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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協商會議

發布時間:2021-04-12 19:39:01

融資的條件是什麼

企業融資按照有無金融中介分為兩種方式: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指不經過任何金融中介機構,而由資金短缺的單位直接與資金盈餘的單位協商進行借貸,或通過有價證券及合資等方式進行的資金融通,如企業債券、股票、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內部融資等。
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金融機構為媒介進行的融資活動,如銀行信貸、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委託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貸款等。
直接融資方式的優點是資金流動比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點是對交易雙方籌資與投資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雙方會面才能成交。相對於直接融資,間接融資則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可以充分利用規模經濟,降低成本,分散風險,實現多元化負債。但直接融資又是發展現代化大企業、籌措資金必不可少的手段,故兩種融資方式不能偏廢。 簡單地說,融資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為投資者購買證券提供融資。而融券就是做空機制,客戶可以從證券公司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借來證券賣出,在未來的某一時間再到市場上買回證券歸還。融資融券對證券市場可能同時帶來正面的和負面的影響。
其中,正面影響包括:
首先,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必然給證券市場帶來新的資金增量,這會對證券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出於控制風險的考慮,各市場都會對融資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其次,活躍市場、完善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融資交易者是市場上最活躍的、最能發掘市場機會的部分,對市場合理定價、對信息的快速反應將起促進作用。
融資融券的引入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資使投資者可以在投資中藉助杠桿,而融券可以使投資者在市場下跌的時候也能實現盈利,這為投資者帶來了新的盈利模式。 而負面影響包括:
首先,融資融券可能助漲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場波動,進而可能助長市場的投機氣氛。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融資可能導致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如果控制不力,將有可能推動市場泡沫的形成,而在經濟出現衰退、市場蕭條的情況下又有可能增大市場波動甚至引發危機。融資融券業務一旦開展,將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也給證券公司帶來更多的業務機會。同時,交易量的增加會增大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收入。更重要的是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意味著證券公司盈利多元化不再是夢,而將成為現實。

Ⅱ 企業融資是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由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融資協商會議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Ⅲ 融資,乙方和中間商簽訂協議,協議對乙方有

第一條 合同標的物 乙方為甲方向 (以下簡稱第三人)融資事宜提供居間服務,包括為甲方提供機會與第三人進行接洽、談判。 第二條 乙方義務 1、乙方應積極認真地把甲方的情況、資料完整無誤的介紹給第三方(投資方),並及時溝通情況。 2、乙方協助甲方做好融資方面的溝通工作。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承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應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1、 由乙方居間介紹的第三方與甲方簽訂任何投資、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借條》 《民間借貸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協議),甲方實際從第三方獲得投資金額的。 2、 雖未簽訂投融資合同,但甲方實際從第三人取得融資的。 3、 居間人履行了居間義務,委託人與第三人達成了其他投資協議的。 第四條 居間服務費 1、居間服務費的標准: 甲方按照甲方實際從第三人獲得投資總金額的6%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對此,甲方予以確認,並願意按照該比例支付此居間費用。 2、居間服務費的支付辦法: 甲方一旦符合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並且第三方向甲方的第一筆投資金額達到投資總金額6%的,甲方應在約定時限內足額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若甲方所獲的投資金額為第三方分筆投入,且第一筆投資金額未能達到投資總金額6%的,由甲乙雙方另作協議約定支付方式。 3、居間服務費的支付時間:甲方在從乙方提供居間服務的第三方實際獲得融資金額後的三天內,必須向乙方足額支付居間服務費。乙方在收到服務費後,應向甲方提供書面收條或收據。 第五條 誠信原則 1、如果甲方與第三人在本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協議,沒有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再與第三人進行協商並簽訂協議,否則乙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居間費。 2、如果甲方以其朋友個人或相關企業或在重慶當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協議,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託期)為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乙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第三人與甲方進行實質性洽談,並協助甲方和第三人達成實質性投融資合同。 4、 委託期內甲方未能與第三人達成協議時, 甲方將不支付乙方任何費用。 第六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在獲得投融資金額後未在約定期間內支付居間服務費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應付全額居間服務費,並按照所獲得投融資金額0.5%的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需在委託期內向第三方真實完整地介紹甲方的各類情況,若因乙方過失而造成委託期內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結果一旦下達, 即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同時,仲裁失敗方還應承擔成功方因此產生的律師費和差旅費,律師費和差旅費按司法局有關規定的上限計取。 第九條 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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