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試論述信用證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信用證的基本法律關系涉及到三方:賣方、買方和開證行。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礎關系,國際貨物買賣法律關系;賣方和開證行之間是信用證法律關系(即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買方和開證行之間是委託和代理關系。
在復雜的信用證法律關系中還包括議付行與賣方的融資、與開證行的委託關系;通知行與開證行的委託關系;償付行或付款行與開證行的委託關系等等。
② 國內信用證賣方議付到底是什麼意思
所謂「議付」,是指議付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後,先行用議付行自己的資金墊付給受益人,但要扣除自議付墊款之日起,到預計開證行對議付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手續費。
也就是說,「議付」是議付行向受益人提供的一種融資業務,且這種融資是有追索權的,即當議付行拒絕向議付行付款時,議付行有權向受益人追討之前自己墊付的價款。
③ 外貿行業中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一、出貨規格、日期與合同規定不符造成收匯風險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交貨,一是生產廠誤工,造成晚交貨;二是用類似規格的產品代替合同規定的產品;三是成交價格低,以次充好。
二、單證質量差造成收匯風險
出貨之後,交議付行的單據沒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這時即便買方同意付款,卻白白支付了昂貴的國際通訊費用和不符點扣款,且收匯時間大大推遲,尤其對數額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來會出現虧損。
三、信用證規定的陷阱條款所造成的風險
某些信用證規定,客檢合格證是議付的主要單據之一。買方會抓住賣方急於出貨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時提出種種付款的可能,迫使企業出貨。一旦放貨給了買方,買方極可能故意驗貨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錢、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運輸單據出具後7個工作日內在國外到期等等。這類條款議付行及受益人都無法保證做到,必須認真審證。一旦出現陷阱條款,應及時通知修改,千萬勿貪一時省事,給日後埋下風險隱患。
四、沒有一套完整的業務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兩頭在外,易出現問題。如果企業沒有完整的業務管理辦法,一旦出現官司,會造成有理打不贏的局面,尤其對那些只注重電話聯系的企業。其次,由於每年企業的客源在擴大,為了企業在貿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對每一個客戶建立業務檔案,包括資信度、貿易量等等,逐年進行篩選,降低業務風險。
五、與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風險
對出口業務來講,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託方墊付資金,盈虧由委託方承擔,代理方僅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而現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不是這樣。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戶少,收匯能力差,又要力爭完成指標;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費少。一種是收購販賣式,工廠取得安全收匯。一旦出現買主問題,預借款必將成為泡影。另一種是「賣單」業務。如代理商不認真對工廠進行跟蹤,也會出現與客戶串通出貨,欺騙「賣單」人。
六、使用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風險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種遠期商業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這種方式就等於給進口商融資優惠,雖然開證人自願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僅需出口商墊款、放款,實質上是客戶等待貨物到港後查驗到貨的數量。如市場變化銷路不暢,進口商可申請銀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貨給國外做生意的同學、朋友。以為是關系客戶,不存在收不了匯的問題。一旦出現市場銷售不暢,或客戶問題,不但錢收不回,貨也可能收不回。
④ 信用證項下的賣方融資(非議付)和賣方融資(議付)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賣方融資(議付)
是指我議付行行在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和手續費後有追索權地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
2、賣方融資(非議付)
是指議付行在信用證及其項下單據存在不符點或不能確認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在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確認書後,對國內信用證項下應收賬款進行的融資。
二、付款時間條件不同
1、賣方融資(議付)
不需要等到開證行的到期付款通知,只要議付行自己覺得單證相符即可。但是,萬一,開證行收到單據後認為有不符點而拒收, 所以,議付是有追索權的,那麼議付行墊付的資金是要退回的。
2、賣方融資(非議付)
交單行不會那麼快給錢,只能等到開證行給出了確認付款的通知,才會給企業錢。但既然開證行確認,那麼就不會再要回去了。

(4)賣方融資議付風險擴展閱讀:
借款人申請辦理賣方融資時,須向貸款行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等基本資料;
2、《國內信用證項下賣方融資業務申請書》
3、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
4、 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及修改通知書;
5、信用證項下全套單據原件及復印件,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發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等;
6、 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
7、《國內信用證項下款項讓渡函》;
8、 貸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⑤ 貼現和議付有什麼關系和區別
這是完全兩個概念啊。議付是GIVE VALUE,是指你的符合信用證的資料交給銀行了,議付行就付款或者承兌。一般情況下,我們國內的通常做法是找個不符點,拒絕議付,把單證郵寄給開證行。這是因為議付是有風險的,如果開證行發現不符,拒絕償付,雖然議付行有權追索發貨人,但是難度很大的.
