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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融資平台劃撥地資本公積

發布時間:2021-04-16 00:24:37

⑴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應該執行什麼樣的會計制度

提供的選項有:工業、商品流通、施工、、旅遊飲食服務、運輸(交通)、運輸(民用)、運輸(鐵路)、郵電通信、金融、保險、對外經濟合作、農業。
很顯然,性平台適用於「金融」會計制度。

⑵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應該採用哪個行業的會計制度

既然是公司,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制度)。具體核算,可以參考財政部《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提或收取收的委託貸款利息
借:應收利息/銀行存款
貸:利息收入
發生的利息支出(向職工集資)
借:利息支出
貸:長期借款
政府以交納出讓金形式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怎樣賬務處理?
與企業的處理一樣,計入無形資產。
收到財政撥入的項目工程款又怎麼賬務處理(通過投資公司轉撥到建設單位)。
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專項應付款
轉撥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等
剩餘留用(經批准)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⑶ 政府成立的各類投資公司(投融資平台)能否進行房地產開發、土地整理,法律、法規、政策是否有明確規定

首先,你這個問題過於籠統,
其次公司的業務類型是由其營業范圍所決定,再次,在民商事領域,只要沒有觸犯法律禁止性規定等情況,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幾乎沒有限制。現在很多地方的保障房建設就是由國有公司在開發

⑷ 地方投融資平台靠什麼盈利賣的地錢交給財政局,銀行借的錢又都去搞公益項目。請問平台的收入從那裡進

首先,地方投融資平台,很多都是地方政府/財政局下的企業。
第二,具體要看它做什麼項目。地方投融資平台,不僅做公益項目。一般來講,收入一部分靠財政撥款;另一部分是項目收入,比如有些會有物業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很多項目,前期由地方平台做。待項目做完後,再由政府按一定的資金回購。也就是政府來付款。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⑸ 老師,您好,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應該採用哪個行業的會計制度呢,

既然是公司,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制度)。具體核算,可以參考財政部《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提或收取收的委託貸款利息
借:應收利息 / 銀行存款
貸:利息收入

發生的利息支出(向職工集資)
借:利息支出
貸:長期借款

政府以交納出讓金形式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怎樣賬務處理?
與企業的處理一樣,計入無形資產。

收到財政撥入的項目工程款又怎麼賬務處理(通過投資公司轉撥到建設單位)。
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等
貸:專項應付款
轉撥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等

剩餘留用(經批准)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⑹ 因劃撥入賬的土地計入資本公積,現土地以處置,當初隨土地入賬的資本公積如何做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3號)第四條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准則進行處理。 因此,企業土地收儲若是屬於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的,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貸:遞延收益 借:累計攤銷 營業外支出 貸:無形資產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資本公積 若企業土地收儲不是屬於公共利益進行搬遷的,其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補償款: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處置土地: 借:營業外支出 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⑺ 政府融資平台可以作為信貸主體嗎

2012年底,國家有關部委連續發布了《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和《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政策和具體要求,有利於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合規經營及銀行貸款風險防控。新規規定:一是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及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有效規范了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注資行為,有助於真實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實力和擔保能力。二是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成為土地儲備唯一合規主體,強化了土地儲備行為的統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辦理土地儲備的風險。

從影響方面看,一是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規定,必然要提高政府注入土地的難度、注入成本,進而使得融資平台公司現金流覆蓋的難度劇增。二是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承貸、項目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形成了准入禁止。今後注入土地的轉讓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必須要考慮土地取得的合規性、土地轉讓限制條件、土地增值稅上繳等因素,除了取得的成本增加外,由一級市場變為二級、三級市場,市場風險把控的難度更大。三是注入土地為抵押品的,確定土地抵押擔保值時必須要考慮補交土地出讓收入的因素,無疑將會增大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提高抵押品的難度,同時也會增加相應的融資成本。如何處理好新規貫徹執行與信貸風險防控,筆者認為應密切關注政府融資6個方面的問題。

一、承貸主體問題

依據162號文件土地儲備貸款借款人須納入國土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借款人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准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據了解,2012年底前國土部已下發第一批名錄,重慶市共4家,很多區縣未列其中。建議政府迅速重新組建該縣土地儲備中心「進圈入圍」。同時新增土地儲備規模控制和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的相關具體制度正在制定中,建議區縣政府不等不靠,及時啟動相關項目論證並確定主辦銀行先行開展評估以搶佔先機。鑒於463號文件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公司承貸項目建設內容中不得包含土地儲備建設內容(即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報批等與土地收儲相關投資),項目還款來源不得為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的兩個限制條件,其過去「包羅萬象」的職能及還款來源渠道不復存在。建議政府盡快調整思路,將融資平台公司由「全能型」向「術業有專攻型」轉變,以農民集中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農村土地整治(主要為儲備土地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將地方政府的逐年回購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的公路項目為重點授權1-2家融資平台公司實施,突出重點,確保影響全局的重大項目的平穩有序推進。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問題

