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企業融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瓶頸是融資難問題。因此,剖析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和成因,回顧中小企業融資基本實踐,針對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體制性、政策性及操作性障礙,研究提出緩解融資難的政策建議,對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與造成融資難的主要原因
2003年,我國GDP的56%、社會銷售額的59%、稅收的46%、出口額的62%和就業的75%均是由中小企業創造或提供的。然而,中小企業所獲得的金融資源與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作用卻是極不相稱的。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一是獲得信貸支持少;據統計,我國300萬戶私營企業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僅佔10%左右。2003年全國鄉鎮、個體私營、「三資」企業的短期貸款占銀行全部短期貸款的比重僅為14.4%。據調查,2001年浙江省民間投資中銀行貸款僅為20.1%。
二是直接融資渠道窄。由於證券市場門檻高,創業投資體制不健全,公司債發行的准人障礙,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資本市場公開籌集資金。據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8月的調查顯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供應的98.7%來自銀行貸款,即直接融資僅佔1.3%。
三是自有資金缺乏。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內源融資,從而極大地制約了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做強做大。據國際金融公司研究資料,業主資本和內部留存收益分別占我國私營企業資金來源的30%和26%,公司債券和外部股權融資不足1%。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主要成因
一是金融資源分布與中小企業布局不匹配,政策力度不強。為防範金融風險,國有商業銀行一律實施「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戰略,大規模撤並基層網點,上收貸款許可權,使那些與中小企業資金供應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有責無權、有心無力。同時,政府對銀行開展中小企業貸款的激勵機制有待創新,銀行自身在機構設置、產品設計、信用評級、貸款管理等方面都難以適應中小企業對金融服務的特殊需求。我國已經設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但每年只安排10多億元,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從1999—2004年5月,針對個人創業的小額擔保貸款全國也只發放18億元,相對於中小企業的巨大資金需求,只能是杯水車薪。
二是擔保規模小、風險分散與補償制度缺乏,與企業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適應。據調查,中小企業因無法落實擔保而拒貸的比例高達23.8%,因無法落實抵押而發生的拒貸比例高達32.3%,二者合計總拒貸率高達56.1%。但目前面向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業發展還難以滿足廣大中小企業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通常僅在籌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資金支持,缺乏後續的補償機制;民營擔保機構受所有制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而無法與協作銀行形成共擔機制。由於擔保的風險分散與損失分擔及補償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擔保資金的放大功能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較大制約。另外,與信用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發展。
三是多層次資本市場尚未形成,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不協調。據有關數據表明,2003年前兩季度股市融資僅佔1.6%,前三季度股市融資佔2.2%。在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結構極不協調的前提下,證券市場還是以主板為主向大型企業傾斜。加之低門檻的創業板遲遲不開,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被紛紛取締,非正規融資缺乏法律支持,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困難加劇。
四是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弱、信息不對稱,影響銀行的積極性。中小企業管理基礎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加之關聯交易復雜,財務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資信度不高。中小企業借款的特點是「少、急、頻」,銀行常常因中小企業信用信息不對稱、貸款的交易和監控成本高且風險大而不願放款。2003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平均不良率為32.1l%,比商業銀行貸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15.7個百分點,貸款質量較差也影響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
二、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所採取的措施
為進一步發揮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國家高度重視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
1998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繼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並兩次調整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實行浮動利率,以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並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和引導各類商業銀行切實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具體措施。比如,中央銀行通過再貸款、再貼現和發行金融債券等形式對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金融機構予以支持;適當下放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許可權;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業可以發放信用貸款,簡化審貸手續,完善授信制度,擴大信貸比例等。上述激勵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國家開發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積極依託城市商業銀行網路開展對中小企業的轉貸款業務,並對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試行再擔保。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努力實現金融理念、金融產品和服務功能的創新。廣東發展銀行決定三年內向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放貸1000億元,並為此精心打造了「民營100」專項金融服務方案。針對企業在「創業」、「成長」、「發展」三階段的不同融資需求,專門設計了八大套餐,以有效解決企業貸款難問題。據調查,目前城市商業銀行80%以上的客戶是中小企業,70%以上的信貸資金投向各類中小企業。