如果你的單子國內的議付銀行已經承兌了,那就很簡單了,你去議付行大家說好貼現率。給錢。
以上的都是書本知識。你記得兩點:1.你們公司出口量有多少?國外收貨人有多少進口量?少的話,沒有必要,也很難辦。2.你們和銀行關系有多好,如果很好,我以上的話都白說了,你直接去和他們談,拿錢。
議付時:你要等到票證到期才能取款,也就是你要犧牲利息,比如60天到期你就少了60天的利息.
貼現:你可以立即把款收回,但前提是你要按票面金額按一定的貼現率從銀行取款,你不能按票面金額100%收款.好處是你能提前收到錢用於周轉.
補充問題的回答:
出口押匯是指信用證受益人(出口押匯申請人)向銀行(被授權議付銀行)提交信用證及其項下全套單據,並質押給我行,銀行審核通過後,向受益人提供短期融資並保留對受益人追索權的業務。
出口貼現是指銀行有追索權地買進已承兌的遠期票據,為客戶辦理貼現業務。在辦理貼現業務後,客戶即可將遠期資金變為即期資金,同時將相關的信用風險化解。貿易融資項下的貼現業務通常限於遠期信用證項下已經承兌的匯票。
業務特點
辦理押匯業務後,客戶可比正常出口程序提前利用出口款項,最大效用地使用資金;辦理貼現業務後,客戶可將遠期資金變為即期資金,同時將相關的信用風險化解。
出口押匯辦理步驟
1.出口商向銀行提出出口押匯的申請,並將全套出口單據、信用證正本等材料提交我行。
2.銀行審查同意後,與申請人簽訂出口押匯合同,並落實有關擔保。
3.銀行將出口押匯款項扣除押匯息、議付費及其他應收費用後支付給出口商。
出口貼現辦理步驟
1. 出口商在出運貨物後,向銀行提出出口貼現的申請。
2. 出口商將全套出口單據交給銀行,並按我行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3.收到國外開證行有效承兌後,銀行將出口貼現款項扣除貼現息、議付費及其他應收費用後支付給出口商。
⑥ 【問問】國內信用證融資,國內信用證融資是怎麼個意思
國內信用證項下融資業務,是指以借款人(國內信用證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國內信用證項下的應收賬款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由開證行為其提供的短期融資。賣方融資分為議付和非議付兩種類型。
⑦ 信用證是議付許可權與延期付款信用證嗎
美圓,歐元,英鎊。人民幣相對美圓持續升值。所以建議用歐元/如果你是從事外貿業務的話,要看人民幣的兌換匯率,如果你是進口商品,那麼應該用軟貨幣,也就是比較容易貶值或者是有貶值傾向的貨幣,如果是出口商品,則應該用硬貨幣成交,避免你遭受外匯損失.再說人民幣最近的匯率走勢還是有升值的可能性,那麼人民幣就屬於硬貨幣了,相對而言美元屬於軟貨幣.一、國際結算方式多元化趨勢分析(一)國際貿易已由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要求買方出具信用證的方式逐漸落伍。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主要的結算方式之一,較之於國際貿易的其它兩種傳統方式--匯款和托收,信用證方式有著不可比擬的優點其一,匯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中買賣雙方憑借的是商業信用,授信方在提供信用後能否順利收回貨款或收到符合規定的貨物,完全取決於對方的資信;信用證則是一種銀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證規定條款的單據,開證銀行就必須承擔第一付款的責任,由於有了銀行的介入,信用證方式比較成功地解決了國際貿易中身處不同國家的進出口商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問題,起到了推動國際貿易發展的作用。其二,匯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中資金占壓和結算風險全部集中於信用的提供者--托收方式中的出口商、匯款方式中預付貨款下的進口商、貨到付款下的出口商,而在信用證方式下,出口商發運貨物和提交單據後可通過議付很快收回貨款,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其餘貨款要到開證行交單索匯時才支付,因此,資金負擔和風險的承擔比較分散。但是自90年代以來,信用證方式在國際結算中所佔比重不斷下降,國際貿易結算領域出現了結算方式多元化的趨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買方市場使得結算方式的選擇比較遷就於買方。當今國際商品市場處於典型的買方市場狀態,出口商品的競爭異常激烈,對買方相對有利。買方越來越傾向選擇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而不大願意採用信用證這種相對有利於賣方,不利於買方的方式進行結算。因為信用證方式中,買方申請開證需向開證行繳納開證保證金,而造成資金被占壓,在這種情況下,賣方若一味要求採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只會貽誤商機,削弱自身的競爭力。2、信用證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信用證方式雖然有諸多優點,但也並非完美無瑕。它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風險並沒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證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進口商不開證或不按期開證的風險,出口方銀行有可能遭到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的風險。(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規定,銀行作出付款,承兌並支付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它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系下產生索償或抗辯的制約。據此,只要出口商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即使進口商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與單證不符,開證行也不能以此作為對出口方銀行拒付的理由,而只能由進口商提貨後向受益人提出索賠。信用證方式這種只認單據,不認商品的特點給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機,由此而產生的出口商以偽劣商品和假冒單據進行欺詐的事件也屢見不鮮。(3)結算手續復雜、費用較高。