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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資產保全

發布時間:2021-04-12 21:40:01

A. 資產保全中的資產指哪些

資產(assets)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的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資產是企業、自然人、國家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來計量收支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收入、債權和其他。
資產是會計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共同的構成的會計等式,成為財務會計的基礎。
簡單的說,資產就是能把錢放進你口袋裡的東西,負債是把錢從你口袋裡取走的東西。

資產具有哪些特點?

資產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第二,資產都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但也是企業所控制的;第三,資產都是企業在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中獲得的。
資產定義歷史發展
資產是財務會計中爭議最大的概念之一。歷來的會計學家都試圖對資產給出滿意的界定,但到目前為止,一個權威的、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共同認可的定義,尚未出現。
在完整的會計理論和公認會計原則尚未形成之前,對資產的定義,往往是與經濟學家聯系起來的。如美國會計學家斯普瑞格(C.E.Sprague)在1907年出版的《賬戶原則 》(Philosophy of Accounts)一書中,將資產下義為「以前所提供服務的聚集和將要獲取的服務的貯存」;1929年出版的《會計中的經濟學》(Economics of Accountancy)認為,資產是「指處於貨幣形態的未來服務,或可轉換貨幣的未來服務。……這些服務之所以成為資產,僅僅因為它對某個人或某些人有用」。可見看出,這種定義與當時的經濟學者內在的聯系。
在40-50年代會計准則基本形成時,有關資產的定義產生了根本的變化。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於1953年發布的第一會計名詞公報,轉而從會計規則角度來定義資產。這份公告定產:資產是依據會計的規則或原則,而在賬簿上結轉到賬戶借方余額所代表的事物。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於1970年所發布的第四號報告也認為,「資產是企業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所確認和計量的經濟資源」。
近年來,會計界對資產的定義,又走向與經濟學結合的道路。最具代表性的定義當數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結構公德第六號中的界定:「資產是一特定主體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並為主體擁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其它國家和國際性組織在研究、制訂財務會計概念結構時,都程度不同地採納了這一定義,將資產的根本特徵界定為未來經濟利益。
從未來經濟利益角度來界定資產,確實反映了資產的核心和本質。但是,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要求,會計只核算與報告那些明確、可靠地進行計量的對象,任何存在計量上困難的內容,目前的財務會計都不進行反映。顯然,未來經濟利益難以准確、可靠地計量。將資產定義為未來經濟利益,至少在目前與財務會計的其他基本特徵不統一,從而損害了財務會計理論的內在一致性。
我國於1992年底所發布的《基本會計准則》,採取了一種折衷式的處理,將資產定義為「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就目前的認識水平而言,既避免了按照會計規則確定資產的不合理的邏輯,也迴避了未來經濟利益過於抽象、無法計量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未來對資產定義的討論,不僅要聯系財務會計的假設、目標等,而且發展的眼光,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一、資產定義幾種觀點
1.未消逝成本觀
未消逝成本觀是對資產性質的早期描述。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佩頓和利特爾頓在《公司會計准則導論》(an introction to corporate standard)(1940)中明確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觀。他們認為:「……成本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已經消耗的成本為費用,未耗用的成本為資產……」也就是說,他們認為資產是營業或生產要素獲得以後尚未達到營業成本和費用階段的那部分余額,是成本中未消逝的那部分余額。顯然,這種觀點同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它著重從會計計量的角度來定義資產,強調了資產取得與生產耗費之間的聯系。
2.借方余額觀
資產定義的借方余額觀是由美國會計師協會(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的前身)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在其頒布的第1號《會計名詞》(1953)中提出來的。該公告認為:「資產是由借方余額所體現的某種東西。這一借方余額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或規則從結平的各賬戶中結轉過來的,前提是這一借方余額不是負值。作為資產,它代表的或者是一種財產權利,或者是所取得的價值,有的則是為取得財產權利或為將來取得財產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一認識的基本特徵是將資產視為借方余額的體現物。據此,不僅借方余額所體現的應收賬款、存貨、設備、廠房等要確認為資產,而且由借方余額所體現的遞延費用等項目也可以確認為資產。顯然,這種觀點只是從會計結賬技術的角度來理解資產,很難說是在描述資產的性質。
3.經濟資源觀
經濟資源觀是關於資產定義的頗具影響的一種觀點。1957年,美國會計學會發表的《公司財務報表所依恃的會計和報表准則》中明確指出:「資產是一個特定會計主體從事經營所需的經濟資源,是可以用於或有益於未來經營的服務潛能總量」。對資產的這一認識,第一次明確地將資產與經濟資源相聯系,雖然它並未正面提到無形資產的內容,但這一定義至少可能將無形資產包納其中。另外,它也明確了資產與特定會計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特定會計主體能夠藉助資產業從事未來經營。1970年,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在其發布的第4號公告中提出了一個資產定義:「資產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企業經濟資源,資產也包括某些雖不是資源但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遞延費用」。這一定義雖然明確指出資產的實質是經濟資源,接受了「經濟資源」這一新認識,但它卻認為,經濟資源應否視為資產,取決於公認會計原則的確認和計量標准,這就把資產的實質與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之間的主從關系顛倒了。
4.未來經濟利益觀
目前比較流行的資產定義體現了未來經濟利益觀的觀點。1962年,穆尼茨(moonitaz)與斯普勞斯(r.t.sprouse)在《會計研究論叢》第3號——《企業普遍適用的會計准則》這一文獻中明確提出:「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已經由企業通過現在或過去的交易獲得。」現在的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6號(sfac no.6)中提出:「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中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未來經濟利益觀認為,資產的本質在於它蘊藏著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對資產的確認或判斷不能看它的取得是否支付了代價,而要看它是否蘊藏著未來的經濟利益。在現實中,雖然成本是資產取得的重要證據之一,而且成本還是資產計量的重要屬性,但是,成本的發生並不一定導致未來的經濟利益,而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也並不必然會發生成本,例如,業主投資、接受捐贈等。所以,未消逝成本觀將未耗用的成本看成是資產,視資產為成本的組成部分,是不切實際的。而經濟資源觀強調資產的經濟資源屬性,把一些不是經濟資源但有助於實現未來經濟利益的或減少未來經濟損失的項目如某些備抵項目排斥除在資產之外。未來經濟利益觀則將這些項目合乎情理地包括在資產之中。因此,我們說未來經濟利益相對於其他觀點來說更加全面、合理。