(二)採取多種融資方式,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近年來,各級政府在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建立科技創新基金,通過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從1999年到2003年,國家共投入33億財政資金,支持了全國4946個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創業與發展。二是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目前,我國已經建立200多家不同程度、不同規模的產權交易市場,其中上海、北京、天津等城市的產權交易市場已具相當規模。2003年上海產權交易所的交易額已突破3000億元,為各類中小企業資產重組、產權多元提供了交易平台。三是充分發揮典當、融資租賃等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融資工具作用。到2003年底,我國典當行已發展到1000多家,資本金60多億元,為中小企業通過典當融資帶來便利;融資租賃規模也不斷擴大,2003年僅浙江一省的融資租賃業務就超過700億元。四是開通直接融資渠道。今年5月,深圳交易所開通了中小企業板塊,為優強中小企業迅速壯大提供了直接融資來源。據統計,目前已有34戶完成了公開發行,總規模為8.34億股,發行總融資額82.21億元,平均發行規模2452萬股,平均融資金額2.42億元,新股上市首日漲幅平均為83%。一批符合條件的成長性中小企業將獲得上市融資機會。
(三)構建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突出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問題
地方各級政府在借鑒發達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組織推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通過幾年的實踐,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體兩翼四層」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模式。「一體」指主體,模式強調「多元化資金、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績優者扶持」;「兩翼」指商業性擔保和民間互助擔保作為必要補充;「四層」指中央一級,省(市、區)一級,地市一級、縣(市)一級。近年來出台了擔保的有關法律、政策和稅收優惠等,有力地促進了擔保業的形成和發展。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3年6月底,全國已設立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966家,共籌集擔保資金287億元;累計受保企業約5萬戶,累計擔保總額約1180億元,受保企業新增銷售收入118億元,新增利稅102億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尋保難問題。
(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
培育信用需求、規范信用市場、完善信用制度、營造信用環境,對於提升中小企業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抵禦信用風險,提高自身的融資能力,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外部的中小企業徵信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向銀行等機構提供企業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業,樹立信用典型,大力宣傳和推廣信用管理先進模式和經驗;另一方面,積極開展企業內部的信用制度建設和普及工作,加強企業內部的合約管理、營銷預警、商賬催收、財會管理和雇前調查等,對企業經營、管理、檢測等人員開展信用和專業技能培訓,培養信用調查分析、評價和監督等專業人才。目前,有關部門已在北京、山西、吉林、浙江、四川等城市進行試點,通過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信用評級、企業信用制度等,不斷提升企業自身的融資能力。
三、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政策建議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融資體制、信用環境、企業自身及融資機構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等諸多因素,需要綜合協調、配套解決。建議遵循三項原則:一是貫徹產業政策和就業優先原則;二是完善針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激勵原則;三是堅持獨立審貸、自主發行的市場運作原則。
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一)建立健全中小金融機構組織體系
允許新創設立或改建設立區域性股份制中小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設立專門為小企業服務的政策性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積極吸引非公有資本人股,進一步壯大和完善為城鎮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實力和機制。農村信用社應吸收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人股,加快改善股權結構,加大對農村中小企業的信貸服務力度。
(二)鼓勵各類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通過稅收支持、擴大利率浮動幅度以及再貸款、再貼現等方式,鼓勵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合理確定中小企業貸款期限和額度,切實發揮銀行內設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的作用。要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三)鼓勵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創新
要針對中小企業自身特點,改進對中小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開展授信業務;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業,拓展公司理財和賬戶託管業務;放寬融資租賃公司的准人條件,支持開辦融資租賃;開展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試點。支持中小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投資和使用國外貸款。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方式和手段;進一步發揮典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積極作用。
(四)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繼續發揮主板市場作用;在完善現有中小企業板塊基礎上,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上市育成和輔導體系,適時啟動創業板市場;逐步擴大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整合和規范現有產權交易市場,為非公有制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服務;繼續推動中小企業企業境外上市工作。鼓勵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探索債權融資方式。通過稅收政策支持開展創業投資。推動建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五)建立和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鼓勵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的機構經核准可免徵營業稅。加快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准人、風險控制和損失補償機制。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建立擔保業自律性組織。