與其它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方式除了必需的發貨、交單、收款、付款外,還增加了申請開證、通知信用證、議付、審單等環節,手續復雜,費用也較高,加大了進口成本。3、現代商業銀行可在國際結算中提供多層次中介服務。近年來,隨著銀行自身能力的增強,其對國際貿易結算的影響在逐步擴大,從而使貿易結算方式多元化成為可能。銀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如網點多、聯系面廣、資金實力雄厚、經驗豐富等,為進出口商提供資信調查、會計處理、信譽擔保、資金融通等多功能服務,從而幫助貿易的雙方簡化手續,減少資金佔用,節省非生產性費用甚至轉嫁風險。(二)由於國際貿易項下生產經營的專業化和集約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國際保理業務得以迅速發展。國際保理是一種集現代信息融資服務、帳務管理和信用保險於一體的國際貿易結算新方式。它給貿易雙方都會帶來好處,對於出口商來說,採用國際保理結算方式1、可以保障貨款的安全收回。由於保理業務提供的是100?信用保險,因而出口商可以完全避免到期收不回貨款的商業信用風險,只要出口商遵守銷售合同及保理合同,即可得到出口保理商無追索權預付的部分貨款。2、融資便利。在國際保理協定下,出口商將貨物裝船後,只要向保理商提供發票及有關貨運單據,即可取得部分貨款,加速了資金周轉。3、有利於出口商發展新客戶和擴展市場。保理商為出口商提供一攬子綜合性服務,從而為出口商開發國際市場,節省了時間和費用。對於進口商來說,其優越性表現為1、採用國際保理結算方式可以簡化進口手續、免去信用證項下的資產抵押或交付押金的要求,減少流動資金或信用額度的佔用。2、由於進口商是收到貨後再付款,再加上有保理的約束作用,交貨期及貨物的質量、數量等都可得到保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它國際結算方式下的各種風險。(三)國際貿易商品結構的變化使包買票據及銀行保函等業務被普遍採用。包買票據業務與國際保理業務一樣,都是通過無追索權地購買出口商應收債權的方式,為其融通資金、轉嫁風險,但是包買票據業務期限略長、金額更大;國際貿易保函項下,大銀行僅憑自身良好的資信作擔保,就能促成一筆國際經濟交易,可以避免信用證方式手續繁多,費用高的缺點,因而受到交易雙方的歡迎。二、我國銀行業在國際結算業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人民幣尚未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匯率形成機制不健全,國際結算的匯率風險較大。目前,人民幣只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以及現行的銀行結售匯制度,使我國與其它國家的貿易收支不能自由進行結算,企業貿易項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賣給銀行。而外匯匯率則是由中央銀行綜合各方面因素(如政治性因素--維護金融穩定)制定,企業創匯成本即使大大高於現實匯價也得出售,這不僅使外貿出口企業蒙受一定的匯率風險,而且也給辦理國際保理、包買票據等國際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帶來較大的匯率風險。(二)我國商業銀行辦理的國際結算業務品種較少,難以適應客戶的需求。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辦理的國際結算業務僅限於信用證、托收、匯款等傳統結算品種,對於融資性的結算業務還只是處在探索、開發階段。(三)結算技術電子化、網路化程度不高。目前,商業銀行雖然對一些常規業務基本實現了計算機處理,但很多分支機構尚未加入SWIFT系統,大部分國際結算業務還未完全實現自動化。與國際大銀行擁有現代化的電子網路、國際結算各環節自動化處理相比,我國銀行業國際結算的工作效率相對較低,因此,難免使國際結算業務大量流失。(四)國際結算從業人員素質不能夠適應國際結算方式多元化的要求。在我國,由於歷史原因,銀行封閉經營多年,既有國際金融知識又熟悉計算機、外語的國際結算人才嚴重匱乏。三、我國銀行業應對策略面對國際結算方式多元化的趨勢和我國加入WTO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我國銀行業應盡快採取措施,實現戰略性調整。(一)大力發展國際結算業務新品種。隨著入世的成功,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對銀行的國際結算業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銀行業要抓住這一歷史機遇,加大對國際結算業務的關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一是要辦好匯款、托收及信用證的基本國際結算業務。二是要重視對以爭攬外貿結算為目的的貿易融資新業務的拓展研究工作。融資越方便,銀行對客戶就越有吸引力,國際結算業務就越能得到較快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更新有關業務操作規程,推出各種新業務,如進口押匯、出口托收抵押貸款、即期出口托收押匯、遠期出口信用證押匯等。盡快開辦出口保理業務、包買票據等進出口成本低的業務,大力開發以爭取結算單證為目的的融資新業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務,建立優質客戶群,鞏固發展國際結算業務客戶陣地。(二)依託人民幣業務,發展國際貿易結算。發展國際貿易結算必須依託人民幣業務,原因有兩個一是人民幣是國內企業的會計核算貨幣,境內禁止以外幣計價流通,企業的業務往來,離不開人民幣結算業務;二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結售匯業務,需要配套人民幣資金的支持。(三)加大國際結算業務的電子化,網路化建設投入,推動國際結算手段的現代化。1、中央銀行應考慮整個金融系統電子化建設的全面規化,建立集中、統一、高效的現代化電子網路結算系統,實現各商業銀行的網路資源共享。2、完善貿易融資客戶信息共享網路系統。3、採用EDI進行國際結算,單據通過電子網路傳輸,實現國際結算業務處理的標准化、程序化和自動化。4、提高SWIFT系統的覆蓋面,提高國際結算的水平和效率。(四)拓展國際結算方式的同時應重視風險的防範。我國銀行業在拓展業務的同時要增強風險意識,採取有效的風險防範對策1、迅速建立有效、完備的內控管理制度,要求國際結算操作必須嚴格按規定、按許可權、按職責的明確規范辦理。2、劃清操作風險與信用風險的責任界限。明確對外授信與業務操作流程的不同責任劃分,在符合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建立科學有效的管理體系。3、銀行會計記錄應准確反映本幣和外幣、表內和表外業務的發生情況。尤其是對承兌、延期付款和其他有關信用情況更須及時、准確、完整的記錄,以便科學地進行會計分析。