財務會計中資產的一般學術定義: 資產指預計有助於生產未來現金流入或減少未來現金流出的經濟資源.
資產定義應包括兩個要義:
(1)資產的經濟屬性即能夠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這也是資產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說,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要成為資產,必須具備能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這是資產的第一要義。
(2)資產的法律屬性即必須是為企業所控制,也就是說,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能可靠地流入本企業,為本企業提供服務能力,而不論企業是否對它擁有所有權,這是資產的第二要義。
二、中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
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這一定義,忽略了作為企業資產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質,即資產應當是「預期會給企業帶未來經濟利益」。按照我國基本准則規定的定義,在實務工作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是:即使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不能再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仍然作為企業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從而造成了企業產不實。例如,由於技術進步,原有設備已經被淘汰或長期閑置不用,或從國外引進的設備原材料供應等原因在國內無法使用、這些設備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因其符合資產定義而仍作為企業的資產,其價值仍反映在會計報表的資產方,造成企業虛增資產,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實性。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第287號令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中對資產進行了重新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並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企業會計制度》。
對比兩個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資產定義在三個方面對原定義作了修正:一是新的定義把資產的內涵真正揭示了出來,強調資產的實質是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原定義卻忽視了這一點。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產必須具有用性和盈利性,具有為企業服務能力或服務潛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控制別人得到這種利益都應該是企業的資產。相反,如果企業某項財產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則該財產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如待處理財產損失預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則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二是新定義中刪去了「能以貨幣計量」這一定語。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貨幣計量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問題,不是資產的本質特徵,只需要在關於資產的確認標准中規定,不必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三是新定義中把「經濟資源」修正為「資源」。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僅僅是經濟資源,也不僅僅是單一的、靜態的、具體的某一資產。目前會計上沒有確認和計量但確實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其它項目,如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商譽等也應該是企業的資源,而且是越來越重要的資源。
國際會計准則在框架中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作為以往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的可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以看到,變化後的定義從理論上與國際會計准則保持了內在的一致,其實踐意義是可以據資產的定義明確納入會計核算的資源范圍。
三、對資產定義的重新思考
我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可以說是我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的重大突破,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筆者認為新定義也有兩點不妥之處:
1.關於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即資產的法律特徵問題。
某一特定主體與作為資產的「資源」究竟存在怎樣的權利關系,也是資產概念的另一實質問題。原定義和新定義都認為是「擁有或控制」,筆者認為,如果將資產的內涵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則資源是「控制」而不是「擁有或控制」。一方面,「擁有」自然就能「控制」,將二者並列有重復之嫌,而且企業的資產和是否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並無必然聯系。如融資租賃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出租方在融資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所有權,但與該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對租賃物並非不具有實際控制權:而承租方對租賃物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有控制權。另一方面,企業的資產要麼來源於所有者,要麼來源於債權人,企業不存在擁有所有者和債權人的資產所有權。因此,以實際控制權來確認資產比較合理和恰當。所以,筆者認為,某一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是「控制」。關於這一點可從國際會計准則中資產的定義中得到佐證。
2.關於資產的來源。
新定義中的資產來源於「過去的交易、事項」,這只是對歷史信息作出反映,沒有著眼於未來的價值增值運動。資產既然是企業控制的資源,那麼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必然已經發生,沒有必要在資產定義中加上這一多餘的定語來說明其來源。
定義只要能體現資產的兩個要義,明確資產的兩個本質特徵即法律特徵(為企業所控制)和經濟特徵(具有未來經濟利益)就是科學而嚴密的。據此,可以將資產定義表述為:「是為企業所控制的、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編輯本段]資產分類