(六)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研究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評級、發布制度以及獎勵懲戒機制,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對資信等級高的中小企業,應簡化工商年檢手續,逐步實行備案制。加強中小企業內部信用制度建設。
『貳』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不規范整改措施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管理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現企業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避免企業經營中的重大失誤,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特製定農口國有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暫行規定。
第二條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通過監管促進企業資金使用、管理和決策規范運行,降低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監管原則:(1)側重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制度監管的原則;(2)依法依規監管的原則;(3)違規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委農工委、市農委直接管理的農口系統經市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內容。
(一)審定企業大額資金標准。企業大額資金數額分較大(30萬元至50萬元)、特大(50萬元至100萬元)、巨大(100萬元以上)三個標准,其具體標准由各企業依據本企業資產佔有規模、生產經營情況,經企業董事會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會制度的企業由經理辦公會研究提出),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
(二)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范圍。企業大額資金的使用是指企業在建設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購置、原輔材料采購等經營活動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新建項目的投資;境外企業的投資、入股;企業固定資產的購置及改擴建;企業資產的轉讓、置換及變賣;企業對外融資;企業對外經濟擔保;企業大額流動資金的使用等。
(三)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程。
做好大額資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額資金使用前,企業有關部門對涉及的項目必須進行科學審慎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評估論證。
大額資金使用要經集體研究決定。對於重大投融資項目(包括兼並收購企業、固定資產購置、企業資產轉讓、置換、變賣等),公司制企業要由公司董事會按《公司法》及財政法規等要求集體決策;其他企業由經理(廠長)會議等形式集體決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集體決策前,應主動向企業黨委溝通情況,徵求意見建議;企業黨委要通過一定形式溝通,積極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
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適合招投標運作的要實行招投標管理。具體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大宗原材料采購項目、企業資產變賣項目等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1999]1162號)及市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要實施預決算管理。以現金流量為重點,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預算內資金支出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制,限額以上資金支出實行集體討論。企業一律不準對外企業及個人借出資金。
第五條 大額資金使用監管的主要形式。
農口各國有企業,要嚴格按照此規定精神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大額資金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每半年將本企業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向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報告一次。市委農工委、市農委通過對企業財務統計資料不定期抽查、對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審計和監察等方式進行監管。
第六條 大額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企業法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盲目決策,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未經企業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批准,企業領導者擅自個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業大額資金的。
(三)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隱匿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真實意圖,虛假投資,侵吞國有資產的。
(四)虛報、多報企業投資項目和規模,加大企業資金投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浪費的。
第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叄』 請問在融資性擔保機構更改名稱需要監管部門審批嗎
(一)變更名稱。(二)變更組織形式。(三)變更注冊資本。(四)變更公司住所。(五)調整業務范圍。(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八)分立或者合並。(九)修改公司章程。(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摘自《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匯編》增補本
『肆』 融資銅的融資銅整頓
高盛2013年5月發布的報告指出,融資銅的整頓堪稱中國的「雷曼兄弟事件」。高盛的統計認為,2012年初以來中國短期外匯貸款中約10%可能與銅融資相關。更廣泛地說,近2013年的這幾年來,中國保稅區庫存與短期外匯貸款一直存在正相關關系。不過,高盛認為這種好光景即將結束。
隨著中國外管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將實施,銅貿企業壓力正在與日俱增,這些企業的調整甚至會帶動全球銅市的震盪。
鑒於本輪外匯局要整頓的重點目標就是信用證的發放和貿易公司的活動,為滿足政策規定,高盛認為銅融資的各方都需要調整原有做法,而調整的結果有可能是銅結清,銅融資的全面結清可能為銅價帶來下行壓力,因為用於利差套利的銅從正回報/利差資產轉為負利差資產。
對於虛擬銅貿而言,整個交易環節,至少需要一家境內具有進出口資質的發起企業甲、境外的出口企業乙(以香港為主)、甲境外分支機構丙以及境內銀行丁。為了避免被外匯局列為B類公司,參與交易的母公司及其境外分支機構可能會通過以下方法削減美元信用證負債:甲賣出流動資產來為美元信用證提供資金,而丙在境外借入美元為境外美元債務辦理信用證展期。
這時的整體影響在於減少可用信用證的規模,進而可能影響融資銅交易。截至2013年5月,我們還不清楚一旦這些公司被劃歸B類將會有什麼具體變化。不過,如果B類公司被禁止進行信用證展期,那麼可能會加快融資銅結清的步伐。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貿易公司可能被迫出售包括銅在內的流動資產,以償還此前融資銅交易中積累的信用證債務。
對於銀行丁而言,高盛認為為了滿足外匯局規定,其可能會通過削減信用證發放及增加外匯(主要是美元)凈多頭的方式來調整資金頭寸,這兩種方式都可能會直接削減銅融資交易的總規模,並提高信用證融資成本。