新規之前,存有將政府辦公樓等及未按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的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以壯大「資產實力」及未繳土地款等問題。以某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為例,某年某月末總資產175207萬元,其中:貨幣資金307萬元,應收賬款128萬元,其他應收款5937萬元,存貨139650萬元,系國資劃撥作為出資和資本公積的土地500餘畝,固定資產29185萬元,總負債4760萬元。按表面資產負債率僅為2.7%,但若剔除未繳任何費用注入的土地500餘畝價值139650萬元及固定資產中的行政審批大樓等23幢政府辦公樓價值29165萬元外,實際資產僅為6392萬元,資產負債率高達74.5%,明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建議政府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資產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並整合,本著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實事求是、不打擦邊球等原則,真正做大盤強1-2家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三、區域准入控制問題

根據銀監會和相關銀行的要求,實行「三率一額度」區域准入控制,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理解不同計算結果不一致等問題,具體表現為:在計算政府負債時,有的以財政表列負債數據(存在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未納入或部分納入),有的又將財政報表未列入負債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全額或部分納入政府負債等,導致各類監管部門的質疑。建議各級政府,特別是財政部門及各家金融機構建立起統一的計算標准並由上一級定期公布制度,即財政部與各家銀行聯合公布各省的「三率一額度」;省分行或直轄市分行聯合財政部門公布各區縣的「三率一額度」,防止人為操作或信息不對稱而將應進入負債的不列入,導致過度授信。

四、分年還款計劃落實的問題

以某縣為例,據統計,以2012年為基點,未來3年需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含信託)分別為91464萬元、126676萬元、109580萬元,尚未考慮利息及新增債務支付。按本級財政收入15%的速度增長,未來3年需償還債務分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31.8%、38.3%和28.8%。即該縣要將1/3的本級財政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償債壓力較大。建議政銀企三方,提前一個年度對下一年應償還的債務做到統籌安排,在政府的主持下,簽訂《四方協議》(政府、財政、銀行、企業),落實還款來源,明確時間和金額,共同履行各自職責,確保貸款本息按期收回。

五、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的問題

仍以某縣為例,2012年全口徑財政收入61.8億元,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就占近60%,稅收收入6.4億元僅占財政支出53.9億元的1.2%,當地對上級補助收入依賴較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本級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讓收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53.2%,說明「土地財政」的基本面未得以根本改變。而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多以「專款專用,不被挪用」為前提,縣級調控餘地較小,無法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受政府委託作為承貸主體實施的相關項目有效對接、直補到位,不僅使政府減少了組織歸還銀行本息的固定來源渠道,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資金閑置。建議上級政府按專項資金與專項項目相銜接,適度賦予區縣政府的調節餘地,允許捆綁綜合運用,既可用作項目資本金,也可作為歸還貸款本息使用。同時,土地資源終究是有限的,努力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全力提高稅收收入比重才是根本出路。

六、土地收入實現問題

新規出台之前,因各家銀行大多項目均是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本付息來源。新規出台之後,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這樣至少帶來兩個問題:一是原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項目還本付息來源如何處理;二是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注入的土地在未來轉(出)讓時市場因素(由原來的一級變為二級市場)影響現金流計算的難度相對增大,銀行將更加嚴格和審慎。同時,目前財政採取收支兩條線管理,儲備土地擬出讓時一般由政府社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而非政府規范性融資平台公司所能掌控,出讓金繳納進入社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定賬戶進入國庫後再予以返還。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因信息不對稱,土地何時出讓、是否出讓、出讓金額銀行難以及時掌握;二是土地出讓收入返還不及時或被挪作他用,銀行完全處於被動境地;三是土地不能按原計劃實現出(轉)讓,影響第一還款來源的有效性。

對此,筆者建議。一是實行「新老劃斷」,對原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本付息來源項目及授予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土地儲備職能由政府出面對相關銀行予以明確。原公司具備土地儲備職能,其儲備的土地仍然合法有效;原項目融資還款來源為公司項目土地整治後(配套)可供出讓的畝土地出讓收入返還,將全額歸集到公司在你行開立的結算賬戶上,若出讓計劃未實現,政府將籌措其他資金用於償還你行本項目貸款本息仍然執行。同時,按照「盯住土地,賣地還款」的要求,政府、財政、銀行、企業四方要對其土地出讓收入返還方式、土地出讓收入返還時限、金額等進行明確,防止不及時返還土地出讓收入給企業或挪作他用而造成銀行貸款本息不能按時收回。二是面對新規的推行,既不能「視而不見」,違規操作,也不能「畏手畏腳」,一變卡死,要本著「務實、規范、有為、有效」的原則,在政策范圍內,採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專業土地儲備機構的1+1合作模式,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實現政府資源和信貸資源的有機結合,良性互動,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

⑻ 在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里,一般通過劃撥出讓形式得到的土地是生地還是熟地

出讓是指你取得的這塊土地已經按規定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再次賣給他人是不需要再交納出讓金了。劃撥是指你取得的這塊土地是政府採取行政劃撥的手段給你的,你在賣給他人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兩者相差就差在這土地出讓金上,相對來講交了出讓金的土地價值要高於劃撥土地。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原來的土地證是劃撥用地,你現在要改建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到國土部門去辦過土地證的話,你也需要交出讓金將你的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這時你只要交土地評估價格的50%作為出讓金。生地和熟地的區別一般講熟地是指地塊周邊的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供電供氣等設施齊全、場地平整的土地,生地就是相對熟地來說沒有這些設施的土地。

⑼ 政府無償劃撥了土地建築物 用於資本性投入怎麼做賬

無償劃撥土地作價需要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報告價格為記賬價格。
記賬時: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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