分類按照不同的標准,資產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按耗用期限的長短,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根據具體形態,長期資產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分類;按是否有實體形態,可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目前,我國會計實務中,綜合盯這幾種分類標准,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類別。
(一)流動資產
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一般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二)長期投資
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三)固定資產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
(四)無形資產
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五)遞延資產
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編輯本段]資產的確認
確認從理論上看,最嚴格的資產確認程序,應該是從資產的定義出發,確定資產的最本質屬性,然後,根據這一本持屬性的要求,建立資產確認的具體標准。以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定義為例:首先,「未來的經濟利益」構成了資產的本質要求,任何不具備未來經濟利益的內容,都不能被確認為資產。這樣,會計上的一些遞延支出與待轉銷損失,就不應該作為資產的形式出現;其次,資產還應與特定的主體相聯系,如某項未來經濟利益不能被該主體所擁有或控制,它也不能作為該主體的資產。這就將一些公共性資源,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第三,任何資產,都應該是企業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的。即使企業擁有了某項未來經濟利益,如果沒有明確的交易或事項,也不能確認為資產。這使得自創商譽被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當然,由於資產的定義目前還不統一,因此,資產的確認標准,也很難進行嚴格的界定。
從歷史發展角度看,資產的確認經歷了從收付實現制發展權責發生制,再向現金流動制轉變的反復。
理論上看,最嚴格的收付實現制以收到現金為收入,付出現金為費用。這樣,企業所有的資產就應該是現金資產,在存在任何非現金資產。在這一理論下,資產的確認較簡單、直觀。但是,只要是商品經濟,就離不開商業信用。也就是說,企業必須有相應的債權和債務,從而,出現了對收付實現制的第一次修正,資產的確認擴展到對債權、債務的確認。工業革命導致機器化大生產,固定資產問題再次成為會計所必要考慮的內容。收付實現制出現了進一步的修訂,將固定資產和折舊問題納入確認的范疇。多次修正的結果是:權責發生制逐步取代收付實現制,成為會計確認的基礎。
按照權責發生制,資產的確認標準是企業已取得或擁有該項資產的權利,這樣,對一些權利如購銷合同、一些重要的資源如人力資源、一些重要的未來經濟利益如商譽(包括自創商譽)等,都應該確認為企業的資產。考慮到會計基本假設中貨幣主價以及會計信息質量特徵中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等的限制,這些還無法確認為資產。因此,目前的資產確認基礎是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混合。
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特別是創新金融工具在企業中的逐步應用,傳統的資產確認標准 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目前,一些國家或國際性的組織如美國的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已將「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性轉移」作為資產和負會,已將「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性轉移」作為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標准,而不考慮某項工具的法律所有權是否轉移(即:交易行為的發生)。這樣,有可能會對現行的會計基礎進行再一次修訂,從而導致現金流動制的產生和應用。
[編輯本段]資產計量
計量所謂計量,是指會計要素量化的過程和方法。計量,也就是對資產加以量化表述的理論依據與具體方法。它涉及到計量屬性與量度單位的選擇。
理論的資產計量屬性,應該體現了資產的本質特徵。如果認為資產的本質特徵是未來的經濟利益,相應的計量屬必應該體現:第一,反映產出,而不是過去的歷史投入。這樣,最恰當地反映未來經濟利益的計量屬性,應該是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但是,這一屬性無法滿足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的要求,因此,具體會計實務往往是投入角度確定計量屬性,要求排除人為估計等因素,較為客觀,可以驗證。而所有計量屬性中,只有資產的取得成本(即歷史成本)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目前的會計實務中,資產的計量仍以歷史成本屬性為主。
在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廣泛應用於企業經營活動中,企業所持有的資產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為此,一些國家的准則制訂機構深度運用新的計量屬性,以合理地反映企業所持有資產的價值。目前,公允價值是應用較多的屬性之一,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的准則制訂機構都同意將或准備將公允價值作為因衍生金融工具而形成的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
至於量單位的選擇,較為簡單。在特價基本穩定的環境下,名義貨幣單位可以較准確地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而在物價變動幅度較大的環境下,不變購買力單位更為合理。
綜觀各國會計實務,資產的計量基本上以歷史成本/名義貨幣模式為主,即使其物價產生一定幅度的變動,也是如此。這說明,資產計量列多地是從可驗證性和操作方便等因素出發的。這多少也反映了會計這門學科的務實屬性。
報告資產的報告,主要是通過資產負債表進行的。但在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項目的睡理上,存在著收入/費用觀與資產/負債觀之爭。
按照收入/費用觀,利潤是收入抵砬費用後的余額。這樣,凡是不符合費用要素規定的各種支出,都不能進入利潤表,而在資產負債表的借方反映。這些不符合資產的資產負債表所反映的資產項目,有些不符合資產的本質規定。典型的有各種遞延支出或待轉銷損失。目前的會計實務多採用這一模式報告資產。
[編輯本段]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三章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資產定義的我思考
我持嚴謹提高定義質量的態度,對資產新定義進行分析,覺有不合適之處如下:
首先我將資產定義為『已由特定主體通過過去的交易、事項擁有,能用貨幣可靠計量價值,並預期未來會給該主體帶來物質利益的資源』。
(1)資產定義並非專屬概念。資產本身和定義既含概企業,也含概自然人、國家,不應單標定『企業』說明,故應用主體即『特定主體』取代。
(2)『擁有或者控制』同等重復。無論從詞義角度,還是從財產所有權角度,擁有、控制即為佔有。故擇用『擁有』取代『擁有或者控制』,來統一和突顯所有權中的佔有權。
(3)不應刪除『能以貨幣計量』該定義要素。通上文的資產定義發展史,我國1992年底、2000年6月21日各頒布的資產定義對比可見,新定義中刪除了『能以貨幣計量』部分。
首先,僅有『擁有或者控制』和『未來經濟利益』兩定義要素,還不能與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相統一,況且也不能更准確完整地區別資本概念。故『能以貨幣計量』是資產定義的本質特徵。
其次,無論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或二者結合,資產確認後,應當按照會計核算的需要,對其進行實際計量計價。若只在資產的確認標准中規定:「能以貨幣計量」,而不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容易造成企業虛增資產現象,從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記錄的信息真實性。
(4)『經濟利益』即『物質利益』相比抽象化。就定義發展而言,定義的要素、結構,應盡可能兼顧專業所用和非專業所易理解,這也是提高定義質量的關鍵,故擇用『物質利益』取代。

