國內(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發行成功,並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2005年12月23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與中海信託舉行簽約協議,委託中海信託理財30億元,期限一年,投向鐵道部的鐵路建設,由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提供擔保。自此以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除了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穩定的理財渠道。中海信託為信託業開辟了一條嶄新的籌資渠道,我國信託公司一次重要的業務機會來臨。同時,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得信託公司能夠做大信託業務規模。不過,2004年初以來許多的創新最主要的意義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夠「圈更多的錢」。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頻繁突破「一法兩規」框架,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主要表現在:一股獨大,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措施極不完備;明顯缺少市場公允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人才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較低,少數公司在歷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新的風險和壞賬又開始繼續累積。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這使整頓後剛剛起飛的信託業又一次籠罩在厚重的陰雲之下,我國信託業又一次面臨嚴峻的考驗。

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定位做出了新的規定。信託公司根據新規要求進行實業投資清理、存續業務的整改,以申請進行重新登記或執行過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經營的54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4家獲准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在新的法規施行下, 2010年,全國范圍內共有55家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共成立了2337隻集合信託產品。總規模達到2579億元。隨後幾年信託業迎來了爆發式的增長。行業規模從11年的3000多億,在短短的5年時間。突破到16年的16萬億。其數量也增加到現在的68家。隨著政府對信託牌照的限制。國內信託公司的數量目前穩定在了68家。

隨著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託公司紛紛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業務出現了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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