4、嚴格遵守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托收統一規則》(URC522)和《國際保理慣例規則》等國際通行慣例。(五)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提高國際結算從業人員素質。國際結算業務是知識密集型、科技含量較高的業務品種。因此,加大對國際貿易、國際結算及外語、計算機等人才的培養,是我國銀行業應對入世後國際結算業務多元化發展的關鍵。人民幣結算,只適用於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小額貿易。中國出口多數是以美元做結算,因為只有美元才是世界承認的通用貨幣。用RMB結算,只會使自己吃虧,因為你用RMB未必能買到別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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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1.信用證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1.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L/C條款為依據。銀行對於買賣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貨物品質、數量不符)概不負責。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與L/C相符,出口商照樣可得到貨款,而深受其害的則是進口商。
出口商偽造單據騙取貨款《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單據下述方面不負責任: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偽、法律效力等。」這里存在的最大問題在於銀行只憑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卻沒有這個義務或者也沒有這個能力去核實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實的真偽,因為在程序上銀行對交易的審查不過限於文件的核對,信用證交易不允許銀行在詢問開證人貨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確知事實後再行結匯。銀行的責任只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到位,不在監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騙免責」的操作讓某些身為皮包公司的賣方只需要偽造一套字面無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單、保單、發票、出口證等)就可將錢提走,即使手頭沒貨照樣拿錢。而面對這種損失,銀行免責,買單的是買方。
賣方與承運人的勾結行為,比較常見的如賣方勾結承運人出具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特別在CIF條件下,船是賣方找的,運費是賣方給的,對航運的控制權在賣方。承運人如果接受賣方的請托在明顯會導致延誤航期的情況下為賣方出具倒簽、預借提單以避免和信用證有出入結不到錢,那銀行方面在核對提單信用證等單據無誤情況下就會放款,由於延誤航期導致船沉了、被搶了、貨物變質使開證人蒙受損失的事實,銀行不管。
1.2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失效。由於在信用證交易制度下,銀行對文件的審核是嚴格依據交易的表現形式而非交易事實。因此,對提單所載交貨數量、貨物規格等任何一項與信用證出現的不符,哪怕是買方根本不會追究的貨物自然屬性導致的正常損耗也會使銀行暫緩結匯,這在事實上使信用證失去了保證作用,給賣方的資金融通帶來困難。此外,即使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於疏忽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軟條款導致的風險。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
③貨到目的港後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
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通知生效。
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賣方的安全結匯構成威脅。
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於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後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於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不承擔責任。實質上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為了商業信用。
由於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於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1.3 銀行面臨的風險
買方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破產。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即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當買方商破產無力償付貨款或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拒絕付款贖單時,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信用證用於擔保向銀行融資給買賣雙方帶來了許多便利,但如果雙方串通合謀欺騙銀行,則這種融資方式也給銀行帶來許多麻煩。如某外商向其在國內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購貨,開出一張約50萬美元的即期信用證,中外合資企業憑信用證向議付銀行申請打包貸款,用以購買原料後投產。信用證到期時供貨方卻未出貨。原來外商並不要貨,只是由於該企業資金緊張,貸款無門,假借信用證內外勾結來獲取貸款。