B. 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業務介紹

基本模式:
中租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中租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中租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租賃物件所有權即轉歸承租人所有。
服務領域:
在產品和服務體系方面,中租廣泛借鑒租賃業的先進經驗,並結合公司定位,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產品服務體系:在服務行業方面,主要有電信、醫療、交通運輸、航空、船舶、鋼鐵製造、石油、電力等;在租賃設備方面,主要有飛機、船舶、印刷設備、醫療器械、工程機械、機床、節能減排設備等。
業務優勢: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將「融資」與「融物」合為一體的新型籌資手段和貿易形勢,能夠給承租人帶來不同於設備貸款的諸多好處,可以滿足客戶多方面的需求。
1.為沒有信用記錄、實力小的中小企業、新辦企業開辟一個中長期融資渠道,同時使該類企業在融資租賃業務中逐步積累和提高企業信用
2.採用融資租賃購置,可以減少企業一次性支出
3.採用售後回租,有利於改善企業流動比率
4.靈活的租金支付政策,可以根據企業預計的稅前利潤進行安排,最大限度的獲取稅收扣除的好處
5.企業可縮短租賃物折舊年限,加速折舊提取,獲取延遲納稅的好處
6.有利於實現企業現金流的科學管理,保持現金流匹配,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模式:
1.直接融資租賃
中租根據承租企業的選擇,向設備製造商購買設備,並將其出租給承租企業使用。租賃期滿,設備歸承租企業所有。
適用於固定資產、大型設備購置;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
2.售後回租
承租企業將其擁有的設備出售給中租,再以融資租賃方式從中租租入該設備。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設備的所有權,但實質上設備的風險和報酬由承租企業承擔。
適用於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
3.廠商租賃
廠商租賃是設備製造廠商與中租結成戰略合作夥伴,以融資租賃方式為購買其產品的客戶進行融資,並進行後續設備資產管理的一種業務模式。
適用於設備製造廠商。
4.杠桿租賃
由中租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的租賃方式。中租通過成立一家項目公司,通過投入租賃物購置款項的部分金額,即以此作為財務杠桿,為租賃項目取得全部資金。
適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5.聯合租賃
中租與國內其他具有租賃資格的機構共同作為聯合出租人,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企業。
合作夥伴一般為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賃資格的機構。
6.委託租賃
中租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的一種租賃方式。租賃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
此模式可實現與投資機構、優勢企業進行租賃投資合作。
7.轉租賃
轉租賃是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中租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承租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方。
此模式有利於發揮專業優勢、避免關聯交易。 1.融資類擔保:
1)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是中租擔保為企業申請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以滿足其生產經營活動中臨時性、季節性資金需要而提供的擔保。
2)銀行項目貸款擔保:是中租擔保為企業申請銀行用於某一特定項目的貸款,如新建、擴建、改造、開發與購置設備等目的提供的貸款擔保。
3)銀行票據擔保:是中租擔保為企業辦理流動資金項下的銀行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證)提供的擔保。
4)銀行保函擔保:是中租擔保為企業在銀行開具的保函(包括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等)業務提供的擔保。
5)融資租賃擔保:是中租擔保為企業在採取融資租賃方式購買設備時提供的擔保。
2.非融資類擔保:
1)訴訟保全擔保:中租擔保可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或其它組織及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提供擔保。
2)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中租擔保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同時,向承包商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3)投標擔保:由中租擔保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
4)承包商履約擔保:由中租擔保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5)承包商付款擔保:中租擔保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
6)交易履約擔保:中租擔保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向交易的當事人提供擔保,承諾一旦在該項擔保的受益人履行了其所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之後,保證人將保證被擔保人按交易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義務,從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被擔保人基本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並通過工商年檢,連續正常經營1個會計年度以上
2.符合銀行及我公司的支持行業
3.第一還款來源可靠,具備按期償還貸款的能力
4.無不良信用記錄及重大民事、經濟糾紛
5.反擔保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可操作性
6.經營者依法經營,對企業有清晰地發展規劃
7.具有高素質的管理團隊、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經營管理機構

C. 租賃合同糾紛等案件,行為保全的申請事項主要有哪些

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融資租賃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D. 法院扣融資租賃的車能要回來嗎

車輛被法院扣押的,可能是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可視具體原因採取相應的措施而要求將車輛取回:1、如果是因財產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則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從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將車取回。2、如果是在法院執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則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的義務後,法院就可以將車輛還給你;或主動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你也就可以將車輛取回的。

E. 資本保全是什麼 概念會計與財管中,在什麼情況下會用到這個原則

資產(assets)保全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的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資產是企業、自然人、國家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來計量收支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收入、債權和其他。
資產是會計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共同的構成的會計等式,成為財務會計的基礎。
簡單的說,資產就是能把錢放進你口袋裡的東西,負債是把錢從你口袋裡取走的東西。

資產具有哪些特點?