而對於離岸企業乙而言,在沒有較大收益的情況下,其可能沒有理由支持讓保稅銅停留於自己的資產負債表之上。高盛認為,如果上述調整發生會導致大量保稅港或到港銅流向境外市場,導致2014年境外銅供過於求。
高盛的報告指出,未來1-3個月中國市場向倫敦金屬交易所(LME)市場湧入的額外現貨銅可能至少將達20萬-25萬噸,佔全球季度供應量的4%-5%,從而引發期貨升水擴大並可能對現貨銅價帶來下行壓力,而且現貨市場也會倒逼期貨市場。高盛進一步調整其原有估價,認為8,000美元/噸的6個月銅價面臨下行風險。未來12個月來看,銅價短期內的進一步上漲將是良好的賣出時機。

『伍』 哪有小額貸款公司的整改意見範文
目前,我國需要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機制。首先,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將監管主體統一化,提高辦事效率,有針對性地開展實質的監管;其次,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主體的具體職責;最後,要制定對違反監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
(一)內部管理建議。
小額貸款公司的需要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增強風險防控能力。首先,相關部門必須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在申請建立的時候就提交完備的、嚴密的管理規章制度,同時規定其管理團隊中專業人員的最低數量,保證管理團隊的人員素質;其次,在日常經營中必須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實行審貸分離、企業授信額度管理;最後,一定要制定合理的還款計劃和利率,並且貸款發放嚴格按照計劃的每筆還款額度按時進行還款。此外,還要求,貸款發放後以後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定期審查,以備出現風險及時採取措施,保障貸款安全。
在市場中,完善的激勵機制可以促進企業的高效率。對於小額貸款公司來說主要有兩個方面可以採取激勵機制。第一,對小額貸款的客戶,可根據其信用等級狀況和還款情況,對按時還款的客戶給予更優惠的服務;第二,信貸員作為直接與客戶交流的人員,是控制風險的第一關,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根據每個信貸員貸出款項的還款率來實行獎懲制度,以督促信貸員在貸出每一筆款項的時候,就會認真調查,能夠有效減少風險。
(二)相關政策建議。
目前,我國需要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機制。首先,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將監管主體統一化,提高辦事效率,有針對性地開展實質的監管;其次,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主體的具體職責;最後,要制定對違反監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規定,又適合地域經濟特徵的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開展情況、財務狀況、內控制度執行情況以及風險防範機制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避免出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外部風險控制缺失。實行中央督導,地方監管的模式,使小額貸款公司促進當地經濟繁榮並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政府要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支持力度,構建良好的政策環境,鼓勵其多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第一,逐漸放開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第二,地方政府對給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金融機構適當予以財政補貼,以鼓勵金融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資金支持;第三,減輕稅負。主要可以實行農村信用社3%的營業稅率,以及一般金融機構6%左右的所得稅。
『陸』 企業融資戰略的企業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外源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外源融資主要是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企業外部取得的資金,主要包括資本市場籌集、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其他外部籌資。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系還不夠完善,企業外部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外部監控機制。我國企業國有股權高度集中,董事會及董事長就只能是國有股的代表,由政府來任命,而不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這就意味著董事會成員可以不向全體股東負責,不受股東的監督。在沒有充分監督的情況下,企業對外融資往往成為領導個人意圖的體現,其募集來的資金往往投資到很多項目中,融資、投資科學性不高,投資風險加大。金融機構貸款也是企業外源資金的主要來源,近年來,我國實行了較為寬松的貨幣政策,為企業從金融機構貸款獲得了便利,也為企業盲目擴張提供了「動力」,因為銀行貸款相比資本市場籌集條件更為寬松,速度也更快。所以,近幾年來很多企業將融資眼光紛紛投向了金融機構,但金融機構既需要到期償還,而且受到國家宏觀政策影響較大,進入2011年以來國家開始逐步實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多次提高存款准備率和存貸款利率,加大了企業外源融資的風險。
(二)內源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內源資金是指企業內部運營產生的資金流,和企業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主要由企業內部滾存收益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組成。企業的發展的基礎還是靠內源融資,內源資金的規模了決定了企業外源融資的風險,以及企業擴張速度的可控性。但由於企業和地方政府利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往往不是按照市場機制引導企業,而是盲目擴張,人為地「湊大」,把一些不相關聯的企業簡單地劃在一起;或者讓優勢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手段去「幫助」一些負債累累、多年虧損的企業度過難關。這樣容易造成企業內部資金嚴重透支,違反了企業的發展規律,而且資本聚集有名無實,導致先天「發育」不良,必將導致後天「造血」機能失調,小資本無法帶動和激活大資本。另一方面,企業在發展的時候,往往很少考慮自身資金積累,求快求大心理嚴重,把過多的錢用於長期項目,致使流動資金不足,企業的資金分配比例失衡,運轉艱難,財務風險陡增。

『柒』 融資擔保公司上了整改通知裡面需要怎麼處理
樓主、您好:
對照整改要求,看看哪裡違反了規定,落實改正
希望能夠幫到您。望採納
『捌』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玖』 融資機構有哪些
為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依據《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方式。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發、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第一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並實行編號終身制。

(9)融資機構整改擴展閱讀:
融資擔保公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收到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交回的,由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依法收繳。
2、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
3、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