2.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
信用證決不是一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範。
2.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
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資信情況。在交易前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注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歷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為自己的貿易夥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後以應收未收帳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產生,這樣,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為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2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貿業務人員應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是防止風險的關鍵。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瞬息萬變的市場對業 務人員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貿易做法也越來越靈活多變,業務上如果不熟,碰到問題看錶面而不看實質,對風險缺少充分的估計,盲目樂觀,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從以往的應收未收帳的案例分析,絕大多數是由於業務員工作馬虎,忽視風險而造成的。
2.3信用證業務的特點決定了單據對整筆業務完成的重要性
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是信用證的基本要求,正確交單議付則是最後結算的基礎。作為進口方,可在信用證中加列自我保護條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機構(如SGS等)出具檢驗證書,也可派人親自驗貨並監督裝船,以保證獲得滿意的進口貨物。另外,作為受益人,加強催證、審證、改證工作,認真審核信用證,仔細研究信用證條款可否接受,並向客戶提出改證要求。在制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以防產生不符點,影響安全收匯。
2.4在信用證中,銀行應履行以下職責
開證行應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付款能力,嚴格控制授信額度,對資信不高的申請人要提高保證金比例,落實有效擔保。通知行應認真核對L/C的密押或印簽,鑒別其真偽。議付行應認真仔細審核議付單證,確保安全及時收匯。
2.5買方事前防範措施
首先,買方應該尋找有信譽的賣家和承運人,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處於不同地域的買賣雙方很難了解對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這也是此舉的不足之處。 其次,買方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進行驗貨、監督貨物裝船甚至跟船,這也可以從源頭上降低風險,但無疑極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買方也可以自行為標的物投保,可確保在風險發生後得到合理的補償,但這也會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銀行可以加強與買家的信息溝通,如提前通過傳真等方式將賣家單據發予買家,以進一步保證單據的准確性。 最後,可以考慮建立完善的行業監督機制,通過行業協會等一些中介機構來對單據及貨物進行數量和質量上的實質性審查。
2.6買方事後防範措施
加強國際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對船的方位和動向進行衛星追蹤)以及早發現不法行為,便於搜集有利證據和採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的禁付令)進行救濟。
2.7買方可以通過預防性的保護措施來保證自己的正當權利
1、選擇 FOB 貿易 術語 進行交易,或者是 班輪 運輸的 CFR 或 CIF ,因為在這些交易條件下買方提供的部分單據需由較為公正的第三方簽發,而第三方參與欺詐的可能性相對較小。
2、第三方檢驗。買方要求獨立的第三方對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世界各國都有一些獨立的像公正行一類的檢驗機構,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3、裝船通知。對大額商品的出口,一般要求賣方發貨後用傳真或電傳發給買方一份裝船通知,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數量、船名、船期等。收到裝船通知後,買方將有關船情資料提供給國際商會的海事局進行調查,以確定船情資料的真偽。
4、傳真單據。要求賣方在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備齊後,傳真給買方以便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別。
5、裝船前檢驗並監裝。「裝船前檢驗」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檢驗」,之所以還要加上第三方監裝,主要是為了防止賣方將貨物掉包。這方面,我們吃過很多虧。例如,我國進口木材,國外第三方檢驗後沒有任何問題,符合合同要求。等我們收到貨物後,卻發現全是一些朽木和雜木。國外檢驗機構說,這不能怪他們,木材確實沒有問題,至於賣方裝上傳的是不是這批貨就與他們無關了!因此,為了防止掉包事件的發生,我們可以要求第三方進行監裝,並出具監裝證書。
6、買方監裝。對於大宗貨物的進口,買方自己派人監裝。不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一定要選派責任心強的人員監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