資產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第二,資產都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但也是企業所控制的;第三,資產都是企業在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中獲得的。
資產定義歷史發展
資產是財務會計中爭議最大的概念之一。歷來的會計學家都試圖對資產給出滿意的界定,但到目前為止,一個權威的、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共同認可的定義,尚未出現。
在完整的會計理論和公認會計原則尚未形成之前,對資產的定義,往往是與經濟學家聯系起來的。如美國會計學家斯普瑞格(C.E.Sprague)在1907年出版的《賬戶原則 》(Philosophy of Accounts)一書中,將資產下義為「以前所提供服務的聚集和將要獲取的服務的貯存」;1929年出版的《會計中的經濟學》(Economics of Accountancy)認為,資產是「指處於貨幣形態的未來服務,或可轉換貨幣的未來服務。……這些服務之所以成為資產,僅僅因為它對某個人或某些人有用」。可見看出,這種定義與當時的經濟學者內在的聯系。
在40-50年代會計准則基本形成時,有關資產的定義產生了根本的變化。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於1953年發布的第一會計名詞公報,轉而從會計規則角度來定義資產。這份公告定產:資產是依據會計的規則或原則,而在賬簿上結轉到賬戶借方余額所代表的事物。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於1970年所發布的第四號報告也認為,「資產是企業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所確認和計量的經濟資源」。
近年來,會計界對資產的定義,又走向與經濟學結合的道路。最具代表性的定義當數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結構公德第六號中的界定:「資產是一特定主體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並為主體擁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其它國家和國際性組織在研究、制訂財務會計概念結構時,都程度不同地採納了這一定義,將資產的根本特徵界定為未來經濟利益。
從未來經濟利益角度來界定資產,確實反映了資產的核心和本質。但是,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要求,會計只核算與報告那些明確、可靠地進行計量的對象,任何存在計量上困難的內容,目前的財務會計都不進行反映。顯然,未來經濟利益難以准確、可靠地計量。將資產定義為未來經濟利益,至少在目前與財務會計的其他基本特徵不統一,從而損害了財務會計理論的內在一致性。
我國於1992年底所發布的《基本會計准則》,採取了一種折衷式的處理,將資產定義為「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就目前的認識水平而言,既避免了按照會計規則確定資產的不合理的邏輯,也迴避了未來經濟利益過於抽象、無法計量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未來對資產定義的討論,不僅要聯系財務會計的假設、目標等,而且發展的眼光,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一、資產定義幾種觀點
1.未消逝成本觀
未消逝成本觀是對資產性質的早期描述。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佩頓和利特爾頓在《公司會計准則導論》(an introction to corporate standard)(1940)中明確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觀。他們認為:「……成本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已經消耗的成本為費用,未耗用的成本為資產……」也就是說,他們認為資產是營業或生產要素獲得以後尚未達到營業成本和費用階段的那部分余額,是成本中未消逝的那部分余額。顯然,這種觀點同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它著重從會計計量的角度來定義資產,強調了資產取得與生產耗費之間的聯系。
2.借方余額觀
資產定義的借方余額觀是由美國會計師協會(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的前身)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在其頒布的第1號《會計名詞》(1953)中提出來的。該公告認為:「資產是由借方余額所體現的某種東西。這一借方余額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或規則從結平的各賬戶中結轉過來的,前提是這一借方余額不是負值。作為資產,它代表的或者是一種財產權利,或者是所取得的價值,有的則是為取得財產權利或為將來取得財產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一認識的基本特徵是將資產視為借方余額的體現物。據此,不僅借方余額所體現的應收賬款、存貨、設備、廠房等要確認為資產,而且由借方余額所體現的遞延費用等項目也可以確認為資產。顯然,這種觀點只是從會計結賬技術的角度來理解資產,很難說是在描述資產的性質。
3.經濟資源觀
經濟資源觀是關於資產定義的頗具影響的一種觀點。1957年,美國會計學會發表的《公司財務報表所依恃的會計和報表准則》中明確指出:「資產是一個特定會計主體從事經營所需的經濟資源,是可以用於或有益於未來經營的服務潛能總量」。對資產的這一認識,第一次明確地將資產與經濟資源相聯系,雖然它並未正面提到無形資產的內容,但這一定義至少可能將無形資產包納其中。另外,它也明確了資產與特定會計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特定會計主體能夠藉助資產業從事未來經營。1970年,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在其發布的第4號公告中提出了一個資產定義:「資產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企業經濟資源,資產也包括某些雖不是資源但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遞延費用」。這一定義雖然明確指出資產的實質是經濟資源,接受了「經濟資源」這一新認識,但它卻認為,經濟資源應否視為資產,取決於公認會計原則的確認和計量標准,這就把資產的實質與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之間的主從關系顛倒了。
4.未來經濟利益觀
目前比較流行的資產定義體現了未來經濟利益觀的觀點。1962年,穆尼茨(moonitaz)與斯普勞斯(r.t.sprouse)在《會計研究論叢》第3號——《企業普遍適用的會計准則》這一文獻中明確提出:「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已經由企業通過現在或過去的交易獲得。」現在的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6號(sfac no.6)中提出:「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中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未來經濟利益觀認為,資產的本質在於它蘊藏著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對資產的確認或判斷不能看它的取得是否支付了代價,而要看它是否蘊藏著未來的經濟利益。在現實中,雖然成本是資產取得的重要證據之一,而且成本還是資產計量的重要屬性,但是,成本的發生並不一定導致未來的經濟利益,而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也並不必然會發生成本,例如,業主投資、接受捐贈等。所以,未消逝成本觀將未耗用的成本看成是資產,視資產為成本的組成部分,是不切實際的。而經濟資源觀強調資產的經濟資源屬性,把一些不是經濟資源但有助於實現未來經濟利益的或減少未來經濟損失的項目如某些備抵項目排斥除在資產之外。未來經濟利益觀則將這些項目合乎情理地包括在資產之中。因此,我們說未來經濟利益相對於其他觀點來說更加全面、合理。
財務會計中資產的一般學術定義: 資產指預計有助於生產未來現金流入或減少未來現金流出的經濟資源.
資產定義應包括兩個要義:
(1)資產的經濟屬性即能夠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這也是資產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說,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要成為資產,必須具備能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這是資產的第一要義。
(2)資產的法律屬性即必須是為企業所控制,也就是說,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能可靠地流入本企業,為本企業提供服務能力,而不論企業是否對它擁有所有權,這是資產的第二要義。
二、中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
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這一定義,忽略了作為企業資產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質,即資產應當是「預期會給企業帶未來經濟利益」。按照我國基本准則規定的定義,在實務工作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是:即使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不能再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仍然作為企業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從而造成了企業產不實。例如,由於技術進步,原有設備已經被淘汰或長期閑置不用,或從國外引進的設備原材料供應等原因在國內無法使用、這些設備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因其符合資產定義而仍作為企業的資產,其價值仍反映在會計報表的資產方,造成企業虛增資產,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實性。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第287號令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中對資產進行了重新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並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企業會計制度》。
對比兩個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資產定義在三個方面對原定義作了修正:一是新的定義把資產的內涵真正揭示了出來,強調資產的實質是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原定義卻忽視了這一點。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產必須具有用性和盈利性,具有為企業服務能力或服務潛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控制別人得到這種利益都應該是企業的資產。相反,如果企業某項財產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則該財產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如待處理財產損失預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則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二是新定義中刪去了「能以貨幣計量」這一定語。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貨幣計量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問題,不是資產的本質特徵,只需要在關於資產的確認標准中規定,不必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三是新定義中把「經濟資源」修正為「資源」。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僅僅是經濟資源,也不僅僅是單一的、靜態的、具體的某一資產。目前會計上沒有確認和計量但確實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其它項目,如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商譽等也應該是企業的資源,而且是越來越重要的資源。
國際會計准則在框架中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作為以往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的可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以看到,變化後的定義從理論上與國際會計准則保持了內在的一致,其實踐意義是可以據資產的定義明確納入會計核算的資源范圍。
三、對資產定義的重新思考
我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可以說是我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的重大突破,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筆者認為新定義也有兩點不妥之處:
1.關於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即資產的法律特徵問題。
某一特定主體與作為資產的「資源」究竟存在怎樣的權利關系,也是資產概念的另一實質問題。原定義和新定義都認為是「擁有或控制」,筆者認為,如果將資產的內涵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則資源是「控制」而不是「擁有或控制」。一方面,「擁有」自然就能「控制」,將二者並列有重復之嫌,而且企業的資產和是否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並無必然聯系。如融資租賃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出租方在融資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所有權,但與該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對租賃物並非不具有實際控制權:而承租方對租賃物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有控制權。另一方面,企業的資產要麼來源於所有者,要麼來源於債權人,企業不存在擁有所有者和債權人的資產所有權。因此,以實際控制權來確認資產比較合理和恰當。所以,筆者認為,某一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是「控制」。關於這一點可從國際會計准則中資產的定義中得到佐證。
2.關於資產的來源。
新定義中的資產來源於「過去的交易、事項」,這只是對歷史信息作出反映,沒有著眼於未來的價值增值運動。資產既然是企業控制的資源,那麼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必然已經發生,沒有必要在資產定義中加上這一多餘的定語來說明其來源。
定義只要能體現資產的兩個要義,明確資產的兩個本質特徵即法律特徵(為企業所控制)和經濟特徵(具有未來經濟利益)就是科學而嚴密的。據此,可以將資產定義表述為:「是為企業所控制的、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編輯本段]資產分類
分類按照不同的標准,資產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按耗用期限的長短,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根據具體形態,長期資產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分類;按是否有實體形態,可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目前,我國會計實務中,綜合盯這幾種分類標准,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類別。
(一)流動資產
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一般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二)長期投資
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三)固定資產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
(四)無形資產
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五)遞延資產
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編輯本段]資產的確認
確認從理論上看,最嚴格的資產確認程序,應該是從資產的定義出發,確定資產的最本質屬性,然後,根據這一本持屬性的要求,建立資產確認的具體標准。以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定義為例:首先,「未來的經濟利益」構成了資產的本質要求,任何不具備未來經濟利益的內容,都不能被確認為資產。這樣,會計上的一些遞延支出與待轉銷損失,就不應該作為資產的形式出現;其次,資產還應與特定的主體相聯系,如某項未來經濟利益不能被該主體所擁有或控制,它也不能作為該主體的資產。這就將一些公共性資源,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第三,任何資產,都應該是企業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的。即使企業擁有了某項未來經濟利益,如果沒有明確的交易或事項,也不能確認為資產。這使得自創商譽被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當然,由於資產的定義目前還不統一,因此,資產的確認標准,也很難進行嚴格的界定。
從歷史發展角度看,資產的確認經歷了從收付實現制發展權責發生制,再向現金流動制轉變的反復。
理論上看,最嚴格的收付實現制以收到現金為收入,付出現金為費用。這樣,企業所有的資產就應該是現金資產,在存在任何非現金資產。在這一理論下,資產的確認較簡單、直觀。但是,只要是商品經濟,就離不開商業信用。也就是說,企業必須有相應的債權和債務,從而,出現了對收付實現制的第一次修正,資產的確認擴展到對債權、債務的確認。工業革命導致機器化大生產,固定資產問題再次成為會計所必要考慮的內容。收付實現制出現了進一步的修訂,將固定資產和折舊問題納入確認的范疇。多次修正的結果是:權責發生制逐步取代收付實現制,成為會計確認的基礎。
按照權責發生制,資產的確認標準是企業已取得或擁有該項資產的權利,這樣,對一些權利如購銷合同、一些重要的資源如人力資源、一些重要的未來經濟利益如商譽(包括自創商譽)等,都應該確認為企業的資產。考慮到會計基本假設中貨幣主價以及會計信息質量特徵中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等的限制,這些還無法確認為資產。因此,目前的資產確認基礎是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混合。
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特別是創新金融工具在企業中的逐步應用,傳統的資產確認標准 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目前,一些國家或國際性的組織如美國的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已將「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性轉移」作為資產和負會,已將「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性轉移」作為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標准,而不考慮某項工具的法律所有權是否轉移(即:交易行為的發生)。這樣,有可能會對現行的會計基礎進行再一次修訂,從而導致現金流動制的產生和應用。
[編輯本段]資產計量
計量所謂計量,是指會計要素量化的過程和方法。計量,也就是對資產加以量化表述的理論依據與具體方法。它涉及到計量屬性與量度單位的選擇。
理論的資產計量屬性,應該體現了資產的本質特徵。如果認為資產的本質特徵是未來的經濟利益,相應的計量屬必應該體現:第一,反映產出,而不是過去的歷史投入。這樣,最恰當地反映未來經濟利益的計量屬性,應該是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但是,這一屬性無法滿足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的要求,因此,具體會計實務往往是投入角度確定計量屬性,要求排除人為估計等因素,較為客觀,可以驗證。而所有計量屬性中,只有資產的取得成本(即歷史成本)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目前的會計實務中,資產的計量仍以歷史成本屬性為主。
在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廣泛應用於企業經營活動中,企業所持有的資產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為此,一些國家的准則制訂機構深度運用新的計量屬性,以合理地反映企業所持有資產的價值。目前,公允價值是應用較多的屬性之一,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的准則制訂機構都同意將或准備將公允價值作為因衍生金融工具而形成的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
至於量單位的選擇,較為簡單。在特價基本穩定的環境下,名義貨幣單位可以較准確地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而在物價變動幅度較大的環境下,不變購買力單位更為合理。
綜觀各國會計實務,資產的計量基本上以歷史成本/名義貨幣模式為主,即使其物價產生一定幅度的變動,也是如此。這說明,資產計量列多地是從可驗證性和操作方便等因素出發的。這多少也反映了會計這門學科的務實屬性。
報告資產的報告,主要是通過資產負債表進行的。但在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項目的睡理上,存在著收入/費用觀與資產/負債觀之爭。
按照收入/費用觀,利潤是收入抵砬費用後的余額。這樣,凡是不符合費用要素規定的各種支出,都不能進入利潤表,而在資產負債表的借方反映。這些不符合資產的資產負債表所反映的資產項目,有些不符合資產的本質規定。典型的有各種遞延支出或待轉銷損失。目前的會計實務多採用這一模式報告資產。
[編輯本段]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三章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資產定義的我思考
我持嚴謹提高定義質量的態度,對資產新定義進行分析,覺有不合適之處如下:
首先我將資產定義為『已由特定主體通過過去的交易、事項擁有,能用貨幣可靠計量價值,並預期未來會給該主體帶來物質利益的資源』。
(1)資產定義並非專屬概念。資產本身和定義既含概企業,也含概自然人、國家,不應單標定『企業』說明,故應用主體即『特定主體』取代。
(2)『擁有或者控制』同等重復。無論從詞義角度,還是從財產所有權角度,擁有、控制即為佔有。故擇用『擁有』取代『擁有或者控制』,來統一和突顯所有權中的佔有權。
(3)不應刪除『能以貨幣計量』該定義要素。通上文的資產定義發展史,我國1992年底、2000年6月21日各頒布的資產定義對比可見,新定義中刪除了『能以貨幣計量』部分。
首先,僅有『擁有或者控制』和『未來經濟利益』兩定義要素,還不能與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相統一,況且也不能更准確完整地區別資本概念。故『能以貨幣計量』是資產定義的本質特徵。
其次,無論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或二者結合,資產確認後,應當按照會計核算的需要,對其進行實際計量計價。若只在資產的確認標准中規定:「能以貨幣計量」,而不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容易造成企業虛增資產現象,從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記錄的信息真實性。
(4)『經濟利益』即『物質利益』相比抽象化。就定義發展而言,定義的要素、結構,應盡可能兼顧專業所用和非專業所易理解,這也是提高定義質量的關鍵,故擇用『物質利益』取代

F. 律師怎麼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執行案件

1-根據融資租賃的業務的不同來進行區分。
2-如果是一般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法院判決執行即可。
3-如果是大型設備或相關的項目的融資租賃業務可能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與合作,才能夠執行。

G. 為什麼不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作者:沙泉 中國的融資租賃起源於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的目的就是利用外資,從成立租賃公司第一天起,就允許銀行參股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所謂的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是外資銀行入股融資租賃公司,為了學習外國經驗和「陪綁」中國內資銀行也參與了經營。80年代中期,銀行就以信託投資公司的名義獨資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為什麼到後來中國又不允許境內銀行參股經營融資租賃,銀行本身也不允許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國外許多銀行也要退出中國融資租賃業? 融資租賃是貿易與金融結合的產業。按照社會分工,掌握社會資金的人不能做貿易,因為有錢不能胡作非為。同理做貿易的人不能經營資金。因此即使是銀行直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也要成立一個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剝離法律關系。這就是當時的分業經營概念。但是後來的經驗證明當時的做法是不成功的。 當時國家還處於計劃經濟體系的年代,對融資租賃的認識並不深刻,主要是急需國外的資金,又不想讓外資銀行進來,就採取融資租賃的方式變相從國外貸款。外資銀行認為融資租賃是突破中國金融管制的一個契機,是個前站哨,可以探聽中國金融改革動向的虛實。一旦成熟就以銀行的身份正式進入中國。為此他們拉中國的銀行一起入股,還不讓中國的銀行占控股地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外資銀行的股東貸款,融資租賃的業務主要是從事轉貸銀行業務。 利用國家信用,誰都不負責任,遇到改革變故,都說他人原因。 外資銀行對中國的國情不了解,以為中國是個強權國家,對政府比較信任。而當時的企業幾乎沒有私人企業和民營經濟,只要政府給擔保,要多少錢給多少錢。80年代中期,市場經濟的反應開始出現,一些「國家的企業」開始沒有能力還錢,當出資人憑借擔保找到政府時,政府才知道企業融資應該和政府分離。86年中國突然取消政府擔保,已有的擔保在經濟上沒有任何意義,讓外資企業措手不及。中國是個轉軌國家,許多舊體制隨時都會發生變化。不管是政府還是企業,當時都沒有認識到這點。 盡管後來向中央政府反映得到一些補償,但對今後的經營產生很大的影響——外資銀行也要按照中國的市場經濟規律承擔放款風險。由於大部分外資企業不了解中國,加上中國外部經濟環境惡化,融資租賃開始全行業崩潰。鑒於債權的原因,這些外資銀行想乾乾不了,想跑跑不成。 中資銀行獨資經營的融資租賃更加熱鬧。銀行一旦放開做貿易,當時的情況可想而知,許多不負責任的項目只要能出國、能拿好處,你不需要租賃我都來告訴你如何使用融資租賃,反正也不需要你出錢。這種做法約半年時間就被叫停。信託投資業務從銀行分離。已經入股租賃公司的銀行也撤不出來,外資租賃公司主要外國銀行出資銀行和租賃的關系就暫時凝結到這里。 97年亞洲金融風暴,沖擊中國的金融體系,中國金融機構實行徹底的分業經營,銀行要撤出租賃公司。能撤的銀行都撤了,沒有撤的銀行不是不想撤,還想干,而是債權太大撤不了。加上眾多融資租賃公司拖欠銀行的資金,有錢沒錢都以各種理由不還貸款,從此銀行談「租」色變。 混沌的融資租賃業,發生了許多讓人不理解的事情。其實是體制問題,不管是出資人、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對資金的使用都沒有承擔應有的責任所造成的。 當租賃公司和銀行一同參加承租企業破產清算時,當法院宣布租賃物件不作為破產資產時,宣布破產清算結束,銀行和租賃公司得到的是一張償債率為「0」的法院判決書時,銀行愕然。同樣是貸款行為,叫法不同,一個全損,一個保全租賃資產。 當租賃公司帶著法院執行機構到銀行查封承租企業帳戶時,銀行以「為儲戶保密」為由拒絕法院執行。租賃公司愕然,難道租賃公司的錢不是從銀行貸款的嗎?當銀行抱怨租賃公司不還錢時,從來沒有考慮到自己的行為。 租賃公司盡管沒有資金來源,但通過催債也收回一些資金。這部分資金沒有還給銀行,卻用來經營高風險和租賃無關的項目。反正不是自己的資金,用別人的錢「玩」,真爽。真正受損害是銀行,銀行的資金又來源於民眾,損失最終轉嫁給民眾。融資租賃公司給人們的印象就是「圈錢」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的怪異關系導致資金來源被切斷,融資租賃業走入崩潰的邊緣。 進入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銀行商業化,租賃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融資租賃公司經過火的洗禮,股權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民營資本的介入,解決了租賃公司歷史遺留的問題,融資租賃業又開始復甦,銀行又重新審視融資租賃。 首先銀行的商業化帶來放款責任化,銀行不會隨意,有個人目的地去放款。其次通過融資租賃放款可以達到抵押貸款不可相比的好處。一是借款放得不到資金,不會亂用資金;二是租賃的利率是市場化利率,不受金融監管;三是租賃物件不參與破產,不會全損;四是做法靈活,風險降低;五是規避了一些政策限制。將一些好項目和次好項目通過融資租賃,開拓了新的放款渠道,降低存差過大的風險,解決惜貸問題。租賃公司現在和銀行又是緊密的合作夥伴關系。 但是銀行還擔心一個問題,就是租賃公司收回租金是否還會像過去那樣,欠著不還,去經營其他高風險項目去。這是目前金融監管部門沒有監管,也無力監管的問題。與其那錢讓租賃公司玩,銀行為什麼自己不能經營呢? 於是銀行就開始疑問。既然說融資租賃業務是金融業務,為什麼不讓銀行經營!為什麼還需要經過租賃公司轉貸增加銀行風險和用戶的成本,為什麼不給銀行一個安全的資金出路。於是業內開始呼籲對銀行開放融資租賃業務。 其實,不管現在開放還是不開放,人大已經給融資租賃立法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融資租賃在5年(立法周期)以內,肯定要全面開放。銀行業早晚要享受到直接開展融資租賃的權利。只不過這5年的時間對於銀行的發展不是太過於漫長了嗎? 現在談論最多的是金融的混業問題。租賃業並不是金融業(國家已經有明確的產業分類),談不上什麼金融混業經營。融資租賃不過是一種交易方式,銀行使用這種交易方式比傳統的設備貸款更安全。 目前我國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是結構風險。即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比例相差太懸殊。在發達國家一般在6:4,我國2003年底的統計數據是97.8:2.2,還不如一般發展中國家。這種結構的不合理,把投資風險都押在銀行和政府身上的做法應該結束了。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權、責、利相統一的運行機制,徹底改變以往有人決策、有人投資而無人對投資後果負責的做法。 融資租賃是銀行開展直接融資的最好載體。目前信託投資公司把信託資金和融資租賃結合起來取得了很好的收益。銀行也可以把理財和融資租賃項目結合起來。既提高了出資人的收益,承擔了投資環節的風險,改善銀行存差過大的間接融資結構。於民、於銀行、於國家都有好處,為什麼不可以做呢? 監管部門唯一擔心的就是銀行以控制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貿易活動為目的,自由提供資金。實際上我國的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237條)」和「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合同法》244條)。」融資租賃交易中終究需要由承租人承擔償還責任,他們不會把這個權利交給銀行,銀行干預了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租金。 另一個問題就是融資租賃的品種問題。融資租賃是知識經濟,沒有專門的人才和機構運作,一般是不容易的。因此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該限定在簡單融資租賃的范疇,因為它的運作方式和設備貸款差別不大,只不過多一個設備所有權的名義轉移問題。銀行不能像專業租賃公司那樣還允許翻許多的花樣經營,那樣容易逃脫監管。 融資租賃是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信用流結合的產物,銀行只有資金優勢,沒有物資優勢(企業股東除外)因此融資租賃業務最好限定在設備租賃的范疇。並且選擇設備二手市場比較成熟的項目。有了物資的退出機制,銀行開展融資租賃大膽地往前走把。

H. 友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是不是騙子

勸誡看到這則消息的筒子們吶!千萬一定不要上當!作為這家台企曾經的一員,只想說 公司內部腐壞惡心的事兒多到不要不要!能遠離最好遠離!千萬別粘上!!!

I. 深圳融資擔保牌照怎麼辦理需要哪些資料

本文根據騰博國際實際辦理經驗撰寫,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要在深圳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需要明確以下幾個要素:設立地點,實收資本多少,高管人員,經營的場所,以及業務的管理體系。由於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屬於地方性的,所以我們很好理解為什麼各地省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起設立的整體條件,審核要求有差異。一般來講,一線城市的發起設立的條件是比較高的,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各地最低的注冊資本要求。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條件和資料:
1、注冊資本最低實收1億元人民幣。
2、出資股東需滿足:(企業法人)存續滿三年,近兩年連續盈利,經三年累計利潤達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低於70%,凈資產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有3年以上從事經濟工作的經歷,沒有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信用記錄,個人擁有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其出資額2倍,其中銀行存款等流動資產不低於其出資額,且具有合法來源。
3、股東出資比例限制:主發起人是一個企業法人時,持股比例不低於30%,由兩個企業法人主發起時,各持股比例不低於20%。另外,一般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出資額需要不低於50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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